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肝硬化 患病率6年多了一年医药费要一万多?请问.你们有救助吗?是贫困户.低保户.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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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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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肾衰竭;恶性肿瘤;糖尿病伴并发症;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需继续化疗者);原发性高血压(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脑出血后遗症;肝硬化;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主题词
民政 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令
分送:永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容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整合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乡社会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法定赡养、扶(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居民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第六条 教育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中在校高中生;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中统招在校本科大学生。
第七条 住房援助对象:城市低保户。
第八条 城市低保边缘户: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30元的居民。
第九条 老年人生活优待对象:60周岁以上城乡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条 慈善购物卡的发放对象:
(一)城市“三无”老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级以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当年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五)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类:“三无”对象;
二类:(1)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患艾滋病或其它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3)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4)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类: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四类: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分类施保的补差标准:
(一)一类人员按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二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
同时具备二类(3)、(4)项规定条件的,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
(三)三类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差标准,但对其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
二、三类人员补差额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享受保障金额=已享受保障补差+保障标准×上浮比例
(四)四类人员中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本人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开计算收入,单独申请。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审核,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甘民发〔2006〕91号)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计算、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计算其家庭保障标准,并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成年人不上浮);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甘民发〔2009〕36号)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并且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给标准,使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供养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确定。
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按5个月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费用。火化费用全部免除,其它费用由县(区)民政局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患有医疗救助范围内疾病的居民,农村的应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进行报销,然后按照《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暂行办法》予以补助;城市的先按《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对其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按照报销后自负费用的50%予以救助,但一年只能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校高中生在就学期间每年救助学杂费12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的在校统招本科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三)低保家庭中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
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已实施救助的,中途如因其家庭收入变化取消了低保待遇,该生可享受本学期的救助金。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对象每户每个供暖期给予150元的暖气费补助。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边缘户在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方面按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的50%实施救助。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介绍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60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享受敬老送时服务的对象,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200元送时服务费、60-69周岁无子女享受城市低保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送时服务费、70周岁以上无子女享受城市低保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送时服务费、95-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送时服务费、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送时服务费。
(二)城乡70周岁以上一级残疾老人和75周岁以上特困残疾老人,城市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生活补助。
(三)城乡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城市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生活补助。
(四)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助。
(五)户口和居住地都在本市的“三无老人”、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六级以上革命伤残优抚对象每天可免费享用一袋由政府提供的鲜奶。
(六)95—99周岁的长寿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100周岁以上的长寿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享受慈善购物卡的对象,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00元慈善购物卡一张;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和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200元的慈善购物卡一张,只在住院和受灾当年享受一次;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级以上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50元慈善购物卡一张。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租)房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健康状况证明、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村)公示栏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四)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分别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五)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提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有关情况的复印件,农村的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的复印件、享受大病补助凭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社区(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教育救助、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和老年人生活优待的居民,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教育救助的居民需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申请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申请老年人生活优待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发放。
申请70周岁以上一级残疾老人和75周岁以上特困残疾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村)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并报市残联汇总,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请慈善购物卡的城市低保对象,由其本人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所需相关证明,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当年住院收费收据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当年遭受自然灾害证明。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发放慈善购物卡。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公示制度》。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城乡社会救助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支出需要,除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95岁以上长寿老人生活补助资金除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外,由市、县(区)政府在年初各按所辖人口数每人每年5元的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包括95岁以上长寿老人生活补助经费)和慈善购物卡所需资金按当年彩票公益金的20%安排。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老年人生活补助和慈善购物卡所需资金实行市级统筹、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充实一线工作力量,县(区)政府要在各街道(乡镇)配备3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各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民政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杜绝挤占、挪用现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限期落实;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后,《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2〕42号)、《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金民字〔2004〕25号)、《金昌市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民字〔200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8〕87号)、《金昌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金政办发〔号)、《金昌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号)、《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号)、《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金政办发〔号)、《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30号)、《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实施救助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29号)、《金昌市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援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9号)、《关于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救助的意见》(金民字〔2007〕93号)、《关于对全市75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55号)、《关于对全市70岁以上城乡一级残疾老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民字〔号)、《关于对全市80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4号)、《关于为全市80岁以上参加合作医疗的城乡老人交纳自负部分医疗经费的通知》(金民字〔号)、《关于开展居家养老送时服务工作的通知》(金民字〔2007〕30号)、《金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操作办法》(金民字〔2007〕31号)、《关于开展敬老送奶服务工作的通知》(金民字〔2007〕86号)、《关于给全市95岁以上长寿老人增加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86号)、《关于建立“金昌市慈善超市”和实施救助的通知》(金民字〔2008〕53号)等22份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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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贫困户患重病 社区2小时为其办好低保
45岁的肖红卫,今年5月份查出患有肝硬化,从此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为了治病一家人东拼西凑7万余元,平日只能靠老父亲每月1490元的退休金度日。
肖红卫住江汉区满春街小夹社区7栋1单元,单靠父亲的退休金已无力继续负担医药费和生活费,他希望申请低保,可不想自身条件受限制。居委会书记陈玉华介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低保户必须人均收入低于360元。肖红卫一家四口在一个户口本上,而其父每月退休金有1490元,算下来平均收入超出低保申请标准12.5元。到底该怎么来帮扶这家人?社区感到为难。记者得知情况后,和小夹社区居委会书记陈玉华等来到肖红卫家中。这是一间仅33平方米的房屋,肖红卫一家三口和70多岁的老父一起住。锅里熬着没有油水的红薯面条,那是他们的午餐。上初一的女儿还没有单独的卧室,只能支一张小床紧挨着父母的床。肖红卫约1.78米的个头,面色蜡黄。他掀起衣服,腹部是一条手术后留下的伤疤,这样的口子他身上还有几处。“打一针白蛋白需要500元,3个月来已经打了9支。能借的都借了,早就无力支付医药费。”肖红卫苦笑着说。“陈书记,尽管他们不是低保户,但眼下他们比低保户还困难。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我们可否人性化操作,协助肖红卫申请低保?”记者向陈玉华提出这个建议。一个社区干部和记者参加的现场会议立刻开始举行,2个多小时后,社区做出决定:将肖红卫的父亲从户口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户。这样肖红卫一家就够申请低保户的条件。陈玉华介绍,9月份申报,10月份可享受低保。在成为低保户后,年底可申请大病救助金。听到这个好消息,肖红卫和他老父亲疲惫的脸上露出感激的笑容。临走时,记者叮嘱他一定要坚强战胜病魔。他打起精神说:“我要为女儿,为家人,为关心帮助我的人坚强活着!”
[责任编辑:wyjacque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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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推荐焦点今日热评低保户和贫困户区别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云阳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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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云阳县政府
来信内容:
低保户和贫困户区别
您好,请问低保户和贫困户有何区别?办理后有无证件?本人公公胃癌,去年向云阳申请低保户,但是办理下来没有证件,我也不懂,就是每个月给他们农村植补卡打300元钱。请问这是什么条目?因为治疗癌症是高昂的费用,我们的家已经支撑不起了。
办理单位:
云阳县民政局
办理结果:
云阳信箱[号的回复:
王先生: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云阳县民政救助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接到来信反映的问题后,我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归属,已责成民政局对此进行答复,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区别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贫困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家庭,由扶贫开发部门管理;低保户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我县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关于低保条件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号)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该居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予以救助 (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3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95元)。
城乡低保的准入条件是看申报人的家庭成员供养条件、家庭收入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及消费支出条件是否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号)的相关规定,与本人是否重病、高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重病人员、高龄人员不是享受低保的必要条件。只有家庭收入、财产及消费支出符合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才能享受我县城乡低保待遇。同时,成年子女赡养老年父母,是《宪法》、《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具有供养能力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是要标准纳入家庭收入计算的。
据调查,熊XX、何XX夫妇年老多病,熊XX本人患有胃癌,育有一子一女,家庭人口共4人;长子熊XX(未婚),系万州粮食局职工,月收入3000元;次女熊XX(未婚),在万州打工,月收入1500元。因此,该家庭月收入4500元,人均收入1125元,已超过我县农村低保线标准,不能享受农村低保救助。
三、关于熊XX申报其它救助的问题
鉴于熊XX患有胃癌,多次住院治疗,家庭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申请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及临时生活救助,以缓解因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来信和对我县民政救助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我县民政局进行详细咨询,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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