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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身故,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 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及其利息(释义四)之和。该利息的计息期自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释义六)与死亡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的计算及其限额均按下述规定执行:
1、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并参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并参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若对应被保险人的单期追加保险费超过五十万元,该被保险人需要填写本公司制定的健康告知问卷。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追加日之后的一年内身故,则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追加之日的一年后(含一年)身故,本公司有权根据其问卷结果,限定该期追加保险费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以五万元为最高限额。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加入本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为零;
5、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或之后退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退休金予该被保险人。该退休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于申请领取退休金给付时选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定期领取期限中任何一种领取期限。本公司将在该被保险人每期开始领取之前,根据和投保人约定的领取条件,确定当期给付金额予以分期给付。被保险人选择分期领取方式之后,该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管理及投资服务,本公司有权继续收取其保单管理费。被保险人领取其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之后,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并注销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分期领取期间内,本合同因故被终止的,则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退休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后身故且尚未领取退休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全残,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离职,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离职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离职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已归属账户价值。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离职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对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上约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金额支付每满五个保险单年度的,本公司将发放持续奖金。该奖金每五个保险单年度发放一次,其金额为投保单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前五年保险费总额的0.2%,且本公司将于每第六个保险单年度的首月内发放该金额至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但该奖金不适用于追加??险费,且若其行使过部分提取个人账户的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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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永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身故,则在本公司收到(释义二)申请人(释义三)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及其利息(释义四)之和。该利息的计息
期自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释义五)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释义六)与死亡
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的计算及其限额均按下述规定执行:
1、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并参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并参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若对应被保险人的单期追加保险费超过五十万元,该被保险人需要填写本公司制定的健康告知问卷。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追加日之后的一年内身故,则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追加之日的一年后(含一年)身故,本公司有权根据其问卷结果,限定该期追加保险费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以五万元为最高限额。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七)后加入本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为零;
5、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退休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或之后退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退休金予该被保险人。该退休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于申请领取退休金给付时选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定期领取期限中任何一种领取期限。本公司将在该被保险人每期开始领取之前,根据和投保人约定的领取条件,确定当期给付金额予以分期给付。被保险人选择分期领取方式之后,该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管理及投资服务,本公司有权继续收取其保单管理费。被保险人领取其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之后,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释义八)。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并注销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分期领取期间内,本合同因故被终止的,则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退休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后身故且尚未领取退休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全残(释义九),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离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离职,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离职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离职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已归属账户价值。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离职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对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上约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金额支付每满五个保险单年度的,本公司将发放持续奖金。该奖金每五个保险单年度发放一次,其金额为投保单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前五年保险费总额的0.2%,且本公司将于每第六个保险单年度的首月内发放该金额至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但该奖金不适用于追加保险费,且若其行使过部分提取个人账户的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
第七条&责任免除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释义十四)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予投保人。
第十条&&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及相关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的每期保险费应按投保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支付,若到期未支付,则本合同即进入保险费暂停付费期。
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继续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本公司有权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时,先从投保人付费部分账户价值中扣除。
在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内,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总和低于投保单上约定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金额或平均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投保单上约定的平均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金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保险费支付不足及相关处理
在保险费支付不足导致无法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继续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有权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时,先从投保人付费部分账户价值中扣除。若个人账户价值也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收到所有解除合同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本合同的相关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退保金,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合同申请资料的当日终止。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应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本公司将注销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依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解除合同处理:
1、对尚未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解除合同手续费后,将所有个人账户价值以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其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由投保人在收到个人账户价值后予以拆分返还至被保险人。
2、对已开始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在不扣除解除合同手续费的情况下,将其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或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如投保人与本公司另行书面约定,在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将全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金融机构为投保人设立的退休金计划或类似的计划。
解除合同手续费标准如下:
保险单年度
解除合同手续费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5% (百分之五)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4%(百分之四)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3% (百分之三)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2% (百分之二)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 (百分之一)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投保人破产、解散;
3、 因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总和或平均每个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投保单上约定的相应最低金额,且本公司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
4、&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单独支付的情况下,若在本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五)中获得被保资格的全体在职人员人数,或在本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合同时;
5、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支付的情况下,若在本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最低人数,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合同时;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其他情况下,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终止时,对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按解除合同处理,公共账户价值则在公共账户注销后全部返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减去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公司行???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资料提供
1、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职务、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以为本合同服务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也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条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被保资格的获得
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员工,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释义十六)的员工,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员工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2、新员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的员工,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3、已退出的员工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员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增加
获得被保资格的员工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公司为新增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员工自费提供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员工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根据新增成员注册表上约定的付费比例或金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的退出
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对某被保险人承保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具体的操作参照前款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本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价值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其中该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由投保人在收到个人账户价值后予以拆分返还至该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任一被保险人不能单独退出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保险费及付费方式
1、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单独支付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支付。
2、投保人须按投保单上约定的投保人付费比例或金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按期支付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部分(以下简称“投保人付费”),并按投保单上约定的被保险人付费比例或金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按期代为支付被保险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部分(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付费”)。保险费应按期支付至投保单上约定的被保险人退休金领取年龄止。
3、首期以后的每期保险费应于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计算并支付,若本公司同意员工投保申请的当日为保险费到期日,则保险费从该日开始计算并支付;若本公司同意员工投保申请的当日非保险费到期日,则保险费从下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计算并支付。
4、投保人有权酌情决定并经本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或其他协议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5、所有保险费均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二十六条初始费用
本公司在投保人支付每期保险费时,收取初始费用。该费用构成每期所支付保险费的一部分,并由投保人支付。每期所支付保险费在进入个人账户之前需扣除初始费用。其金额等于每期所支付保险费乘以初始费用百分比,该初始费用百分比应在投保单上载明,并不得高于每期所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百分之五)。
第二十七条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收取保单管理费,该金额由投保人支付,构成所支付保险费的一部分。每个被保险人的每月保单管理费的现行收费标准为5元,但其具体金额可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于投保单或约定书上。约定的每月保单管理费不超过当时适用的收费标准,但本公司保留调整每月保单管理费的权利,其调整幅度将均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及保险费的分配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被保险人权益而为每个被保险人设立的单独账户。个人账户于投保人签收的“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本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设立,该日期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但于本合同犹豫期届满后加入的被保险人,其个人账户建立日为本公司同意其加入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投保人付费部分和被保险人付费部分。
保险费将在支付手续完成当日扣除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后,加上该余额自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至其进入个人账户之日期间所累积的利息,根据保险费账单明细所载的分配方式进入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价值、已归属账户价值及未归属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和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所有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此两部分账户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建立时的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的付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后,根据保险费账单明细表分配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金额。此后各期投保人的付费金额在扣除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后,根据保险费账单明细表分配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该金额计入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每月将根据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当月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建立时的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等于被保险人的付费金额。此后各期的被保险人的付费金额计入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每月将根据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当月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已归属账户价值等于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加上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与投保单上权益归属比例表所载的被保险人离职时权益归属比例的乘积。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退休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已归属账户价值等于100%(百分之一百)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
未归属账户价值等于被保险人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减去已归属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报告将显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信息,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情况,保险费支付等信息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共账户设立及使用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设立一个公共账户,用以管理已退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及投保人的溢额付费,并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利息累积。该公共账户中的累积金额可用于垫付下一期保险费,分配到各个人账户;也可支付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费用,但不得作为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解除合同或本合同终止时,若该账户尚有余额,则该余额将退还到投保人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及其投资目标
本公司设立独立的团体万能投资账户。该账户的投资目标是追求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尽量减低投资本金的风险,在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将账户资金投资在一系列经过周密分析的资产组合,从而提供稳定、持续和可预见的投资回报。团体万能投资账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三十三条团体万能投资账户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该利率由本公司在结算期结束后宣布并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该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并存入个人账户,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上述利率均为年利率,本公司会按复利方式计算对应的月利率。
若生效日期距离结算期末不满一个月,本公司会按当月实际经过的日数与当月总日数的比例将对应结算利率的月利率按单利转换为日利率计算并累积;若投保人在结算期末之前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在结算期末之前退出本合同,本公司会按当月实际经过的日数与当月总日数的比例将最低保证利率的月利率按单利转换为日利率计算并累积。
第三十四条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计算本合同账户价值的最低年度结算利率,该利率适用于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本公司有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对下一个年度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公布。本公司对月利率不做保证。
第三十五条收费项目的约定及修订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可以约定的收费项目如下:
1、初始费用;
2、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就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的修订进行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约定书。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修订,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可酌情免收与投保人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三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退休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三、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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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投保人开具的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九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对被保险人尚未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及离职保险金的情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条处理;对被保险人已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的情况,本公司将分别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受领人(释义十七)、继任年金受领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三十日内将其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休金或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返还本公司,该被保险人将恢复成为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第四十一条部分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处理
自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求提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付费部分的金额,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中个人付费资金余额的15%,本公司将该金额退还该被保险人。该项权利每一保险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
第四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释义
一、投保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释义十八)依法且非因购买保险而设立的,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指本公司收到有关书面申请的日期,以本公司收件章(不包括中介机构代收签署章)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三、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利息:指以每月月初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单利计算。
五、手续完成当日:指本公司完成有关申请审核的批准之日,并以本公司书面文件所载的生效日为准。本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六、个人账户价值:指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与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之和, 亦指个人账户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以及未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
七、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八、继任年金受领人:指被保险人于生前指定的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可继续领取其退休金的人,并载于保险金给付申请表或其他约定书上。
九、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一、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十三、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四、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十五、团体:指投保人全体成员的集合或满足本合同保险单或投保单上所约定成员资格的部分人员的集合。
十六、等候期:指投保人的成员在其能获得被保险资格以前,所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该时期根据投保人与投保人成员间聘用关系或从属关系的文件或资料而约定,且该时期将载于投保单上。
十七、身故保险金受领人:指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十八、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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