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办办理营业执照要多少钱收税吗?

7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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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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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国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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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总理力推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地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统计证号及社保登记证号统一为一个登记码,标注在营业执照上。
  日至日为改革过渡期,原发营业执照继续有效,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税事办理一:
  补录涉税基础信息
  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补充采集,主要包括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信息,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信息,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税事办理二:
  变更税务登记证号
  在办证中心“五证合一”窗口办理好换证变更后,企业必须到所辖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换证后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将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影响纳税人发票认证、开票、申报、缴税等业务办理。
  税事办理三:
  提报资料报送备案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
  税事办理四:
  办理银行账户划款
  企业需要办理银行划缴税款的,需开设税款划款对公账户,签署银行划款三方协议,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税款可从银行直接划转入库。
  税事办理五: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照我国现行的“营改增”管理模式,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能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注意新规则,应主动适应“营改增”试点的税务要求,正确选择“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身份,并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税事办理六:
  申请适用税种核定
  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以外,纳税人若出现新的税种需要申报,应当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的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税种维护。
  税事办理七:
  申请领购所需发票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属税务行政许可,需按照税务机关公示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许可,发给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票种及数量领购发票。
  税事办理八: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所在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税事办理九:
  按时按期申报纳税
  办理过首次涉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时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胡芳华10月起湖北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双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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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7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从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原标题:下月起湖北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双证合一记者27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从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根据实施方案,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开始办理和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对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新照&;暂未换发&新照&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熊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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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3月份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3月26营业执照办理成功 听说注销营业执照地税局要收税 不注销营
您好 我2017年3月份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3月26营业执照办理成功 但是由于我在外地至今未领取 (当然地税证国税证也都没有办理) 日店铺关门 现在10月23号了 这事我该怎么办 听说注销营业执照地税局要收税 像我这个情况应该收税吗 收哪个时间段的税 ?不注销营业执照可以吗?会有什么影响呢?谢谢
山西 -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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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税局。。。
建议直接咨询税务机关
您好,直接咨询税务部门。
您好,公司的户。
按地税局的要求办理。
到工商局去咨询吧
你好,咨询税务部门。
你好,办好营业执照之后就可以去登记了。
咨询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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