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例有些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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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个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要注意什么
提问者:嘻嘻哈哈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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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建设部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五章转 租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建设部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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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房价:房管局发布租赁房屋注意事项 强调切勿信口头承诺房管局发布租赁房屋注意事项 强调切勿信口头承诺乐居找房百家号新浪乐居讯 2月9日,西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租赁房屋过程中需要注意事项的重要公告》,在公告中表示,近期西安市房管局不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西安北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租房屋时,口头承诺承租人事项不兑现,致使承租人利益受损。鉴于此情况,西安市房管局特将租赁房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公告,提醒广大群众在租赁房屋时切记以下四点:
一、请您使用规范制式的租赁合同,建议您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我局官方网站上公示的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群众,请前往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局(房管部门)办理。三、请您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双方约定事宜一定要写入租赁合同中,进行书面确定。四、如您需咨询房屋租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可向我局房屋租赁管理处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29-。咨询热线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营业执照、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三十日内要到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办理变更、注消登记。
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乐居找房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全面的楼盘信息,最及时的楼盘动态。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租房子搬进去有禁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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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租房居住搬家要选对时机。一般来说,年底很多人回家过年,退租的人比较多,房子就比较便宜,这个时候搬家就比较好。节后大量人员返城,房租就比较贵,这个时候不适宜搬家。第二,搬家时要把房子恢复原样。租房的时候一般都会有一笔押金,退房的时候很多房东都会找借口不退还押金。作为租客一定要把房子恢复原样,让房东找不到借口。第三,搬家时如果找搬家公司记着找小车。现在很多武汉好的搬家公司的货车都是为满足家庭搬家的,车辆都比较大,租房的人一般都没有什么家具家电,一辆小面包车就足够了,面包车比起大货车要便宜很多。第四,租房搬家不要购买一些大件的家具家电以及订购一些长期的服务。租房居住有很多不确定性,搬家可能性比较大,搬一次家就脱一层皮,东西多搬家不方便,费用还高,损失也会比较大。租房要尽量使用防冻提供的家具家电。
A: 1、房子的通风采光要好
  不要选一些阴阴森森的,因为没有足够的阳光容易滋生细菌,湿气大,让人有懒洋洋的感觉。太过阴暗容易藏灵界的东西,也容易产生幻觉。当然采光要适度,但不宜太光亮了,大概阳光射进客厅的有一半左右为宜,正所谓:“孤阳不长,独阴不生”。
  2、考虑到南方的地理位置
  客厅阳台的最好选南向为最好的,其次选东南、东和西南。不宜选向北和向西的。
  3、尽量不要用房东配置的家居(假如没有人用过的就可以用),尤其是床,是万万不能用人家用过的。
  因为睡床和人接触的时间是最长的,睡床会吸收了人的气场。假如上一个睡这张床的人很倒楣甚至病死在这床上,那么下一手继续原用就会把之前的人的晦气全盘接受给自己了。另外空调也是要注意的,因为也是一个会吸纳气场的电器,建议在用房东的旧空调的话,最好找人把空调完全清洗一次才用。
  4、不要选一些靠近医院、寺庙、公安局和党政机关的房子租住。
  因为这些地方都会带一些不利人居的气场。例如靠近医院会时常听到一些救护车的鸣笛声,容易会让人不安,另外医院也是一个带有阴气和病菌的气场。靠近寺庙也是不好的,因为寺庙五行属火,不是每个人都需要“火”的。至于太靠近公安局、军区和党政机关就更不利了,因为他们煞气都太大了,不宜太靠近他们居住的。
A:大家都知道大门在一个家庭的重要性,从风水上来说的话要注意的事情还是比较多,那么住宅大门风水禁忌有哪些?1、住宅的大门,是纳气的地方,所以大门前不能有高的物体挡住。2、大门前,也不能有尖角、电线杆、高塔之类,不然主家会受伤。3、大门前的路,不能是一条很大很宽的直路冲过来,这样的风水格局叫做路冲,风水中很不利。4、大门前也不能有乱石堆、枯树等,如果有,要挪走。
A:1、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必须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2、租房提取公积金手续比较简单,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即可。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成功。但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办理流程需按各地区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需要以下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的复印件。
A:亲,如果房东租给你的只是某一个单间之类的类型,那这个只能说是不太好,但因你不是整租,所以不能硬性要求房东不放,但可以跟房东协商,尽量不放为好
A:转租房子一般不需要缴税。只有在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这样的情况才会收税的,当然要是出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需要介入的时候也是会收税。
首先,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的70%。也就是说,职工租赁租房自住的,除须自付30%租金外,其余70%可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部分或全部解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工的租金支付压力。&其次,你要是租赁房子的话,要先租了房子,然后拿着你的租房合同,所租房子的房本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代征点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年租金额的5%),然后才能回单位提取额你的公积金。
A:你好,可以的。首先,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的70%。也就是说,职工租赁租房自住的,除须自付30%租金外,其余70%可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部分或全部解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工的租金支付压力。
其次,你要是租赁房子的话,要先租了房子,然后拿着你的租房合同,所租房子的房本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代征点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年租金额的5%),然后才能回单位提取额你的公积金。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当你的租金高于你家底收入的15%时,你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租房。
具体的材料如下:
每年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5%房租的:
①夫妻双方未参加房改、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税收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法定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希望对你有有所帮助。
A:你好,可以的,公积金规定的提取条件中就有,如果夫妻二人在公积金缴存地名下无房,且房租超过一定额度的,可以申请提取,。。
A:可以,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房租.需要以下条件:
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所在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A:可以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A:楼主好,北京毕竟是大城市。选择搬家公司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前段时间刚好遇到这样的问题正烦恼着呢。以前是租房子住,现在快要交房了马上搬新家了。如果不会选择搬家公司的话会容易上当受骗的。有些搬家公司的价格很贵有些也很便宜
A:最好和房东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告他违约
A:1、最好查看下房产证,确定遇见的不上二房东、三房东。有的时候没有房产证,可以看缴纳水费电费的单子,名字应该是房主的。如果这个也不方便看,看态度,刚刚有租房的意思表达出来,就一个劲催着交钱,甚至不惜降价。表现出急着把钱拿到手的样子,要警惕啊,有二房东的嫌疑。
2、签合同,不要怕麻烦,一条一条看,不明白就问,感觉到不公平的地方提出来,具体一点的比如多少钱一个月,一次缴纳几个月的房租,用什么方式缴纳。房东有没有私自涨房租的权利。如果有就规定一个幅度,如不能超过房租的10%。什么情况下不退押金,有没有规定最短租房时间。房间内包括什么配套设施,写清楚,检查实物,发现损坏告诉房东,说清楚,不要到最后说不清楚。等等等。
3、每交房东一笔现金,房租也好,押金也好,水电费也好,物业费也好,让房东打现金收条给你。自己收好。要是银行转账不用打也可以,反正银行有记录。如果自己缴纳的物业费、水电费,也要留好收据。希望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A:网上找房的时候要注意辨别虚假房源,可以去搜房、赶集这些网站找
A:把房间做好一点的隔音就好了。
 小产权房能做抵押贷款吗?小产权房,就是指仅取得了销售方的出售合同的而并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朋友会因为小产权房子便宜而购买二手房。然而,小产权房却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完美。那么,小产权房能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吗?&  在我们进行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是必须要有的证件,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该房主就对该房子只有居住权,而并没有使用权,自然也就不能将该房子进行交易或者抵押。由于小产权其实就是没有产权,只有销售方的出售合同并且没有房管单位的认同,该类房产一旦出现政策规划房屋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变化,因此银行都不会做小产权房的抵押贷款。
A: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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