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车不想要了,要赔违约金 赔偿损失吗

“以租代购”买车“一波三折”,3个月车辆两度被“召回” 这是怎么回事?宁德晚报
“这已经不是租车公司第一次‘偷偷’来收车了。”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份,其在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以租代购”买了一辆起亚K2小汽车,租期两年。但今年9月13日,王先生停放在蕉城区井上村附近的车辆却突然“不翼而飞”了。王先生说:“我当时吓坏了,还以为车子被偷了,后来才知道车是被租车公司开走了。”那车辆为何会被租车公司开走呢,王先生表示,原因就在于一笔“保险费”。
据其透露,今年8月10日,租车公司告知其需交纳车辆保险费3900余元,因手头一时周转不开,王先生便找该公司工作人员商议,先交2000元,剩余费用于9月15日前交齐,并得到应允。谁知9月13日,该租车公司突然收走车辆。次日,王先生向该租车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计10000余元才将车子重新开回。“当时明明答应了,最后却弄得我违约金就交了8000元。”对于这笔违约金,王先生至今仍很“委屈”。
记者问及该租车公司是否曾经进行催款?王先生坦言,由于9月其不少时间在外出差,其间租车公司曾给他打过几次电话,而他正好没接到。也正因此,王先生想交钱了事。
但“收车风波”刚平息不到3个月,12月7日,王先生又再次经历“惊魂一幕”。当天上午,王先生将车停在青少年宫附近,而当天下午他办完事去取车时,车辆却凭空“消失”了。王先生随即联系了该租车公司,结果得知该公司人员以租金未交为由将车辆收回。“每个月我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金,这些都有银行凭证。”根据王先生出示的电子银行回单,记者看到11月15日,王先生的确有向该租车公司汇款2080元。
“后来我和租车公司进行确认,他们也表示确实收到了租金,但车子仍然不能取回。”王先生说,随后该租车公司又以其损害车辆为由拒绝交还车辆。原来,此前为了防盗,王先生对方向盘进行了加锁,其称此举仅是为了防盗,并不存在损害车辆的行为。就此,王先生多次找该租车公司协商均未果。
租车公司:
对此,今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市区金城花苑的天下行租车公司宁德分公司门店,未见到工作人员。无奈之下,记者拨通了王先生提供的一名苏店长的联系方式,但电话接通后,苏店长却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后就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拨通了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答复记者,此前王先生每月的租金均为银行卡代扣,但10月及11月,王先生的银行卡代扣信息均显示不成功,为此客服人员多次联系王先生,希望其上传银行凭证均未果,因此12月7日,该公司只好将车辆收回。但收车时,工作人员发现王先生给车子设置了扫码开锁,尽管随后公司确认王先生有按时交纳租金,但该公司认为王先生设置扫码开锁的行为无异于“换锁”,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按合同规定有权强行收回车辆。目前王先生需要交清尾款,该公司就能把车辆直接过户给他。
而对于租车公司的“指控”,王先生则表示十分冤枉。“我就是用最简单的铁链把方向盘和刹车锁在一起,弄一个扫码开锁要多少钱啊,我哪里有钱弄这个。”王先生斩钉截铁地说。
就此,记者咨询了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的黄宇健律师。其告诉记者,以租代购实质上就是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以本案为例,汽车的所有权在租车公司,租车公司有权处置,但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后,租车公司需按合同规定处置,因此合同约定非常关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王先生遇到的情况该如何解决,那么,双方还是可以作进一步协商,如若协商无果,消费者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黄宇健坦言,目前“以租代购”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发生纠纷后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消费者在选择前要先了解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再做选择,尤其看清合同,不要糊涂买单。
发稿前,王先生告知记者,目前其已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请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
点评扫一扫发现更多美食攻略申请入驻记者调查“以租代购” 警惕低首付购车风险
现如今,市场有一种新兴的购车消费模式——“以租代购”。就是用非常低的首付款,就能够开走车子,然后每个月月供还款,它比传统的车贷来说,购车者的首付负担更轻些。可最近有不少市民给我们帮帮团的维权时间0打来电话表示,他们参加了这个”以租代购”项目后,出现了违约情况,最后是钱没了,车子也被租赁公司开走了。
“以租代购”首付低 但总还款是车价两倍
购车者任先生等人向帮帮团维权时间表示,他们都参加了一种名为“以租代购”的购车项目。他们看中这个项目的原因,是首付款比较低,月供2年到3年。
以很低的首付圆了自己的汽车梦,任先生等人比较高兴,可在月供数月后,他们发现,这种“以租代购”的方式,最终付出的车款,要远远高于市场价。
购车者表示,一部车如果10万,首付只需一万多,但用这种“以租代购”的方式最终需要还20万左右,相当于两部车的价格。
合同严苛 超三天未还款视为违约
首付低,合同严格,超过三天未还款就算违约,车子就会被收走,之前所付的款项也不会退还,这就是以租代购合同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合同来说,由于双方已经自愿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即使购车者事后以没看清,一时糊涂,头脑一热这些词汇来说明,合同还是必须履行。但为什么有这么多人都出现了“头脑一热”的情况呢?许多人无一例外都提到了一个字,方便,正是这种方便,让本应该严格审查的还款能力,在“以租代购”的时候,变得可有可无。
“以租代购”签了合同但车子不属于你
低首付的确很能吸引一部分市场,但合同中除了对还款的日期十分严格,还有一项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无权对车子进行买卖、转让、抵押、出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也就是说,付了首付,签了合同,但车子并不属于你。等于是花钱买车,却还要付租车的押金,公司还有权利后期回收车辆,容易落个车财两空。
不仅合同严格,而且签了合同,车子的所有权还不在你。除了低首付这个吸引力外,任先生等人购车,为什么一定要选择这种“以租代购”的方式呢?在采访中,他们无一例外都提到,以他们的个人征信,很难从银行方面获得贷款。
“以租代购”不需要看征信 还款能力不足者易违约
任先生等人告诉记者,“以租代购”并不需要看征信及收入证明,而且手续比较便捷,当天就能够提车。
为了证实任先生等人的说法,记者以要“以租代购”为由,先后前往几家公司咨询。一辆10万元的车,做以租代购,两年期的月供在4000元左右。
当记者提出,自己的个人征信不是特别好,还款能力有点不足后。营销人员是这么表示的。征信即使有不良记录,但没被法院起诉的话,只能在他们公司办理,如果去银行是办理不了的。
随后,记者去了几家租赁公司都得到了相同的答复。
租赁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帮帮团记者拿到了几份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都是承租人没有按时交纳月供,租赁公司收回车辆,起诉他们的情况。对于这份合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公司回收违约车辆合法
在几份租赁公司起诉购车者的案件中,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均作出判决,支持租赁公司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收回车辆,并且购车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以租代购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签名确认,系承租人对“以租代购”合同内容的认可,以及对其接收了讼争车辆这一事实的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律师:“以租代购”合法 签合同要谨慎
“以租代购”项目是合法的,由于它的首付低,放款快的特点,吸引了一部分市场人气,也正因为如此,部分还款能力不强的承租人,很容易头脑发热,不看后果而签订合同。而合同中“逾期三天未还款,有权将车收回”的条款,也造成了许多人最后车财两空的局面。对此,记者提醒,签订合同前,务必看好条款,切莫图一时甜头,最后得不偿失。帮帮团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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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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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处理
对方应当返还车辆给你。
已经不要定金了,不会再有违约金了
看是否违约?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不会的,你按时支付了即可的
你好,需要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的内容约定来进行处理
你好,按合同违约处理。
具体看双方合同有没有约定。
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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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的车违约金不交能判刑吗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条款的。如果有违约行为的,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以租代购的车违约金不交能判刑吗?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以租代购的车违约金属于民事纠纷,不交不会判刑违约金必须要按合同给吗一般认为,现行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吗如果说在合同法生效前,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能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了。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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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想资讯下,我买的车子是以租代购但因保险过期末交车被车行公司的人拖回了确要我交合同上没有的规定违约金你说该怎么除理?
各位律师你好我想资讯下,我买的车子是以租代购但因保险过期末交车被车行公司的人拖回了,确要我交合同上没有的规定违约金你说该怎么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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