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会保险结果得不偿失 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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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川人唐某日到南通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为一年,但唐某提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还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然而当年唐某就为此付出了代价。  日,唐某因工伤造成左拇指末节骨折,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日,唐某以公司至今未为其缴纳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内有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之义务。后唐某为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程序终结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26元,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元。  【解析】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唐某与公司有约在先,因而唐某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唐某在已选择放弃缴纳四项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四项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遂判决唐某与被告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持唐某相关工伤待遇请求,驳回唐某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有的因为已缴纳农保,有的因为担心社保异地转移难,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行为。但如果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此时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再苛以用人单位严格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公正,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支持劳动者,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故意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事后再主张经济补偿金,以获得非法利益的现象发生。他强调,本案虽然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不排除劳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等。因此,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坚持依法用工,避免与劳动者产生纠纷。播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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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时间: 20:05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根据我国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基础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一般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公司经常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我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知能否获得补偿?工作3年可以获得多少?
【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共同。同时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如工作两年,可以获得连个月工资的赔偿。
二、单位以我不能胜任工作将我解除,同时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合理吗?
【回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回复】:一般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版权声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shebaotiaoli/14885.html上一篇: 下一篇: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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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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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4劳动者单方解除: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主动辞职,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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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辞职中未提及社保问题,辞职后能否以社保问题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
作者:许进&&发布时间: 09:26:5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
二、基本案情
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8月,甲公司才与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谭某某于日向甲公司提交辞职信,并于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谭某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2014年7月,谭某某向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1、依法补偿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金以及由甲公司补交一年的社会保险;2、由甲公司补偿经济补偿金30000元。岳阳市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岳楼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00元×3月=7500元。甲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阳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并由谭某某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一审认为,甲公司主张谭某某系主动辞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基于甲公司未为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对谭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由甲公司支付谭某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甲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谭某某因在上诉人单位未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向上诉人提交书面辞职,辞职报告中并未提及因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并于日办理了相应的工作交接手续。被上诉人主动辞职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审经审理查明,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日,谭某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辞职信中并未提到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在一审庭审中,谭某某明确表示辞职是因为其与单位其他同事因工作上的事情有分歧,发生分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谭某某提出辞职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谭某某在辞职时未涉及社会保险问题,辞职后能否以此理由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裁决意见
二审认为,甲公司与谭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谭某某自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2014年7月向公司辞职,并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谭某某在一审中陈述其“因与单位其他同事存在工作事情上分歧受到不公正对待,提出辞职”,故谭某某系主动辞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甲公司无须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予以支持。谭某某提出其因上诉人甲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但其在辞职信中未见陈述,虽谭某某入职后的第一年内,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自2011年8月起至谭某某辞职前甲公司为其缴纳了相关保险,故谭某某并非是因社会保险问题而辞职,谭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甲公司不需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判后析理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但问题在于辞职时劳动者未提及社会保险的问题,辞职后能否以此理由主张经济补偿。笔者认为,民事权利需要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主张是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与基础。本案中,谭某某在辞职时提交的辞职报告中并未提及因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在一审庭审中谭某某亦陈述该事实属实,由此可表明在辞职时谭某某并未就社会保险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故应认为谭某某系主动辞职。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一年内提出,可以获赔经济补偿的;如果超过一年时间才提出,将无法获赔经济补偿。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甲公司从2011年8月开始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甲公司未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的期间为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而谭某某到2014年7月辞职以后才提出,就该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谭某某未在一年内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实践过程中,劳动者辞职对因何原因辞职具有选择权,本案中谭某某在辞职时并未涉及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又就该问题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建议劳动者在辞职时,对自己合法权益应当有清楚认识,在辞职信中对辞职理由均应有所列明,在辞职时慎重考虑辞职理由,多咨询律师等懂法人士,提出合法合理请求,以防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来源:中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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