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收取财务顾问 费用收取费,收取财务顾问 费用收取费是否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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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者融资顾问协议,收取顾问费吗
湖南-长沙&12-22 16:0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者融资顾问协议,收取顾问费吗?收费标准怎么确定?
说明:跟行贿受贿没有关系,是真实的协助企业融资。融资企业和资金方跟我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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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4506许仕仁坦言瞒税否认渎职 反指若受贿 收现金更保密-金斧子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操作建议
您好,!&&直达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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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操作建议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取得了快速发展,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测算,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49,500亿人民币,比2015年底的44,400亿元增加约5,100亿元,增长11.5%。
  对于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其收入主要由利差、咨询费、保证金组成,而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咨询费的收取,会和承租人签署相应的咨询服务协议或合同,实践中对于租赁公司是否履行咨询义务的纠纷颇多,亦可能涉及到商业贿赂的问题,本文将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及商业贿赂问题予以浅析。
  一、咨询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
  咨询服务合同为无名合同的一种,从本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委托合同是大概念,咨询服务合同是小概念。《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融资租赁相关的咨询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指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一系列的财务咨询和顾问服务。实践中,对合同的性质争议不是很多,此处亦不再进行赘述。
  二、咨询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且没有兜底表述。对于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融资租赁相关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效力法院的态度往往很明确,一般认定为有效。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2548号),一审法院认定诗仙太白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了服务及咨询费支付的问题
  实践中,咨询合同合同纠纷最多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了服务及咨询费支付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2548号),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认为,从合同的内容记载。&两江融资租赁公司为诗仙太白提供服务过程中&、&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诗仙太白提供了财务咨询和顾问服务&、&双方同意就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诗仙太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咨询服务费&从中可以得知,因为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经为诗仙太白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诗仙太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咨询服务费。现在诗仙太白公司否认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咨询服务,要求返还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理由不正当,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在南通安贝瑞纱业有限公司诉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5号)中,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租赁合同》与《咨询服务合同》之间的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但存在关联,即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有可能不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但这并不能否认两份合同的相互关联性。
  其次,《咨询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安贝瑞公司对于仲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缔约之事实无法举证。最后,关于仲利公司在收取了安贝瑞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后,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否应当返还服务费的问题,这也是本案焦点之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载明的内容看,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仲利公司)依据乙方(安贝瑞公司)需要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业务咨询等;第二条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服务费252,000元;第三条甲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自日至日止,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服务协议解除或失效,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第五条本合同独立于双方所签其他合同,不因其他合同的失效、撤销、变更或签订上的问题,而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等,从中可知,《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安贝瑞公司怠于行使合同权利,以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获得仲利公司的咨询服务,系其自行处分合同权利的行为。安贝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未得到支持。
  四、咨询服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局(现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由上述规定可见,商业贿赂行为特指的是账外、暗中的行为,对于明示方式的回扣,如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在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一般出租人和承租人会签署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依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咨询费用收取的有理有据,不构成相应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操作建议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咨询服务费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收入
  1、签署咨询服务合同。这是最基础的工作,俗话说,千年的黑字会说话,可见合同文本的重要性。
  2、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鉴于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不是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的主要理由是提供了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合同与咨询服务合同关联性特别强。因此,咨询服务合同一定要列明服务的内容,内容的提供形式,可以是说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正式文本,还可以是电子邮件等等。此外,还要明确服务期限。
  3、确定咨询服务的支付时间、支付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地位比较强势,会在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应当注意的是,只有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成就之时,承租人才有义务支付咨询费。笔者建议咨询服务合同体现如下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咨询和顾问服务等&、&双方同意就咨询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等等。
  4、收到承租人发出的确认服务满意的通知函。通知函主要的内容可表述为,承租人确认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咨询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所提供的的服务满意,符合合同的要求。通知函文件也与上述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也形成照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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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客服:400 622 1112&|& 热线:0&&66664解密“罗向阳内幕交易案”:案发“顾问费”、亲属愿“顶包”_第一财经
解密“罗向阳内幕交易案”:案发“顾问费”、亲属愿“顶包”
第一财经杜卿卿 22:53
2015年春天,时任新时代证券总经理助理的罗向阳正在国外访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彼时证监会正在开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
自证监会监管转型、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倾斜以来,针对证券行业进行的现场检查经常发生。对于这一轮专项检查,罗向阳也许并未特别在意。更何况,他从一开始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做出层层掩护&&在新时代证券之外设立公司走账、切割自己与操控股票账户的关系,案发后甚至还有家人试图&顶包&。
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此次现场检查是由证监会稽查总队负责,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罗向阳的隐藏问题,检查组人员立即转变角色,开始稽查办案。
&证券从业人员大多是普通家庭走出来的孩子,在学生阶段大部分是学业优秀的好学生。毕业进入了证券行业,同钱打交道,诱惑比较大。&一位证监会稽查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很多人聪明反被聪明误,以为搞点小动作监管部门发现不了。罗向阳违法手法非常隐蔽,也存在对抗监管、串供等情形,但最后还是被处罚并市场禁入。
蹊跷的顾问费
罗向阳出生于1976年,河南许昌人。在了解他的人眼中,罗向阳从小成绩优秀、家庭和睦,大学毕业后曾在国海证券任职,负责债券业务。进入新时代证券之后,依然主要做债券项目,负责开拓业务、承揽项目。
弟弟罗杨颖比罗向阳小三岁,二人同为新时代证券员工,罗杨颖时任新时代证券许昌智慧大道营业部(原许继大道营业部)营销总监。
2015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了&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第一阶段是自查,到3月下旬自查就已经结束,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阶段,抽查对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机构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市场监管任务加重,稽查队伍也加入到现场检查当中,这一次证监会是直接动用稽查力量来进行现场检查。
&我们承担了新时代证券现场专项检查任务。专项检查涉及的事项是比较多的,要对证券公司的各业务模块,各条线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一位办案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当时检查的重点放在券商相关业务是否进行了利益输送。
为了找到证据,检查组要求新时代证券提供所有资管项目、投行项目、债权项目所有流程性文件,包括从项目申请到项目完结,重点核查某一项目,包括哪些人参与、角色是什么、做了什么事、责任是什么、收益如何、费用如何支出等等,十分详细。
&我们检查组选取了若干项目的顾问费协议支出情况进行核查,要确认证券公司将顾问费支付给了谁,&上述办案人员说,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罗向阳及其弟弟罗杨颖涉嫌违法的线索。
事实上,在2014年债市风暴时期,有的案件利益输送就是通过成立顾问公司、咨询公司,在持牌机构体外,完成钱权交易的。明面上的理由,即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收取顾问费,而实际上则是项目奖励、收益分成,甚至行贿受贿。比如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的张某债市腐败案,该涉案人员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向自己实际控制的信息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
罗向阳案中涉及的咨询公司,也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基于相关经验,初期检查人员锁定罗向阳、罗杨颖,就是发现新时代证券承做的某债券项目的顾问费,支付给了河南某咨询公司。进一步追查资金的走向,发现资金进入了一些个人银行账户。
再查询这些人账户,发现他们都多次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定增公告前交易相关股票的行为。包括东方铁塔收购青岛海仁股权、黄河旋风定增项目,而罗向阳正好都参与了这些重组、定增事项。
&资金都是以顾问费的名义,从新时代证券出去。咨询公司进来的钱,又都转出到个人账户了。筛查个人账户的交易情况就发现,不但交易的股票涉及到新时代证券服务的上市公司,买入的时点也非常敏感。&上述办案人士说,本来是做现场检查,此时不得不立刻转变角色,化身稽查人员开始办案。
谁在操控账户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规避监管的方式上,罗向阳着实花了心思。首先,前述河南咨询公司的股东和人员,都与罗氏兄弟二人没有关系;其次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汪某英&、&杨某玲&、&曹某涛&等。
如何来确认罗氏兄弟对涉案账户的控制关系,成为本案的一大关键。&控制关系,还是要从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的支配、资金收益归属等三个方面来分析,&上述办案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罗某伦是罗氏兄弟的父亲,杨某玲是某亲,孟某娟为罗杨颖之妻。
虽然前述咨询公司股东人员均与罗向阳、罗杨颖没有关系,但是,公司的银行账户、网银、公章等关键手续都是兄弟二人管理及使用;该公司账户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罗向阳承揽项目收取的&顾问费&。另外,通过与该咨询公司的名义股东、涉案账户名义所有人进一步核实情况,也确认了罗氏兄弟在案件当中的角色。
&罗向阳是许昌人,黄河旋风是许昌的上市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对罗向阳过去承做项目的检查,发现了他之前做过的项目,他的内幕知情人身份是比较容易确认的。而且,由于罗杨颖是营业部营销总监,有开户量及交易规模的考核指标,或许因为这个原因,罗氏兄弟多个交易账户都是开在新时代证券。
此次检查共发现罗氏兄弟操纵的三次内幕交易。日至12月13日之间,罗氏兄弟在东方铁塔收购青岛海仁公开之前,利用控制的&汪某英&、&杨某玲&、&曹某涛&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方铁塔16.41万股。此次内幕交易导致亏损12.6万。
日至6月16日间,罗氏兄弟利用实际控制的&汪某英&账户交易&黄河旋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卖出后亏损486.7元。
第三次是日至5月21日,罗向阳、罗杨颖利用实际控制的&曹某涛&账户交易10.6万股&黄河旋风&,实际盈利44.69万。
值得注意的是,罗氏兄弟大费周章,三次内幕交易却亏损两次。据业内人士分析,查出的三次内幕交易盈利并不多,可能是因为该案仅是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线索进行处理;另外,可以看到第三次内幕交易当中,罗氏兄弟在黄河旋风复牌第一天就以最低价格卖出,降低违法所得,逃避处罚。
主动&顶包&
案件调查顺利进行,主要事实很快确认。但是令调查组没有想到的是,调查期间,孟某娟提出账户是她操作的。她告诉调查组,涉案三个账户都是由她控制、交易,罗氏兄弟并不知情。
该案涉及账户众多,人员关系复杂,但是查清案情并没用太长时间。&一个星期的时间,主要事实就查完了,&前述办案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该案最大的挑战不是&证实&,而是要&证伪&。
经过多次访谈,调查组很快发现孟某娟明显缺乏股票常识,也不能解释三次交易同内幕交易信息形成、发展的高度吻合情况。而且,交易地点和交易电脑,也均指向了罗杨颖。
&&顶包&肯定是顶不了的,几百万的交易金额,罗氏兄弟不知情是不可能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判断孟某娟只是为了掩护罗氏兄弟主动抗下责任,但还是要找到证据来证明,确实是罗氏兄弟控制交易,而非孟某娟操控。
调查人员最终认定,罗杨颖与罗向阳收入能力有差异,可以认定资金主要来源于罗向阳。两人对混同后的资金均可自由使用,因此,由此取得的投资收益由罗向阳、罗杨颖兄弟两人共同享有。三次交易的交易时点均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高度吻合,三次交易中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证券账户内资金买入涉案股票,或突击转入大笔资金的情况。
另外,作为新时代证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基于职务身份及参与的相关业务活动,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最终,证监会决定,对罗氏兄弟前两次内幕交易分别罚款60万,对第三次内幕交易&没一罚三&,没收44.69万、罚款134.08万。三案总计罚没款298.77万元。
对罗向阳、罗杨颖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如果不是专项检查,相关违法线索也确实很难发现,&前述办案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还要继续完善、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包括报备人员的完整性、报备相关人员知悉的时间节点。而且,同内幕信息所涉事件有关的人员都应该严格报备,不仅包括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也应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后台人员。
该人士说,还要加强警示教育,而最好的宣传教育,就是执法办案、严厉处罚。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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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楚翘
对于这一轮专项检查,罗向阳也许并未特别在意。更何况,他从一开始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做出层层掩护——在新时代证券之外设立公司走账、切割自己与操控股票账户的关系,案发后甚至还有家人试图“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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