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收购土地购得土地如何抵扣

财税140号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契税可以扣除吗_百度知道
财税140号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契税可以扣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根据规定,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以现行契税政策,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主营:金融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当旧城改造遇到营改增——先说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来源:TPSZSMART
作者:樊剑英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中国地大却不能都用来盖房,适合居住的土地有限,能用来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政府也好,开发商也罢,围绕土地做工作追求的首先是利益,旧城改造尤甚。 有网友问,我们参与某旧城改造项目,谈好的政府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但是当...
百度 www.shui5.cn
中国地大却不能都用来盖房,适合居住的土地有限,能用来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政府也好,开发商也罢,围绕土地做工作追求的首先是利益,旧城改造尤甚。
有网友问,我们参与某旧城改造项目,谈好的政府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但是当地村委会要求额外补偿其40套房子,否则我们也开发不了,这该如何处理?
还有网友问,我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负责棚改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保证项目除商业服务用地外,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免收;负责电力、供水、排水、通讯网线、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接至建筑红线,我们负责为政府建设社区医院、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冲抵原址开发的土地购买费用,我们该如何处理?
说实话,我也不知道如何处理,我说了等于没说,我也不是税务局,营改增前这样的故事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营改增后呢?当旧城改造遇到营改增,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只能是凝眸处,旧城改造又添新愁。但归根结底还是旧城改造不规范造成的恶果。&
一、营改增后旧城改造哪些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同时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上述规定很明白却也糊涂,清楚的是土地价款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了,但还得有财政票据,那发票行不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因为哪是进项税额抵扣,不是销售额抵减。糊涂的是没说土地价款包括哪些东东?哪些能扣哪些不能扣?
《》()第二十七条(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这些都是土地价款,可能还都缴纳契税,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呢?没有财政票据就不行,有完税证明也不行,白条更不行,大市政配套费呢?可是有财政票据的,我们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解答: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说得明白不?目前为止,没有见到不同意见的,那么有很多开发商不爽了,我们是旧城改造拿地,除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外,也承担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费,手里无财政收据,这不属于土地价款吗?
我们再看深圳市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采取&旧城改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再看看广州市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解答,其稍微委婉了些: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
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这样的拆迁补偿费您见过吗?反正我没见过,总之一句话,别扣了,增值税处理就当没发生过。可要知道有些旧城改造、棚户区建设可不怎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基本上属于就地安置,开发商一二级联动了,想想就悲催。&
二、营改增后土地返还款是否调整土地价款
土地返还款为什么返?这是根本,一是政府招商引资曾经许诺,不好意思不算数(肯定也有很多不算数的);二是你为政府做了点什么,比如修了个路,但这不像是土地返还款,更像是工程建设资金;三是你修建的安置房屋,政府给了点补偿,这个补偿更像是回购(虽然很少)。四是&&
我们只说第一种无争议的土地返还款遭遇营改增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在本篇中我们不说了只说营改增。
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解答: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解答: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先缴纳取得票据后政府给以土地价款返还,但是开发商不用返还票据政府也不会开红票,按照财政票据从销售额中扣除挺好的,但是&&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之后又从相关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企业取得土地时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是否允许计算扣除?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不允许计算扣除。
假设政府毛地净挂,企业1000万竞拍,取得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后期政府支付返还款100万元,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0万还是900万()?
答:应当减除。
该答复我也认为有问题,增值税计算时减除土地价款,契税计算时却不会减除,政府方面不规范的操作最后却都是企业买单。&
三、营改增后红线外支出是否调整土地价款
某开发商先期参与了政府荒山绿化千亩生态修复工程投入资金两个亿元,后期政府在土地出让中设置规则,允诺该开发商通过拍卖形式竞得其中百亩经营用地,出让金每亩50万元,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红线外支出涉税问题看似简单却到处有&坑&。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求意见稿时明确流露信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包括作为招拍挂取得土地必须条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深受影响,《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2014)》十一、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估计有同类业务的开发商要疯了。
还是有很多地方税务局实际执行中更为务实,讲求实质重于形式。
例如:七、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三、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八、如何确认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这些都是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乱象渐欲迷人眼,如今营改增了问题依旧。
我来提2个问题,欢迎大家拍砖:
1、红线外支出是否属于无偿支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发商向政府提供红线外支出建设服务,属于无偿提供吗?属于用于公益事业吗?还是属于用于社会公众对象?要不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属于免征增值税还是不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金能否抵扣?(我回答不标准先不答了O(&_&)O哈!)
2、红线外支出要不要计入土地价款?
政府不允诺给你土地,靠讲情怀来无偿建设的开发商绝对凤毛麟角,所以归类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范畴老樊认为不妥。&有偿&除货币、实物外也有其他经济利益,能拿到土地是否也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呢?
红线外支出开发商肯定乐意计入土地价款,计入土地价款没有财政收据仍然实现不了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红线外建设支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是因为也是企业一项经营性支出,但是对应的&&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否也得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呢?
旧城改造欲说还休,别说和你没关系,有个段子是这样子的&&
一小伙家里很穷房子也很破,带过几个女孩子回家认门,都嫌他家没钱不了了之,后来这小伙总结了经验,买了一桶油漆在家门口写了一个大大的&拆&字,后来娶到媳妇了。十年过去了,他媳妇抱着9岁的孩子,房子依旧那么破,房子依旧没拆迁,边哭边说,呵呵,TMD当时也没问个日期。O(&_&)O~
旧城改造还有很多话题可聊,PPP正时髦我们待续跟进。最后感谢老大中国转让定价网创始人张学斌博士催我完成此稿。&& &营改增实施在即 房企如何拿地才能更便宜营改增实施在即 房企如何拿地才能更便宜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责任编辑:wuqi 5月1日开始,房地产业进入“营改增”试点,由于房地产企业近50%的成本是土地成本及相关规费,因此其取得土地的成本是否可以抵扣以及如何抵扣,不同的取得土地的方式在营改增之后是否有差异,同一地块分期开发项目如何抵扣增值税,这些都是房地产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 土地转让的方式 通常,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是多样的,假设其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即在市场上两个企业交易主体间进行土地转让,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目前最为重要的营改增操作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税率为11%。所以,由于上一环节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了11%的增值税,所以下一环节购买方可抵扣11%的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完整的,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用抵扣法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 土地出让的方式 假设土地取得的方式是出让,也就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由于政府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随之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
为了解决这一特殊问题,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减税,在36号文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成本扣除,采用了常规抵扣法以外的另一手段——差额计税法。
显然,差额计税并非是通过发票认证、抵扣的方式来实现成本的扣除,而是在销项中,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土地出让金来实现土地成本的扣除,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等依然采用抵扣法。
具体操作而言,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在销项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来扣除土地出让金。
但是,以上差额计税扣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仅适用于房地产的新项目。假设是房地产的老项目,并且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允许扣除土地出让金。由此可以判断,房地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有较大差异。新项目适用的税率为11%,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法(销项税额-进行税额=应纳税额),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其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可以在销项税额计算中扣除。而老项目适用的征收率为3%,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法(不含税的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并且不允许土地出让金在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如何界定新老项目非常关键,因为其关系到每个房地产企业的税金成本。
根据36号文及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补充的2016年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二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三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之所以分三种情况作以上规定,也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由于行业管理的不规范,依然存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但是,通常房地产企业是统一取得一个地块再分期开发的,也就是土地出让金的成本需要分摊到不同的项目中,并且有些项目是新的,可以扣除土地出让金;而有些项目是旧的,无法扣除。因此,在管理上会有一定困难,为了在不同项目中准确归集土地出让金的成本,税法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其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而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也就是指土地出让金成本在不同项目中分摊的依据是根据当前销售面积与该房地产项目的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之比,用这样的一个比例乘以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总成本,来确定当期具体可以扣除多少的土地出让金。
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样的成本归集方式还是比较合理的,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讲,房地产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会决定其扣除土地出让金的占比,房子卖得多扣得多,卖得少扣得少,假设完全卖不动了,则没有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压力会较大,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房子销售情况不好将影响到其前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成本沉淀。但是,无论如何,允许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作差额计税,会大大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对其是利好。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长泰县东山县龙海市龙文区南靖县平和县漳浦县诏安县芗城区云霄县华安县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下<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4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5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6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7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8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10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新房:市地重划: 概念:市地重划是指根据都市发展趋势将都市规划范围内某一地区中杂乱不规则的地形地界及畸零细碎不合经济使用的土地依照市地重划的有关法令予以重新整理交换分合,并兴建道路、沟渠、街心公园、市场等使每宗土地成为大小适宜形式方整具备一定规格的地界然后按每宗土地地价数额比例分配给原土地所有者的综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特点:台湾地区近30年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伴随而来的是人口膨胀、不动产价格高涨、居民生活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落实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开发、土地开发中的土地问题. 时间:台湾实施市地重划最早在1937 年当时的日本政府在台北实施《市地重划》的都市计划令。台湾光复后1958 年都市平均地权条例修订实施由高雄市先行试办市地重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后市地重划陆续在台湾各地推广1979 年6月台湾颁布了《都市土地重划实施条例》同年9 月颁布了《奖励都市土地所有权人办理重划办法》。这样就大致形成了市地重划的主要法律依据 背景:台湾经济自50年代后期发展比较快。按照人均GDP、农业增加值比重城市人口比例等指标台湾在2001年已经完成第一次现代化并进入第二次现代化的起步期。台湾地区城镇人口总数占总人口数即城市化率1988年为67.190 年为79% 2000 年为83% 。大陆地区城市化率2000年是36%,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人口显著增加使得城市土地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其核心是如何解决占全地区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狭小的城市空间内所引发的城市土地利用问题。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为了促进城市土地更有利于使用、拆除城市内的违章建筑、使城市面貌更井然有序、居民有环境优美的住房、引导城市健康发展,市地重划在城市建设中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的市地重划无论在理论研究法规建设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目的:台湾早期的土地、重划目的主要是通过土地的重新划定以利于土地的使用。在土地法中指出了土地重划的几种情况:包括 1实施都市计划 2土地面积畸零狭小不适合于建筑使用3 耕地分配不适合农事工作或不利排水灌溉
4 将散碎土地交换合并成立标准农场应用
5 机械耕作兴办集体农场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加对城市土地需求的不断扩大而土地的经济供给又有限市地重划的目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宏观方面市地重划的目的或意义在于促进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价值为城市用地者提供更多的城市土地,引导城市健康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等。 微观方面每一宗市地重划项目的具体目的也不相同
台湾地区主要采取区段征收和市地重划两种方式, 区段征收是依据城市发展需要.将某地区私有土地全部征收为公有,连同原公有土地统一重新规划、整理后,再统筹分配与使用,采用区段征收进行城市土地开发.首先必须筹措巨额征地资金,再通过立法程序才能进行。 市地重划是改造旧市区和开发新市区的有效措施,它无须筹措巨款征收土地,而是根据城市开发需要,发动某一地区的土地所有权人,先交出土地.让市地重划机构,使用科学的规划方法,把该地区杂乱的地形、地界和零散不能经济利用的上地.依法加以重新整理.并配合基础设施建设,使每宗土地大小适宜、形状方整,然后在保留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重划土地合理地分配给原土地所有私人.由他们依照城市规划自行建筑房屋或作其他使用。由于土地经过重划整理.公共设施依城市规划安排建设,整土地区土地使用合理,从而构成一个公共与私人建筑秩序井然、道路纵横、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的新市区。 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市地重划和区段征收的经验,提出我国城市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模式可以分为重划型和收购型。
重划型城市土地整理中的土地产权调整 重划型城市土地整理模式是指为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分区合理性,按照城市规划,将一定区域内零碎不整、基础设施缺乏、使用效率低下、建筑物残破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整体上改善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环境,兴建公共设施,使之成为大小适宜、形状规整,便于使用的土地。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无偿转为国有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其余可供建筑土地按原有土地权属分配给原土地权利人,而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参加重划土地权利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负担。 重划型可以进一步分为政府主导型和非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也可以称为“自上而下型”。是指政府土地部门出面组织特定区域的土地整理,成立整理项目委员会。负责整理项目的运作和资金筹措,项目完成,项目委员会解散。 非政府主导型也可以称为“自下而上型”,是指一定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核准后自发组织进行特定区域的土地整理,自发成立整理项目委员会。接受政府土地部门的管理,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需得到政府土地部门的批准,同时需要得到整理区域内土地权利人数和面积一定比例以上同意的条件下,进行整理项目运作,项目完成后,项目委员会解散。 政府主导型和非政府主导型的区别可以进一步分析如下: 第一, 政府主导型需要充分征求土地权利人意见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政府出于区域经济和环境等公共利益出发。可以强制推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同时对原有土地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非政府主导型则必须得到法定比例的土地权利人及相应土地面积以上的权利人同意,才可以进行,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 第二,政府主导型适宜于土地权利人众多,产权复杂,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调整项目,而非政府主导型适宜于土地权利人较少,产权简单,面积不大的土地权属调整项目。由于政府的人力、财力有限,另外,非政府主导型由于是自发开发的土地整理项目,引起的社会矛盾较少,项目的推进较便利,因此非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权属调整项目是政府主导的有益补充。
收购型城市土地整理中的土地产权调整 收购型城市土地整理模式一般是指政府基于城市开发、旧城改造、社区更新等需要。对于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予以收回,按照城市规划进行重新整理开发;开发完成后,由政府直接支配公共设施用地,其余可供建筑土地,部分划拨给政府机关无偿使用,部分转移给原有土地权利人作为政府收购土地应给补偿的抵价地,剩下土地公开出让,并以处分土地的收益来偿付收购及开发整理的总费用。 收购型就其涉及的土地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型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型,前者只涉及使用权的调整变更,后者涉及到征地,当然有的城市土地整理项目同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型土地整理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有相同的地方。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整中,收购型就其主导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农民集体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是指由政府出面进行整理项目的运作和资金筹措。土地征收处置后,土地收益如有剩余,由政府获得,进入土地整理基金;如果资金不足,政府则从土地整理基金或财政支付。农民集体主导型是指农民集体为主体进行整理项目的运作和资金筹措,土地征收处置后,土地收益如有剩余,由农民集体组织获得;政府在税收及产业政策上给予优惠。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农民集体主导型城市土地整理虽然不存在政府出资进行土地征收,但是土地所有权同样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征地行为,因此,我们将这种类型作为收购型城市土地整理模式的一种特殊情况。 政府主导型和农民集体主导型都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不同的是“谁来组织”及剩余土地收益的归属。进一步可以比较如下: 第一, 农民集体主导型较政府主导型易于实施。因为前者不存在国家或土地使用者与农民集体协商决定征地补偿的过程,整理后土地处置收益由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其支付整理费用后全部可以作为征地的补偿,而征地补偿的协议过程正是征地中最费时费力的阶段。 第二, 第二,农民集体主导型虽然使政府失去了一部分土地收益,但是政府获得了城市特定区域更新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应。因此。应该推广农民集体主导型这种模式,而不应局限于具体土地收益的归属上。
我国城市土地权属调整模式的选择 重划型与收购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整理后的土地归还原土地权利人为基本思路。虽然收购型也存在以整理后土地抵扣应支付补偿的情况,但是其基本思路是以土地整理后公开处置的收益来对原有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另外,重划型土地权属调整中土地整理的费用由原有土地权利人共同承担,而收购型由土地整理后的处置收益承担。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利人十分分散。难以形成统一的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重划型土地权属调整模式适合于土地权属较简单,权利人人数较少,整理面积较小的城市土地整理项目,而且一般仅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项目,不涉及城市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整理项目,适用面较窄;收购型土地权属调整模式应该居于主导地位。 具体来说,对于旧城改造城市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应该基本上采取收购型;对于国有企业城市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应以收购型为主,重划型为辅;对于城中村改造城市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应以收购型为主,而且提倡以农民集体主导的收购型土地权属调整。对于城市闲置、废弃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可以视具体情况采用重划型或收购型。
研究综述: 对市地重划的时机研究 台湾学者陈俊和林英彦和王月娥等人对实施市地重划的时机问题进行了研究。 陈俊和在文章《市地重划应用与城市空间结构重塑之研究》中指出由于地理区位历史底蕴地方政策偏好以及比较优势等初始条件的不同使得同一个国家中的城市必然呈现出多元化不平衡的发展格局。如果市地重划选择地区不对实施时机不佳或规划不理想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降低社会总体的生产力。 林英彦在论著《市地重划》中指出了市地重划区评估作业计点表的形式来确定市地 重划开发的时机即确定重划项目的因素分成三个方面 1.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100点每百分之一的人同意就给一个点
2.财务计划 100点其中筹措资金50点偿还资金50 点 3.开发条件
100 点其中分别考虑都市计划城市规划地区发展潜力人口增长等子项个别给予不同的点数重划项目中评点中有一项未达到50点者,则暂缓办理重划事项项目。评点每项均在50点以上的项目,将评价的点数相累加得到各个重划区的开发时机点数对它们进行排序。 王月娥在硕士论文《市地重划开发时机指针之研究》中指出对一定区域内实施市地重划项目的选择可以采用分析阶层程序法、专家问卷调查法、运用计算机对市地开发时机指标进行计算机辅助统计分析。市地重划时机研究的假设指标包括都市人口成长率、土地使用率、都市土地供需存量、地价上涨、及抵地费最适合价格等。研究结论是在信息物流、集散地或交通转运中心、新开发区 可以作为市地重划区选择的区位条件。 市地重划的土地价值研究: 台湾进行市地重划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建设费用,由重划区内参与重划的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收益比例共同负担,而政府无偿获得公共设施用地面积,节省了政府建设经费。
谢静琪和简士豪在《市地重划之学理基础初探》文章中指出台湾市地重划创造价值的来源主要在于公共设施投资兴建产生的效益和改良土地本身价值所产生的。林锋文在硕士论文《市地重划负担公平性之研究》中研究了市地重划的效益与地价的关系、市地重划效益与土地所有权人重划费用负担和分配问题,指出要健全市地重划的土地估价制度,改善估价技术。
台湾市地重划对大陆进行城市土地整理的借鉴 台湾市地重划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基础和运行规则有自己的特色,值得大陆在城市土地整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借鉴。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承担城市土地整理的任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出让金抵扣增值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