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3美元是多少美元兑换人民币方法

从强硬到柔软,人民币的国际化身段_网易财经
从强硬到柔软,人民币的国际化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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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09年最后一个月,人民币更显稳健。汇率在依然承受着外部升值预期压力的同时,也思索着今后的走向。
汇率形成机制比汇率更重要
尽管在央行行长日的一次公开讲话中提及中国货币政策紧盯的目标之一是国际收支平衡后,人民币远期合约一度创下一年来最大升幅,但观察过去15个月人民币汇价保持平稳的趋势,以及中国外汇储备中有七成是美元资产的现实,人们普遍估计至少在本年度结束前,人民币汇价仍将保持现有汇率水平。而由于受出口仍然疲弱及热钱的流入等因素持续困扰,2010年人民币升值幅度,必然仍要视乎国内经济状况及外围市场表现。
的稳定,始终只相对于美元而言。历史数据表明,自2008年9月份以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就一直稳定在6.83左右,2009年来人民币兑美元微升约0.2%。在既往约15个月里,人民币汇率基本随美元起伏变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晓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会长余永定、中国社科院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丁志杰等著名学者也都提出,在世界各国携手走出金融危机的2009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维持平稳态势,有利于减少外贸对国内经济的不利影响,也有助于保持外储投资的价值稳定。
但面对美国和欧盟密集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或制裁手段连续施压人民币升值,中央政府一再重申坚持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的政策,强调中国在发挥市场作用确定人民币汇率的同时,把人民币汇率基本维持在合理、均衡的水平。其理由是,尽管2009年中国经济增长逐渐回升,但这主要由投资推动,贸易贡献还为负值,要求人民币升值不符合中国经济现状和利益诉求,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应该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央行发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提出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这是人民币平稳运行趋势中透出的最新气息,表明央行有可能促进对汇率政策、汇率形成机制的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完善,以使其更具弹性。
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什么?刘煜辉认为,关于人民币汇率,解决之道一定要超越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本身。人民币汇率的困境只不过是投资和消费内部失衡的一个必然结果,而不是原因。
“只要投资主导的经济继续,实际汇率就会继续冒虚火。”刘煜辉强调,人民币汇率改革一定要与国内结构调整统筹结合。在一个价格存在系统性扭曲的经济体中,根本不可能评估名义汇率到底要升多少,升得够不够,只要资源依然按政府的行政意志而配置,均衡汇率对于这样的经济体就没有太大意义。
增强外储消化力
2009年,高额外汇储备更加困扰着中国的决策者。
根据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10月末,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7989亿美元,仍是美国最大债主。
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是,虽然遭遇金融危机影响,中国贸易顺差额有所下降,但随着经济的逐步复苏,贸易顺差额有可能恢复到金融危机前的状态,而外汇储备消化的速度暂时还赶不上吸收的速度。问题的根源就在于高额的外汇储备与贸易结构有很大的关联。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外储投资结构调整被认为是一个重要方向。但由于以美元计价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的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动摇,中国对美元资产结构的调整显然是个中长期的趋势。
外汇局局长也指出,外储投资分散化是中国长期以来的方针,中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特别是贸易投资的比例来做好分散化,但分散化并不意味着有短期的波动,因为外储总量非常的大,因此结构调整肯定会是非常平稳的过程。
长远来看,人民币以及加大国际投资被认为是有效的方法。除此之外,也有主张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国内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有效拉动消费,扩大内需。
然而由于中国外储增持美国国债的风险越来越大,关于美国国债的消化方式,业界人士提出诸多建议。最近,国内“债转股”呼声又起,并认为是化解美国国债危机的良策。
但多数学者认为,尽管继续增持美国国债未必符合我国的切身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存量国债进行“债转股”,郭田勇教授认为,“债转股”绝非国债避险与增值的出路。“债转股”等同于取消债务。一味进行“债转股”,只能使中国陷入另一个困境。郭教授建言,面临巨额外储,还应致力于调整中国经济增长结构,适时购进战略物资,坚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逐步缓解中美结构性矛盾,并要求建立一个具体可行的补偿机制以保证我国投资美国国债的安全,使持有美国国债成为中美关系的“稳定器”。
未来10年对中国最重要
因为感受到外汇储备的安全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中国希望可以通过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加强外汇储备的安全。周小川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建议公诸于世引起强烈反响。但投石问路之后,再无更多举措,国际关注度也随之降低。余永定对此显得颇有些惋惜:“中国丧失了在国际经济体系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增加国际影响、提高软实力的一个少有机会。”
目前中国兴趣更多的是人民币国际化和参与区域货币合作。国际化的身段正在变软。而一旦人民币国际化成功,成为主要的储备货币,国际货币体系中就会出现三种及以上多种货币共存的状况,形成对美元的一定程度的制约。不过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注定是一条充满荆棘之路。
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终于正式开闸。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共5市被列入首批试点城市,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随即展开。
虽然在随后的推进过程中,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似乎“叫好不叫座”,一度遭“冷遇”,但学界认为,从形势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总体上还是成功的,“现在贸易量不是很大,也是正常现象,因为是否用人民币结算不是单方的事情,还要看外国贸易方愿不愿意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有预测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一定会不断上升,这场危机使其他货币地位遭到了削弱,而人民币则保持了一贯的稳定性,另外人民币国际货币的有效特征也将凸显。”
当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届时,这一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中绝大部分商品将实行零关税,业内人士表示,在这一区域推广人民币使用,可以减少美元波动在东盟地区的影响,这将成为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的契机。
不仅仅在贸易领域加快区域化步伐,人民币在债券领域的国际化也在积极推动。亚行日宣布在中国发行10亿元人民币的“熊猫债券”。业界人士认为通过债券的对外开放,有利于拓宽东亚地区市场参与者的投融资渠道,促进东亚地区国家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融合。
2009年以来的一系列举措和安排,让人们看到了日渐清晰的人民币国际化路线图。
8月末,央行与国际组织达成协议,中国将以人民币购买不超过50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券。9月28日,财政部在香港发行60亿元人民币国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大陆以外地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主权外债。在此之后,海外公司发行人民币股票或债券,建设人民币的离岸市场,加强人民币的投资增值功能等,均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步伐。
尽管人民币国际化被认为既是对中国的挑战也是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承担的责任,但余永定认为,如果一方面人民币并未成为一种存在巨大外部需求的国际货币;另一方面中国丧失了对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控制,那将是一种巨大危险。而如果区域货币会取代人民币,最终成为国际货币,也就谈不上人民币的国际化了。
当人民币更加国际化之后,如何再分开管制本外币或者内外汇率,这对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秘书长王建所说,人民币对内贬值,但对外国货币还是升值的,为什么有这种情况?是因为货币放多了一定对实物贬值,最终这个世界谁掌握了最大的物质生产的能力谁就赢,所以未来十年是对中国有利的,我们应该把握住这个好时机。
本文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商灏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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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审批事项 / 综合政务
名  称: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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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效  力:
发布机构: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向申请人送达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理时限:
(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40个工作日;
(二)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样式、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北京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张三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印
2015年3月8日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北京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张三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印张三丰
(正确填写方式:加盖公司公章)
2015年3月8日
常见问题解答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在哪里获得?
答:可以在业务现场领取,也可以在直属海关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登记日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组织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海关业务联系人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所属报关人员)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经济区划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一般经济区域
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
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经营类别名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
临时注册登记
无进出口经营权加工生产企业
出口监管仓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14、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不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保税仓库、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填。
15、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经济行业”)
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填《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身份证件名称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
临时身份证
外国人居留证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的号码。
19、海关业务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20、移动电话:填写海关业务联系人的移动电话。
21、固定电话:填写海关业务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固定电话没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
22、上级单位名称:上级单位指企业,不填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23、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对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24、与上级单位关系: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填写:
与上级单位关系
25、出资者名称:出资者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名称,出资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
26、出资国别:填写出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27、出资金额:填写认缴出资金额。
28、出资金额币制:填写出资金额的币制。
29、报关人员身份证件比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求填写。
30、报关单位根据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人员备案具体业务需要,可以分开使用两个表格:如仅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仅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的,只需要单独填写并打印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相关部分。
31、出资者或者所属报关人员数量超出表格容量的,可按相同格式添加。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没有的不填)
北京市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地址
北京市XX区XX路88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登记日期
2015年1月1日
进出口企业代码
123456北京市顺义区
06综合保税区
123国有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组织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海关业务联系人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2015年3月8日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所属报关人员)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没有的不填)
北京大福来公司(正确:北京市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中文全称)
工商注册地址
北京市XX区XX路(正确:北京市XX区XX路88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登记日期
2015年1月1日
进出口企业代码
123456北京市顺义区福利镇福利村
(正确:填写列明的地区代码和行政区划名称)
福利镇经济开发小区
(正确:填写列明的区划类型:06综合保税区)
123国有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组织机构类型
(正确:填写列明:12公司)
生产型企业
(正确:填写列明的1234制糖)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海关业务联系人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2015年3月8日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所属报关人员)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备案□变更□注销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答: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要加盖公章?
答: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公章。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里的“行业种类”怎么填?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进行填写。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撤销、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
(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请详见附件1);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请详见附件1);
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保税仓库申请书》(请详见附件2);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请详见附件2);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者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13项单证可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八、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可行性报告;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6)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3.许可的延续。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撤销。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5.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出口监管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4)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5)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条件的。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可行性报告;
(3)《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6)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保税仓库的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保税仓库的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撤销。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5.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
(2)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
(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注销保税仓库的,企业应提交: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仓库主管海关收到注销申请后,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九、办结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保税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3、《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仓库所在地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
3、《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日照 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李××
2015年5月18日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地址
出口监管仓库面积
出口监管仓库类型
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出口监管仓库
主管业务联系人
出口监管仓库
开户银行及帐号
出口监管仓库的
工商营业执照及编号
申请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事由: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
(1)仓库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名称;
(2)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地址;
(3)面积: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面积;
(4)类型:填写出口配送型或国内结转型;
(5)仓库负责人: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主管业务员: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的具体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开户帐号;
(8)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
(9)申请建库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地址
×××市×××区×××路×××号
出口监管仓库面积
×××平方米
出口监管仓库类型
出口配送型
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0633-××××××
出口监管仓库
主管业务联系人
0633-××××××
出口监管仓库
开户银行及帐号
工商银行,帐号:62×××××××××
出口监管仓库的
工商营业执照及编号
330××××××××××××
申请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事由:
为存储本公司要实际离境的出口货物,特申请建设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在其初次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有漏填仓库类型的情况;(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五条);
2、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设立申请材料中不提供企业成立批文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第二章第十条(四));
3、租赁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未提供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第二章第十二条(五));
4、变更环节,企业变更仓库地址和面积的,未提交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 保税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保税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保税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保税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保税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日照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 ××××公共型保税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李××
2015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仓库负责人
主管业务员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建库事由
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
(1)仓库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名称;
(2)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地址;
(3)面积/容积: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面积,若申请的是液体保税库则填写容积;
(4)仓库负责人: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5)主管业务员: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
(7)税务登记证编号:填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税务登记证编号,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号;
(8)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的具体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开户帐号;
(9)申请建库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公共型保税仓库
×××市×××区×××路×××号
×××平方米
仓库负责人
0532-××××××
主管业务员
0532-××××××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0××××××××××
税务登记证号
2300××××××××××
开户银行及帐号
工商银行,帐号:62×××××××
申请建库事由
为存储保税货物,特申请建设公共型保税仓库。
1.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二))。审批发现有企业在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单独列明有仓储经营权,驳回材料建议其增项;
2.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在其初次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往往遗漏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未在网上备案。(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八));
3.保税仓库变更环节,企业有时不提供可行性报告;(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二));
4.保税仓库注销时,企业有时不出具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一))。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答: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要加盖公章?
答: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是否必须提交吗?
答:企业若已提交载有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可不提交。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函》;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具备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证明文件;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九、办结时限:
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总署文件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文件流转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渠道: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1、“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不全、申请免税店类型错误等。
常见问题解答
1、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免税店吗?
答:不可以。
2、申请设立免税商店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答:(一)《申请函》;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具备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证明文件;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4、申请设立免税店办理流程?
答:(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5、申请设立免税店办结时限?
答: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6、申请设立免税店收费标准?
答:不收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管场所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 (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 八、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 (二)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海关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 (三)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 九、办结时限:自出具《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
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海关:
现我公司拟在 XX省XX市XX区(镇)XX号设立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特提出申请。
请批准为盼。
(1)公司基本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5)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6)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账册制度。
&&&&&&&&&&&&&&&&&&&&&& 申请企业(公章)
公司基本情况
监管场所名称:_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___
所属口岸:___如实填写__________批准机关:__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___如实填写________企业名称:_企业完整名称________
场所面积:____如实填写________企业性质: _如实填写__
申请业务范围:_______如实填写___注册资本:如实填写____(万元)
监管场所地址:__ XX省XX市XX区(镇)XX号邮政编码:__如实填写__
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___如实填写__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_____如实填写___
社会信用代码:如实填写
《营业执照》编号:____如实填写___《税务登记证书》编号:如实填写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如实填写___
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有或无
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__如实填写,若“无”则填“无”_____
场所所有权情况:自有[&& ]租赁[&& ](所有人:_如实选择并填写)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一)未完整填写公司名称及具体地点;
(二)未清楚填写监管场所类别及名称;
(三)“公司基本情况”中有漏填或不填的项目;
(四)未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填写日期。
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变更?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规定的范围。
2、经营企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0日,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二、适用范围:办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三、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93号和第19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94号和第198号修订)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六、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见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见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二)海关进行初审,复审;
(三)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
九、办结时限:申请进境物品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经批注的《申请表》。
十二、受理机构: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样表、填写说明、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__________
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物品批文号
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Permit No. of Article
联系电话进/出境进出境口岸
Telephone Entry/Exit Entry/Exit Port
起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
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Region) Port of Loading/Delivery
运输方式(水路铁路汽车航空邮政其它)&&&&&&&&& 运输工具名称
Means of Transport: (water& rail& road& air& mail& other) Carrier’s Name
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
Voyage/Flight No. Bill of Lading No. Number of Piece(s) Gross Weight (kg)
以下内容可由受托方填写
The following may be completed by the party entrusted
进/出境日期年月日包装种类体积标箱数
Date of Entry/Exit YearMonthDate Type of Package Volume Number of TEU
内包装件数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Quantity of Inside Packages Agency/Agent and Customs Code/ID No.
本机构申请进/出境下列公用物品,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We, the undersigned organization, hereby apply for the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the following articles for official use and guarantee that all our declaration is true.
填表说明:(带*项目必须填写)
*1. 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经中国海关备案审定后的机构名称和海关十位数代码。
2. 物品批文号:填写相关部门批准进出境禁限物品的批准文号,无禁限物品的免填。
*3. 电话:境内联系电话。
以下内容按提货单填写(进口物品带*项目必须填写,出口物品如已取得场站收据等货运单据必须填写,如尚未取得相关货运单据可暂缓填写)
*4. 进出境:进境、出境、其他(写明原因,如报废等)
*5. 进出境口岸:物品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6. 起运/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请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运抵国(地区)的中文名称。
*7. 装货/指运港:装货港指进境物品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境物品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请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
*8. 运输方式:水路运输; 铁路运输; 汽车运输; 航空运输; 邮政运输; 其它运输(须注明具体方式)。
注: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物品,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如航空运输;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公用物品,应填报其它运输。
*9. 运输工具名称: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或船舶英文名称;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航空运输免予填报;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其它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旅客随身携带公用物品,填报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名称。
*10. 航次(班)号: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航空运输免予填报;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旅客随身携带公用物品,填报旅客所乘运输工具的航次班号。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11. 提运单号: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汽车运输免予填报;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12. 件数: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
*13. 毛重(千克):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ross Weight (kg): ances nsport or exportation. 14. 备注:需向海关说明的其它情况。
*15. 进/出境日期: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填申报日期。
16. 包装种类:请选择以下一种包装填报。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其它。
17. 体积: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18. 标箱数:标准集装箱数量(散货填报为“0”,1个20呎集装箱填报为“1”,1个40呎集装箱填报为“2”,以此类推)。
*19. 内包装件数:内包装箱(如纸板箱)件数。
20. 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代理公司申请的填报代理公司名称及海关代码;委托他人申请的填报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以下内容按装箱清单、发票填写(带*项目必须填写):
21. 项号:物品序列号。
*22. 物品税号:公用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填报。
*23. 物品名称:物品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汽车申报为:车辆牌名(如捷达、佳美等)+排气量(以“CC”为单位)+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车架号,旧车应在车辆牌名前加“旧”字,新车不加。
24. 规格/型号:如普通电视机应申报荧幕尺寸,冰箱应申报容积数,汽车申报型号,如E320、750I等。
*25. 数量:按发票所列数量填写。
*26. 单位:按法定计量单位填写。
*27. 币制:按发票币制填写。
*28. 总价:该项物品的总价值,须与发票一致。
*29. 首席代表签名:由首席代表按经海关备案的签字样式签署。
*30. 机构签章:机构经海关备案的签章。
*31. 申请日期:向海关呈交申请表的日期。
32. 附页数:附页总页数(不含申请表页,无附页的填“0”)。
Instructions: (Items marked with “*” must be completed.)
*1. 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10-digit code approved and recorded for file by China Customs.&&
2. Permit No. of Article: Indicate the serial number of permit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approving the importation/exportation of restricted and prohibited article(s). Leave this item blank if no such articles are involved.
*3. Telephone: Telephone number in China.
Complet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Bill of Lading. (As for the inward articles, the items marked with “*” must be completed. As for the outward articles, if such shipping documents as dock receipts are available, the marked items mu if not available yet, the completion may be made later.
*4. Entry/Exit: Indicate entry, exit and other. If “other” is selected, reasons such as “scrapped” shall be stated.
*5. Entry/Exit Port: The name of the Customs port within China’s Customs territory where the actual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of relevant articles is effected
*6. 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Region: Departure country/region refers to the original starting country/region from which the import goods are directly consigned to China’s Customs Territory. Destination country/region refers to the country/region to which the export goods are directly consigned from China’s Customs territory. In case there is no actual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fill in “China” in this item. Give the corresponding name in Chinese for the 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region in conformity with 《Country/Region Code》 prescribed by China Customs.
*7.& Port of Loading/Delivery: The port of loading refers to the last overseas port where the import goods are loaded before their arrival in China’s Customs Territory. The port of delivery refers to the final foreign destination port to which the export goods are consigned. In case there is no actual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fill in “within China’s Customs territory” in this item. Give the corresponding name in Chinese for the port in conformity with “Port and Route Code” prescribed by China Customs.
*8. Means of Transport: T or other (to be specified).
Note: For those inward or outward express parcels by non-mail, give the actual means of transport such as “air”. As for articles for official use carried by inward or outward passengers, indicate “other”.
*9. Carrie’s name: For water transport, give the number or English name of the vessel. For rail transport, give the carriage number or the transit receipt number. For road transport, give the license plate number of the cross-border vehicle running in China. For air transport, no record is needed. For mail consignment, give the number of the mail parcel form. And, for “other”, give the specific means of transport. As for the office appliances carried by inward/outward passengers, indica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that the passenger takes.
*10. Voyage/Flight No.: For water transport, give the voyage number of the vessel. For rail transport, give the date of entry or exit of the territory. For road transport, give the numeric eight-digit date of entry or exit of the cross-border vehicle. For air transport, no record is needed. For mail consignment, give the date of entry or exit of the territory. As for the office appliances carried by inward/outward passengers, indica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that the passenger takes. No entry of this item is needed for various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
*11. B/L No.: For water transport, give the B/L No.. If there is a house B/L, give the import or export B/L No. plus “*” plus house B/L No.. For rail transport, give the waybill No.. For road transport, no entry is needed. For air transport, give “MAWB No. plus “__”(underline) plus HAWB No.”. Give MAWB No. if HAWB is not available. For mail consignment, give the number of the mail parcel form. No entry of this item is needed for various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
*12. Number of pieces: Give the number of pieces as shown in the B/L or Dock Receipt.
*13. Gross Weight (kg): Give the number of pieces as shown in the B/L or Dock Receipt. The unit of measurement is kilogram. Indicate “1” for the weight less than one kilogram.
ross Weight (kg): ances nsport or exportation. 14. Remarks:& Other explanations necessary for the Customs.
*15. Date of Entry/Exit: Give the date of entry or exi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carrier. In case there is no actual entry or exit, give the date of declaration.
16. Type of Package: Indicate one of the following packages: wooden case, carton, barrel, bulk, pallet, bag or other.
17. Volume: Give the number of pieces as shown in the B/L or Dock Receipt. The unit of measurement is cubic metre.
18. Number of TEU: The number of standard containers (“0” for bulk cargo, “1” for one twenty-foot container and “2” for one forty-foot container, and so on.)
*19. Number of Inside Package: The number of inside packing cases such as cartons.
20. Name of the Party Entrusted and Customs Code (ID No.): The name and Customs code of the agency entrusted to make the declaration or the name and ID No. of the person entrusted to make the declaration.
Complet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packing list and invoice. Items marked with “*” must be completed.
21. Item No.: The Serial number of the article.
*22. Tariff Code: Complete this item with the 8-digit tariff code of the article for official use according to《Customs Tariff Nomenclature for Imports and Exports of the P.R.C.》
*23. Descriptions: The standard Chinese commercial name of the article. Automobiles are required to be declared as “brand (e.g. Jetta, Camry etc.) + exhaust capacity (measured by “cc”) + type (e.g. cross country vehicle, sedan car, etc.)+ VIN. As for used automobiles, indicate “used” before the brand whereas for new ones, no indication is needed.
24. Specifications/Model: For the common TV set, the screen size shall be declared, for the refrigerator, its capacity measured by litre, and for the automobile, its model such as “E320” or “750I” etc..
*25. Quantity: Give the quantity as shown in the invoice.
*26. Unit: Give the quantity of un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fficial measuring system.
*27. Currency: Complete the item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urrency applied in the invoice.
*28. Total Value:& The total value of the article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n the invoice.
*29. Signature of Chief Representative: Signed by the Chief Representativ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ignature specimen recorded with the Customs.
*30. Seal of Organization: The seal of the organizatio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eal specimen recorded with the Customs.
*31. Date of Application: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this application form to the Customs.
32. Page(s) Attached: The total pages of the attachment, not including the page of the application form. If there is no attachment, indicate “0”.
Customs Serial No.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IMPORT/EXPORT OF ARTICLES FOR PERSONAL USE
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年月日
Applicant’s 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Sex NationalityDate of Birth YearMonthDate
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住址
Organization and Customs Code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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