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办理了林权证并且办理了2017年退耕还林政策请问,2017年补贴到期,以后还会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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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提升粮食产能,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在大量调研,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各地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务必于日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三、各地农业(经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省委农工部、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银监局、省农村综改办。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日印发
  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
  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精神,2017年要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改革。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本《实施意见》下发时,确权确地工作仍未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按2016年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经管部门。县(市、区)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农业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并提醒农民,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市、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农业、经管、财政、农村综改、监察、国土、审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业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
  (五)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会同农业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引入竞争机制,确定1-2家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七)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土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银监局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补贴政策内容,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政务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村,及时将本村的农民补贴信息上“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各级农业、经管、财政、农村综改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各级农业、经管、财政、农村综改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市、区)财政局,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七、责任追究
  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表样)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登记时间:年月日
  县(市、区)乡(镇)村组单位:亩
  农户基本情况
  流转耕地情况
  扣除面积
  申报补贴面积
  农户签字
  家庭人口
  劳动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确权确地实测面积
  土地二轮延包面积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流转转入的耕地
  流转转出的耕地
  畜牧养殖场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用地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非农业征占用地
  长年抛荒耕地
  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耕地
  乡镇政府审核人:
  村干部:
  经办人:
  每个农户第栏、第栏只能选其一申报。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填报在第栏中扣除。
  第栏第栏至第栏之和。第栏第栏(或第栏)第栏第栏第栏第栏负氧离子浓度&&万个/c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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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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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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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
  (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
  (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
  (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在补助钱、粮发放15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退耕还林工程的政策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第九条各地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要留足基本口粮田(含常耕旱地)
  第十条退耕还林的国家补助标准为:
  (一)坡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超额部分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二)坡耕地造林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以后每年完成幼林抚育、林木保存率等达到检查验收规定标准,每年每亩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
  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按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第十一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地耕地,不享受坡耕地造林的钱粮补助政策,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按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
  第十二条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级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超过规定比例营造的经济林,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处理。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完成坡耕地造林任务的同时,要按国家要求的比例,完成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严禁毁林造林,严禁与其它林业工程重复。
  第十五条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方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后禁止进行林粮间作,不允许翻动耕作层。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要坚持生态优先、流域治理、相对集中的要求,优先选择生态区位重要、干部和技术力量较强的地方。不允许将任务平均分摊到乡(镇)、村和农户。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规划设计包括编制省级、县级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说明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制应由其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省级实施方案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县级实施方案由工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乡(镇)为单位编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编写项目送审报告,连同设计成果,报所在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前,由退耕户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户各持一份。
  第四章种苗供应
  第二十二条退耕还林所在地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制定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的种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苗木生产、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检测、稽查工作,确保苗木质量;育苗单位和育苗专业户要按规定的树种、种源、数量、质量培育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苗木。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林木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凡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
  第五章粮食供应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的组织
  (一)省粮食局制定粮食供应的计划和方案,负责粮食供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收购网点,本着就地就近、减少环节、保证质量、品种对路、价格合理、降低费用、加强服务的原则,做好计划安排,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兑付到户。对没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可在就近乡(镇)供应网点安排粮食供应,方便农民领取粮食。
  第二十五条补助粮食的供应依据
  省粮食、财政部门根据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造林(抚育)结果,将当年粮食补助指标通过市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到户合格面积统计表和农户出具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证,发放补助粮食。
  第二十六条补助粮食的供应来源
  粮源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解决。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当地粮源不足的,由各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按就地就近原则调运。
  第二十七条补助粮食的供应品种
  (一)对退耕户供应的粮食品种,原则上以稻谷、小麦为主,也可根据退耕户的要求和当地粮食库存结构,供应同等价值的其他品种原粮或成品粮。
  (二)供应成品粮的等级,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退耕户消费水平和消费意愿自行决定,出品率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
  (三)退耕户需要进行品种串换或制成品串换的,供粮企业可以根据库存粮食情况和退耕户意愿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补助粮食的供应质量
  (一)供应给退耕户的口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有质量争议,可以通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保存备查,检验费用列入供粮成本。严禁将陈化粮和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作为口粮供应给退耕户。
  (二)原粮质量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供应等外粮其中稻谷执行GB《稻谷》,小麦执行GB《小麦》,玉米执行GB《玉米》,其它原粮执行相应品种质量标准。
  (三)成品粮质量应符合GB《大米》,小麦粉符合GB1355—86《小麦粉》,其它成品粮参照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条补助粮食的兑现
  (一)退耕还林第一年,在造林后分两次兑现。退耕户凭退耕还林证到粮食供应点领粮。第一次发放补助粮食的50%。第二次,在国家核查验收合格后,发放余下的50%的粮食。
  (二)退耕还林第二年至政策补助期限最后一年,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耕户凭退耕还林证到粮食供应点领粮,并依此作为补助粮资金结算的凭证。领取时间和次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确保粮食数量,不准克扣或变相克扣补助粮供应数量。不准以任何形式将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
  第六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及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标准,由省财政对各市包干。包干资金如有节余,可滚动用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各地政府自行负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也可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包干结余支付,但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户。
  (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及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省对市的粮食补助资金和应由市、县政府负担的粮食补助资金缺口部分,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市、县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
  (四)省财政按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造林(抚育)检查验收结果,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对各市分两次拨付粮食补助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县(市、区)。
  (五)粮食购销企业供应粮食后,按库存平均成本价格借记“应收补贴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科目,贷记“销售收入”科目。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科目。粮食购销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应费用时,按规定作政策补贴收入处理。
  (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支付,粮食调运费从包干结余中支付,费用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拨给粮企业。
  (七)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由省财政逐级拨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的退耕还林有效依据,将现金补助拨付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由林业主观部门兑现到退耕户。
  (八)坡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种苗和造林费由省财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逐级下拨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有效依据拨付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兑现到退耕户。纳入政府购项目的,其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直接拨付给应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种苗和造林费资金发放情况及有关依据。
  第三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归还
  (一)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县(市、区)财政、粮食、林业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月报表。月报表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品种、平均库存成本、供应费用、调运费用等开支情况。
  (二)县级财政会同粮食、林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将粮食购销企业退耕还林粮食平均库存成本占用的资金拨付到供粮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的存款账户,用于归还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相应贷款。
  (三)在财政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用它用。
  第三十二条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每季度终了5日内,有关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并同时抄报省粮食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季报应反映本季度退耕还林面积、粮食供应数量、品种、库存成本、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还银行贷款、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开支情况。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每年底,由市财政局编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决算表”,经同级林业、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并于次年元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林业厅、计委、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三)省财政厅收到决算后,根据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批复。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底抵扣。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按正常拨款程序核拨。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季、年报制度,各级财政、粮食、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对截留挪用或不及时拨付资金的,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或使用退耕还林资金的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立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上年度补植情况、历年坡耕地造林保存情况、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第三年保存情况、工程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市、区)年度退耕还林造林进行全面自查,将自查验收成果上报市和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复查。
  第三十七条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县(市、区)自查基础上,分别按年度任务完成、历年退耕还林保存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等三种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等。
  (二)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密度、栽植时间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计划完成率、核实面积、核实率、合格面积、合格率;历年退耕还林保存面积、保存率;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的保存面积、保存率等。
  (四)生态林比例、经济林比例,混交林比例及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情况,工程管理、管护情况等。
  (五)退耕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等。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乡(镇)应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落实工程实施的领导责任,并将退耕还林工作实绩与市、县(市、区)、乡(镇)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计委、林业、财政、农委、粮食、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省级实施方案的审核、计划汇总、综合平衡和下达及年度基建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并参与实施方案的审核;省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工程实施和各项管理办法制订以及日常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省粮食局负责粮食组织、供应。
  第四十条各有关市、县(市、区)都要成立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确认退耕还林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第四十三条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造林后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延长到50年。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承包经营权到期后,退耕还林者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第四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退耕还林工程档案,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设施,采用微机登记、发证、统计、建档、查询。
  第四十五条禁止擅自复耕、复垦、开荒和滥采、乱挖等毁坏林草植被的行为。 退耕还林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四十六条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实施效果不好的单位,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与今后的新上林业项目和已上林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挂钩。对工程质量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粮食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再安排新的林业项目,原有项目资金也要核减甚至全部停拨,并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四十九条省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暂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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