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是不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济组成员

& & 农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
& & 农村集体经济
& &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 & 成员资格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改革。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 &&原始取得即原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525人有用750人有用321人有用623人有用莆国土资公〔2018〕2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循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你的条件符合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你的条件符合吗?知道助人百家号明晰产权归属,首先要确定归谁所有。《意见》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庄家农村土地解读这次改革,中央要求要确认成员是谁,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为什么要确认成员呢?一是法律要求。我国的《物权法》在2007年实施,明确要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坚持集体所有制,首先要搞清楚谁是成员,这是法律的要求。二是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三个权利: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一个村有好多人在住,按照现行政策,是成员的,才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相反,在村里住,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是村里居民,就不能享受上述三个权利。三是现实要求。在很多城中村、城郊村,经济条件好,企业多,集体资产很多,收益分配很好。结果出现本村的女孩不愿意嫁出去,外村的女孩希望嫁进来的情况,还会出现老人投靠子女的情况。这样,村里进来的人越来越多,就稀释原来每个人占用的资产份额和年底分配份额。更重要的问题是有的户人口增多,有的户人口减少,每户人口的不均衡变动,就导致矛盾出现。因此,不解决成员问题不行。另外,一些外来人口在村里落户一段时间后,也会开始主张经济权利,这也导致农村矛盾增多。所以必须解决成员确认问题。四是农村“三块地”(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的基础。目前,农村承包地政策清楚,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使用权,具体就是给农民确权颁证,但有一个问题没解决,就是如果一户将来娶儿媳妇生了孩子,向集体索要承包地,给不给地,姑娘出嫁或老人过世,要不要抽地?不解决这个问题,土地长久不变就难落实。再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入市,不搞清楚土地的主人,谁将土地入市呢?即使入市增值了,收益又分给谁呢?所以必须解决成员问题。还有宅基地问题,现行政策是一户一宅,如果一个村经济发展了,大量外地人口迁入居住,难道每户都给一块宅基地吗?农村的好多矛盾和问题,就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确定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目的,就是确认现有资产谁有一份,谁能参与集体经营收益分配。谁来确员,怎么确员?《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这次确认成员,要由农民民主协商确定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确员,要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由各户民主选举成立领导小组,做好三件事。首先是组织农民协商确认成员的时点,截止到哪天算成员。其次是明确确认成员的条件和标准。关于成员标准包括,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原集体成员家庭合法衍生人口、合法移民等。第三确定确认成员的程序。对每个家庭提供人口信息,逐个核对,对核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来成员家庭新增人口算不算成员?《意见》要求,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就是说,这次确认成员后,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不再天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确定的时点,确定为成员的,有资格享受一份集体财产。过了这个时点,新增的人口,只能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份额,才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获得成员身份。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知道助人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选择一种姿态,让自己活得无可替代!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金寨县果子园乡 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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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宅改组〔2016〕11号
&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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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金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意见
【字体:】
金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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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合理、合情、合法的原则。
(二)民主决策、群众意愿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乡风民俗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保护权益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至今。
(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子女(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入人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
(五)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及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2015年7月21日及以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人员;2015年7月21日前已被招、录、聘用的,按原有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2.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入镇务工经商、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或计划生育奖励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村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分别在梅山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导监督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县农业、公安、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七、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九、本意见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4日
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主办&&中共金寨县委宣传部承办&&Email:&&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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