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怎么调解碾压死宠物走保险交警会不会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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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7月19日)上午九点左右,在如皋市长江镇(二案)文峰大世界附近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人当场死亡,事故现场腿部被撞碎,人体内脏露出体外横在马路上。
  据现场围观群众称,身亡女子是被事故现场的渣土车碾压致死。身亡女子的旁边,一位中年女子悲痛欲绝,坐在马路上痛苦不能自已。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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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到这触目惊心的一刻,小编都蒙了!
  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远离大货车!
& & 远离大货车!
& & 远离大货车!
& & 远离大货车!
没有卑微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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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车子开起来真的是不要命,交警眼中只有罚款,也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去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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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警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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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车子就怕怕的,也不懂交警是干啥的,文明行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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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是小姑娘,看妈妈哭得那么伤心,开车人太可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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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看到好多次这种大车闯红灯,跟赶着投胎似的,仗着有保险把人命当儿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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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恨这种大车,还抢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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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力度不到位,让这种车更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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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车不是不能出现在市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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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孩子,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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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渣土车交警不管受害的只会是老百姓!
缘起,在人群中,我看见你。。
缘灭,我看见你,在人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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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堂没有渣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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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压死那么多人,可总是得不到整治。相关部门就是个笑话
读书 是为了心平气和地跟傻逼说话,而健身 是为了让傻逼心平气和地跟你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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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压死那么多人,可总是得不到整治。相关部门就是个笑话
读书 是为了心平气和地跟傻逼说话,而健身 是为了让傻逼心平气和地跟你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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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果冬 发表于
愿天堂没有渣土车!
原人间没有渣土车!
恰曲子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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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经营性ICP证:苏B2- &高速路上撞死狗有何预兆
昨天在高速路上  我的车速100---110之间     突然一只狗从中间绿化带穿出来,离我的车太近  来不及刹车 ,把狗撞飞了(应该死了) 说实话   很心痛    请问 有何预兆  
09-11-15 &
在小区开车时不小心撞死了邻居家的一条狗,狗主人索赔1万元,这个价格合理吗?没有看好狗的主人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近,在杭州富阳的一个小区论坛里,业主们为这起宠物车祸案打起了口水仗。 随着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有关宠物的车祸也时常发生。杭州上城交警大队的林警官说,他当交警的时间并不长,但处理过的宠物车祸案至少有三四起了。汽车撞了宠物,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如果要赔偿,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撞死小狗 主人索赔1万元李先生家住富阳的一个小区,周围养宠物的人家蛮多的,特别是傍晚时分,小区里到处可见小猫小狗追逐戏耍。那天开车出门,李先生突然听到车后传来一声惨叫,赶紧停车查看,发现邻居家的一条贵宾犬不知什么时候钻到了自己的车后轮底下,已经被碾得血肉模糊。看到自家的宝贝死得如此凄惨,狗主人自然很生气,当场就提出要求赔偿1万元,理由是这条狗现在市场价值1万元。不过,面对狗主人的索赔要求,李先生却觉得很冤枉。“我当时车速并不快,是小狗自己乱跑钻到了我的车后轮底下,我根本看不见,这个责任怎么能都由我来承担呢?”李先生认为,小狗的主人没有把狗牵在手上,而是放任它到处乱跑,才造成了这起车祸,责任在对方而不在自己。随后,李先生把自己的经历发到了小区的业主论坛上,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这笔赔偿费到底该不该支付。没想到,这个帖子引起了很多人关注,小区业主们为了这起宠物车祸案,甚至还在论坛上打起了口水仗。有人提出了精神赔偿的问题参加讨论的人观点基本上分成两派。一派认为压死了别人的狗,给别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赔多赔少,可以再协商。“宠物其实是主人的一种私有财产,被撞死了也是一种财产损失,司机应该赔偿。”另一派则认为,狗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出了事故自然应该自己承担损失。“不予理睬!小区内要文明养狗,出来遛狗要牵狗绳。狗不懂规矩难道人也不懂吗?难道养宠物是为了被车撞再从中牟利吗?失去爱宠是件伤心的事,心情我们都可以理解,但不能以狗为条件来要挟。”“狗当时没戴项圈,且主人没有看管,是自己乱跑到路上被撞,就不应该赔。如果这样要赔,下次谁都可以买只宠物,放养在小区里赚钱啦。”在这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之外,还有人关心两个延伸出来的问题。一是要不要给予精神赔偿。现在好多人家都把猫猫狗狗当做家庭成员一般,眼见着养了那么长时间的宠物命丧车轮,心里肯定特别难受,那么能索赔精神损失费吗?还有一个是关于保险的。对于投保了车险的车主来说,交通事故理赔有保险公司会承担,那么撞伤或撞死了宠物,需不需要找交警进行责任事故认定,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呢?杭州目前还没有宠物车祸的赔偿标准对于宠物出车祸算不算交通事故,出了车祸该怎么处理,如何赔偿,目前杭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上城交警大队的林警官说,如果有人报案,他们会出警,并出具一份事故认定书。至于要不要赔偿,赔偿多少,就得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宠物车祸案的责任认定,林警官说,他们一般是这样处理的——看司机有没有违法行为,宠物的主人有没有把宠物牵在手里,以此来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过,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时,交警一般会从保护弱势方的角度出发,即便司机没有违法行为,还是会给定个次要责任。我们查了一些资料,青岛市交警部门2007年曾经出台过一份《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该《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意见》还明确,事故的当事人即发生事故的犬的所有人或者携犬外出的人。在车辆与犬的交通事故中,民警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中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时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或者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认书。已判决的案例没有考虑精神赔偿对于宠物车祸案中的精神赔偿问题,我们咨询了好几位律师,答复都是一致的:法律不支持这样的请求。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还是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况,一般的物遭受损失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宠物再怎么说也只是物,而不是人,所以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在车祸中,宠物主人可以财产损失的理由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类似的案例,已经有法院作出了判决。去年,无锡一家法院受理了一起宠物车祸索赔案。张某驾驶一辆客车在进入小区时撞到了潘某的一条拉布拉多犬,致使小狗当场死亡。事后,潘某将张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小狗购买、饲养、防疫、丧葬等各类费用1.2万多元,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事发在小区道路上,符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张某开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有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未尽到对小狗的监管义务,没有对事故进行预防,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张某要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经多方查证,小狗死亡前的价值认定为5500元,加上其他各类费用共为6000多元,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张某按30%责任赔偿1200多元。至于潘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主人与宠物存在特殊感情,但宠物意外死亡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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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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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重庆,撞死宠物狗不算交通事故!!!
为什么重庆作为中国第四个直辖市,法律规章制度还如此的不完善,重庆的狗命就要比哈尔滨,天津,青岛的低一等?连对生命最起码的保护与尊重都做不到,如何以人为本,长远发展?真是无法体会ZF的耀眼光芒是如何普照在平民百姓身上的,而ZF是如何爱护这个国家平民的。
有感于今天&&重庆晚报&&的一篇文章!重庆交警:不算 天津等地:算“撞上我们的狗后,开起车子就跑了。怎么能只算交通意外,而不是交通事故呢?”昨日,蒋女士致电本报,对交警称她家宠物狗被撞死不属交通事故的说法,表示不解。蒋女士告诉记者,死去的狗是去年4月份她花1500元从熟人手里买来的。这只狗的毛色很漂亮,又特别聪明、活跃,连左邻右舍都很喜欢它。今年2月25日,它过一岁生日时,她还买来蛋糕庆贺。前日晚8时左右,她像往日一样,又带着这只狗在沙坪坝区沙滨路上散步,因为同一方向的行人比较多,她便决定带着狗到公路的对面。狗很快跑过了公路,然后站在路边等她。这时,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后经交警认定是一辆绿色的面包车),车牌号为渝C 44890,突然飞奔过来,撞上了她家的雪橇犬。“司机根本没停车,而是拖着我们家狗开出了几十米远!”蒋女士哽咽着说,因为雪橇犬的体形较大,直到面包车前面的车牌被狗的身体挂掉,狗才与车分离,落在公路上。当她跑到自家的狗身边时,面包车已扬长而去。她将狗送到医院,可狗已经没有了呼吸。昨日下午,蒋女士来到沙区交警支队。交警根据她提供的车牌号,联系上了面包车的车主。车主承认自己撞狗,但表示自己并未肇事后逃逸,只是开车到前面,等待狗主人前来协商处理。“如果是交通意外,司机应该停下来,立即送狗去医院,那样狗或许不会死。”蒋女士坚持认为,面包车撞死自家宠物狗,属于交通事故,而那个司机撞死狗后还跑了,属于交通事故逃逸,应该受到相应处罚。记者昨日联系上了沙区交警支队值班的张警官。张警官解释,蒋女士所述事件中,死亡的是狗,不是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和保护的范围包括人和车,并不包括动物。所以,该事故不能算交通事故。另外,狗本应该进行圈养,外出时用绳索拴牢。蒋女士却让狗在公路上随意溜达,是不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她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认为,该事故只能算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宠物狗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蒋女士可以民事案件起诉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起诉时,蒋女士可向法院提供交警部门的调查材料,以及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狗的市场价值的鉴定,作为索赔证据。记者 王明它山之石  天津市: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山东省青岛市:日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作出全面、权威的解释:宠物被撞,也是交通事故。
1. 肇事司机说出事之后有在前方停车,何谓“前方”?10公里以外的前方?司机不协助受害人把狗送进医院,还不主动保护现场,撤离现场,前方停车无非是他的推脱之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该行为构成要件为:第一,主体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二,主观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第三,客观是逃离事故现场并造成实际损害;第四,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 2. 狗是属于私人财产,难道因为是动物就更改了其属于“私人财产”的属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交通大队对事故的定性实数牵强,肇事司机导致狗最后死亡,使得受害人私有财产严重损害,而交通大队却把此事定性为“意外”,这个中间肇事司机与交通大队是否有内幕,大家都可以想象了。3. 目前重庆市并未出台正式的养犬管理规定条理,何以说没有牵引受害人要负全责,更何况狗是在路边被汽车撞的。 4. 据受害人称当时看到的是一个牌照为渝C44890的黑色小轿车,但交通大队查出来却是一个八座绿色面包车,受害人当时就提出了这是套牌车的疑问,但交通大队的回答是这个我们不愿意彻查。这件事情本属于交通大队管辖的范围,而他们却如此推脱责任,真不知老百姓养你们来干嘛用的?作为一个直辖市,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如此不严厉,无非滋养的是更多的“公路杀手”,何以构建文明城市,如何提升一个城市的总体素质?而且肇事司机对其恶劣行为导致的悲惨后果丝毫的不负责任,换作是撞人,估计不知道更要逃逸到九霄云外。
我来顶一下,心酸中。。。。
说难听点,警匪一窝,楼主也别气愤了,现在这样的事多,在车把狗撞了是意外还是事故这个问题上我暂不讨论。但是人家明明看到的是轿车,却变成面包车。这个就搞笑了,确实啊,现在的警察不相警察,说简单点,当我们缴的税是给那些黑心的人买药的钱!
楼主木有小JJ。你说怎么判?你的狗走的人行横道?你的狗有完全行为能力?你的狗有身份证?你的狗买保险了?
大家还在看车子撞死宠物狗能算交通事故吗 08:33:02
宠物狗被车子撞死算不算交通事故,其主人是否应获得赔偿,交强险能否赔付?近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子。
宠物狗被撞死 主人索赔万元
宁波市民李女士退休后常感无聊,女儿就买了一只红泰迪宠物犬给她解闷,取名“哆哆”。
今年5月的一天,李女士带着哆哆出门,走到小区门口准备过马路时,陈某驾驶小轿车从后面开过来,哆哆被当场撞死。李女士当即打电话报警。
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李女士饲养小型宠物犬未到公安机关登记、且带其出户时没有束犬链并牵引,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故而在本次事故中,两人应承担同等责任。
但李女士对此认定不服,并将陈某及承保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江东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买狗、养狗的各项损失一万元。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与双方耐心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财物损失2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车撞死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虽然保险公司最后同意了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车子撞死宠物狗算不算交通事故仍存有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法,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并不涉及到动物;另外,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及行人,不包括宠物。对“财产”的理解应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而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物损失。撞死宠物狗只能算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用来调整当事者相关利益的法律规范应为《民法通则》,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构成交通事故要有四个要件:即车、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狗属于个人财产,属财产损失范围,狗被车撞死自然应属交通事故。
●法官说法
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 “车撞狗”应归属于交通事故
昨天,江东区法官就此表示,“撞死猫狗”的处理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比如,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007年曾下发《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其中就明确规定了: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虽然对此没有专门立法,但是根据相关立法精神,宠物系具体的人或单位进行饲养、管理,应属个人财产,机动车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并导致动物损伤,属于财产损失范围,根据这一界定,此类事件还是应归属于交通事故。来源:青年时报&&&&作者:记者 孙佳丽 通讯员 刘丹&&&&编辑: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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