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养老保险其劳劳动力安置置费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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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指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为安置原地上的农业人口而依法支付的费用。 常指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为安置原地上的农业人口而依法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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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咨询社保局。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A您好!公司与劳动者未协商一致,不得随意调岗。可以委托律师出面帮你们进行赔偿金的谈判争取最大利益。要是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单位随意调岗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以及补偿金。最好委托律师帮你按部就班去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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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退给对方也没有收取劳务费的依据,因为此事只是开一张转帐支票就能退回了。你可以通知对方此款用于抵扣未支付的那笔钱,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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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同个年份同一时段的保险种类是不同的,并且各地对劳动力安置费的处理也是不同的,你们组的安置费是组内搞平衡进行分配,所以个人缴费也量不同的。2、根据现有的的土地征收政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由村委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在签订协议前由村委通知相关的组召开户主会议,在会议上向农户告知征收的相关政策,并经大多数户主同意后签订征收协议,如信访人有异议,可到所在的村委进行咨询查阅征收档案。3、分配方案由征地所在的组按国家的政策,经户主会议决定进行分配,你可到组里进行查阅分配清单。4、信访内容已电话向信访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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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打听移动版二、劳动力安置―《江苏省志?土地管理志》
二、劳动力安置
1953年9月,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民地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凡因军事或经济建设而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购土地时,对被征购土地的群众,当地政府应对其继续生产所需的土地给予调剂解决;如无法解决时,除应协助其迁移或转业外,还可商请使用土地的单位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优先吸收被征购土地的群众参加工作,不得任其流离失所,造成不良影响。1953年国家在修建常州机场征用农民土地时,有关部门就是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处理有关问题的。
1982年11月,省人民政府在《江苏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剩余劳动力安置: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的,一般不另行安置剩余劳动力;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可由乡和村利用安置补助费把剩余劳动力统筹安排到乡村企业;或者在省批准下达的征地劳动力计划指标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城镇集体企业;如用地单位有从农村招工指标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招收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应转拨给接收劳动力的单位,或从用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总额中予以核减。凡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由乡、村统筹安排迁队、并队;对确实无法迁队、并队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全体人员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单位的公共积累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一并交给接收单位,剩余土地转为国有交土地管理机关统一安排。
1987年6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服务性行业等途径进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劳动力计划指标的用地单位就业;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为解决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劳动力安置问题,从1986年起,江苏省每年都向全省各市下达安置征地剩余劳动力计划,并要求各市严格控制征地劳动力指标的使用,采取多种渠道安置剩余劳动力。在使用征地劳动力计划指标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或挪用指标;计划内安置的劳动力应全部进入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安置到全民单位作计划外用工(即全民带集体人员);部分进入全民单位的全民招工指标,应在征地单位的自有增人指标中解决,或由市、县从自然减员中解决。
日,省土地管理局向各市、县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土建[1990]19号)。通知要求各市、县土地管理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认识,对征地“撤组转户”及“农转非”实行计划管理和预报制度,即各地要根据省下达各市的年度“农转非”控制指标和年度基建规模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撤组转户”和“农转非”的年度计划。今后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凡涉及要办理“农转非”的,必须凭“农转非迁入许可证”方可审批;凡涉及要“撤组转户”的,建设单位要事先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及开展其他前期工作。
日,为进一步加强“农转非”指标的计划控制,搞好征地撤组的管理工作,省土地管理局向各市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关于建立征地撤组预报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征地撤组材料的具体要求,并要求市、县土地管理局必须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建立少地无地村组台账,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土地管理局预报撤组情况。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各委、办、厅、局和省各直属单位,下达《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征地撤组“农转非”有关政策规定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2]62号)。通知要求,今后各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必须与征用土地一并上报审批;凡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与撤组“农转非”材料分别上报的,不予办理征用土地及撤组“农转非”手续;对过去遗留下来的无地村民小组问题,建议组织专项调查,另行制定解决办法;各地征地撤组“农转非”要严格控制在国家逐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并按政策规定逐户审查。并规定,从1992年起,全省征地撤组及“农转非”工作要实行跟踪管理。
日,省人民政府在答复省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苏政发[1994]44号)中,同意省劳动局提出的“谁征地谁负责落实安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即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征用土地,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劳动力,原则上均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大型桥梁、机场等)建设征地,其符合条件的征地劳动力安置问题,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批复”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今后安置征地劳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征地劳动力,安置到乡(镇)、村办企业上班的,可视为城镇集体合同制工人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待业救济金;征地前已在乡(镇)、村办企业做工,或已在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做临时工的征地劳动力,不再重新安置,但要根据现行用工制度办理招收录用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待业救济金;要鼓励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劳动力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公证处公证,可将安置补助费发给其本人;征地劳动力的“农转非”手续,仍按现行“农转非”管理程序办理。同时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应首先招收符合用工条件的征地劳动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务市场需要,对征地劳动力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征地劳动力素质。同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转发省计经委、公安厅、粮食局、劳动局、土地管理局五部门《关于征地撤组农转非有关补充政策规定的请示》中,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户口迁移管理的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无地、少地尤其是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村民小组迁入外来农业人口。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组土地或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村组土地,可征收撤组预备费;由于粮食购销价格还没完全理顺,还需继续征收征用土地后粮食减购加销差价款。
1954年―1965年部分年份江苏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居民迁移安置情况表
征用土地亩数
土地利用情况
居民迁移安置情况
统计县市(个)
迁移居民已安置
11928&&&&46
10285&&&&45
580 389.5&
5434&&&&&37
&&&&&&&&53
232.3&&&&&31
注:1954年―1956年的征地数目未将大型水利工程征地数目包括进去。
20世纪80年代后江苏省若干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及撤组、劳动力安置情况表单位:亩
项目工程名称
撤组及劳动力安置
撤组数(个)
农转非人数(人)
撤组安置劳动力数(人)
征地安置劳动力数(人)
扬子石化乙烯工程
望虞河建设工程
沪宁高速公路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注:沪宁高速公路的批准用地面积,包括与该工程相关的立交桥连接线等配套工程用地。杭州市余杭区的个人养老保险问题_百度知道
杭州市余杭区的个人养老保险问题
我是杭州市余杭区的一个居民,从九月开始打算自己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据说好象分几个档次,每个档次是多少?不知道以后交高档和交低档的有何区别?相差有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是农村的,村里40个人农转非,没有劳力安置费,没有人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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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处理费用的分析与编制
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的分析与造价编制摘要: 根据本省各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的实施情况, 分析其费用的组成和依据, 作为合理编制和控制造价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征地费;区片综合价;补偿费;补助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又称为政迁安置工作, 政策处 理费用是高速公路建设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人口稠密、耕地 资源紧张的浙江地区,其费用占概算总额的 10-20%。政策处理费 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青苗补偿费,即征地费用,另一部分 为拆迁安置补助费,即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征地费一般包括:土 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各类税费,其中,各类 税费主要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基本农田保护费、森林植被恢 复费、 养老保险基金、 土地勘测费、 征地管理费、 征地不可预见费等。 一、征地费用计算的依据 (一)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 (2000 年 6 月) ,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照下 列标准计付: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一般 按 9 倍计算,非耕地、林地按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劳动力 安置补助费耕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一般 按 6 倍计算,非耕地、林地按耕地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近年来,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 号)《浙江省 、 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1 干意见》 (浙土资发【2003】21 号) ,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 。这里 的“区片综合价”相当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 助费,但两者的表示方法有所区别。 “区片综合价”由地方政府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 根据各县市的征用土地补偿地段分类情况, 按一、 二、 三类等类别,每种类别再按土地性质分耕地、非耕地、林地三类,经 综合评估得出各类土地的区片综合价;非耕地、林地的区片综合价一 般为耕地的百分之五十。 (二)青苗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24 号&2000 年 6 月&)第二十六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 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各类税费 1、耕地占用税 根据浙江省浙政办【1990】26 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耕地占用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 2 元征收,即 1334 元/亩; 2、耕地开垦费及基本农田保护费 根据浙江省浙政发【 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耕地开垦费全省按四类行政区域征收,每平方米分别为 18 元、16 元、14 元、10 元(具体划分详见 262 号通知) ,占用基本 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基本农田保护费每平方米 15 元。2 3、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 ,按林地性质分别以每平 方米 2~10 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4、养老保险基金 个别政府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采用了养老保险基金补偿,对此, 按各地政府发布的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有关文件执行 (如甬政发 【 号) ,一般全部土地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 5、土地勘测费 个别政府对被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勘测费, 按地方政府的文件规定 征收(如甬价管【 号) ,一般为 200 元/亩左右。 6、征地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根据浙江省财总【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地管理费按全包和非全包方式两种方式收取, 公路工程征地数量较大, 一般采用全包方式按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 3%收取,不可预见费按 4%收取(主要用于拆迁包干项目中发生价 差及漏项时的补偿) ;其计费基数根据浙江省财总【 号《关 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执行,全省分 11 个地市分 别按耕地(6~14 万元/亩)和非耕地(4~10 万元/亩)不同的计费基 数计算征地管理费。3 征地费组合情况表 征地费组合情况表区片综 合价 青苗补偿费 各类税费 1 2 3 4 5 6 7 征地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占用税 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费 (林地 为森林植被恢复费) 养老保险基金 土地勘测费 土地管理费 征地不可预见费 耕地 非耕地 林地非耕地、林地的区片综合价一般 为耕地的百分之五十- 1334 元/亩 - 18、16、14、10 元/ -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 平方米 15 元/平方米 10 元/平方米 200 元/亩 计费基数的 3% 计费基数 4%- - -2~10 元/平方米 10 元/平方米 200 元/亩 计费基数的 3% 计费基数 4%-10 元/平方米 200 元/亩 计费基数的 3% 计费基数 4%二、拆迁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24 号&2000 年 6 月&)第二十六条规定,地面附着物如树木和 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拆迁补偿费,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按照各地方政府的“房屋拆迁评估补 偿标准” 、 “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 “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等计算, 同时在房屋拆迁补偿单价中, 可综合计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及 拆迁管理费等费用,也可根据业主的要求单独计列这些费用。三、征地费用造价组合和编制 在实际造价编制工作中, 征地费用按使用的性质分为征地费和租 地费,其中征地费按土地的特性一般分为耕地、非耕地、林地三类计4 算费用,租地费是指施工临时用地的租用费,其费用按租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乘租用年数,再加复耕费用。 四、结束语 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路网的进一步完善, 国家每年需要征 用大量的土地,使得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建设 和谐社会的关系,保障失地农民基本利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 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而作为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 素多的综合性工作。政策处理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投资、 工期和固定资产的形成与移交,因此,了解和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政策 处理的费用组成和相关依据是非常必要的。5 政策处理费用的分析与造价编制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俞华标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汪江波摘要: 根据本省各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的实施情况, 分析其费用的组成和依据, 作为合理编制造价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征地费;区片综合价;补偿费;补助费公路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青苗 补偿费,即征地费用,另一部分为拆迁安置补助费,即地面附着物拆 迁补偿费。征地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 偿费, 耕地占用税, 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养老保险基金,土地勘测费,土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等。 1 征地拆迁费用计算的依据 1.1 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 助费,区片综合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 (2000 年 6 月) ,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照下 列标准计付: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一般 按 9 倍计算,非耕地、林地按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劳动力 安置补助费耕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一般 按 6 倍计算,非耕地、林地按耕地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青苗补 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面附着物如树木和建筑物、 构筑物、 农田水利设施等拆迁补偿费,按照实际价值计算。6 近年来,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 号)《浙江省 、 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 干意见》 (浙土资发【2003】21 号) ,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 。这里 的“区片综合价”相当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 助费,但两者的表示方法有所区别。 “区片综合价”由地方政府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 根据各县市的征用土地补偿地段分类情况, 按一、 二、 三类等类别,每种类别再按土地性质分耕地、非耕地、林地三类,经 综合评估得出各类土地的区片综合价;非耕地、林地的区片综合价一 般为耕地的百分之五十。 1.2 耕地占用税 根据浙江省浙政办【1990】26 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耕地占用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 2 元征收,即 1334 元/每亩; 1.3 耕地开垦费及基本农田保护费根据浙江省浙政发【 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耕地开垦费全省按四类行政区域征收,每平方米分别为 18 元、16 元、14 元、10 元(具体划分详见 262 号通知) ,占用基本 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基本农田保护费每平方米 15 元。 1.4 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 ,按林地性质分别以每平7 方米 2~10 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1.5 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各地政府发布的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有关文件执行 (如 甬政发【 号) ,一般全部土地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 1.6 土地勘测费按地方政府的文件规定征收(如甬价管【 号) ,一般 为 200 元/亩左右。 1.7 征地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根据浙江省财总【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地管理费按全包和非全包方式两种方式收取, 公路工程征地数量较大, 一般采用全包方式按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 3%收取,不可预见费按 4%收取(主要用于拆迁包干项目中发生价 差及漏项时的补偿) ;其计费基数根据浙江省财总【 号《关 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执行,全省分 11 个地市分 别按耕地(6~14 万元/亩)和非耕地(4~10 万元/亩)不同的计费基 数计算征地管理费。 2 造价编制 2.1 征地费用的组合 在实际造价编制工作中, 征地费用按使用的性质分为征地费和租 地费,其中征地费按土地的特性一般分为耕地、非耕地、林地三类计 算费用,租地费是指施工临时用地的租用费,其费用按租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乘租用年数,再加复耕费用。各类土地征地费组合如下:8 耕地 区片综合价 青苗补偿费 耕地占用税 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费 养老保险基金 土地勘测费 土地管理费 征地不可预见费非耕地 区片综合价林地 区片综合价养老保险基金 土地勘测费 土地管理费 征地不可预见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养老保险基金 土地勘测费 土地管理费 征地不可预见费2.2 拆迁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按照各地方政府的“房屋拆迁评 估补偿标准”“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等 、 、 计算,同时在房屋拆迁补偿单价中,可综合计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 助费及拆迁管理费等费用,也可根据业主的要求单独计列这些费用。 3 结束语 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路网的进一步完善, 国家每年需要征 用大量的土地,使得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建设 和谐社会的关系,保障失地农民基本利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 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的费用组成 和相关依据是非常必要的。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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