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方单独所有,那么该房产是否为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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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协议声明书上声明写的(单独所有)什么意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的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协议声明书上声明写的(单独所有)什么意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川 - 广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你好,能不能说简单一点啊!我看的头都绕晕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打官司会赢吗?会判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当时我老公拿着我的卡去刷了20000块,今天我去银行也去查询了有没有这笔支出,的确查询有这么一笔支出,但唯一不能证明这钱支出后它的去向去了哪,拿去干嘛了?我在家里翻遍了也没找着那张20000的底单,或者被我老公扔掉了也有可能,这样就证明不了什么了?我那时看底单的签名他还签的是我的名字。。那时候没在意全是他一人去办理的,一开始的时候协议书上写的是我和他的名字,现在唯一还有一张收据上有我和他的名字什么时候在哪里交易过一笔190000的一张收据还在,这个能证明吗?后来他个人去办购房买卖合同时上面就只有他一人的名字,而且声明协议书上还注明归他单独所有与任何人无关!我就搞不懂怎么会这样,即使是声明也应该双方到场按指印才能生效吧,跟公证应该是一样的吧?我想再问问我老公和开发商他们是不是都已违法了这样做,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谢谢,请知晓!
2条律师回答
您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的收入和财产。如果双方有婚前协议约定,约定房屋为个人所有,那么该约定有效力,应当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婚后购买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并且协议书上写明由该方单独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该方单独财产,除非另一方有实际出资等证据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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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一样。
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的:1、将财产分割的意思表达清楚即可,双方签字生效。2、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建议委托律师起草。3、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者来所咨询。
可以探视,在双方同意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带出。如是判决,可申请执行。
这个是不可以办理的呀,现在不可以过户的。
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你好,你可以起诉要求男方返还。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方履行义务,如胜诉且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尽量协商解决吧
离婚协议双方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是无效的。既然协商未果,可以就对方的过错行为搜集证据,以便证明其过错,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没有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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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区
您好,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约定。
这种情形下,房子仍然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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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财产所有形式可分为“共有”和“单独所有”两种,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是否意味着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并非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和最终根据,在登记为单独所有与真实为夫妻共有的情况下,应当据实确定物权归属,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一、“单独所有”的含义及法律意义。
对于“共有”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对于“单独所有”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定义。住建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
单独所有指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人一人所有。这种解释,符合社会大众对“单独所有”的通常理解。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这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二、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一种权利表征,不是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第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第二、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意味着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最终且不可抗拒或改变的依据,只是一种权利证明和权利表征;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房产证登记的“单独所有”与真实为共有的情况不符,可以依法申请更正。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配偶在房产证上加名,就是一种登记更正。当然不排除有的是赠与。司法实务中对登记“单独所有”有争议的房产,通常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实质上共有,则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拘泥于房产登记的财产所有形式。
三、司法实务中,对房产登记“单独所有”与实质为共有的常见情形及处理。
&&&&其一,“隐形共有”。房产证登记“单独所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其二,申请人隐瞒事实,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对申请人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并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有的申请人出于某些因素,故意将共有财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而房屋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无法保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其三,申请人为图省事简单化处理,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共同共有的,需要提供共有的证明材料;按份共有的,需要提供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单独所有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相比较而言,单独所有登记较为简便。有的申请人为图省事方便,省略提供共同共有的证明材料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直接填写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对于后两种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真实所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否则,按登记的“单独所有”对待。
四、律师说法--夫妻双方需要注意的地方。
&&&&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最终且不可抗拒或改变的依据,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即便是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也不能影响房屋本身共有的本质。如果离婚,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共有本质的,则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房产登记本身是一种权利证明和权利表征,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对另一方存在很大隐患。
因为如果注明共有或者没有注明单独所有,夫妻一方将很难独自处分房产,即便处分了房产,买受人一般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房管局对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商品房,如登记为“单独所有”,在出售房产时是不需要其配偶签字的,只需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即可。
反之,一旦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登记的产权人可以单独处分房产,无论实际上其共有或是单独所有,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属于善意取得,对另一方来讲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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