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房子承租房变更承租人人的问题!(天津)

天津公产房新政策正式实施
【导语】:从日开始天津公产房新政策现在开始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日前,本报就有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多年来本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不断强化直管公产房屋产权产籍、租赁、修缮等管理。  明确五方面内容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与以往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群众财产权益,加大直管公产住宅出售力度,《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第十条规定,对于可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须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  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管理  为保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统一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行为,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规定了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保管自修方式,转租、转租收益的用途等内容。  天津公产房信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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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房屋过户给子女
企业产房屋过户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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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房产证登记在企业名下,房子就是企业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将企业房产过户给子女。如果长期租住企业房子,以无偿赠与方式或买卖方式都可以,后来从企业买断了房屋产权,而且房产证已经过户到个人名下,可以过户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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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的房子如何变更承租人
我们现住的房子是河西区的一套企业产的房子,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写的是老公的名字,我们每月都按时交纳房费,现想将承租人变更为妻子的名字,请问该如何办理?需交纳多少费用?(如果有多种办理方法,请说明哪种办法最简便,最经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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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帮]公产房变更承租权有争议 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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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市民李先生咨询:我父亲生前承租一套企业产房屋,母亲也已经去世,我有兄弟姐妹四人,两个妹妹都同意由我继续承租房屋,适当补偿一些房款即可。唯独我哥哥不同意由我承租,他认为他的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房子应归他。这套房子的出租人是企业,负责管理房屋的人让我们自己商量。请问我可以起诉解决吗?
  市民李先生咨询:我父亲生前承租一套企业产房屋,母亲也已经去世,我有兄弟姐妹四人,两个妹妹都同意由我继续承租房屋,适当补偿一些房款即可。唯独我哥哥不同意由我承租,他认为他的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房子应归他。这套房子的出租人是企业,负责管理房屋的人让我们自己商量。请问我可以起诉解决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所以您可以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处理争议。至于协商不成能否起诉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审理直管公产房承租权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在该规定中的直管公产房不包括国有企事业产房屋和宗教产房屋以及各人民团体房屋。当事人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所以,建议李先生通过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充分沟通协商的方式,妥善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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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公有住房的相关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就2014年10月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的相关突出问题加以简析。。。。。。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的问题”的实质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和产权人的意志。因为标的物的产权人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所以产权人意志主要体现在津政办发〔2014〕55
号)、(号两个政府文件中。我们既然知道公产房本质属性,那么在理解产权人意志的时候就比较容易一些了。
&产权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房屋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授权给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区县负责本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各司其职。为实现“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的设想,2007年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对直管公产房屋和企业产房屋置换款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用以完成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交易。
& &出租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清单:
1、租赁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二)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三)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 2、转租权限制权,住宅公产房禁止承租人转租,除非出租人同意。
3、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设定权,申请人、承租人需要在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完成竞价、评估等程序来实现。转让的禁止性条件: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4、设定承租人条件的权利。“天津市户籍”作为承租人的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即使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一旦迁移户籍出天津市则丧失承租权。
& 5、承租权的“法定继承权设定”权利。
&对于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有资格申请变更承租人手续,文件称之为“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申请过户。那么有两个及以上的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方可过户,也可通过回购或代理转让的方式解决。产生矛盾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文件给出的解决途径(但此途径本律师认为存在法律缺陷,另述)。
6、承租权的“遗嘱继承权设定”权利。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7、承租权的“代位继承权设定”权利。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8、承租权“第二继承顺序继承权”设定权利。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第一顺序以外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9、收回权。出租人设定的继承方式均不存在新的承租人时,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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