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期间社保缴费不正常,工伤待遇调整通知2017谁负责?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社保局不予报销的这部分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社保局不予报销的这部分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黑龙江-黑河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092 次
点赞人数:0 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角度讲应该由劳动者承担。  工伤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对工伤认定结果的确认;与之相对应的是工伤待遇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即无论受伤害职工受到的损失有多大,工伤待遇的补偿项目及数额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变更。因此,社保局不予报销的部分应该受劳动者承担。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合同还没到期被雇主即时解雇,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最高和最低的赔偿金是多少?
地区:黑龙江-黑河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945 次
点赞人数:0 人
  合同还没到期被雇主即时解雇,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最高,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从一入厂就开始算。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你好,工伤期间,工伤报销外的费用谁承担?住院期间和修养期间,护理费谁承担?髌骨骨折,固定手术,可以评上伤残鉴定,等级吗?
地区:黑龙江-大庆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815 次
点赞人数:0 人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负担部分由谁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单位愿意支付或者已经支付了,那就有单位支付。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工伤误工期间个人每月应缴的五险部分费用归谁缴纳?公司还是个人_百度知道
工伤误工期间个人每月应缴的五险部分费用归谁缴纳?公司还是个人
我有更好的答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仍然由个人缴纳。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原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然有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人力资源总监
社保中,应该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缴纳,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缴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期间待遇,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五险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员工入职当月社保尚未缴纳,发生工伤谁担责?(附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时间:&&&&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工人在线
【问】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这个时候恰巧员工就发生了事故或就医费用,新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责任,该怎么处理呢?
【答】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
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
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结果分析】
该案的最终结果是袁某的新公司进行担责,其中有两个要点你要知道:
1、为什么员工现有公司还没有缴纳社保?
是由于社保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当月的保险应该是由原有单位已经缴纳了,所以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间是在“真空期”。
2、由现有公司承担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该案例中是袁某的新公司配件公司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发生工伤后需要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赔偿?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不着急,工会君已经整理好相关内容了,请看↓↓↓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温馨提醒】
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如上述案例中提及的“真空期”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
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劳动者万一遇到工伤,应与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进行协商,依法解决纠纷。
各工会网站
三区四市工会网站
政府部门推荐网站
职工维权:12351
职工法律:
职工心理: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26号
江门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zgh.jiangme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维护:中国江门网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工伤期间个人社保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你好,我是想问下,工伤期间缴纳社保,个人部分还需要个人来承担吗?我是工伤一年都不能上班。现在公司和我通过已经签订了调解书,公司共赔偿16万。签完后公司说要在16万减掉一年个人社保费用差不多2000块,还有就是上班期间开车违章600块,医院治疗期间给过1000块生活费。这个合法吗???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0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建议来电咨询,或带上资料面谈,以便给您最专业最全面的回答。 10:40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15339***帮助网友:280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工伤期间公司给你发工资的,所以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还应当由个人缴纳。。。 07:29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18229***帮助网友:9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人应当缴纳的部分还是由个人自己承担 13:56
无锡推荐律师补缴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_工伤赔偿法律网
咨询电话:35
当前位置: >
补缴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补缴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何斌 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 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我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要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江苏省工伤实施细则中对工伤保险中断等情况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出现意见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要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没有明确规定,但地方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适用这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基金承担,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得出补缴工伤保险费后除新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其它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结论。首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待遇&没有明确是从补缴后继续享受还是从中断保险后继续享受,如果是从中断保险后继续享受.用人单应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无论是新发生工伤医疗费还是后来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都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次,本案是保险欠费期间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已经补缴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情况,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未缴保险和保险中断后补缴的情况。所以,不能适用&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来处理。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 第一,《办法》是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省长签署予以公布的,对规章等规范性文的条款含义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当由有解释权的机关对规章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而不能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或者经办机构自己做出解释。在商业保险中,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笔者认为,在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含义之前,也应当取不利于保险经办机构的解释,即有关工伤待遇是从中断保险后继续享受,而不是从补缴后继续享受。
&&& 第二,保险中断缴费和保险欠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法》中没有&中断缴费&的词语,也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因终端缴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保险中断缴费通俗的说就是停缴保险,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保险中断缴费是一种合法行为,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续缴社会保险费,对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可以补缴也可以不补缴。
&保险欠费&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明文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保险欠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欠费期间保险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并未中断,欠费后用人单位只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两种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未列举欠费的情形和欠费的法律后果。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拒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 第三,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基本原则,国家授权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出现保险事由时,也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其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并得到征缴机关认可的情况下,自补缴当日起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样道理,也要自补缴当日起恢复用人单位从保险欠费时中断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补缴欠缴的费用和滞纳金后,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基金却不承担责任,那么,就会出现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却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就会失去平衡。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ft22.com/gongshanglunwen/7.html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1053216次]
[823447次]
[603550次]
[574414次]
[574291次]
[546168次]
[540330次]
[503483次]
[433312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承包人出工伤由谁负责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