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过期暂定一个月过期了吗

房屋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失效吗-宜人贷问答
房屋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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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失效的规定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指的是“合同的效力”,而非合同中某一条款对期限的约定。
在建设部统一印制房屋权属证书以前,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一个栏目是“权利存续期限”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建国前的土地所有权证上。当时社会上抵押权少而典权多,权属证书上的“权利存续期限”指的主要是典期。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不及时回赎,如经过一定的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发生改变。把这一概念用在抵押期限上就很容易产生歧义。假定权利存续期限到某年某日,有人就会理解为过了这天抵押就无效了。实际上典权也并不是过了权利存续期限就无效,而是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如10年以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变化,而这种变化还是以承认典权有效为前提的,并不是过了权利存续期限就无效。
正因为“权利存续期限”易于使一部分人对抵押期限有不同的理解,建设部在修改权属证书式样时,将权利存续期限改成了约定期限。
约定期限和有效期限不同。什么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可以从抵押权的性质来看,因为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的产生和消灭都应当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抵押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归于消灭:一是抵押权的行使,如某个债务人没有按期还贷,银行行使抵押权,用卖房款清偿债务;二是主债权的消灭,如债的履行;三是抵押房屋的灭失,房屋灭失,抵押权也不复存在,但因此而获得的补偿还应当作为抵押财产。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说抵押权不再存在。也就是说约定期限届满时,抵押权继续存在,不会因此而消失。《保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以后,也并不是说抵押权不存在了,只是这一抵押权不能通过诉讼来得到保护。
除了法律对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某一项财产权在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再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期间,该项权利在实体上即归于消灭,由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间就是除斥期间)进行规定以后,无论超过约定期限多长时间,即便人民法院对这一权利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保护时,登记机关也不能认定抵押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抵押合同不会因约定期限届满而失效。
回答者:x***8 |
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至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至,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回答者:吉***峰 |
1、抵押权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产生的,因为你所说的债权是一直存在的,因此,你的抵押权还是存在的,不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
2、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因此,你的抵押登记在先,你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希望我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有不清,可保持。
回答者:g***7 |
有效,只是超过2年后没有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是没有经过防伪登记结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so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巧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注销与抵押权的设立是相对应的,即权利因登记而产生,因注销而消灭。
回答者:g***7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牛奶再过半个月就要过期了(保质期半年)能喝嘛_百度知道
牛奶再过半个月就要过期了(保质期半年)能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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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牛奶打开了最好还是不要。盒子装的牛奶外表没有膨胀,味道不会变就可以喝。反正没变质是可以喝的,迫不得已可以看看有没有起球(奶粉聚拢在一起)有的话最好不要喝了是散装牛奶还是盒子装
采纳率:55%
好不要,保险起见,最好不喝。保质期只是质量担保的大致期限,并不是说一到保质期那一秒就立马变质,也不是说没到保质期就一定不变质。总之,快到保质期的食品新鲜度都不好了
还是做成酸奶吧
纳尼⊙▽⊙
网上有卖酸奶机和菌粉
萨拉吧唧的,三天不给你喝水你就知道能不能喝了
当然可以呢,保质期是指最佳食用时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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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保函有效期、保函保证期间是否为同一概念?
[律师解答]:适用范围不同,不是同一概念。
[律师建议]在国内保函业务中,尽量避免使用保函有效期的概念。
[论述与依据]
保函的基本分类有两种:⑴独立保函;⑵从属保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采用独立保函,而在国内交易中不存在独立保函的概念,所使用的保函均为从属性的保函。
保函有效期只在独立保函中使用,是保函作为独立担保性文件时的有效期,受益人只能在有效期内有求保函开具行承担责任,过期免责。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采用独立保函且可以适用《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即URCG),根据URCG规定,超过保函有效期后保函开具行不承担保函项下的责任。
保证期间在从属保函中使用,是保证作为从合同对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过期不承担责任。从属保函适用国内《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由于国内《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概念,即使在国内保函业务中约定了有效期,也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使得保函的开立银行多承担了一段风险,即仍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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