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参与新三板散户能买吗有哪些规定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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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参与新三板业务交易,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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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与新三板业务交易需要到证券营业部开通权限,直接在交易系统里购买就行了。 详细情况还可直接咨询金斧子在线客服。
带好身份证、股东卡去证券营业部开通新三板账户后参与新三板股票买卖。
新三板企业定增项目,欢迎QQ或者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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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散户新三板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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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投资者开户条件1、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然人投资者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股票、基金
股龄2年,账户资产有过500万,才能开通,另外买到好票才是最重要的
普通散户开立新三板的话 需要你带上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然后在开户之前5个交易日 内账户的日均资产是500万
需要提前有证券股票炒股账户
并且有交易
最基本的500万门槛,2年投资经验,其他都好办!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有交易日限制的,有的是一周三次,有的是一周一次,不一样
需要证券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外面很多为了拉客户进行垫资开户的,目前已经被叫停,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很多公司开始直接送账户了!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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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各方迅速对此做出反应,认为这是第二波政策红利,「读懂新三板」(微信公众号: ddxinsanban)也第一时间做出全面解读。
市场期待已久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终于发布。
朋友圈到处都是各种消息和解读,市场有声音认为这是第二波政策红利的开启,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第一波政策红利的延续,甚至有声音认为后续还要看具体动作,谨防雷声大雨点小。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抛开大方向的争议,「读懂新三板」试图用18句话解读证监会政策全文的所有细节。以下全文除标题外,凡未标记为「读懂新三板」解读的,皆为政策原文。
一、我很重要
1、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 ,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读懂新三板」解读:不管怎么玩,新三板都是全国第三大证券交易所,和上交所、深交所平起平坐。
2、研究推出股转系统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
「读懂新三板」解读:以IPO为梦想的好企业不要怕,先来新三板待着只有好处没坏处,至于未来怎么转板,再议。
3、建立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读懂新三板」解读: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公司,快来新三板上市啊。
4、现阶段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读懂新三板」解读:想继续保持制度优势?现阶段千万别把散户放进来。
二、让天下没有难做的融资
5、探索放开对新增股东人数的限制
「读懂新三板」解读:挂牌即定增将取消35人限制,转板可以走此路。
6、公司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可通过询价或与投资人协商确定 ,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读懂新三板」解读:通过股票发行进行利益输送会被监管?
7、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 ,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
「读懂新三板」解读: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再融资更便捷。
8、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
「读懂新三板」解读:这块市场一直做得不够好,再不弄怕是要被抢走。
三、券商的动作可以再大点
9、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
「读懂新三板」解读:做新三板业务的同志们要升官发财了?
10、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
「读懂新三板」解读:同上,新三板产业链即将大爆发。
11、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 ,可以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
「读懂新三板」解读:笼络各地诸侯。哥们,友军的干活。
12、开展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应建立有别于自营业务的做市业务体系,考核指标不得与做市业务人员从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资损益挂钩 。
「读懂新三板」解读:自营部门做市的券商,今年年终奖还发不发?
四、分完层,后面差异会不小
13、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 ,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 ,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 ,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 ,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 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读懂新三板」解读:以后上市公司自我介绍,第一句话估计不是&我们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而是&我们是XX层公司&,差异之大,各位尽可想象。
五、机构投资者快来接盘
14、坚持全国股转系统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发展方向。
「读懂新三板」解读:在此重申,散户我们是真惹不起。
15、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推动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读懂新三板」解读:接盘就靠你们了,此处应有掌声。
六、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16、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 ,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 。
「读懂新三板」解读:小散户大爷们,求你们了,千万别来。一篇公文里变着法子说几次,跪了。
七、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17.加大对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培训,对信息披露、股票发行违规以及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等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读懂新三板」解读:我们连单老板都约谈了,你懂的。
18、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 ,确保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读懂新三板」解读:今年是新三板推向全国第几个年头了?天干物燥,小心火烛啊。
「读懂新三板」还整理出各大卖方的观点,供各位参考。
1、流动性会改善?还是好企业流动性本来并不差?
「读懂新三板」提醒您,各大卖方观点近乎一致,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场之前,新三板主要是以存量资金活跃为主。不过,民生证券认为2%的企业流动性要好于A股均值,因此流动性的根本不在交易制度。 民生证券:不降低投资者门槛,流动性就起不来的说法是谬论。新三板市场的换手率呈现两极分化的特点,目前新三板有2%的企业(也就是80多家)流动性要好于A股均值。决定股票流动性的根本在于标的本身,交易制度只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广证恒生:流动性问题的解决是个长期过程,当前主要还是存量资金活跃为主。 中信证券:不实行竞价交易,对市场造成的心理冲击正在减弱。新三板在交易制度方面的改革将放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这有助于提升市场流动性,并减少极端交易价格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2、分层一定会提升估值吗?
「读懂新三板」提醒您,申万宏源认为分层带来的估值变动未必可以持续,更未必能够兑现;安信证券则认为,投资者应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公司。 申万宏源: 分层确实会提振市场情绪,也会加速公司分化,但分层短期不对接太多政策安排,且分层定会动态调整,因此对于单只标的,仅仅由于分层带来的估值变动未必可以持续,更未必能够兑现。 民生证券:分层分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现行情况来看,先分层两层后,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3、&实质的转板&已经开启?还是预期不宜太高?
「读懂新三板」提醒您,申万宏源认为不宜对转板预期太高,民生证券则认为&实质的转板&将开启,类似&介绍上市&。 申万宏源:明确新三板独立但非孤立的市场地位,&研究推出&转板试点,我们认为不宜对转板预期太高,转板当前没有法律障碍,但注册制实施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转板。 民生证券:新三板公司向创业板转板机制将突破现有&形式上转板&的窠臼,实现&实质的转板&。此前已经实现转板的12家公司只是&形式上的转板&,即在新三板摘牌,通过IPO,增量发行完成后到交易所上市;而&实质的转板&则是以挂牌存量股份直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类似&介绍上市&。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创业板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专门接纳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此种方式实施的前提是降低财务指标等发行条件,即IPO方式;二是转板企业不通过发行,只通过交易所之间转板,即在新三板通过定增和交易,股权分散程度等指标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实现转板。前者需要修改证券法为前置条件,而后者的前置条件为公开发行。 放开顶层的挂牌企业发行股票35人的限制,也就是允许公开发行,这为第二种情形的转板提供了前置条件。如果新三板转板创业板政策在战略新兴板推出之前就落地,那么可以预见,创业板将分流一部分优质新三板公司。原先计划登陆战略新兴板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到创业板上市。 安信证券:新三板公司转创业板的试点制度的推出超市场预期。转板试点的推出将促成新三板和主板、创业板之间的互联互通。目前符合转板条件的公司不少于300家。 我们预计三类公司受益程度较大:1.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公司;2.被低估的新三板公司,目前市场上甚至有较多的低于做市商定增价的公司及大量定增破发的公司值得投资者注意;3.存在转板可能性较大的公司。
「读懂新三板」是新三板第一媒体,由资深金融人和资深媒体人创办,微信公众号ddxinsan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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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上)
关键词: 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法
内容提要: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说新三板是依据《证券法》设立的,但其实除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1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新三板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可以说,一旦新三板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的正常发展,这是一种“法律漏洞”。“任何法律秩序都有漏洞......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地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对于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填补,也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官续造进行填补。但是,新三板的很多纠纷都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官没有法律续造权,因此,我国的,法律漏洞大都通过“立法”(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法规或规章)来填补。为了新三板的健康发展,我国有必要创制新的、专门的法律为新三板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新三板挂牌公司也不能公开发行。《证券法》对新三板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需要修改《证券法》甚至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暂简称“新三板监管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本文第一部分论述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第二、三部分论述现行《证券法》的“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及其对新三板市场的不适用性,第四部分提出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的对策建议,第五部分论述“新三板监管法”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中国的纳斯达克”,但纳斯达克市场已不再是创业板,而是成了主板,因此,新三板不是“纳斯达克”2。新三板就是新三板。新三板的模式是独特的,在全世界范围内找不到先例,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创新、自主创新,因为新三板市场是一个不同于现有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特殊市场。
。新三板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它们具有规模小、资产轻、盈利弱、风险高的特点,得不到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渠道的支持,只能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风险投资(VC)、创业投资(PE)等方式完成融资。“证券法的一个经久不衰的难题是,如何公平对待小企业。”288遗憾的是,我国的主板和创业板都没有很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新三板市场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挂牌的机会、融资的平台和股权投资退出的渠道。基于服务对象的特点,新三板建立了很多特殊的管理制度,不同于现有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这些特殊制度主要有: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包容性的挂牌准入制度、能上能下的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制度、包括做市商制度在内的多元交易制度等。
主要是中小散户参与新三板交易的可能,这是一种对投资者进行监管的思路4。它既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又是吸取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教训,拟打造一个以机构为主的市场。股市不缺资金,缺乏的是信心。在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基础上,新三板可以进行很多创新5,这是新三板创新基因的基础。
注册制”。在挂牌实质条件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申请挂牌的六项条件。这六项挂牌条件,力求增强市场的包容度,要求企业如实披露过往经营业绩,便于市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而不是由全国股转公司作实质判断。在挂牌准入的程序制度上,全国股转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终身持续督导制度。全国股转公司不设发审委,其挂牌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在融资机制上,立足小微企业特点,新三板市场创设了“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制度,挂牌与发行不作捆绑安排,将融资方式、融资时点、融资规模、融资过程、融资价格的决定权都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体现出市场化特征和新三板的包容性。总之,新三板市场准入的实质条件、程序制度以及融资机制,都不同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充分体现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新三板暂将市场分为基础层与创新层,挂牌公司可在市场内部不同层次之间升降转板。内部分层具有信号显示的功能,有助于揭示公司质量差异,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新三板市场挂牌准入门槛低,挂牌公司数量庞大,这扭转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倒金字塔”结构。但是,当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数量庞大时,投资者甄别挂牌公司质量的成本就会加大。如果投资者无法确定市场上挂牌公司的质量,并根据挂牌公司的平均质量进行评估和定价,便会产生逆向选择或“次品”问题。新三板市场的分层制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套衡量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质量或风险的基准,缓解“次品”问题。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目前还未实现能上能下、相互贯通的分层制度。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设立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但相互之间并未连通,不能在内部不同板块之间转板。
盲目追涨杀跌,跟风炒作严重,特别是在“炒新股”“炒小股”“炒差股”方面,股市“三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超高募集资金)现象严重,ST公司疯涨,严重背离价值,导致股市资源错配严重。因此,竞价机制是有弊端的,相比之下,做市转让方式更有利于维持股价的稳定性。当然,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仍在改革,这些探索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主板逻辑”及其对新三板市场的不适用性
证券”,新三板市场又是依据《证券法》而设立的,新三板市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因此,新三板市场应适用《证券法》,尤其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简称“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反证券欺诈的基本原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等6。但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又是一个独特的创新性资本市场,它不同于现有的沪深证券交易所,遵循“主板逻辑”的现行《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有诸多的不适应之处。
年制定时以及2006年修订时的时代背景是“主板时代”,当时连创业板也没有,不太可能考虑到新三板,导致《证券法》的很多具体规定不能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现行《证券法》的“主板逻辑”具体表现在:
主板逻辑”。从《证券法》第2章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看,它以传统工业化为背景,以大型企业、重资产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为服务目标,因此,这一章规定了公开发行较高的门槛(如第13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和复杂的程序(如发审委员会制度等)。
工业4.0”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出现了大量的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和轻资产企业。它们在创业初期,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却有可能是一家投资者认可和追捧的企业。它们达不到《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得不到以沪深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传统资本市场的支持,但能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和多轮融资。新三板市场上已经有非常多的新经济、新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
主板逻辑”。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看,《证券法》第3章
节规定的是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证券交易
上市审核(第48条)、签订上市协议(第48条)、保荐(第49条)、上市条件(第50条、第57条)、上市申请文件(第52条、第58条)、上市公告(第53条、第54条、第59条)、暂停或终止上市(第56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无论是在上市程序方面,还是在上市条件方面,都针对传统大型企业,因此,其程序比较繁杂,条件比较高。此外,由于全国股转系统被定位于“证券交易场所”而不是“证券交易所”,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的“挂牌”不被称为“上市”,且这些股票没有“公开发行”,也不需要保荐人的“保荐”,因此,不能适用也无法适用《证券法》第3章第2节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主板逻辑”。从价值分析的角度看,《证券法》第3章第3节关于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以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背景,对于广大的初创型挂牌公司来说,信息披露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其不堪重负。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看,《证券法》第3章第3节关于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因此,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不适用。
主板逻辑”。由于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流动性强,其股票交易实行的是以集合竞价交易为主的交易制度。在这样的交易制度背景下,现行《证券法》第77条和第203条规定了禁止操纵市场的手段和罚则。但是,《证券法》第77条并没有对操纵市场下定义。学理上一般认为,所谓操纵市场行为,一般是操纵者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跟进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5-7]。总之,操纵市场在客观上有两个意图:一是影响、扭曲证券市场价格;二是诱使他人跟进买卖证券,待他人跟进后,操纵者再进行相反方向的交易,低价吸进证券,或以高价将其手中持有的证券抛给跟风而来的“接盘者”。
条和第203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和罚则处罚之,这使做市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持仓做市并且进行连续双向报价是做市商的义务。做市商较之于一般的投资者,当然具有资金和持股优势,并且是市场上证券的合法垄断供给者,做市商固然不能“单独或者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7,但做市商的抬价和降价行为,一般也不应简单认定为操纵市场―――除非有其他明显证据证明做市商故意通过抬价和降价,扭曲市场价格,诱使他人跟进。这是因为,做市商要履行持续的双向报价义务,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并在该价位和数量范围内无条件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如果做市商抬价过多,则其买入价格也会提高,如果高于该只股票的内在价值,投资者就会将其持有的股票卖给做市商,做市商就会亏损。相反,如果做市商降价过多,则其卖出价格也会降低,如果低于该只股票的内在价值,投资者就从做市商手中买入股票,做市商也会亏损。因此,双向报价义务对做市商形成了制约,使其报价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而是尽量反映该只股票的内在价值,否则就会亏损。因此,对做市商的操纵市场行为不宜轻易套用《证券法》第77条,而应该通过另行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更为详细的规定,且不应适用客观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要求做市商自证清白,而应实行控方举证的一般原则。
1 《证券法》第 39 条规定: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隋强也不是特 别认同“新三板是中国的纳斯达克”这种说法。隋强认为: “新三板 就是新三板,在未来的发展路径上不是任何市场的预备。新三板属 于一个新兴市场,它没有太多的历史负担,这意味着后续的创新空 间很大,我们从它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没有叫做一个交易所或者交 易市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兼具了交易所和交易市场的功 能。”( 参见: 刘永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隋 强: 不要把新三板当成中国的“纳斯达克”[N]. 中国经济周刊,2015 - 07 - 27. ) 此前,市场上曾经流行一个说法: “新三板是中国真正的 ‘纳斯达克’。”笔者也曾这 么 说 过。 对 此 的 正 确 理 解 应 该 是,说 新 三板是中国真正的“纳斯达克”仅仅是一个比喻,这并不意味着新三 板建设的目标是美国的纳斯达克,或者跟着后者亦步亦趋,而是说 新三板与美国纳斯达克的“创新基因”是一样的。我们不能用主板 的思路来办新三板,甚至不能被《公司法》《证券法》的传统思维所 固化。要站在更高的高度看待金融创新,要敢于跳出既有的框架进行金融创新。&& 3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 个) 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 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参见: 林毅夫. 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 论: 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G]∥科斯,阿尔钦,诺斯,等. 财产权 利与制度变迁. 刘守英,译.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 4 Stephen Choi 采取逆向思维方法,认为应转换监管思维,不 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而是应该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基础 上,对投资者颁发不同的执照,并根据投资者的具体类别加以监管。 ( 参见: Stephen Choi. Regulating Investors Not Issuers: A Market - Based Proposal[J]. California Law Review,9. ) && 5 当然,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的高财务门槛也不是一成不变 的,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也可以采取多种维度来衡量,而不一 定非得采取财务指标这一单一因素或硬性指标。 && 6 参见:《证券法》第1章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7条。 &&7 参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试 行) 》( 股转系统公告[2013]3 号) 第 46 条。 &&&&参考文献:&&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路易斯?罗思,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M].张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邢会强.新三板的分层制度评述[J].国际融资,-54.&&叶林.证券法[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全国人大《证券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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