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追偿的年限社保补缴有时间限制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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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尽快退休,沈某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保费,包括餐饮公司和他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而餐饮公司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请问,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做法该怎么办?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读者 谭坤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权: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3.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就本案来说,沈某自行缴纳所欠社保费,是对自身权益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餐饮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由于沈某的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已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沈某已经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来维权了。
当然,沈某替餐饮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蒙受了损失,而餐饮公司因此获得了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沈某只能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垫付的社保费。
本报11月9日讯 日前,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马成龙与大同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大同大学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马成龙依法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费。
当事人马成龙1984年4月进入原雁北师专 当教工食堂炊事员,1986年学校迁入大同市,他也随同来到大同工作,学校几经整改成为现在的大同大学,马成龙一直未换过工作,工资也一直由大同大学发放。马成龙工作三十余年,大同大学却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马成龙已年过六旬,即将退休。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马成龙委托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向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律师多方调查取证,证实双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大同大学有义务为马成龙缴纳保险费用。
该案于10月12日审理完结,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马成龙的请求,获得了其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蘧焕政律师表示,此案并非个例,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很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等到退休后却得不到社会保障的现象。劳动者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起案例中的退休员工和被辞退员工通过起诉,要回了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医保、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员工的损失能否找单位索赔呢?如果原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公司执照被吊销多年 员工医保费找谁要?
刘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艺晶体厂职工。1984年,该厂与外方合资成立福州珍宝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宝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香港冠顺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为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994年,企业变更为金宝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
刘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均是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因车祸死亡,单位停止生产。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金宝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但其股东并未组织清算。
金宝公司一直没给刘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他们只得自行出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万多元。2006年左右,他们就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金宝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驳回他们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等14人认为,吴甲死亡后,其遗孀孙女士、儿子吴乙仍然是金宝公司的股东,继续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依法继承了吴甲的全部财产,包括吴甲在金宝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对于该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吴乙和孙女士有义务办理。
为此,刘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将金宝公司和吴乙、孙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原告的医疗保险费用21万多元。
2008年,法院审理认为,金宝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金宝公司对职工所应承担的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甲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用21万多元。
刘女士等人对此结果不服,为此多方申诉。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刘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吴甲死亡后,吴乙和孙女士共同参与了金宝公司事务的处理,共同转移、侵占和隐匿公司财产,应当和公司一起对员工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院再审认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2002年2月,金宝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金宝公司应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金宝公司被吊销执照后,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未对金宝公司进行清算,刘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孙女士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连带偿还他们垫付的医保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吴乙在吴甲死后实际掌管金宝公司事务,却未及时组织清算,因此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除判决维持原判中要求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21万多元外,增加 要求吴乙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内容。
被辞退领不到失业保险 状告原单位获赔
日,刘先生与晋安区一家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到该公司从事柜体总装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日起,至日止。
日,电气公司辞退刘先生,发给他辞 职通知书和辞退员工申请书,并与其办理了辞职退保、退费等相关交接手续。2014年11月,刘先生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时间超过导致无法领取,为此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刘先生直到2014年11月才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遂驳回他的诉请。
刘先生不服,上诉称,电气公司于2014年5月将他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他曾多次请求电气公司给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对方既不给办理也不告知,理应赔偿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损失。
电气公司则声称,该公司依法为刘先生向社保部门缴交了相关保险 ,在辞退他时告知其已办妥退费、退保 手续,并把所有保险资料移交给他。刘先生领不到失业保险金与公司无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本案中,电气公司虽已为刘先生交纳失业保险费,但其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书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送达了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造成刘先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电气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据此,该院撤销原判结果,改判电气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4231.5元。
□律师说法
未给职工办社保
可投诉或起诉
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保、医保缴交问题,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介绍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常发生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权利的问题。丁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履行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另外,不少劳动者担心,如果用人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是不是就无处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丁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解散、破产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为限,在支付清算费用或者破产费用、工人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公司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若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无法缴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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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1、《社会保险法》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年7月1日起施行。
2、什么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二是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五是广泛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4、社会保险的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是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定位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其待遇水平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需求为标准;补充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可持续&,是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5、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7、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怎样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是: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8、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2、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9、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例如某人在北京工作5年后,到上海工作4年,又到广东工作10年,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由北京转上海再转到广东,他在各个工作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为19年,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一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1、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12、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其基本养老关系如何处理?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支付?
新农保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15、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新农保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6、新农保养老保险对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新农保养老金的缴费按如下规定:(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17、什么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城镇未就业居民为参保对象,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8、什么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的,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就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补充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2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现行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和限额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2、什么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与改革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而言的,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政府对所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年不低于40元的补贴。
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25、什么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6、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的缴费水平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7、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参保人员治病所需要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范围,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才能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在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药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其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28、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9、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么办?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0、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职工在受工伤时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其他工伤待遇。
31、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2、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3、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4、在哪些情形下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5、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37、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39、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怎么办?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
40、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41、什么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
42、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参保范围。
43、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44、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5、对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6、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7、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8、什么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来保障职工和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下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
49、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无论男女,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0、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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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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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双轨制产生官倒,人民上街游行。退休双轨制产生食利者阶层,人民反对声一片。这些都是人民所不能容忍的。退休金每月超5000元者停发三年,用来补贴每月退休金2500元以下低收入者。这是件大好事,应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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