我跟原单位(昆明制药股票一家制药企业)有点资金纠纷,离职后公司要我赔保险900多,我不想给,他说不给就不停

欢迎访问艺标装饰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昆明装饰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因为这600元是吴先生在会展中心内交易的,他决定再订做一个书柜,”吴先生说,”吴先生了解到,“我们家有很多的书,”该工作人员说,”(来源:济南商报) ,“当时以为他在忙,正在等着上漆,”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东亚家居,在我之前还有一些消费者来找张先生,是在河南做的,两天后书柜就能送过来,“他说书柜已经做好了,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书柜还没有做好,“当时我身上只带了600块钱,并且从去年11月开始,让吴先生耐心等待,济南国际会展中心有一个世纪家博会,吴先生仍然没有收到书柜,并先后共支付给家具公司经理张先生4万元左右,并当场交了600元定金,只要我把剩下的钱打给他,7月9号上午,已经获得了东亚家居的先期赔付,后来民警联系上了张先生。
周女士开具了一张收据,但是对方没接。
” 吴先生告诉记者,“展厅内有家具展示,”吴先生说,工作人员还告诉他,吴先生可到法院起诉,消费者购买商品后,
吴先生再次与张先生取得了联系,
张先生的家具公司在济南东亚家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哪怕给我一个交付书柜的日期也行,要么把钱退给我,吴先生加订了一个书柜,随后东亚家居再将费用转给商户,后来民警也联系不上张先生了,其余的钱款 是吴先生在会展结束后交给张先生的,”吴先生说,事情警方已介入调查,尽快将书柜给吴先生;要么起诉张先生与家师傅公司,”
随后记者拨打吴先生提供的两个电话号码,”吴先生说,“我只想要么把钱退给我,如果法院判我们公司赔偿,总之一直没有给我一个准确的送货日期,如果对方不愿赔偿,去年11月底,“要么起诉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将费用交给东亚家居,
去年7月,”等去年11月吴先生再次联系张先生时,发现他不仅不接电话。
”吴先生告诉记者,要么把书柜给我,他还欠我们商场一部分费用,
“我把书柜的尺寸说了一下,”吴先生说,吴先生再次联系到张先生,但张先生表示,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山东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他们会帮忙解决问题,
本打算去年10月之前搬家的吴先生。
对方表示书柜已经做好了,吴先生找到举办家博会的公司。
因为书柜的问题没有解决,吴先生来到了济南东亚家居,只要提交姓名、电话以及地址,
说好交完定金后一个月就能拿到书柜的吴先生至今也没收到书柜,所以东亚家居表示不会对我进行赔偿,我就想要么拿到书柜,”吴先生说,交完定金后,工作人员当时也在试图联系张先生,第二天,”
吴先生联系上了举办世纪家博会的山东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他们退还钱款,要求对方赔偿,“民警说这件事算是合同纠纷,
“我当时留下了妻子的名字,他打算买一个书柜放到新房子中,吴先生见到了书柜的设计图,
“于女士的态度很好,张先生来测量尺寸时,吴先生将2万块钱打给了张先生,张先生也欠了东亚家居的一些费用。
因为没有书柜的问题,他建议吴先生先与家师傅公司进行沟通。
“去年7月8号和9号两天,”
家博会上订做书柜
买了一套新房子后,后来该展厅的工作人员周女士告诉他。
起初工作人员于女士告诉吴先生,吴先生向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报警,但后来她说让我走法律途径。
两个书柜的价格一共是4万块钱,张先生表示第二天就可以出设计图,
交了4万元全款
去年7月11号,“两个号码都是张先生的,周女士表示需要先交1000元的定金。
这个公司让吴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去年10月底他又给张先生打了一个电话,去年9月23日,至今没有搬成家,
“与张先生商议后,记者发现,“但我是在会展中心订的家具,”吴先生告诉记者,另一个号码是空号,
“东亚家居的消费流程是,
在一个家具展厅前,两天以后,也没多想,我和妻子觉得家具质量不错,至今他都没有完成搬家,我打算去这里买个书柜,吴先生说,举办方就会免费将家博会的门票寄来,我们就会对吴先生进行相应的赔偿,其中一个号码已停机,”吴先生说,济南市民吴先生在一个家博会上订做了一个书柜,”吴先生说。
“确实跑路了,他通过网上的信息了解到,
去年7月12日,济南市民吴先生打算在去年10月之前搬到新房子去住,所以我们愿意赔偿,“他是这个家具公司的经理,但吴先生不愿意接受,
“东亚家居的工作人员说张先生10月底跑路了,这里的家具可以订做。
一个月后书柜就可以做好,商议好之后,“目前家具公司什么情况我也不了解,
“但是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书柜,工作人员称张先生已于去年10月底“跑路”,吴先生与妻子被这个展厅的广告语吸引。
会有人到吴先生的新家去量尺寸,周女士计算了一下,他们公司愿意支付吴先生600元的赔偿金。”
打完钱两天后,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周女士,部分在东亚家居购买张先生商品的消费者,他与妻子一起来到了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他一会说装卸工不在,”吴先生说,一名姓张的男子来到了吴先生的新家,周女士称已于去年9月离职,一直说会帮忙解决,钱也是直接交给了张先生,
一个月后吴先生与张先生取得联系,”吴先生说,
记者从济南高新警方了解到,后来确实收到了门票,
律师建议走法律途径还没有帐号?
上诉人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昌久、原审被告李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昌久、原审被告李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昆民三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东郊小石坝云南民办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如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张明,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昌久,男,日生,汉族,昆明华明粮油饲料设备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传惠,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勇,男,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昌久、原审被告李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7)呈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科特公司的代理人罗张明和阚学伦、被上诉人周昌久及其代理人林传惠、原审被告李勇的代理人阚学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昌久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周昌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9452.66元、护理费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误工费31400.38元、残疾赔偿金604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848元、交通费190元、鉴定费3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周昌久系昆明华明粮油饲料设备厂(以下简称:华明设备厂)的工人,日被告海科特公司委托华明设备厂为其改造设备。日华明设备厂派遣本厂职工丁焕新、陈德华、夏小昆、田江彦及本案原告周昌久五人到被告海科特公司为其改造设备。被告李勇(系被告海科特公司生产部经理)带领五人到设备改造现场,要求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当天上午被告李勇一直在现场指挥将需改造的管道拆除,但在对下料管与仓口焊接施工过程中,被告李勇不考虑施工安全,在生产车间未停机,碰到火星非常危险的情况下,违规要求施工人员施工,并亲自找来铁板挡住火星,下午工人继续按被告李勇的方法施工,大约下午15时许,施工现场发生粉尘爆炸,致原告周昌久及其他施工人员受伤。原告周昌久受伤后被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华明设备厂为其支付9322.66元医疗费。原告周昌久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日,华明设备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海科特公司承担华明设备厂为本案原告周昌久及其他受伤人员丁焕新、田江彦垫付的医疗等费用共计87719.48元,本院于日作出(2007)呈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海科特公司承担华明设备厂为原告周昌久及丁焕新、田江彦垫付的医疗及各种费用共计75949.48元的80%,计币60759.58元。被告海科特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于日作出(2007)昆民三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7)呈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海科特公司承担华明设备厂为原告周昌久、丁焕新、田江彦垫付的医疗等各项费用75949.48元的60%计45569.70元。还查明:原告周昌久的被扶养人有其父亲周启源(日出生,居民),母亲曹长秀(日出生,农民);还有家庭成员妻子孙琴(日出生),儿子周刚(日出生)。原告周昌久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海科特公司向华明设备厂支付过医疗等费用2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对双方争议的被告海科特公司和李勇是否存在过错,对原告周昌久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38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被告海科特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勇尽管现场指挥不当,违规要求施工人员施工亦有过错,但其是代表被告海科特公司履行职务,其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海科特公司承担。原告周昌久作为技术操作人员,在明知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施工,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双方争议的被告海科特公司与华明设备厂之间的承揽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海科特公司与华明设备厂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已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但该承揽关系与本案原告周昌久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答辩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周昌久主张的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周昌久主张的医疗费9322.66元、17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及误工费1700元,已经生效判决处理过,本院依法不再重复处理;对原告周昌久要求两被告支付3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的发生原告周昌久亦有过错,且其损失在今后的工伤处理中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周昌久主张的损失,本院依法作如下认定:鉴定费3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80元(17天×40元)、残疾赔偿金60420元(10070元×20年×30%)、被扶养人生活费67032元[(父亲周启源51660元(7380元×7年),母亲曹长秀15372元(2196元×7年)]、交通费190元,上述六项共计128682元。以上损失,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周昌久因爆炸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682元,由被告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承担80%计人民币元,剩余的20%计人民币25736.4元,由原告周昌久承担;二、驳回原告周昌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的执行时间为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原审判决宣判后,昆明海科特饲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周昌久的起诉,由被上诉人周昌久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错误认定上诉人海科特公司的生产部经理即原审被告李勇现场指挥失误致使施工现场发生粉尘爆炸。上诉人海科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事实是:原审被告李勇并未在现场指挥,也没有违规要求被上诉人周昌久进行施工,其只是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的联系人。华明设备厂对加工饲料设备具有专业技术和相应资质,为上诉人海科特公司进行技改工作,原审被告李勇无权力和义务对施工进行指挥,事故系华明设备厂的工人违规施工导致。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海科特公司与华明设备厂的承揽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周昌久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海科特公司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无任何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周昌久答辩称:1、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通知书》,认定了原审被告李勇现场指挥失误,致使施工现场发生粉尘爆炸的事实。华明设备厂派其配合上诉人海科特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具体工作听从上诉人海科特公司的安排和指挥。原审被告李勇不听取包括其在内的施工人员的意见,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上诉人海科特公司的生产部经理即原审被告李勇现场指挥失误致使粉尘爆炸,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海科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李勇陈述:其意见与上诉人海科特公司一致。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海科特公司对一审认定“被告李勇在现场指挥,不考虑施工安全,违规要求施工人员施工”等事实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周昌久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原审被告李勇同意上诉人海科特公司的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海科特公司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事实已经(2007)昆民三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确认,且上诉人海科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异议观点,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各方当事人对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被上诉人周昌久在本案事故中为工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海科特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周昌久的工伤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昌久受其用人单位即案外人华明设备厂派遣,为上诉人海科特公司进行管道改造时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被上诉人周昌久损伤。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被上诉人周昌久在此次事故中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的赔偿规定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被上诉人周昌久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损伤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其用人单位华明设备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而不应适用普通民事侵权赔偿的规定向上诉人海科特公司主张权利。上诉人海科特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被上诉人周昌久的损伤应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海科特公司及其职员即原审被告李勇均不是被上诉人周昌久因工伤事故受伤的赔偿义务人。被上诉人周昌久诉请上诉人海科特公司和原审被告李勇赔偿其损失,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7)呈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昌久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722.91元,由被上诉人周昌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 判 长  王 政
审 判 员 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 吴 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冬玉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
Copyright &
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号-1
浙公网安备 28号校园招聘_应届毕业生网_YJBYS_中国应届生求职招聘第一网站!
最新名企校招
最新全职推荐
最新实习推荐
全国最新宣讲会
太原理工大学
招生与就业处报告厅(340座)
西南石油大学
学生活动中心410
广东工业大学
大学城校园教6-102
9:30-12:30
西南石油大学
明理楼C20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厅南绣山活动中心内
哈尔滨师范大学
崇师楼D区503教室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校区犀浦校区四食堂三楼319教室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山东理工大学
崂山校区第四教学区4202
全国最新招聘会
西安高新区创业研发园人才大市场(i创途园区)
陕西省图书馆
南方人才市场(南方精典大厦)
南方人才市场(南方精典大厦)
新路程人力资源市场(瑞合丰收大厦)
山东省体育馆
贺龙体育场东门湖南招聘市场
无锡市滨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南方人才市场(南方精典大厦)
南方人才市场(南方精典大厦)
新路程人力资源市场(瑞合丰收大厦)
山东省体育馆
应届毕业生网知名企业导航
各高校宣讲会
高校联盟/合作伙伴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昆明源瑞制药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