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合同范本是同一人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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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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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务转移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规定在《合同法》的第84条至第90条中,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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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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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最高院案例: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相互供货关系。日,鑫泉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对河南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无权对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三、债权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
  最高院指导案例: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据此,该院在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未作出裁定变更,程序不当,遂于日作出(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李晓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李鹏裕的公务员身份不影响其作为债权受让主体的适格性。二、申请执行前,两申请人已同2234公司完成债权转让,并通知了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是合法的债权人;根据《执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人只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承受权利的证明等,即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这一资格在立案阶段已予审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1号答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依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情形,而本案申请人并非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此不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执复字第26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中争议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1、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李晓玲、李鹏裕依据《执行规定》
  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2、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第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李鹏裕的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李鹏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李鹏裕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李晓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李晓玲要求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晓玲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四、债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受让人再转让该债权时,未设定该条件,则后转让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诉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第4期出版)
  判决如下: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作出了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是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在债权转让中对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的变更。该变更关系到丝绸公司应否履行担保债务等问题。在上述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丝绸公司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免除的异议之后,又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解决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诉讼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债权转让合同》约束力问题的理解和对该合同第十六条的特别约定如何解读,以及《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时,依据哪一个文件进行处理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为附条件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和公司以免除担保人丝绸公司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在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第十六条的特别约定,排除了安和公司的本案权利也排除了丝绸公司的债务。受让人安和公司再转让时,后手受让人大步公司、桂华公司不能取得大于前手安和公司的合同权利。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在受让安和公司的债权时,必须对安和公司与信达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以判断安和公司债权的完整内容。《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有关内容,对丝绸公司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因此,安和公司、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均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公告》向丝绸公司主张权利。
  丝绸公司对安和公司、大步公司、桂华公司的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确认后,不得再就该债权提出异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六、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七、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第三人可否主张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武汉宝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债权转让纠纷抗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第一份和第三份转让协议成立且有效;第二份转让协议,因受让人农行安陆支行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失去效力。农行安陆支行在将本案所涉及的78万元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汉办后,仍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应属不当得利。宝捷公司受让本案所涉及的78万元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宝捷公司在要求原债务人福兴公司履行债务时,发现农行安陆支行此前已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有权要求农行安陆支行返还78万元本息。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
  八、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鼎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
  九、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但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华龙辛夷公司在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首先,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不同于催款单。农行南召支行制作明细表的动机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目的仅仅是要华龙辛夷公司承认曾经有过这笔欠款,以平衡账目,整个内容均未涉及催款问题。其次,华龙辛夷公司在该明细表上的盖章、签字只是认可曾经有过该笔欠款,与农行南召支行的明细表相对应,而且其盖章所确认的也仅是字面上的内容“同意转让给财政部”,而不是承认此次属于催款或者是在催款单上盖章。再次,华龙辛夷公司与农行南召支行并没有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合同。最后,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解释该明细表,也应作出不利于农行南召支行的意思解释。本案中明细表是债权人事先设计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内容,相对方在上面签字盖章后,若意思表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看,应向着接受该表并在上面签字盖章者作有利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明细表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是华龙辛夷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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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江苏 无锡];&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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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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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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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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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转让双方有效,对外不完全有效,能否要回50万,要看协议具体内容,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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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效,而且还要区分是转的债权还是债务,两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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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债权合同篇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债权合同篇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裁判要旨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保证金 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2.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涉外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保证人住所地 法;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3.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 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 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裁判要旨] 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 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 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 当事人主动撤诉的, 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 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 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 协议可履行原则。 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 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 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 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 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 的裁判。 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 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致害人与该承包 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 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 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 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 付。 8.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告知义务及赔偿限额条款 裁判要旨 在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托运人负有详细、完整地告知承运人有 关货物信息的义务。因托运人未尽告知义务所致的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 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合同律师 上海律师 9.经营活动中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裁判要旨]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 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行为究竟是个 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某一单个证据,只有结合全案的 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准确的定性。上海公司律师 10.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投保人、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 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 是订立合同的基 础。 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 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 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 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 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合同律师 11.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 裁判要旨 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 迫于不 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 费用,事后房屋产 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 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 (即房屋 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 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 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 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 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 应偿还给第三人。 12.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裁判要旨 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 长期形成的行 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13.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 此遭受损失的, 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 任,所赔偿的损失 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 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 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 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蒙) 14.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 因此遭受损失的, 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 责任,所赔偿的损失 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 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 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 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 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蒙) 1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 对价义务的, 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 务,前者是合同 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吴晓 芳) 16.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 况下,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杨永清)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37 集) 17.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认定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 125 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 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 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当合同的性质难 以确定时,应当按照 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 件被撤销, 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 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内容 转化为合同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 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36 集) (冯小光) 18.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 对方 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 同双方当事人均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 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 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 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 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 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 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载《民事 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35 期) 19.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在审理有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纠纷时,判断合同 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2 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 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 认定为显失公平”的 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应当得到积极、全 面的履行, 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故意依据其经济上的强势, 利用他人的窘迫、 轻率、 无经验,致使约定的财产 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和均衡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 失衡时, 为防止合同自由的滥用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同部分条款或全部合同方 可撤销或变更。(载《民事审判 与指导》总第 35 期) 20.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上海律师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 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 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 还是个人借款,应 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 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 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 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 然人, 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 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 途, 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21.妨碍举证的事实推定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本案审理涉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 7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吸收民事证据妨碍规则,确立的事实认定的法 律推定方法。适用该条 规定需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 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 官推定的事实内容是确定的这 三个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法官经向证据持 有人释明对证据持有的认定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可以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 的事实成立。本案还涉及公平原则的 具体适用问题,文中一并予以探讨。 22.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 《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 务是否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 以及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 不适当履行合同 义务的情形, 是认定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在适用中, 需要结合相关的合同条款对上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上海律师 23.为票据支付关系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在票据基础关系和商业承兑汇票关系即多个法律关系并存时, 当 事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当义务人(付款人)未按期履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 其保证将全款支付 给权利人(持票人),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担保;担保函承诺 该“担保函自本行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本行全部履行上述义务即告自动失效”, 保 证期间应认定为二年;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 20 条有关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 辩权的规定,保证担保人的抗辨权的范围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24.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益 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 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 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 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 协议使用的是“顿号”。“或者”前后词语是选 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 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 符合约定条件。 25.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民法通则》第 155 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 内”、 “届满”, 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 “以外”, 不包括本数。 对于“以 前”是否包 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本案双方当事人所 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 又有不包括本数的 理解, 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 “以后”与“以外” 相近(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中涉及“以前”、“以后”的表述以及习惯上的理 解,采用否定、相反、 排除意义的,一般不包括本数,其他的往往是包含本数)。 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 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 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 所涉 2003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如无特别 的约定,应当包括本数。对本案的处理,涉及有关合同的解释问题。各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提出对合同真实意 思不同解释的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法规定 的有关合同解释方法作为解释合同文本内容和含义的原则, 确定合同当事人共同 订立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最终作 为裁判的依据。 26.关于存款关系中存单效力的认定问题 作为存款凭证的存单,其效力取决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当存款 关系真实性被确认后,即使存单本身存在瑕疵,亦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值得 注意的一点是,存款 人是在银行正式的营业场所,由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的 存款手续。因此,不能要求储户具有识别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存单和印章的义务, 而应当由银行对因其工作人 员的过错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民 商 27.工行内部业务部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 业务部门,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营业和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有关文件规定,原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房地 产信贷部对外营业机构应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前撤并、改建完毕。在此期限内 未撤并、改建为办事处 或分理处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以存单为 表现形式的借贷,属违法借贷,存款合同无效。 2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问题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 的借贷纠纷的区别。 区分这两种纠纷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 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 6 条的规定。只要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交 给用资人、 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其他凭证,出资人从金融机构或者用 资人处取得高额息 差,就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 借贷纠纷。其中,查明出资人收取高额息差与否是为这类纠纷定性的关键。 2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案的处理 实践中, 界定一个纠纷到底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还是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对正确处理该类纠纷至关重要。在确定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 现形式的违法借 贷纠纷后,如何认定“指定用资人”一节就成为明确当事人责 任承担问题的关键。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认定,对上述问题进行阐 述、解析。、 30.存单纠纷案件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本案当事人对陈立新在沙塄河信用社存入 100 万元及存单的真实性无 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本案性质 为一般存单纠 纷。沙塄河信用杜在办理沈建国挂失、转账过程中违反央行的相 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措,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1.企业租赁承包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对企业承包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处理企业承包 合同的案件中, 往往会遇到如何区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的是领导职务行为还是 个人承包经营行为, 企业被承包经营后,其企业性质是否予以改变及承包经营 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一宗案件及我国对 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上 述问题进行探讨。 32.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本案性质即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或违约与侵 权竞合,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本案为合同纠纷,一审原告起诉主张对方 侵权并不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 33.正确认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对当事人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 是人民法院正确认 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关键。依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一般性规定。该法律规定表 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 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判,已经成立的合同 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反之,当事人间即使合同成立, 如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也不能 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法律规定,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时,应 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双方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如法人订 立合同是否存在 解散、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形,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受到 限制;双方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内 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有无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事由等。 34.包销合同与转让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当事人合同约定, 由转让方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对外进行 销售,销售时由转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售房收入汇入受让方账户,而售房风险 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可以自由确定销售的价格,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受让价格, 则其赢利;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受让价格,则其亏损;如果房屋未售出或者未全部 售出, 则由其无条件 买断。 此类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命名为包销合同, 但符合包销的法律性质。 即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合同纠纷作出明确 规定,但应根据案件实际 情况作出处理。3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 则”,对于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 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这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约 方履行了合同的 义务。 就不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此外, 本文还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38 条的性质以及《担保法》第 4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7 条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36.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的民事 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 问题。倾向性观点 认为,从《合同法》第 80 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 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 诸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的规定很 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 权诸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随 着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关于起诉与受理规定的理解与适 用。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 理的行为相结合, 诉讼才能成立,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审判。 但是, 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生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起 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和其 最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权利主张不相符的情形。此 种情况下, 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从 中找出案件蕴涵的民事法律关 系性质,即:提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核 心所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原告临沂鑫圣园公墓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墓管理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确认区政府与区民政局就 500 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 确认其拥有该土地的 合 法使用权。 但区政府没有为公墓管理办理鑫圣园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 500 该 亩土地使用权尚不在公墓管理处名下,就是说,其诉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 的、 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是公墓管理处依法应当受保护的民事 权益,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 情形。基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二审法院裁定驳 回原告公墓管理处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处理在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 同后, 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要看案涉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 才涉及终止履行的问题。 终止履行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损失以及赔偿责任要根 据当事人的过错作出认定。 38.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 行认定的问题。该案系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在 10 年内文酒公司共承建宝石厂近 30 个工程项 目,由于双方在许多工程中的施工签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备,致使人 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认定。 为本案能够得到妥 善处理, 对双方当 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3 条规定精神,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 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 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予以确认。 39.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应当为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 对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合颁布的法律和 国务院颁布的 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将违反国务院所属各行政部门 就行业管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内容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 40.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接受人民法院 的委托, 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惜助其他科学手段进 行分析鉴别,并作 出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 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但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 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予以解决。 41.诉讼时效的举证与诉讼结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和第 137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 起算。故此,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界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者界定当事人“知 道”、“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依赖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从司法实 践看, 定期债权应当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定期债权则债权人 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不 定期的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无论债务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拒绝 履行, 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义务, 均应推定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自己 举出对已不利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 的诉讼结果。 42.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 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 其性质不属于金 融机构,无权对 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 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 求的关系问题。 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 果当事 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 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 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 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 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 行起诉。 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可证性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 62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对 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 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理论通说可以对 条件适格与否的 认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 从民事审判功能和民事裁判方法的角度出发, 判断某一事实能否成为适格之条件 时,首先要看该事实 是不是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如果不能,则该事 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44.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和第 113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一 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 方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 应该予以酌减, 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 违约金。 4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 在众多的经济活动中,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设定有纠纷解决 方式的条款, 尤其是在签订制式合同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 忽略该条款的相 关内容及如何协商处理。这就给日后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何种 方式进行解决埋下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二)项规 定,依照法律规 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第 4 条 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5 条规定,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 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 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 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制度。 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 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6 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 合同 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 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 缺一不可。 无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清、 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 生,均 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46.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02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诉讼证据规定》)第 3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 求及法律后 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 证”。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 证据规定》 8 条第 2 款、 34 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 第 第 “告知”、 “说 明”等类似表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 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 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 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代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是,诉讼当事人大多并不精 通法律。有的甚至不知法律为何物。在难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比 例不高的情况 下,如何保障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不足发生的主张 不明、不充分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以及时救济,《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 的规定无疑为法官行 使释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法官就可以指导当事人 进行举证、辩论,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 讼,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 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最终实现 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 定过于原则, 远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 则, 在充分草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向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 存在争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 及释明的效 力等掌握不一,或由于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本文以最 高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 47.如何对合同效力及合同是否生效进行综合评判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 是否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 法律所认许的 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 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立时合 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 履行的; 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 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 则合同效 力 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 48.财产侵权纠纷案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 中仅有一方 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 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 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的,属于上述通知 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 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 影响案件的管辖。 4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 策性。 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 行为,具有高风 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 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 转移。二、银行不良 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 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 而资产包一旦形成, 即具有不可分割性。 因此, 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 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 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 又通过诉讼 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 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 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 下, 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50.合同解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 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 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51.采矿权纠纷案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 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 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 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 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 变更原则,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 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 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 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 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 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 52.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 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 裁判摘要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 种事后抵押的设 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 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 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 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 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 为无效, 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 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53.合同内容可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 易关系外, 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进行 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 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 评价。 54.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表见代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 有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 单位有明显过错, 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 的损失,依法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 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 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 代理 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 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 适用合同法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55.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 有先诉抗辩权, 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 到清偿的情况 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 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 证期间的规定营销协 议纠纷案 56.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 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 在抗 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 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 事人在原审 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 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为依据。 57.居间合同纠纷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一、 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辖区内. 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 被告 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 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 定,即使受 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 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 定为居间行为地。 58.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金霞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 不能据此简单 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 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 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59.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 纷案 裁判摘要 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 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 全编在岗状态。 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的, 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 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 的发生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 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0.债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 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 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 诺 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 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 应当认定债权人不 同意债务 转让,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 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 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 与债 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 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 形式延长了 旧贷的还款期限。 61.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 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 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 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 定。 ”据此, 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 先后订立多个 借 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 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 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62.互易合同纠纷案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 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 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 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 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 事人 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63.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 河北宝硕股份银行承兑汇 票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 盖 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 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 对人确信 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64.借款纠纷案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上海律师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 不属于最高 人民法院 1996 年 4 月 2 日法复〔1996〕4 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 资 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 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 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 所 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5.合作协议纠纷案 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表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随后又在其他地方 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 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应当 由签订地法院管辖。 66.诉讼中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仍享有抗辩权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 为放 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 是, 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 当依法审 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67.返还财产纠纷案 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 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68.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 以 向政府书面请求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 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 法人只 能按照政 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 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 定的民事因素, 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均有责任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 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 对于 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 定各方当事 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70.证券委托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 湘财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 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公司借款合 同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 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 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 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 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 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 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 同中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 券买卖的损 失作出的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 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 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 效。 71.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 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 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 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72.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 确认 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 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73.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 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的, 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 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 经当事人同 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4.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 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 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 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 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75.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 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 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至 的全 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 物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至的一切 损失。 76.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债务人明知 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 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 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 应认定新合 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77.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 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的, 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 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 经当事人同 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8.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岐义,应从合同的全文和往来的全过程来理解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 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 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 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 同全 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 片面地强调 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79.采矿权纠纷案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 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 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 则,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变更或者解除。”据此, 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 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 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 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80.中国恒基伟业、北京北大青鸟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 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约定 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 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 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 纷 案件中,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 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 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 议 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 用法院地 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81.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 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 家计委 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 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 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 性质属于政策 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 本金出资人职能、 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 政职权的内容,不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 发生纠纷, 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82.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 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 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借款 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 证, 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 不影响最高 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 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 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 的独立性。最高额 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 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 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 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 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 主债务无效, 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 的基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 在最高债 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最高额保证 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 证 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三、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83.不正当竞争纠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 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摘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 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 特有 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 对象,进 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 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 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 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 全面模仿,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84.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 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 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 意他 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 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 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 情形,故不 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85.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 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 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无效。 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 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 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 意。 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 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 87.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 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88.合同违约方仅赔偿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 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 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 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89.同一标的与他人签二个协议同样生效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以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 无 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 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0.期货交易纠纷案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商律师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 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9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 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 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2.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均应承担责任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 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93.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应承担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 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 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9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 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 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 应 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5.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 他人组建新公司, 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6.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 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 交易损失的后果。 97.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 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 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后, 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 证人 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98.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 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 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 意他 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 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 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 情形,故不 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99.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二、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 承揽人应对制造、 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 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 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 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 调试合格。 100.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 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 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 任的约定, 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认定有效。 101.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 重履行债务的负担。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 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02.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 适用合同法。 103.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 之一。 104.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 确认有效。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 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105.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作出有利投保人的解释 当保险合同中的“重型脑损伤”条款与常规医学标准不同,且保险公司无 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已就此问题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示, 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 的解释。 106.委托收款银行不当付款不应向出票人主张损失 委托收款银行在票据被退、未收到票据款项的情况下,因自身工作过失而向 收款人不当付款造成的损失,与出票人不具有法律关系,不应向出票人主张。 107.担保物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 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 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 108.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对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赔偿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109.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不良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由创办人 所有、公司经理由创办人任命、公司员工均系创办人正式员工的经济实体,与创 办人构成债权债务混同; 债权银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以“不良资产”的名义剥离 给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确认该权利转让无效。 110.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 合法持票人因放弃票据请求权而不得提起票据纠纷 诉讼,但其可以票据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111.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 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 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 依法推定本金基数。 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 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 利息 112.以公民代理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司法认定 依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既非律师也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资质者,以代理 方式牟取经济利益, 其与他人所签之委托合同应为无效。但如其在代理过程中确 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依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对等的经济补偿。 113.民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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