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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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与适用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6:30:18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系诈骗罪的特殊规定,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是对方当事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
2015年9月,被告人章某在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结识欲购买商品房的陆某、张某夫妇,后章某利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2200弄马桥景城乐康苑项目销售员的身份,谎称有较便宜的房源但需支付“转让费”,于当月19日至23日从陆某、张某处骗得2.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章某虚构其有权代表公司并以低于市场价的折扣价出售闵行区银春路2200弄52号1301室房产的事实,与陆某、张某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章某又欺骗陆某、张某,用从他处借得的POS机让陆某、张某刷卡支付房款,于当日及次月14日骗得陆、张二人819,250元。章某嗣后将上述款项套现后用于赌博等挥霍并离沪逃逸。
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章某所在单位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弥补了陆某、张某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章某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8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章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章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第一节事实中章某收取客户2.5万元属于违规收取“红包”,不构成犯罪;第二节事实中,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该由公司收取的房款,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先后骗取他人钱款共计84.4万余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全案案情,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章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人章某以支付“转让费”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取2.5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第二,被告人章某与被害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骗取81万余元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以支付“转让费”为由骗取2.5万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客户给予房屋销售员一定好处费以求挑得性价比较高的房源的情况并非罕见。本案中,被告人章某以支付“转让费”为由骗取被害人2.5万元的行为性质,应作如下分析:
(一)构成犯罪
1.被告人章某收取的是“转让费”而非“好处费”。章某谎称可将其他客户原先预订的房源转让给被害人,由于订房的时间较早,价格比当前市场价要便宜,故需支付“转让费”给上家。章某自称作为中间人只拿点辛苦费,被害人支付给章某钱款的用意是付给上家获取房源而不是给章某“好处费”。
2.被告人章某行骗在前,被害人上当在后。上述钱款并非被害人主动交予章某让其去帮忙找房源,而是章某在接待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称可以找到便宜房源,但要支付上家一定的转让费。被害人表达意向后,章某又假意与不存在的上家商量要求被害人支付8万元转让费,后经讨价还价最终收取被害人2.5万元。
3.收取钱款的去向。被告人章某收取上述钱款后根本没有用于为被害人寻找便宜房源,而是用于自己赌博挥霍。
综上,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钱款,其行为应以犯罪论处。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
1.该节事实发生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本案共有两节事实,第一节事实是找房源,第二节事实是签合同。被告人章某均是利用被害人欲购买商品房并以较便宜的价格购买商品房的心理实施诈骗行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节事实即骗取被害人2.5万元时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具备买卖商品房的初步意向,找房源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故该节事实也应认定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
2.本案两节事实具有连续性,应以一罪论处。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章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转让费”;再将计就计,用不可能获得公司确认的折扣价欺骗被害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骗得数额巨大的首付款。章某的两节行为均发生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无二致,公诉机关以是否签订合同为界限将章某的第一节事实认定为诈骗罪,属于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3.该节事实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也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诈骗罪一般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当前,买房可能是普通公民一生之中最大的一次市场交易行为。公平、诚信应是市场行为的基本规则,交易的安全更是房地产市场这一特殊领域的根本要求。本案该节事实中,章某通过虚构便宜房源骗取钱款并使被害人堕入陷阱,继而得以实施后续诈骗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危害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骗取对方8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至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诈骗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合同诈骗20万元至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上述事实的定性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一)非法占有的是被害人钱款而非公司收取的房款
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故意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款,而非侵吞公司的财产,其主观上也明知一旦被害人将钱款打入公司账户,就难以转出予以侵吞。客观上章某用借来的POS机欺骗被害人刷卡付款,让被害人误认为房款已支付至公司账户,实际上涉案的两笔房款合计81万余元均由章某直接从被害人处骗走,从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也从未掌控过上述钱款。章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二)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属于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章某作为房产销售员,有权代表公司向客户销售房产。公司为了提升业绩,会给予销售员一定的折扣授权,但严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通常只有一到两个百分点。对于公司的相关规定,章某是明知的,但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价格比公司定价优惠了15%以上,根本不可能得到公司的追认。章某实际上是利用销售员的身份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钱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公司为被害人弥补损失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已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殆尽,其亲属也无力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章某任职的公司另行安排了房源,同时将被害人遭骗的钱款折算成新房源房款,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章某所任职公司的后续处置工作属于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
【案例索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271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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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假借在某某网上购买二手车,诱骗有意出卖车辆的被害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郭再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日,被告人郭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路某的牌号为苏S76xx东南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66元。日,郭某使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为牌号为沪A7xxx8的奥迪牌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并让李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某车款伍拾万元整”的收条。在双方报警后,车辆由李某开至公安机关,并被扣押。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51232元。同月2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分歧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律师评析】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更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详言之,第一,从行为方式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利用了合同形式。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对方率先履行交付财物等合同义务,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从侵害法益分析,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主要侵犯了个体公民的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从行为发生领域分析,诈骗罪行一般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行多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在公开市场上,行为人往往假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借机诱骗对方当事人率先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则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认定辨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环节是合同。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马成律师赞成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而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故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虽然,现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但其关于经济合同概念的规定能够为我们对经济关系中合同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马律师认为,在解释合同诈骗罪时,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经济合同概念清晰,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明确的犯罪认定标准。据此,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可以与经济合同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倘若舍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势必导致难以直观地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利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马律师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如前所述,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郭某与路某、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与李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与路某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郭某利用买卖合同诱骗路某及李某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二是郭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某某网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路某及李某通过某某网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某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三是郭某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某某网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郭某在某某网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综上所述,应认定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平凡的水果世界,平凡中的不平凡。 今朝看水果是水果 ,看水果还是水果 ,看水果已不是水果。这境界,谁人可比?在不平凡的水果世界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正月是农历新年的开始,人们往往将它看作是新的一年年运好坏的兆示期。所以,过年的时候“禁忌”特别多。当然,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不一样,过年的禁忌也是不一样的。
庞凤山情感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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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点击数0&&&&【案情】日,被告人李某与史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二人合伙出资购买钻井设备经营钻探生意,其中,史某出资15 万元。当日,两人到某探矿厂郭某处定购钻机,由史某缴纳定金1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在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与妻子闹离婚不再外出打井为由分三次从郭某处把史某预交的定金15万元骗走。后被告人李某还以购买打井设备附件、外出考察揽活等为由,两次从史某处骗取现金共5万元。被告人李某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旅游、吃喝玩乐挥霍掉后逃匿,直至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分歧】关于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仍有许多区别。&&&&一、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二、犯罪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与方式多种多样,没有限制。&&&&四、犯罪土壤不同。合同诈骗罪仅见于经济活动,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诈骗罪作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多发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简单来说,一个犯罪行为要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有三个必备的条件。第一,必须有合同。此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指的是具有实质交易内容,能产生市场利润结果的经济合同,而不单单是具有“合同”、“协议”的形式和外衣,而实际上规范非经济活动的文书。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执的方法等。第二,合同是否具有书面形式在所不问。第三,被告人诈骗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人,即对方当事人。&&&&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史某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两个及两个以上公民订立合伙协议即成立合伙。合伙协议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的,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是一种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签订的特殊合同,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如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这里的“等”字应当包含合伙协议。因此,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伙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合同法。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史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合同的要求,且被告人李某诈骗的对象是其合伙人史某,并不是其购买钻机的卖家郭某,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诈骗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而是一般类型的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秦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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