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营业执照每年要交钱吗,办理清税证明用交钱吗

三证合一后工商与税务部门共享22项数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提供清税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通力协作,形成了改革合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各地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
(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按工商企注字〔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二)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应确保共享的登记、变更信息完整、准确,税务机关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对企业登记部门无法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办理涉税事务时采集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对涉及各类主体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变化章程备案的,当事人要一并填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对各类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同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应用衔接到位
(四)完善信息传输应用、对账核实机制。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各部门要将数据共享记录日志(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及时反馈给对方,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
(五)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八)做好档案查询和管理工作。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查询、调取企业登记档案工作,税务机关应保证查询工作的规范和档案安全。
(九)加强检查督促。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就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在采集、共享、接收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文件要求。
1.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2.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技术调整方案
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同类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采集的指标项(包括指标项的名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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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注销公司一定要清税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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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对企业注销材料规范作了多次修订。其中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说明在注销登记时要提交清税证明。但是各地已经开始实行简易注销程序,贵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要清税证明。下面多有米来详细介绍一下。
&&在工作中,多有米发现有的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税务机关以未登记为由拒绝出具清税证明,或出具“未登记证明”,让企业无清税证明进行工商注销。但是企业工商注销规定的材料中又需要提交清税证明,这种分歧给企业、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清税证明的注销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注销登记有被撤销的风险,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工商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基本登记鸡冠石没有权利对规范进行修改或扩大解释的。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就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不出具清税证明或违背实际情况出具“未登记证明”,会给税务机关带来行政风险。
&&在企业注销和清税的过程中,下面几个问题要有清晰的认识: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登记
&&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之后,多证合一,因此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后,就已经完成了税务登记,不用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要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以向国税、地税任一方期初清税申请,清税完毕后受理机关要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对于一照一码企业,不能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不出具“清水证明”,如果税务机关出具“未登记证明”,只能说自身没有理解政策,没有对未登记企业尽到监管职责。
&&3、清税证明的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工商企注字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147号文)。
&&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还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而不是使用既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未登记证明”是不合法的
&&一照一码商事改革之后,税务机关出具“未登记证明”证明企业未登记,且不予清税的行为,是对税总局文件理解落实不到位的表现,也违背了国务院改革政策的初衷。
&&五、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
&&从日起,简易注销全国推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不用提交清税证明,但是相应的企业也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需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清税证明要按文件样式出具,并盖税务机关公章。
&&以上就是对企业注销清税证明的介绍,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注销的相关资讯,可登陆多有米官网进行了解。深圳多有米致力于工商变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等有着丰富的经验,专业的团队。为您提供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一系列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客户的信任。
&注销公司可以找深圳中茂盛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收】“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的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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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的四种方式
点击图片上方“中国会计报”蓝色小字,即可订阅本微信。年初对于税务机关和涉税企业都是繁忙的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明确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简易注销的三种情况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时,无需提供清税证明。《补充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要求,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同时,对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当场办结清税手续。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税总函〔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只适用于特定企业。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此外,存在涉税疑点的企业,提供《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后不再进行税款清算检查。“三证合一”后,对于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涉税疑点的企业,申报清税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用以取得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是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涉及的企业历年度各税种进行税款清算审核鉴证,目的是证明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所涉及到的税款是否已经全部缴讫。在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即应委托税务师事 & &务所对本单位近3年国、地两税征管的各项税费进行全部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的,且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近3年(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无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税款清算检查(或评估),由受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准注销登记,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除外。六种情形中止办理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6种情形应中止办理注销清税。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逃税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通常是指会计与税法不一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策性差异,如各项支出,会计上的标准高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另一个是时间性差异,如固定资产提前提取折旧,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出现上面两种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规定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有上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再视情予以办理注销清税证明。清税后少缴税款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2014年7月,国税总局出台税收黑名单制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明确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第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第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第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第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第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等。过渡期内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在日至日的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明确了企业注销登记的相关具体事宜。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长按二维码关注中国会计报微信------------------------------------独享,不如众享分享方式:搜索中国会计报或“Accounting-News”添加。投稿、订报及合作:010-0-、。浏览更多精彩内容,可登录www.zgkjb.com或关注 @中国会计报 新浪微博想看中国会计报很简单,可随时到当地邮局订阅哦!刊号CN11-0271,邮发代号1-358每周出版一期(每周五出版),每期16个版。月订价15元,季订价45元,半年订价90元,全年订价180元。可破月、破季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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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开具清税证明
  【设定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
  【申请条件】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在向管理机关办注销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申请开具《清税证明》。
  【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3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单位纳税人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清税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 【表单下载】&&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要开清税证明怎么弄_百度知道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要开清税证明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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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主管的税务局先去办税大厅填表然后找办税员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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