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 印花税争议用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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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仲裁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廖前胜  时间:  浏览量 0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
  二、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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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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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公告
仲裁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与欧阳宣、
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深
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公告标题及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之间股权
转让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金之彩公司及其原股东新天地、欧阳宣(以下
合称“三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
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
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
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
订后,本公司严格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各被申请人严重违
反《收购协议》约定,导致本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期间,本公司为妥善解决
此事,积极沟通协商,其中曾多次致函(包括但不限于以《律师函》、其他公司
函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严格、全面履行《收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规定之义务,均未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有关仲裁请求及依据
如下:
&&&&(一)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仲裁公告
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书等)
&&&&&&&依据:
&&&&1、根据《收购协议》第&5.3&款的约定,本公司享有作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金之彩应按时提供给本公司包括季度合并管
理账、年度合并审计账等财务资料和有关信息。
&&&&2、根据《收购协议》第&7.2&款的约定,原股东新天地、欧阳宣和金之彩公
司共同承诺并保证,金之彩公司土地、房屋资产(包括宿迁、合江、泸州三地)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仍未能提供完整的、无使用权瑕疵的权利证书的,该土地、
房屋资产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权属证书、搬迁等所产生
的一切费用以及由此对金之彩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原股东无条件承
担。
&&&&现金之彩公司多次未能按时向本公司提交&5.3&款所涉及的财务资料,严重阻
碍了本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年报的合并,另金之彩公司的有关土地、房屋资产仍未
办理权属证书。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欧阳宣、新天地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2870&万元。
&&&&依据:
&&&&1、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
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
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各方同意,除本协
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收购方收购价格总额的&10%。
&&&&2、根据《收购协议》附件二的约定,原股东新天地、欧阳宣和金之彩公司
分别并连带地向本公司做出了有关陈述、保证及承诺。
&&&&&&&3、三被申请人出现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未能按《收购协议》4.1&款的约定实现业绩承诺。
&&&&(2)未能按《收购协议》7.2&款的约定及时办理金之彩公司的土地、房屋
产权证书。
&&&&&&&&&&&&&&&&&&&&&&&&&&&&&&&&&&&&&&&&&&&&&&&&&&&&&&&&&&&&&&&&&&&仲裁公告
&&&&(3)本能按《收购协议》附件二之&12.2&款的约定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和报
酬,按时、足额提取或支付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福利。
&&&&(4)金之彩公司员工在收购完成之后至业绩承诺期满前出现消极怠工、罢
工、离职等影响金之彩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形而给金之彩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
失。即出现了《收购协议》附件二之&12.5&款规定的应由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5)未能按《收购协议》5.3&款规定及时提交财务资料。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欧阳宣、新天地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2870&万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欧阳宣、新天地支付因被申请人金之彩公司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造成本公司多支付的
8,961,218.5&元&。
&&&&依据:
&&&&《收购协议》第&12&条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12.1&原股东披露的金之彩公司员工待遇情况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除此
之外,金之彩公司没有对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的其他承诺和义务;
&&&&12.2&金之彩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和报酬,并按时、足额提取或支
付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福利;
&&&&12.4&如果由于收购完成之前的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的问题导致金
之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
责任,在金之彩公司承担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金之彩公司已经支付的相
关款项给予全额补偿和赔偿;
&&&&12.5&金之彩公司员工在收购完成之后至业绩承诺期满前出现消极怠工、罢
工、离职等影响金之彩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形而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由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金之彩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的情形,导致金之彩公司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但该部分的款
项本公司将在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时予以支付,故被申请人欧阳宣、新天地应当
&&&&&&&&&&&&&&&&&&&&&&&&&&&&&&&&&&&&&&&&&&&&&&&&&&&&&&&&&&&&&&&&&&&&&仲裁公告
予以返还。
&&&&(四)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等。
&&&&依据:
&&&&按照《收购协议》第&11.3&款的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
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申请仲裁结果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业外收入,从而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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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湘凌,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事法律职业1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北京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唐湘凌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涉及公司法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公司法领域,唐湘凌律师曾编著出版《公司并购法律实务》、《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通过研究和解剖100个公司并购诉讼案件,研究公司并购领域多发性纠纷,力图在未来的并购项目中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在公司法领域,我们服务包括:&&&&1、提供有关公司法的法律咨询(疑难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2、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3、为公司合并、分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4、专业代理涉及公司法的诉讼。&&&&5、其他涉及公司法的法律服务。&&&&北京博仕商务律师
公司法专业律师&&&&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 公司法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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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法为仲裁和诉讼的效力?
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法为仲裁和诉讼的效力?
问题: 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法为仲裁和诉讼的效力?
解答: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两者不能同时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协议无效。在特殊情形下,若合同中同时约定发生争议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以“FASTINCOMEHOLDINGSLIMITED等与朱天健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交流、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电话,)。
法律分析:FASTINCOMEHOLDINGSLIMITED等与朱天健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的实质问题在于FAST公司和邱祥坤与朱天建签订的《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即补充协议变更后,对原买卖协议项下仲裁内容作了更改,是否可以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争议,当事人会预先设立争议解决条款以防范未来风险。争议解决通常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如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选择向某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若在合同中既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约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该案中FAST公司、邱祥坤与朱天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解决,即约定了两种方式共存,不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因此,FAST公司、邱祥坤要求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则可以依据新的仲裁协议来执行。另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是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依据,福建省福州市是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当事人双方对该点都表示确定,因此合同签订地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除非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在合同没有具体说明仲裁机构名称时,仲裁条款无效。
其次,不能同时约定既可以仲裁有可以诉讼。依据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有排除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但通常情况下,应避免这种两种方式共存的约定,否则会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北京公司法专业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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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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