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房产儿女父母过世房产如何分配配?

武汉拆迁实录:父母房产拆迁 子女众多的要怎么分配?
来源:亿房网谭震恻 日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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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于无奈,杨女士答应了大哥的要求,一起去弟弟家&谈条件&。上门后因为这些小言语,最终引发了一场大口角,杨女士的大哥与弟媳妇吵得不可开交。而作为杨女士,因为答应过自己母亲不会去跟自己弟弟争,她原本也没有想掺和这个事情。只是这几年,觉得大哥一家也确实过得不好,弟弟他们一分钱不拿出来也说不过去,她来这里的目的只是替哥哥说几句。
但对于杨女士的要求,弟媳妇坚决反对。她认为,老母亲去世前就答应把这个房子给她们的,姐姐都嫁出去了,凭什么来提要求?
无奈之下,杨女士大哥和嫂子要求对簿公堂,他们表示毕竟只是口头交代,并不能做数。而经法院审理调查,原来早在母亲去世前,杨女士的弟弟他们就把母亲那套公房买断,并且已经过户了。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父母的房产,名字是母亲的,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不在了,母亲只有自己名下50%产权的分配权,另外的50%是需要继承父亲名下的50%产权之后才能过户的。而具体操作应该是首先母亲以及其他第一继承人(子女)要拿父亲的死亡证明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而对于杨女士弟弟公房过户,没有进行继承公证,也不知道是怎么操作的,具体我们就不深究。杨女士的大哥他们也没有办法,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弟弟拿出了2万元拆迁补偿款给了他大哥,杨女士和她妹妹各5000块钱。
一场纠纷虽然得以解决,但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却因此蒙上了一层阴影。
故事二:兄弟姐妹7个的夺房大战
家住宗关的陈某一家兄弟姐妹是7个,弟兄就有5个。他们在宝丰路有一栋私房,这栋私房是他们父母的老宅。由于家里的儿女太多,为方便儿子结婚生子,父母就盖了一栋4层楼的私房。
[责任编辑: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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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话题似乎总是可以引起大众的关注,有关心哪个地方拆迁的,也有关心拆迁价格的,热议程度不减。笔者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身边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当然,这些故事都是因拆迁引发的。
延伸阅读:
故事一:大几十万拆迁款只分给姐姐5000元
家住汉阳赫山路的杨女士,有兄妹4人,其父母在台北路有一套房子准备拆迁的老房子,而引起这场纠纷的,也是这套房子。
& & &这套房子是杨女士的父母一直在居住,她父亲在很早就已经过世了。此后由其母亲和弟弟一家居住。杨女士排行老二,她哥哥结婚比较早,并且在结婚的时候跟单位申请了位于新华路附近的一套面积很小的住房。
而由于弟媳跟杨女士的母亲关系处理得不是很好,杨女士就把母亲接到她自己这里来住。她弟弟和弟媳一家也就顺理成章的住在那套要拆迁的房子里。后来杨女士也一直照顾中风后的母亲,母亲去世前,要求杨女士答应把那套房子留给自己弟弟,以后也不要跟他争,她最终答应了。
就在前年,这套房子所在的片区进行拆迁改造,这套原本很不起眼的老房子也换来了大几十万元的高额补偿。这个时候她哥哥和嫂子找过来,要求杨女士和他一起出面找弟弟一家分拆迁款。其实,在这几年,老大和她弟弟一直没有任何的来往,并且老大媳妇对他们一直心存不满,觉得那套房子他已经占了那么多年了,而且弟弟的家庭条件比自己要好很多,凭什么还要得这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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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赠与子女房产 子女配偶去世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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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先生的房屋拆迁取得了303号房的安置指标,由徐江购买,登记在徐红一个人名下。在家庭协议中,徐老先生也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女儿徐红个人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虽然是在徐红和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房产属于徐老先生对徐红个人的赠与,属于徐红个人财产,而非徐红和张先生婚内共同财产。
原标题:父母拆迁赠与子女房产 子女配偶去世怎么分【案情分析】徐老先生有一个儿子徐江和一个女儿徐红。徐红一直没结婚。2002年,徐红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先生,两人情投意合。但张先生离过婚且带着一个儿子张鸣,徐老先生不同意二人结婚。但徐红还是于2003年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徐红对张鸣视同己出,一家人十分和睦。2005年,徐老先生房屋拆迁,有2个回迁房指标。徐老先生一直不看好徐红的婚姻,便想将其中一套房给徐红,以免以后徐红离婚无依无靠。徐老先生和徐江一家、徐红商量,一套回迁房给徐红,购房款由徐江出,作为补偿,另一套回迁房给徐江,大家都同意后,写了书面的家庭协议,约定:徐老先生同意拆迁安置的303号房由徐红购买,购房款由徐江支付,该房屋是徐老先生对徐红个人的赠与,和其他任何人无关。拆迁安置的609号房屋由徐江购买,归徐江所有。之后徐老先生、徐红和徐江一家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张先生认可该房屋归徐红个人所有。购买时因徐红已婚,需要填写丈夫的信息,张先生提出找自己朋友刘先生代替,这样可撇清自己和这个房子的关系。之后徐红作为购买人购买了303号回迁安置房,刘先生作为徐红的“丈夫”挂名出现在购房协议上。交房后一直由徐红对外出租至今,房本下来后也登记在徐红一个人名下。2015年底,张先生去世,张鸣要求分割张先生名下的房屋以及登记在徐红名下的303号房。徐红表示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张鸣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协商不成,徐红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律师解读】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属子女个人财产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根据徐红提供的相关材料,303号房应是属于徐红的个人财产。徐老先生的房屋拆迁取得了303号房的安置指标,由徐江购买,登记在徐红一个人名下。在家庭协议中,徐老先生也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女儿徐红个人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虽然是在徐红和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房产属于徐老先生对徐红个人的赠与,属于徐红个人财产,而非徐红和张先生婚内共同财产。李松律师表示,张先生对303号房是徐红个人财产也是认可的,所以当时徐红和开发商签购买回购房协议时,为了撇清自己和303号房的关系,张先生找自己的朋友刘先生在购房协议上挂名为徐红的丈夫。因现在张先生已经过世,李律师建议在诉讼中应申请刘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先生当初认可房屋属于徐红个人财产。刘先生是张先生的朋友,当初也是张先生提出由刘先生代为签字,因此刘先生和徐红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证人作证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提醒】
赠与已婚子女个人财产 最好公证李松律师提醒,房屋拆迁时,安置指标比较多,父母想赠与已结婚的子女时,如果确实只赠与子女个人的,建议提前到公证处或找律师做见证,以免日后子女离婚或继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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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话题总是可以引起大众的关注,有关心哪个地方拆迁的,也有关心拆迁价格的,热议程度不减。
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两个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当然,这些故事都是因拆迁引发的。
1、拆迁款只分姐姐五千家住汉阳赫山路的杨女士,有兄妹4人,其父母在台北路有一套房子准备拆迁的老房子,而引起这场纠纷的,也是这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杨女士的父母一直在居住,她父亲在很早就已经过世了。此后由其母亲和弟弟一家居住。
杨女士排行老二,她哥哥结婚比较早,并且在结婚的时候跟单位申请了位于新华路附近的一套面积很小的住房。
而由于弟媳跟杨女士的母亲关系处理得不是很好,杨女士就把母亲接到她自己这里来住。
她弟弟和弟媳一家也就顺理成章的住在那套要拆迁的房子里。
后来杨女士也一直照顾中风后的母亲,母亲去世前,要求杨女士答应把那套房子留给自己弟弟,以后也不要跟他争,她最终答应了。
就在前年,这套房子所在的片区进行拆迁改造,这套原本很不起眼的老房子也换来了大几十万元的高额补偿。这个时候她哥哥和嫂子找过来,要求杨女士和他一起出面找弟弟一家分拆迁款。
其实,在这几年,老大和她弟弟一直没有任何的来往,并且老大媳妇对他们一直心存不满,觉得那套房子他已经占了那么多年了,而且弟弟的家庭条件比自己要好很多,凭什么还要得这套房?
逼于无奈,杨女士答应了大哥的要求,一起去弟弟家“谈条件”。上门后因为这些小言语,最终引发了一场大口角,杨女士的大哥与弟媳妇吵得不可开交。
而作为杨女士,因为答应过自己母亲不会去跟自己弟弟争,她原本也没有想掺和这个事情。只是这几年,觉得大哥一家也确实过得不好,弟弟他们一分钱不拿出来也说不过去,她来这里的目的只是替哥哥说几句。
但对于杨女士的要求,弟媳妇坚决反对。她认为,老母亲去世前就答应把这个房子给她们的,姐姐都嫁出去了,凭什么来提要求?
无奈之下,杨女士大哥和嫂子要求对簿公堂,他们表示毕竟只是口头交代,并不能做数。而经法院审理调查,原来早在母亲去世前,杨女士的弟弟他们就把母亲那套公房买断,并且已经过户了。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父母的房产,名字是母亲的,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不在了,母亲只有自己名下50%产权的分配权,另外的50%是需要继承父亲名下的50%产权之后才能过户的。
而具体操作应该是首先母亲以及其他第一继承人(子女)要拿父亲的死亡证明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而对于杨女士弟弟公房过户,没有进行继承公证,也不知道是怎么操作的,具体我们就不深究。杨女士的大哥他们也没有办法,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弟弟拿出了2万元拆迁补偿款给了他大哥,杨女士和她妹妹各5000块钱。
一场纠纷虽然得以解决,但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却因此蒙上了一层阴影。
2、兄弟姐妹7个的夺房大战家住宗关的陈某一家兄弟姐妹是7个,弟兄就有5个。他们在宝丰路有一栋私房,这栋私房是他们父母的老宅。由于家里的儿女太多,为方便儿子结婚生子,父母就盖了一栋4层楼的私房。
在盖房的时候,陈某和另外三个兄弟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且陈某出了大头,同时签了出资协议。而老四家觉得这房子住着不方便,环境又差,选择放弃一起出资建房,并且在父母这里算了一笔钱。
去年,这里被列入拆迁范围,陈某和兄弟三个商量自己签订协议,之后按照政策将拆迁利益分了,兄妹4人关系一直很好,也没想到将来会因为拆迁的事情闹矛盾,就让陈某办理了相关事宜。
陈某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给陈某补偿款400万元。拆迁款下来后,老四要求5个人均分400万元的补偿款。陈某则提出拆迁时的4层楼,有2层是自己出资盖的,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父母原来的1楼自己也出资翻建过,也应当多分。
老二表示,陈某说的2层是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的,应属于父母的财产。如果不是父母的财产,陈某凭什么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5人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针对上述情况,专业拆迁纠纷律师为从职业角度分析解答此种情况下的拆迁利益应当如何分配。
陈某能否主张其翻建、新建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要看其对翻建、扩建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陈老先生和马太婆在世时,陈某出资对二老的原有的房屋进行翻建,如果陈某和二老对翻建后房屋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享有所有权。
如果没有约定,陈某出资翻建后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翻建后的4层仍属于陈老先生和马太婆所有。
陈老先生和马太婆去世后,陈某等人出资新建的4层房,虽然是在陈老先生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但陈老先生和马太婆已经去世,无法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陈某等人建房至拆迁前,老四以及其他几个妹妹也从未对建房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陈某建房行为,因此,陈某等人出资新建的4层房应属于陈某4人所有。
拆迁利益如何分配,要具体看每块拆迁利益是如何取得的,结合取得的因素进行分配。而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原有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应属于二老财产的转化,应作为二老的遗产子女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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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家里也是七子妹,外婆都给舅舅了,菇凉什么没有,有个小姨得了套房,还要拿钱出来,把钱打发其它人,然而小姨也并不愿意拿钱出来,然后这个大家庭都不来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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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农村姑娘冒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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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扯皮拉筋的事太多了,亲兄弟姊妹,只要一拆迁,那就是争的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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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个拆迁律师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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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主要是一碗水要平,不建议多生,土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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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家房子给了我舅舅 家家爹爹的房子我家给买的 小姨的确有点情绪 不过还好 我们勒一代兄弟伙不受影响
为几个钱 亲戚反目成仇最不值当 这个社会已经没有以前的邻里之情了 亲戚再搞成老死不相往来 以后过得还有点人味么 准备大过年带屋里自噶和墙对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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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亲戚,家里父亲过世了,母亲偏爱小儿子,两儿子条件都差不多,执着要将老私房就给小儿子,最后大儿子跟母亲断绝了关系,放弃继承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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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正常得很,上一辈人都是兄弟姐妹一大群,碰上拆迁分钱分房哪有不吵架的。十多年前,我家积玉桥拆迁时,我老头他们兄妹三个就为了这事吵翻了天,六七年没来往,直到家里老人过世后关系才慢慢缓和过来,这几年才好。
现在家里又有老房子拆迁,不过还好,这次家里挺和睦,没有起纷争。倒是周围邻居家家都是扯皮拉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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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卖&&钱一分&&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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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谈的二件事都不合理合法,不是你的经厉事不应乱编胡造,去误导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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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如果都不在世,是要动迁户办公证继承手续的,那一级工作人员敢去承担不办此程序风险,去担责甚至成为动迁户起诉而当被告角色,就算你动迁户家中某位搞假,到时还建房拿证,是要每个人都要到堂的,拿货币补偿,每个继承人都得去指定的银行领款、签字、盖手印、并坐正录象,生重病的人非抬去不可,有的人在征收办签字办完手续后,去银行取款之前不幸去世,该家庭必须去办公证继承,银行见继承人公证书后,才发放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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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生姑凉的倒霉些 钱也没有 还要帮养老 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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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反目,没多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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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太多了 自己爹妈身上 还有身边 老人清白一点的 要么平分 要么提前协商好 好多照顾最多的子女反而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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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房产改建、扩建、重建、在院子或房子边上的空地建,那怕是女婿、媳妇、或者娘家人出资,或者是婆家人投资建房,最后都只有一个原则,房产属主证人所有,主证人两老去世,产权归主证人子女们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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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人已经去世,其房产面临拆迁。一共7个子女,现在在世只剩两个子女,请问房屋拆迁所得款应如何分配?
一个老人已经去世,其房产面临拆迁。一共7个子女,现在在世只剩两个子女,其它五名子女有后人在世,请问房屋拆迁所得款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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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产一般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位老人是否在世?如果在世,那么在世的两个子女和去世的老人子女的子女以及在世老人可以继承去世老人的遗产;如果两位老人都已经去世,则两个在世子女和其他去世老人的子女的子女可以继承两位老人的房产及其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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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七份平分,详情委托本律师代理继承,本律师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继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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