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科2018年工作计划有没有直接没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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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使用分辨率浏览网页----《监督学》期末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 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 或者控制。 3.腐败: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无论腐败行为表 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 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5.政治原罪思想: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 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 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 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 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 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该 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 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 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8.议行合一理论: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 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 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9.新滥用权力理论: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 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 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0.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 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 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11.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 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 ,要防止滥 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2.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13.监督理论: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 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4.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 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5.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 监察御史,负责备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6.谏诤: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 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7.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 1974 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 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 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 持与合作。 18.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 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19.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20.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 须对此作出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与询 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21.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 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22.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凋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调查 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嘛督的一种疆要方式,也是法定的凋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洪、司法腐败和存社会上产 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23.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24.党员监督: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 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25.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 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26.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 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 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27.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 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 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28.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9.行政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30.二审监督制度: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 制度。 31.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 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2.行政赔偿制度: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 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3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 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34.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35.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 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6.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 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37.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 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8.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39.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 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40.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 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 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41.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 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 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4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 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43.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 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44. 特约监督员制度: 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 包括特约监察员、 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 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45.社团监督: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 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46.公民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 “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47.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 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48.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 的活动。 49.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 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50.政府道德署: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 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 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51.美国独立检察官: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 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 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52.行政交谈: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 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 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53.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 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 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 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 ,要求 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20 岁以上的 300 名成年人,即可以联名上书监察院进行监查。韩国的国 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二、填空题 1.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 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权力的(相对)性是指权力存在于入与人的关系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3.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4.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 5.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6.孙中山曾反复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 弊端。 7.(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8.(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9.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 。 10.西方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 “性恶论”) 。 11.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 12.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 《监察六法》 ) 。 13.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14.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 年 8 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 15.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6.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17.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18.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舅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 19.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 求。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 的部分(调整)方案。 27.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 效方式。 28.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29.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监督)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30.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的。 3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3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 (调查) 、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 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34.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35.(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 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36. (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 决定的诉讼活动。 37.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另一方 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 38.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39.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40.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41.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42.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 政)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4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4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 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 45.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 46.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47.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48.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4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50.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5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 级机关提出申诉。 54.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55.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法定)形式的监督,比自发的监督更为正式、更具组织性和政治影响力。 56.针对法律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政协可以通过形成(建议)案和报告等形式向有关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要求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正。 57.人民政协通过(视察) 、检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 I 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的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58.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59.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加强政协监督的方式。 60.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61.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团监督、 (公民)监督、舆论监督。 62.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公开表达。 63.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人民性、 (公开性) 、及时性、广泛性、快捷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监督。 64.我国的信访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参与类、求决类和(诉讼)类。 65.举报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进行检举揭发。 66.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 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67. (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68. 《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是(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关于反腐败的公约,被认为是消除 国际行贿的一个重大举措。 69. ( 《美洲反腐败公约》 )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70.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71.(透明国际)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72.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为(议会监察专员) 。 73.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无党派人士中选出,只有(议会)有权罢免监察专员。 74.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职能。 75.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 ,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 76.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 (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 三、多项选择题 1.监督的主要功能是( ABCD A.预防功能 A.事前监督 ) C.制约功能 ) D.事后监督 C.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 ) D.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C.事外监督 D.救济功能 B.校正功能 B.事中监督 ) B.监督对象的特定性2.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 ABD 3.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ABCD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A.寻租理论 A.党的监督 6.江泽民( A.以德制权4.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 ACD C.成本~收益理论 C.群众监督 B.以法制权 5.邓小平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CD ABD )的监督思想是有机的统一体。 D.以制度制权 )D.委托~代理理论D.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7.胡锦涛的权力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BD A.注重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D.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B.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AB )等。8.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包括( A.监御史九条 B.刺史六条 ACD )等。 ) 9.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A. 《宪台格例》C. 《察司合察事理》D. 《行台体察等例》 10.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 ABC 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B.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11.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门事项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报 告。这一监督方式的主要特点是( ABCD ) A.经常性 B.广泛性 C.针对性 D.及时性 ) B.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12.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ABCD A.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C.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 B.申诉 C.控告 D.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 D.检举 )。 C.强制性与有效性 D.全面性与广泛性 C.党员 D.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ABCD ) C.党员 D.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 ) D.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 B.单向性与相互性13.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和组织的( BCD )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14.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 ABCD A.层级性与系统性 15.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 A.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 16.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 ABCD 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A.制定政策方面的情况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B.党的领导干部17.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BCD C.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18.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ABCD ) A.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C.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A.-审 B.二审 C.再审 D.死刑复核程序 )B.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B.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 D.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19.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 ABCD )的监督。 20.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BD A.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B.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D.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21.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ABCD )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2.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ABCD B.抽象政治行为 )。 C.内部行政行为 D.终局行政行为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B.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23.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A.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A.过错责任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 )。 D.行政复议决定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C.依法直接改判 24.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 ABCD ) ACD ) 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D.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C.违法责任原则 D.合理责任原则25.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贵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ABCD ) 26.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 ACDA.行政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审理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BCD )。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28.廉政监察机制由( ABCD )等部分构成。 A.前提 B.核心 C.基础 D.保障 )。 D.能够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吸纳各方面意见 29.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BCD B.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30.人民政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ABCD )。 A.对人民政协监督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够. C.人民政协监督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31.民主党派监督在方法上讲究( BCD B.科学性 C.代表性 32.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 A.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A.广泛性 33.公民监督的特征包括( ABCD 34.公民监督有利于( BCD B.促进社会主义民主 A.自觉性 A.人民性 B.广泛性 B.民主性 B.公开性 C.交互性 )。 C.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C.全面性 )。 C.及时性 D.权威性 BCD ) D.间接性 D.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 B.人民政协监督的约束力不强 D.人民政协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C.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灵活性D.建设性 ACD )。 D.司法机关的监督 )。 D.多样性 C.行政机关的监督B.基础性 C.直接性35.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ABCD )。 36.舆论监督的特征是( ABCD37.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相比具有如下新特点( D.-定的隐蔽性 )。 ) 38.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与问题主要是( ABD A.监督主体的局限 B.虚假信息 39.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意义是( ABC A.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40.社团监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ABCD.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 B.推动政府的廉洁高效 )。 C.有利于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A. .社团监督是公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 B.社团监督是公民监督的组织化,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强有力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 C.社团监督中的参与机制可以弥补公权力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 41.国际性的反腐败合作活动主要有( ABC A.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性反腐败行动 ) B.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 C.各国政府间的反贪污腐败行动 )。42.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BD A.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上仍有差距。 B.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 D.“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43.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 ACD )。 A.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 D.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C.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44.当前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 ABCD ) A.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扩大 45.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 ABD B.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逐渐发展为官方 D.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 D.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 )。 B.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司法活动 ) C.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 A.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活动 A.调查权 C.建议权 D.起诉权 B.岗位轮流的制度 C.严格限制兼职制度 D、严格礼物收受方面的规定46.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 ACD47.为反腐败,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BCD ) A.“多眼睛”监督制度 48.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是( ABC )。 A.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 C.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 四、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腐败的主要特征是: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 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 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 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 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 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 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 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 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 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 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 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B.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 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 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 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 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艨督的法律框架。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盼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4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答:党内监督的特征是: 1)广泛性。 2)有限性。 3)强制性。 4)目的性。 5)先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答:党内监督主要制度包括: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 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 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 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 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 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 答: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到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主体不明确。 (2)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3)行政行为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4)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 (5)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实施的可能。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 责任。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时效限制,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 一切利益应当返还给相对方,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应予以行政赔偿。 16.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7.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答: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 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 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 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承担;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 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 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 18.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政协的监督既包括政协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相互监督,也包括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体而言,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9.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方式: 1)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提案 4)委员视察 5)参加会议 6)调查和检查 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8)其他监督方式 20.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21.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答: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 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 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 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 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 从 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2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答: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 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 2)公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 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丁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五、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 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 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 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 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 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 初步形成,各级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 人等。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 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 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 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 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 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 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丁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 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 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 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 运用中可能 m 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霞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 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 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 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 施管理活动或者作}H 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 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 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 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 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秦汉以来,由于专制 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 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 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 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 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 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 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 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 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 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4)监督专才思想。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因此对监察官员 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 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5.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 体系的建设。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 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毛泽东认为, 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 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 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40、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答: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久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这种机制体现为: 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须接受民主性监督,另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对所统辖的地方部落首领进行监督、巡察。 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这一时期, 首先由王承担权力监督职能,其主要形式是巡守,巡守的主要目的是考核方国诸侯政绩以及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这一时期还规定诸侯 要定期朝觐述职,以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商王派驻“四方之史”长驻方国,也负有巡查、监督之责。殷墟发现的卜辞中,有“朕御史” 、 “我御史” 、 “北御史”的记载,虽然此处的御史与后世作为监察官的御史有所不同,但其记言、记事之外的部分职能,已反映了早期 的监察意识。另外,在夏商制定的法律中已经出现了针对官吏犯罪的规定和罪名,已开始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官吏,为权力监督提供了依 据。 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随着疆域的扩大,王亲自进行的巡查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有 固定职守的官吏或周王派出的使者。此时随着政权机构的发展,负有监督职责的职官增多。如大宰、小宰、宰夫、太史、御史等都有监 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吏的增多,监督职权的扩大与监督事项的扩展,表明权力监督机制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监督职权多为官吏的 兼职,尚无专门履行监察权的官吏和机构,也还没有专门的监察法规。 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 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 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废除封邦食邑的分封制的同时,逐步 形成中央与地方一体的郡县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为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监察立法也得 到了一定发展。这一时期,君主加强了对臣下的监督。齐、魏、赵、韩、秦等国君主派掌管文书档案的御史(楚国称为御书)监察朝廷 与郡县官吏。各国君主对地方郡县的巡行视察和对各级官吏是上计考核也都是重要的监督方式。另外,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专职谏官, 建议逐渐走向制度化。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是在战国末年。秦统一六国之前,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 ,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一 职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 第二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 秦统一以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在地方各郡设有监御史,专职负责监督和纠察各地各级官吏的活动。 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 长官。汉武帝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部(州),每部(州)由皇帝任命 刺史一名,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纠察。刺史专门监察全国地方官吏的政治制度由此形成。 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御史台转隶少府,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对朝廷百官的监察 主要由侍御史负责。东汉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京师附近为司吏校尉部,以司吏校尉为长官,司吏校尉既是京官,又是地方官,主管察 举中央百官违法者和本部各郡事务。在其他十二州(部》 ,各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的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 御史等职以及郡县一级的刺史监督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了监察法制,使监察机构成为以监察官员法纪为主的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机构。 第三阶段: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 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阶段。隋唐五代时期,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议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发 展。 隋代曾设御史、司隶、谒者三台,负责百官法纪监察。唐代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 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三院分别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 史等,分工负责各方面的监察事宜。御史的职责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刑律、官吏行政考课及法纪监察。御史监察成为国家行政管理和法 纪监督中的重要内容,从而对国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唐代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还建立了地方监察制度。把全国分为十 道, “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 。唐玄宗时又改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派高级官员一人,称巡察使,或称按察使、 采访使。唐代的监察制度,已相当发达和完备,不仅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显著作用,而且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第四阶段: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 宋代从建立之初开始,中央集权即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台谏机构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宋代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宫,御史 台有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对地方的监察方面,路一级的转运使和提刑按察使,皆有举刺官吏之责。州府一 级,设通判。通判为州府副长官,有监察所在州府官吏之权。 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二人、侍御史二人、治书侍御史二人。御史台设殿中司和察院,殿 中司有殿中侍御史二人,察院有监察御史三十二人。元代在地方设行御史台,全国划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即二十二道,分隶于御史台 和行御史台。元初,诸道有提刑按察司,后改为肃正廉访司,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二人。设置行御史台使御史台由单纯的中央监察机构, 转变为全国性的监察系统,御史台对地方的间接监察,变成了直接监察。地方监察机构与中央监察机构形成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提高了 地方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宋元时代的监察与隋唐时代相比较,最突出的是言察相混,其原因一是御史兼任言谏,二是元代轻言重察,因此造成了监察制度中 言谏的逐步衰弱,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再者是加强了对御史监察官员的反监。在尚书省特设有都侍御史,其职责就是监 察御史的失职违法,这是法制监察制度中的一个进步。还有一点,对地方官的监察大为增强,这使汉至唐代一向重中央轻地方的趋势得 到根本扭转,相应地也使地方官吏的法制水准得以提高和增强。中国职官监察制度的严密和成熟,当推唐与元两代,唐的贡献在于中央 监察机构的职能完备化,元则是对地方监察职能的强化。 第五阶段: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明清时期的监察发生了突出的变化,由以前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科道制,台院逐渐合并,察监言职合一,言谏功能削弱,君权日 增。君主专权达到高峰,监察机构也更为集中和简化。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一改变不但是名称的变动,在机构设置和职权上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首先是一院四司制的建立,改 唐宋的一台三院为一院四司,即改唐宋的御史台及台院、殿院、察院为都察院及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分司处理京官朝臣 的法律监督;其次是在都察院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内主纠百司之官,在外出任巡按,代天子巡察;同时设立六科给事中,分科监察 六部百司之事,主要是章奏、言论。因此又称作科道制。这样的分层次监察,明确规定了对中央和地方官员分道而察,对司法机构与监 察机构实行反监,这就体现了朝野分治、科道并施的吏治原则,标志着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巳经成熟。 清代都察院仍为最高监察机构。雍正年间,将拥有封驳职权的六科并入都察院。都察院的长官是都御史和副都御史。都察院下辖十 五道和六科,其长官分别为十五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清代以省为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监察机关,其监察机构与职能与 明朝一脉相承,大同小异。清代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建设,制定了最完备的监察法规,监察职能和监察对象进一步扩大,使中国古代监察 制度发展到了顶点。 明清时期监察的目的更倾向于强化皇权以及由皇帝直接控制对官吏的法律处置权。这就使监察机构在发挥其职能时丧失了有限的 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仅仅作为帝王的耳目而存在。清末吏治腐败,贪污成风,监察制度严重失效,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动摇,中国古 代监察制度逐步走向瓦解。 3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答: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 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 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 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 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 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 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 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 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 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 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 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 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 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 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3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 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 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 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 出特定的决定。 ②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 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 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 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 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 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 和法律的情况出现。 在这一现实之下,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 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 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 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 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 1)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①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此处的“立法”是广义的 立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指有关主体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和决定,其他行政 机关制定的规章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等。 ②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 责。 2)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 ①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进行面上监督。 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 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 ④廉政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 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 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 3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和程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 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 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 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 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 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 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 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常,执法检查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 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 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 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 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 社会公布。 3)质询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 ①质询的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 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 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 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③质询案的答复。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质询案后,应依法作出答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 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 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 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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