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户相关业务办理存在问题和建议?

日09:20&&&&&&&&
许勇&&&&&&&&来源:金融时报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于2013年5月在全国推广。外汇局、银行将通过新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办理业务产生的交易数据将申报到新系统中。银行数据质量不仅关系到各项资本项目业务能否正常办理,而且直接关系到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因此,银行数据质量将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生命线。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作为新系统的试点分局,高度重视银行数据质量情况,抽调专人进行了数据质量核查。
  核查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核查辖内法人银行接口数据质量,包括银行接口文件、账户数据以及银行自身和代客资本项目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将原有资本项目系统业务数据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银行报送的交易数据进行核查。同时,对核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梳理。
  商业银行数据申报中的问题
  (一)银行填报交易数据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银行未按接口规范的要求填写与协议信息相关联的交易数据的核心项。其中,账户开关数据的误填要素主要体现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账户状态、账户性质、限额类型和账户限额、开户主体代码;账户内结售汇和国际收支数据的误填要素主要体现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和交易代码。
  (二)银行接口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业务数据漏采集的问题。如账户开户数据报送错误后需重新报送、账户变更或关闭时相关账户数据漏采集。二是接口程序数据采集取值项设置错误。如账户内结汇金额应采集结汇的外汇原币金额,而银行接口程序数据采集取值项设置为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银行通过过渡账户进行结汇或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进行跨机构购汇交易时,接口程序采集的结汇或购汇的银行、结汇或购汇人民币账号数据项设置错误。三是接口程序将久悬等睡眠账户的账户信息屏蔽,一旦这些账户发生业务,所产生的交易数据将成为滞留数据。四是未及时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
  (三)银行数据报送存在的问题。一是银行交易数据已采集,但数据报送时漏报。如接口程序生成了构成账户开关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但银行仅报送了管理信息;二是开户信息报送前,未报送单位基本情况表;三是账户数据没有按照正常的逻辑顺序报送。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银行未结合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无章可寻;或是有业务操作流程,但流程不全面,有的流于形式,甚至流程制定有误。
  二是部分银行不重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工作,内部管理不严,没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对分支机构业务培训不到位,基层业务人员对新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规则不熟悉,难以找出数据错误原因,有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不按章操作、随意性大;个别银行在数据采集和上报的过程中,中间环节过多,岗位职责不明确。
  三是银行科技能力与投入有待加强,接口程序的完善有待进一步提高。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考核制度,加大数据质量考核力度,要求银行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业务培训,提升银行人员的数据质量意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出现有错不纠、问题越积越多等影响数据质量的情况发生;二是建立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完善外汇局内部业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银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
  (二)改进手段,提高数据质量管理效率。目前,外汇局核查数据质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企业柜台业务办理进行核查;二是通过原有业务系统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对比进行核查;三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模块对滞留数据进行核查。前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第一种方式仅针对前来外汇局办理柜台业务的企业,数据质量核查属个案;第二种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后,原有业务系统停用,通过新旧系统数据对比将不能进行;第三种方式是未来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的主要方向,但应进一步改进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技术手段。一是对本身就没有协议信息对应的交易数据由于必须符合系统设定的逻辑对应关系而形成的滞留数据由系统自动进行标识,以便于对滞留数据的核查和处理。二是对未标识的滞留数据以交易代码为索引按资本项目业务条线分类,每个业务条线项下再按错误类型和经办银行细分,使滞留数据条理更加清晰,便于清理核对。另外,应将错误数据向银行反馈,使外汇局和银行对数据质量齐抓共管、有的放矢。
  (三)采取措施,防范数据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高度重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后银行交易数据报送过程中由于数据传递时滞、数据错误等问题带来的风险,如境外投资项下资金汇出业务,当企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取得资金汇出额度并在银行汇出资金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前后资金汇出额度扣减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在原有的操作模式下,银行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办理资金汇出的备案登记,资金汇出额度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将被实时扣减,而在新系统操作模式下,资金汇出额度是在银行资金汇出交易数据准确无误地报送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后方可被扣减,因银行交易数据传递时滞和数据质量问题,将会导致实际应扣减的资金汇出额度没有及时扣减,从而留下风险敞口,容易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也给外汇局管理带来混乱。在新的操作模式下,凡是通过银行交易数据来扣减相应管理额度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对此,建议在新系统中增加旨在扣减管理额度的银行备案登记环节,从而降低操作和管理上的风险。
  (四)明确要求,规范银行交易数据报送。以FDI为例,银行对于账户内数据报送的理解与直投系统中银行备案信息的原则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银行在报送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将同一主体多笔不同用途的结汇合并成一笔结汇数据报送,这将造成直投系统中结汇备案数据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账户内结汇数据无法对应,同时无法准确进行以结汇用途为索引的统计查询。
  (五)建立系统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建立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应对管理中的突发事件,确保银行、企业及时、顺利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明确应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工作操作流程,确保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平稳、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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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 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 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 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 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
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 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
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 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 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 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 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 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 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 。该账户 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 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 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 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收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其他权
益所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以 下简称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时,应留 存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表复印件。
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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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观察 | 我外汇管理业务办理繁杂、面临管理领域不全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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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IT数据中心微信账户:i199IT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备受国内国际经济界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沿着培育市场调控机制为主的方向渐进改革,到目前已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随着对外经济交往规模的日益扩大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现行以数量控制和行政审批为主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逐渐显现出效力短期化、成本高企化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以此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关键词: 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国际收支平衡,外债管理,外汇监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沿着培育市场调控机制为主的方向渐进改革,到目前已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随着对外经济交往规模的日益扩大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现行以数量控制和行政审批为主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逐渐显现出效力短期化、成本高企化等问题,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所减弱,亟待寻求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有效性更强的管理模式。一、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渐进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提出“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将“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目标写入“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继续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金融改革中着墨最多的。近年来,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外汇局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积极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出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账户开放步伐明显加快。直接投资方面,外汇局自2006年开始逐步取消对境外投资的购汇额度限制,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明确和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房地产行业利用外资、返程投资等外汇管理,促进了外资的合理有效利用。2011年1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一系列管理办法,规定获准的境内企业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也可按规定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方面,2002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前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后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2010年8月中国允许境外央行、港澳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1年12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开始试点,符合资格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增加了QFII中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的条款。2015年2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多项直接投资项下便利化措施,包括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等四项改革。改革后,绝大部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可以在银行完成办理,企业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核准手续。截至目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7大类共40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不可兑换项目有4项,主要是非居民参与国内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市场以及买卖衍生工具。部分可兑换项目有22项,主要集中在债券市场交易、股票市场交易、房地产交易和个人资本交易四大类。基本可兑换项目14项,主要集中在信贷工具交易、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等方面。也就是说,我国实现部分可兑换以上的项目已经达到90%。其中有些项目(如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开放程度比一些已经被认为是实现了资本账户可兑换的国家还要高。由此可见,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明显提高。目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在具体方式上正在由事前逐笔审批的直接管理向事后登记备案的间接管理转变,在政策手段上仍以数量控制和行政审批为主。二、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交易模式的不断变革、创新,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模式虽然在对现有业务的规范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政策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逐渐开始面临一些新问题:(一)列举业务的管理方式不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生活要求目前资本项目采取列举具体业务种类并制定全国统一的操作规程的管理方式,虽然起到了规范业务操作,防止对同类交易管理标准不一的积极作用,但在新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的形势下却暴露出了灵活性不足等问题。一是难以及时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由于操作规程的修订一般发生在跨境资本交易方式本身不断变革之后,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加之市场上资金流动及汇兑交易方式多种多样,列举式的管理很难穷尽所有交易模式,造成部分资金流动需求不能及时寻求到合规的解决途径,较易导致资金违规跨境流动。二是业务操作规程日益繁多。尽管在资本项目逐步走向可兑换的过程中,行政许可内容逐渐减少,但由于列举式管理要求每出现一种新业务,就务必要增设一项新的操作规程,造成业务操作规程内容不断增加以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交易模式的不断多样化。(二)部分业务办理程序较为繁琐目前资本项目分类管理、逐笔审批的模式,在程序上显得较为繁琐,既加大了被监管者的经营负担,也迫使业务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具体操作上,提高了监管成本。一是业务分类过细,降低管理效率。例如对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针对是否为非法人企业投资、开办费用、保证金、收购支出等不同的投资动机,操作上分别细分为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收购类4类账户进行管理,但管理原则大同小异,每种账户的支出均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核,且除投资类账户外其他账户都不能擅自向境外支付。鉴于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正式成立前可能同时存在开办费用、保证金等资金支出需求,加之4类账户迄今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均无相应账户性质代码,使得业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仅需要花费精力针对不同资金需求进行分账户管理,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账户性质代码也导致不同地区对同一类账户的审批使用不同的账户名称,无法在系统中对同类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查询,降低了管理效力。二是业务审批留存资料重复,增加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量。目前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彼此联系,留存资料基本一致。如按照现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外债、外债转贷款在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时需对同一笔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分别开立核准件并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分别填写内部审批表、留存相应登记资料,导致留存档案资料重复,既加大了业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三)部分业务管理目标可操作性较低目前,有关行政法规对部分业务管理目标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业务操作规程亦缺乏对应的实施细则,业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不利于提高管理质量。以外资并购境内机构股权为例,有关文件规定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但一则什么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汇局很难具体掌握;二则“明显低于”缺乏量化指标,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尺度;三则按照国际惯例,股权转让的溢价或折价主要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且商务部门已审批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外汇局应如何把握好自身参与股权转让汇兑管理的角色与管理尺度亦不明确,造成业务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较为被动。(四)资本项目管理领域不够全面从国际收支框架看,有一些领域是我国资本项目管理应该纳入却未纳入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不力。从我国对于境外投资的管理来看,虽然事前审批较严,但是事后监管松散,基本无跟踪监管,特别是对于投资资金和利润汇入基本没有监管。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虽然法规的规定较细,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系列的审核,但是由于这种审核仅是中间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实际操作中实质性监管不强,对于外汇资金的汇出软约束,基本上是放行的。母子公司借贷行为无管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借“贸易支付”之名,绕开目前的一些审核管理措施,行“偿还母子公司之间借款”之实。对证券投资界定不清。从向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来看,目前法规没有区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缺乏管理。金融机构的头寸调拨是证券投资中占较大比例的项目,但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缺乏管理。(五)政策上的不完善对跨境资金流动存在监管缺失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及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支付对价款滞留境内隐藏资本流动风险。现行政策对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未汇出利润等的管理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对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汇出时限要求,滞留境内资金又缺少具体监管措施。滞留利润对政策和经济环境变化敏感度较高,一旦形势出现波动,企业利润将出现集中汇出,会对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外方转股资金滞留境内,资金去向不明,形成隐性外债,国内国际形势一旦发生波动,能够快速流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二是人民币流入监管缺失。境外企业以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不需要结汇,可以直接使用资本金,外汇管理政策对人民币资本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只要在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何时使用、如何使用,可以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近年来,打击热钱流入的监管手段逐步完善,外汇资本金违规结汇操作受到严厉查处,在这种环境下,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势必削弱外汇管理效果,使之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三是通过打“擦边球”使外资流入境内房地产行业。个别企业通过成立贸易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资引入境内,将资本金用于购置土地并建设远超自身需求的办公楼宇,后期再将多余的房产转让出售,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目前对外商资金流入房地产业的监管。三、完善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对策建议(一)明确工作目标,提高日常管理的针对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无论如何具体分类,其最终目标应考虑确定为有效实现对跨境资本交易信息的统计、监测及以之为基础的分析和预警。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各类业务管理都应该做到在基础工作上信息全面、准确和时效,动态情况及时掌握并持续跟踪;在管理方式上逐步实现以金融机构集中定期备案为主,以企业和个人直接登记为辅;在管理手段上以市场化手段、价格调节手段为主,再辅以行政命令和规模控制;在管理数量上,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方法。减少采用数量控制的办法,逐步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解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的问题,即对资本流动进行间接控制,通过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增加特定资本流动的成本来达到控制目的,如对特定的跨境资本流动收税来影响价格水平、交易量或者影响特定种类的交易,如可采用对国际短期资本规定资金在境内最短停留时间等方法来限制其流动,如适当调整利率和汇率水平以有效调节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二)完善业务管理模式,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一是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建议针对业务性质采取列举式和原则性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如对业务性质相同、内容相似的业务可适当合并,管理上采取明确原则,统一管理的模式。如取消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分类管理,将有关账户均归类在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下,仅在操作规程中具体列举相关业务在审核中应注意的事项。对于需特别关注的业务,如购付汇业务则可采取单项列举的管理方法,明确可购付汇的客观条件,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效率。二是适时整合资本项目柜台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随着资本项目逐步可兑换,针对单个企业、银行或个人的直接核准将越来越少,可考虑在以服务为主的柜台业务上,打破按外资、外债、资本市场等分类管理的模式,将不同业务按资本项目柜台业务的统一口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同时,将涉及行业管理、指标管理等后台业务统一在间接管理模式下,作为今后资本项目统计、监测、分析、预警的主要基础。(三)清理、简化政策法规,以不断提高外汇主体监管效率当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是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具体业务条线定制的,由于各业务条线的监管内容和重点不同,相应政策法规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各业务条线存在业务交叉和重叠,就出现了针对某项业务的管理规定散落于多个政策法规或是对某项业务存在监管盲点的情况。针对以上问题,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清理、简化和整合尤为重要,是实现外汇主体监管的基础。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在梳理过程中清理、简化不适用的政策法规,同时围绕不同的经济主体整合形成综合性政策法规指引,使得针对不同经济主体监管政策更为明晰,不仅便利于经济主体的业务办理,而且有利于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四)加快相关配套体系改革,审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相关金融配套体系改革,趋利避害,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以加快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基础,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条件。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结合外贸实体经济承受能力及外汇资本市场完善程度,择期继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扩大人民币对主要国际货币汇率浮动区间,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同时加快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择期放宽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解决“不可能三角”难题和应对“利率平价理论”失效、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和提高货币政策独立性、灵活性和有效性腾挪政策空间。此外,央行外汇干预方式也需进行适应性调整,降低入市频率,外汇干预应主要针对市场汇率的过度波动,以便使外汇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国与其它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贸易投资规模等因素,增加人民币与其它国家货币直接交易的数量,在降低双边货币兑换交易成本的基础上,加快人民币汇率改革步伐,降低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各项金融配套改革与资本项目放开应坚持循序渐进、协调推进的原则,抓住时机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审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五)加强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防范热钱对经济金融的冲击一是转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方式。资本项目逐渐放开不可避免会引起热钱流入,针对热钱短期化、追求高收益的特点,可以采取总量对冲方式缓冲短期流动资金的冲击,也可以采取对短期流动资金征税政策,增加热钱的投机成本,从而优化跨境资金期限结构。二是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整合当前国际收支申报、直接投资、外债、外汇账户等业务系统,从技术上有效支持主体监管,对经济主体实行分类监管,既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又提高事后监管效率。三是加强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人民币跨境贸易、投资政策的相继推出,使得人民币在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占比将不断提高,应将人民币跨境资金纳入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保证跨境资金的全口径监管。作者:张大龙,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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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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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培训&&&&&&&&1&&&&&&&&&&&&一、管理原则&&&&&&&&2&&&&&&&&&&&&主要文件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办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3&&&&&&&&?&&&&&&&&?&&&&&&&&?&&&&&&&&&&&&主要文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4&&&&&&&&&&&&主要文件依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银行版柜台标准化个人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鄂汇发[2012]23号)《湖北省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试行办法》(鄂汇发[2011]26号)&&&&&&&&5&&&&&&&&&&&&主要涉及行为&&&&?主要涉及行为包括收汇、购汇、结汇、付汇、&&&&&&&&开户、存取、提钞、境内划转、账户管理等。&&&&&&&&6&&&&&&&&&&&&1、分类管理&&&&境内个人外汇业务&&&&交易主体境外个人外汇业务个人外汇业务&&&&&&&&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交易性质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7&&&&&&&&&&&&1、分类管理&&&&境内个人交易主体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8&&&&&&&&境外个人&&&&&&&&&&&&1、分类管理&&&&经常项目交易性质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9&&&&&&&&&&&&2、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购汇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直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资本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总额内&&&&&&&&超过总额&&&&&&&&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10&&&&&&&&&&&&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对关注名单实行全省集中管理,将关注名单分为境内一般关注、境内重点关注两类,实施分类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负责辖内关注名单的确认、发布和解除。银行应当按规定对列入关注名单的关注对象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11&&&&&&&&?&&&&&&&&?&&&&&&&&&&&&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应定期筛查具有涉嫌分拆结售汇特征的交易信息,将涉嫌分拆情况报外汇局:?(一)银行定期(暂定为每2个月)进行基础数据筛查,将涉嫌分拆线索下发业务发生地所在分支机构;?(二)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嫌分拆线索甄别,将《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清单》及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银行应对外汇局不定期提交的涉嫌分拆结售汇线索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将核实结果、《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清单》及相关情况向外汇局报送。&&&&?&&&&12&&&&&&&&&&&&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管理是指交易主体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重点关注、并纳入名单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据此对其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不同程度限制的一种管理措施。&&&&&&&&13&&&&&&&&&&&&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结合柜台业务办理情况,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14&&&&&&&&?&&&&&&&&?&&&&&&&&&&&&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省局规定):(一)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分别结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并在筛查期间每人划转超过人民币25万元(含,参数设定)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二)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分别购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并在筛查期间每人汇出超过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至同一境外个人或机构;(三)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在筛查期间分别购汇且购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均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转账汇款;&&&&&&&&15&&&&&&&&&&&&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四)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在筛查期间分别结汇且结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其结汇的外汇资金均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跨境汇款;(五)同一个人在筛查期间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至5个(含,参数设定)以上不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该5人分别结汇,结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六)同一个人在筛查期间收到境内5个(含,参数设定)以上不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外汇,该5人外汇来源系分别购汇,购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16&&&&&&&&&&&&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对银行报送的《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清单》进行核查,确定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交易双方,并按类别列入关注名单。?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直接将其列入关注名单:?(一)经外汇局查实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受到外汇局或公安机关处罚的个人;?(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要列入的个人。&&&&?&&&&17&&&&&&&&&&&&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一)下列行为主体列入一般关注: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中,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境内个人。(二)下列行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上述1、(一)、(三)、(五)、(六)项中,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或去向所对应的个人;2、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外汇局或公安机关处罚的个人;3、第二次列入一般关注的个人。外汇局将关注名单姓名、证件号码、关注类别、关注期限等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银行发布。&&&&18&&&&&&&&&&&&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中,应根据关注类别,对关注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一)列入一般关注的,自列入当年及之后二年内,停止其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其在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二)列入重点关注的,自列入当年及之后三年内,停止其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其在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关注对象办理结售汇业务后,应在其提供的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业务办理日期、对应的结售汇金额,并按规定留存单证原件或复印件。&&&&19&&&&&&&&&&&&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根据关注类别,对关注对象按以下程序解除关注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银行发布。?(一)列入一般关注的,关注期满,自动解除关注;?(二)列入重点关注的,关注期满,需向外汇局提交解除关注申请,经外汇局调查核实,确认其在关注期内不存在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关注。?列入关注名单内的关注对象在关注解除后,银行应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0&&&&&&&&&&&&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所涉及的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等业务档案,外汇局、银行应妥善保管,留存三年备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和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关注名单管理工作信息。&&&&?&&&&&&&&21&&&&&&&&&&&&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总行政策指引):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22&&&&&&&&&&&&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为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要特别注意(一)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特征,并严格加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管理: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2个(外管文件是3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当地分局报告)工作日内向分行国际业务部报告。(二)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三)加强对外币现钞结汇。即个人结汇需先区分外汇形式是外币现钞,还是储蓄帐户外汇资金结汇,按不同要求办理。&&&&23&&&&&&&&&&&&4、代办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24&&&&&&&&&&&&4、代办规定&&&&超过总额购汇、结汇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25&&&&&&&&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5、银行处理业务原则&&&&1银行应当按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伪造(分拆)、变造(虚假)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26&&&&&&&&2&&&&&&&&3&&&&&&&&&&&&6、相关事项&&&&1在进行外管国际收支申报及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时,主要以客户身份证号码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选择为居民;提供护照号码,选择为非居民。&&&&&&&&2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3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27&&&&&&&&&&&&二、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28&&&&&&&&&&&&1、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非经营性仅指个人对外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不受年度结汇总额管理制约。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29&&&&&&&&外汇收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30&&&&&&&&&&&&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31&&&&&&&&&&&&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年度总额内操&&&&作流程1、个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2、核实该客户是否在结售汇关注名单内,若在,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若无法提供,将不予办理;3、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32&&&&&&&&&&&&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年度总额内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3、审核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不能留存的纸质原件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业务的时间、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相关业务材料应保存五年备查。&&&&33&&&&&&&&&&&&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年度总额内注意事项&&&&1、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2、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3、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结售汇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34&&&&&&&&&&&&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办理相应证明材料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审核用途&&&&35&&&&&&&&审核来源&&&&&&&&&&&&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操作流程1、个人提出申请;2、审核结汇真实性;3、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36&&&&&&&&&&&&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委托他人进行办理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3、审核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不能留存的纸质原件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业务的时间、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相关业务材料应保存五年备查。&&&&37&&&&&&&&&&&&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单方面转移项下相应证明材料须符合国家规定1、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38&&&&&&&&&&&&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服务贸易项下相应证明材料&&&&&&&&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证明。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39&&&&&&&&&&&&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收益项下相应证明材料&&&&&&&&7、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8、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9、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40&&&&&&&&&&&&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操作流程1、个人提出申请;2、核实该客户是否在结售汇关注名单内,若在,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若无法提供,将不予办理;3、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41&&&&&&&&&&&&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3、审核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不能留存的纸质原件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业务的时间、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相关业务材料应保存五年备查。&&&&42&&&&&&&&&&&&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注意事项1、个人结汇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只要再进行手持现钞结汇,不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供现钞来源证明。2、对于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3、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43&&&&&&&&&&&&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相应证明材料&&&&&&&&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4、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44&&&&&&&&&&&&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年度总额内的操作流程1、个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2、核实该客户是否在结售汇关注名单内,若在,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若无法提供,将不予办理;3、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45&&&&&&&&&&&&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年度总额内的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3、审核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不能留存的纸质原件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业务的时间、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相关业务材料应保存五年备查。&&&&46&&&&&&&&&&&&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年度总额内的注意事项1、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2、个人购汇后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提钞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客户当日购汇提钞情况,对于当日累计提钞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3、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本人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4、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5、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结售汇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47&&&&&&&&&&&&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办理相关证明材料&&&&&&&&有交易额的&&&&48&&&&&&&&&&&&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操作流程&&&&1、个人提出申请;2、审核购汇真实性;3、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49&&&&&&&&&&&&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2、委托他人进行办理的,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有交易额的的相关证明材料;3、审核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不能留存的纸质原件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业务的时间、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相关业务材料应保存五年备查。&&&&50&&&&&&&&&&&&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注意事项&&&&1、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本人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2、银行按照证明材料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3、个人购汇后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提钞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客户当日购汇提钞情况,对于当日累计提钞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4、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学用汇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但客户须签字确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51&&&&&&&&&&&&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着眼于购汇后外汇资金用途):一、自费出国留学(一)学费或生活费:1、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无需)2、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或生活费用证明(可传真件、原件或网上下载)3、已办妥留学目的地有效签证(或签注);4、标注身份证号的因私护照(如护照未标注,须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二)留学保证金购汇:1、因私护照;2、明确写明姓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无须);3、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可传真件、原件或网上下载)。&&&&52&&&&&&&&&&&&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着眼于购汇后外汇资金用途):?二、境外就医?1、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内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及境外医院出具费用证明(可原件、传真)。?三、境外培训?1、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可原件、传真)。&&&&53&&&&&&&&&&&&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着眼于购汇后外汇资金用途):四、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1、真实身份证明;2、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可原件、传真)。五、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原件、传真)。&&&&&&&&54&&&&&&&&&&&&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着眼于购汇后外汇资金用途):六、境外邮购1、真实身份证明;2、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可原件、传真或网上下载件)。七、境外咨询1、书面申请;2、真实身份证明;3、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八、其他服务贸易费用1、书面申请;2、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55&&&&&&&&&&&&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超年度总额购汇需有真实交易背景,需提交购汇用途对应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材料特别注意:?1.审核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2.业务办理金额不能超过客户提供资料的金额;?3.审核后在资料原件上批注办理金额,留存材料复印件;?4.单日购汇提取外币现钞,日累计金额不得超1万美元。&&&&?&&&&56&&&&&&&&&&&&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银行办理&&&&57&&&&&&&&&&&&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办理&&&&&&&&58&&&&&&&&&&&&三、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书签&&&&&&&&59&&&&&&&&&&&&1、账户分类管理&&&&境内个人外汇账户&&&&账户主体类别境外个人外汇账户个人外汇账户交易性质&&&&&&&&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60&&&&&&&&&&&&个人外汇账户分类和用途&&&&账户类型&&&&&&&&外汇储蓄账户&&&&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开立需要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开户申请书、工商营业凭书面申请、身份证件、有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外汇局申请&&&&&&&&主要用途&&&&&&&&办理个人外汇储蓄相关业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经分为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出投资并购专用账户三种&&&&&&&&61&&&&&&&&&&&&2、外汇结算账户&&&&外汇结算账户--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个人开户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交互平台查询基本信息登记审核一致开户打印查询结果资料一并留存&&&&&&&&外汇局备案&&&&&&&&62&&&&&&&&&&&&3、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收支范围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个人外汇买卖、B股交易、外汇信托等所涉及的资金收付。&&&&63&&&&&&&&&&&&3、外汇储蓄账户&&&&本人储蓄账户资金向境内具备外汇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支付外汇保费政策依据?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64&&&&&&&&&&&&3、外汇储蓄账户&&&&本人储蓄账户资金向境内具备外汇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与一致性。?1.相关保险合同;?2.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3.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代转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托书;?4.通过境内保险代理公司代转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代理委托书。&&&&65&&&&&&&&&&&&3、外汇储蓄账户&&&&本人储蓄账户资金向境内具备外汇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支付外汇保费赔偿或给付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66&&&&&&&&&&&&3、外汇储蓄账户&&&&?&&&&&&&&&&&&?&&&&?&&&&&&&&?&&&&&&&&本人储蓄账户与证券公司作B股保证金账户资金划转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3.《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4.《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5.《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67&&&&&&&&&&&&3、外汇储蓄账户&&&&本人储蓄账户与证券公司作B股保证金账户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1.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我行指定受理网点将其在我行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入证券经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进行B股交易的业务;?2.不允许异地划转;?3.境内个人只能将其外汇存款(包括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划入B股资金账户,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同时其将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的是现钞存款还是现汇存款,均只能转入现钞账户。&&&&?&&&&68&&&&&&&&&&&&4、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注意事项&&&&1、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对此情况应不予办理并报告外汇局。2、如果境外汇款人集中为贸易公司或投资公司等的则应认为具有可疑情况,需审核其真实性。明显为贸易款或资本项目资金不应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3、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均应经外汇局核准。4、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不得结汇。&&&&&&&&69&&&&&&&&&&&&4、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书面申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投资并购专用账户&&&&&&&&身份证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70&&&&&&&&&&&&4、资本项目账户&&&&?&&&&?&&&&&&&&(1)投资并购专用账户投资并购专用账户只能为境内个人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入。&&&&(2)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在我行开立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3)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只能为境外个人开立,用于保留需要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而从境外汇入的项目投资资金。&&&&&&&&?&&&&&&&&?&&&&&&&&&&&&&&&&?&&&&&&&&个人资本项目账户办理开户、结汇、境内资金划转或汇出境外时,均需凭账户开立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立的核准件办理。&&&&71&&&&&&&&&&&&5、账户资金划转&&&&1、本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本人账户资金&&&&划转划转&&&&&&&&储蓄账户A&&&&&&&&储蓄账户B&&&&&&&&储蓄账户C&&&&&&&&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72&&&&&&&&&&&&5、账户资金划转&&&&2、直系亲属间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本人账户资金&&&&A储蓄账户划转&&&&&&&&直系亲属账户资金&&&&B储蓄账户&&&&&&&&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能证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73&&&&&&&&&&&&5、账户资金划转&&&&3、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与境外个人账户资金境内划转&&&&&&&&境内个人账户资金&&&&储蓄账户划转&&&&&&&&境外个人账户资金&&&&账户&&&&&&&&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74&&&&&&&&&&&&5、账户资金划转&&&&4、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本人账户资金&&&&&&&&划转结算账户划转&&&&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储蓄账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75&&&&&&&&&&&&5、账户资金划转&&&&5、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贸代理企业账户资金划转本人账户资金代理企业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划转凭本人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结算账户&&&&&&&&76&&&&&&&&&&&&6、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外汇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统一管理政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办理&&&&&&&&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银行办理&&&&77&&&&&&&&&&&&6、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3、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4、审核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不能留存的纸质原件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业务的时间、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相关业务材料应保存五年备查&&&&78&&&&&&&&&&&&6、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银行办理&&&&&&&&银行办理&&&&79&&&&&&&&&&&&用于经常项目支出&&&&&&&&6、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银行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办理&&&&&&&&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银行办理&&&&80&&&&&&&&&&&&7、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比照对公机构管理审核原则及要素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贸易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81&&&&&&&&&&&&四、个人外币现钞管理&&&&&&&&82&&&&&&&&&&&&1、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提钞银行直接办理&&&&&&&&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外汇账户&&&&&&&&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83&&&&&&&&&&&&2、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存在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的拆分情况,应不予办理。&&&&&&&&84&&&&&&&&&&&&2、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存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银行直接办理&&&&&&&&储蓄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85&&&&&&&&&&&&3、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管理&&&&?未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没有或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5000美元(含)以下&&&&无须携带证银行开携带证&&&&&&&&5000美元-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上&&&&&&&&外汇局&&&&86&&&&&&&&《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管理&&&&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以下的&&&&1、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2、有效签证或签注材料3、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等值5000美元。87&&&&&&&&&&&&3、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管理&&&&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88&&&&&&&&&&&&五、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89&&&&&&&&&&&&1、不纳入系统的业务&&&&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5)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90&&&&&&&&&&&&2、办理业务流程&&&&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1查询2&&&&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3审核录入打印4&&&&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91&&&&&&&&留存&&&&&&&&&&&&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个人购汇交易流程1、选择购汇录入功能后,操作员输入身份证号和购汇种类;2、系统显示购汇录入页面,并自动提示该身份证年度累计购汇金额(不含本次购汇交易);3、操作员输入完购汇信息后,系统自动判断年度累计购汇金额(含本次购汇交易)是否超5万美元。若在限额内,直接显示购汇通知书,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否则提示“已超过年度限额,本次购汇是否已审核相关材料?”,操作员依据有关政策审核材料通过后,点击“确定”,则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并在备注栏显示“凭材料购汇”;若材料审核未通过,点击“取消”,则本次购汇交易取消。4、交易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该笔购汇交易的业务参号。操作员应打印出购汇通知书,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业务参号是系统唯一标识一笔购汇交易的标识号,由系统自动产生,由12位的银行机构号、8位的购汇日期(YYYYMMDD)和5位的当日流水号共25位构成。&&&&&&&&9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个人结汇交易流程?1、选择结汇录入功能后,操作员输入身份证件编号(境内个人输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境外个人输入国别+护照号)和结汇资金属性;注:国别项可在输入框直接输入该国中文拼音首字母,系统会自动识别。例如:国别为美国,可直接输入“MG”,系统会自动在下拉框显示美国。但在输入框不可输入国标码,系统不能识别。?2、系统显示结汇录入页面?3、操作员输入完结汇信息后,若操作员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判断是否超年度总额和当日累计现钞结汇限额。对于两个指标均未超规定限额的,系统自动显示此次结汇交易成功;对于个人结汇年度总额未超限额但当日手持外币现钞超限额的,系统提示需审核现钞来源证明,审核通过后此次结汇交易成功,否则不成功;&&&&&&&&93&&&&&&&&&&&&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个人结汇交易流程对于个人结汇年度总额超限额但不是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的,系统按原操作模式提示需审核超年度总额相关凭证,审核通过后此次结汇交易成功,否则不成功;对于个人结汇年度总额超限额且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的,不论金额大小,系统均提示需审核超年度总额相关凭证及现钞来源证明,审核通过后此次结汇交易成功,否则不成功;4、交易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该笔结汇交易的业务参号。操作员应打印出结汇通知书,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业务参号是系统唯一标识一笔结汇交易的标识号,由系统自动产生,由字母J、12位的银行机构号、8位的购汇日期(YYYYMMDD)和5位的当日流水号共26位构成。&&&&94&&&&&&&&&&&&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注意事项1、个人结售汇交易必须先登陆外汇管理局系统再在银行业务系统中进行交易;2、对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银行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备注”栏中予以标注。对于当日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应使用“撤销”或“修改”功能进行处理。身份证件号、资金属性录入错误或取消交易时,应使用“撤销”功能,再重新录入正确信息;除上述情况外,应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错误项。对隔日、跨月度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应使用“冲正”功能进行处理(跨月度修改数据应事先报外汇局备案)。身份证件号、姓名、资金属性、金额或币种等各项录入错误的,都应先“冲零”(金额项录入原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95&&&&&&&&&&&&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其中,对于跨月度错误数据且交易币种为非美元的,冲正时金额项应录入原折美元金额的相反值,币种项录入美元),同时在备注栏写明冲正原因及原错误交易业务参号后,重新录入正确交易信息。不得对错误录入的交易金额进行差额冲正。对跨年度错误录入的个人结售汇信息,不得进行冲正操作。对于购汇提钞录入错误的,应使用“修改”功能进行处理。3、除以下情况之外,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5)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96&&&&&&&&&&&&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个人身份的标识规则1、境内个人编码(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2、持警官证和军官证的个人编码:根据居民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则进行编码: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其中:姓名的拼音编码规则如下: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97&&&&&&&&&&&&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个人身份的标识规则3、境外个人身份编码:国别代码(采用国标3字母代码大写,填写护照的签发国)+护照号码(除去空格和分隔点,连续录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港澳居民的护照号码填写处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的护照号码填写处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录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前8位号码,不足8位的按实际号码录入。&&&&&&&&98&&&&&&&&&&&&3、注意事项&&&&?1、不能脱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事后补录;?3、注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正确录入;?4、选择正确的结汇资金属性和购汇种类;?5、录入信息错误的,按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撤销、冲正;?6、及时打印结/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99&&&&&&&&&&&&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100&&&&&&&&&&&&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从储蓄帐户外汇资金购买)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以下: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101&&&&&&&&&&&&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从储蓄帐户外汇资金购买)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1万美元(含)以下: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102&&&&&&&&&&&&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从储蓄帐户外汇资金购买)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局核准件。&&&&&&&&103&&&&&&&&&&&&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持外币现钞购买)?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4.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104&&&&&&&&&&&&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持外币现钞购买)&&&&?&&&&&&&&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1万美元以上2万美元以下(含):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4.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105&&&&&&&&&&&&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持外币现钞购买)&&&&?&&&&&&&&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外汇局核准件。&&&&&&&&106&&&&&&&&&&&&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旅行支票在境内兑付外币现钞&&&&?按提取外币现钞管理。即:超1万美元,需外&&&&&&&&汇局事前核发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业务办理完毕在《备案表》原件签注并复印留存,余额为0的原件留存。&&&&&&&&107&&&&&&&&&&&&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10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109&&&&&&&&&&&&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7、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是否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通过其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结算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8、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11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9、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何办理购汇?答:(1)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2)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10、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11、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11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12、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答:可以。13、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14、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11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二)&&&&1、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是否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答:个人外币买卖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统计的是个人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个人外币买卖只涉及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的兑换,故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2、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1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二)&&&&3、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4、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11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二)&&&&5、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中最后一位顺序码是否录入?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一位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11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三)&&&&1、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116&&&&&&&&&&&&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三)&&&&?&&&&&&&&?&&&&&&&&3、境外个人凭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答:对于原兑换日在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4、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可以用于办理业务?答: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如SA、SA)是各银行总行和各省分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代码,主要用于汇总其分支机构业务发生量。不能以该代码作为银行代码办理日常业务。&&&&&&&&117&&&&&&&&&&&&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四)&&&&1、个人结汇资金属性如何填写?答:个人结汇资金属性比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口径填写,具体如下:(1)110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有报关手续的旅游购物记录在本项目,无报关手续的记录在“旅游”项下。(2)121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11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四)&&&&(3)122旅游: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内个人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境外个人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个人支付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的外汇结汇计入本项目。(4)123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收入结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入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119&&&&&&&&&&&&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四)&&&&(5)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6)125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7)126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1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四)&&&&(8)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9)132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12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四)&&&&(10)13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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