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人员是否要买保险

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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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投保本保险,成为被保险人。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前述各类“特种设备”的子类别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二)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三)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才能上岗操作的,操作人员无相应有效资格证或上岗证;(四)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五)特种设备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行驶过程中。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盗窃、抢劫、抢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选用具有相应资格证、上岗证或经过培训的合格的工作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检验,做好特种设备的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已经发现的故障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或上岗证;(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将被视作为一次事故,第一个索赔提出的日期将被视为该系列索赔提出日期。(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释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具体包括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特种气瓶。&文章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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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次
  关于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特发[号
  各市质监局、烟台保监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为了提高我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抵御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越来越成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设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危险性较大、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点,容易造成事故后“赔偿难、处理难”的问题,加大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难度,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风险保障和防灾防损的重要手段,既可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服务,又可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稳定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推进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运作、赔付合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探索建立利用保险工具预防和妥善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推进范围
  1、引导和鼓励全省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2、倡导和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投保相关产品责任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响应省局的号召,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
  (二)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引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相关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积极支持和配合质监部门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创新,结合实际,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认真核查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对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或定期检测的特种设备不予承保,引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改进生产管理水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核定损失和支付赔款,保证理赔服务质量。
  (四)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抵御特种设备事故风险、最大程度转移和化解各领域特种设备给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与威胁、快速有效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本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12365
技术支持:山东省质监局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鲁ICP备号
地址: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邮编:250002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 建筑电梯必须买保险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已于今年1月1 日起施行。今后中山新安装必须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才能办理使用登记证。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目前商品房电梯采取年审制度的背景下,保险与年审制度存在一定的重复性,这对于小区是一种无形负担,希望政府未来能在此方面进行适度改革。&&新 法 看 点&&新装电梯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违规最高罚30万&&无论是工作的写字楼还是生活的住宅楼,大家都越来越离不开一种重要的特种设备&&电梯。经常听到有人被困电梯内或电梯失控了,许多人乘坐电梯都心存顾虑。对此,市质监局在去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新安装电梯在监督检验合格后,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凭保险单及相关资料才能办理使用登记证。同时,市质监局今年将对在用电梯维护保养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要求购买保险的将严肃处理。&&按照《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要求,我市2011年底就启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在用电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在推广过程中,市质监局发现个别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没有及时为新安装电梯投保,或对在用电梯采取选择性投保,投保台数和维护保养台数明显不符等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维保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要求。此外,在处罚力度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将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大幅提高处罚金额。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也由原来的责令限期改正,变为直接处罚。例如,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有故障或者有异常的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规对电梯维护保养也做出特别规定:如未经许可或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物 业 公 司&&电梯年审与保险制度增加开支负担 化应为发展方向&&对于今后中山新安装电梯必须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才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新规,市内几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都表示赞同。据中正物业总经理黄加红介绍,由于物业公司本身不具备保养维护电梯的资质与能力,因此以目前他们管理的多个电梯房小区为例,物管方都会委托电梯保养方购买电梯第三方责任险,而相关费用基本已经包含在日常养护费中。&&不过,有受访的物业人士则认为,与汽车年审类似,目前中山所有商住小区的在用电梯每年都会参加由市质监局组织的统一年审,每年的费用一般为2000多元/台。其检测内容原则上与电梯保养方日常维护差不多。然而,正是由于&年审 保养 保险&的多重开支,让小区物管方面承担了不少的开支,不少小区目前只能通过电梯广告收入进行补贴。&&与此同时,假设电梯在通过年审检测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事故,其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现阶段只能由物管方、电梯保养方、保险公司承担。从这个角度来看,现行年审制度似乎在这些情况下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事实上,在目前政府大力推行精简行政审批的背景下,通过完善相关监管,电梯年审制度可考虑逐步退出,取而代之的是由市场上具备专业资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通过政府专业机构验证,由物管方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联手保障商业建筑的电梯安全。&有不愿具名的物管业人士表示,政府可通过立法加大监管部门的处罚、监督力度,对市场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震慑,从而提高整个特殊设备维护行业的业务水平。另外,通过物管方、保险公司、检测机构的互相选择与互相监督,不但减轻了物管方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减少了行政机构干预市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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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要求
百分网【员工管理】 编辑:姜锡阳
总&则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1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1.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1.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1.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1.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1.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1.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1.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1.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1.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1.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1.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1.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1.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2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1.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1.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1.6&班组长职责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1.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1.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1.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1.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1.7&操作工人职责1.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1.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1.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1.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3报告。1.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1.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1.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1.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4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2.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2.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2.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2.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2.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2.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2.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2.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2.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2.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2.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52.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6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3.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3.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3.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3.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3.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3.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3.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3.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3.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3.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7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4.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4.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4.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4.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4.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4.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4.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4.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4.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8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5.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5.2&文件管理5.2.1&职责5.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5.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5.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5.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5.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5.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5.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5.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5.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9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5.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5.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5.3&记录管理5.3.1&管理职责5.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5.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5.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5.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5.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5.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10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11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6.1&总则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6.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6.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6.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6.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6.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126.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6.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6.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6.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6.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6.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6.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6.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6.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6.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6.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6.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6.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6.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13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6.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14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新条例有规定&)&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16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8.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8.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8.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8.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8.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8.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8.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8.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8.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8.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8.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8.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8.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8.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17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8.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8.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8.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8.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8.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8.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18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9.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9.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9.2.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9.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9.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9.3&检查内容:9.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9.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9.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9.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9.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9.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9.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9.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9.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9.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9.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9.5&隐患整改:9.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9.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9.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1、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法》、《东至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东至经济开发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介绍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园区特种设备发展现状、管理现状 3、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员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4、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5如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义务:&(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违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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