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忘记付利息支付倍数该怎么提醒

提醒 信用卡“最低还款”要付利息_网易新闻
提醒 信用卡“最低还款”要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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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2月27日电(记者王炳坤、陈光明)如今持信用卡结算已成为一种便捷、时尚的消费方式。不少信用卡一族在收到账单时,都会看到“最低还款额”一栏。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不少信用卡用户对“最低还款额”的概念十分模糊,以至于只还最低还款额后,还得支付利息。
  辽宁鞍山市民陈莉女士上季度办了一张信用卡,办卡后第一个月她便透支了8000多元。收到银行账单后,陈莉看到“最低还款额”只需800多元,正好手头不足的她选择了只还最低还款额。不过,第二个月的账单到手时才发现,她要为上个月的账单支付200多元利息。
  鞍山市银行界人士介绍,“最低还款额”是与持卡人信用联系的最基本要求。只要持卡人归还了最低还款额,就不会产生滞纳金,对信用也不会产生影响。不过,一旦过了最长免息期没有足额还款,银行都会收取一定的利息。
  目前,各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利率都要高于贷款利率,即使持卡人按“最低还款额”还了款,不用交滞纳金,但银行仍然会按照账单全额计息。因此,持卡人在选择还款方式前,一定要向银行工作人员问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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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助学贷款要付利息吗?
& & & &很多人认为助学贷款没有利息,事实果真如此吗?
& & &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联合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助学贷款业务,有需求的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是开学后直接到就读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是,不管借款学生申请哪类助学贷款,都需要支付贷款利息。不过,按照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正常在校期间无须自己承担利息,由财政贴息,但是毕业之后就需要自己承担贷款利息了。所以,大家不要认为助学贷款没有利息,而忘记偿还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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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付还款利息吗
爸帮人担保,我们可以起诉贷款人要求他支付这些年的还款利息吗,结果担保人跑了。现在6年过去了,我爸还被拘留后来还清了贷款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付还款利息,担保人的责任如下: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专业贷款|抵押、信用贷款
主营: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方案设计,财富资源配置
可以,如果你有当年的代偿证明并且证明担保人有还款能力,就可以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要求他支付利息吗?这么多年了钱都变小好多了
可以,根据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
还有利息按哪个利息算啊,定期还是贷款。我家当时可是贷款还的
这个你在起诉的时候可以要求按照贷款利率进行补偿的,提供贷款凭证等;但是一般法院都不太认可,最后可能是你的贷款利率算的利息打一个折扣,当然诉讼相关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被告予以支付。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时效多久啊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如果你们有银行的代偿证明的话是可以的。
证明有的,可以要他支付利息吗?还有其他损失,我爸都被法院关起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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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公司支付股东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7个涉税提醒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前 言 好多公司由于业务经营的需要,经常需要向公司股东个人借款,有的没有利息,有的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股东个人借款利息,也有的虽然支付利息了但是没有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 请问: 对于公司支付股东个人的借款利息,如何能够做得税前扣除?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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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多公司由于业务经营的需要,经常需要向公司股东个人借款,有的没有利息,有的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股东个人借款利息,也有的虽然支付利息了但是没有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
  请问:
  对于公司支付股东个人的借款利息,如何能够做得税前扣除?有哪些注意事项吗?
  首先,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同时,要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否则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去国税大厅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并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
  按营改增的规定,贷款利息不得用于抵扣进项,即使取得了专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再就是,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受2:1的限制。
  同时,还要注意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并且,还要特别注意: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只得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才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最后,还要注意: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政策参考
  (1)根据《》()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第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
  (5)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7)根据相关规定,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跨闰年债券发行人支付利息规则的提示公告
关于跨闰年债券发行人支付利息规则的提示公告
中债字〔2011〕25号
各类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近期,部分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业务过程中出现对闰年计息规则不了解、登记材料中预设计息规则与事先设计的债券计息规则不相一致等情况。考虑到统一核算方法可以消除各方不必要的误解,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跨闰年债券发行人支付利息相关规则提示如下:
一、各类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设计债券计息期、付息频率、应计利息算法等相关要素时,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我公司“关于公布《中央簿记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付利息资金核算方法说明》的通知”(中债字[2009]38号)(见附件1)的相关内容,注意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便市场参与者理解和核算。
二、债券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结算的应计利息是在发行人已经确定计息期支付利息金额的前提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的规定核算出来的,因此,当发行人对闰年以及年度计息天数基数等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时,同样票面利率的债券,实际支付的利息与二级市场应计利息金额是存在差异的(具体差异性见附件2)。这种差异是正常的,并非是某方面计算错误所致。
三、为避免出现发行人支付利息与二级市场应计利息之间的差异性,债券产品结构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如债券计息年度跨闰年,建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用“闰年计息天数”366天为宜。以利随本清计息方式的短期融资券为例,债券期限为“1年”,发行人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发行总额*票面利率*366/366”;债券期限为“366天”,发行人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发行总额*票面利率*366/366”;债券期限为“365天”,发行人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发行总额*票面利率*365/366”。
四、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共同协商和明确该债券跨闰年时发行人最终实际支付的利息规则,同时要在相关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予以披露。
五、相关问题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如下:
托管部:010-170733
发行部:010-&
& 特此公告。
2.发行人实际支付利息与二级市场应计利息金额的差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编号文件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日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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