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所正规吗?

因涉嫌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江苏山东均有律师事务所被调查_网易新闻
因涉嫌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江苏山东均有律师事务所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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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涉嫌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江苏山东均有律师事务所被调查)
针对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整治还在持续进行中,且范围有延伸趋势,已有律师事务所被司法部门调查。土地用途记载和规划不符据《经济观察报》主办的“经济观察网”报道,近日,财政部发函,对于江苏等地违规举债行为中律所的违规行为,建议司法部进行处理。据报道,财政部发函称,发现两家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一则为,2016年7月,江苏淮安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方式,发行“16洪泽债”募集资金10亿元。上述被抵押的三宗地块中,有一处行政办公用地(洪泽县政府大楼前广场)和两处广场用地(洪泽湖文化广场、洪泽湖欢乐广场)。但是,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中,土地用途则分别被记载为“商住”或“商业”。这与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第二处疑似违规行为,同样是将3宗公益性土地资产记载为商业,发行人为江苏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出具方则是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据报道,财政部认为,两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如“发行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资产合法、有效”,“本期债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与事实不符。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资产以及行政办公用地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此,当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求相关律师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事务所要对所依据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江苏司法部门正在调查6月9日,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相关经办律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之前的确对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16洪泽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表示,目前司法部门确实在调查此事,但尚无调查结果,暂时不便透露细节。6月12日,宏邺律师事务所叶姓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对于“16洪泽债”法律意见书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不方便发表任何看法。江苏省司法厅宣教处和律师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均证实,针对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16洪泽债”法律意见书,省司法厅律管处正在调查中,目前尚无结论。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金融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型律所,已为近百单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自称在江苏省内业界同类业务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同时,该律所还是南京首批受表彰的34家“规范化和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是否违规,争议焦点待解近日,网络上流传一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针对财政部函件作出的声明。该声明称,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为2015年高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对三宗土地性质的认定与土地管理部门一致,合乎相关法律规定。6月12日,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告诉澎湃新闻,这份声明由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发出,但仅针对内部,非公开回应,一切要以司法部最终反馈给财政部的意见和调查结果为准。律师应该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登记为准,还是以规划文件为准,引起了广泛讨论。据公开报道,2014年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仍时有发生。今年4月底,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以及“一行两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俗称“50号文”),要求各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担保行为进行摸底排查,不规范之处要限期整改到位。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中同时提及,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原标题:因涉嫌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江苏山东均有律师事务所被调查)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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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执业有道
——访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十佳律师刘万福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出版)、全国律师年鉴网——名律师访谈
律所五周年庆典讲话
刘万福律师刘万福系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江苏省十佳律师、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兼具有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国学等六专业背景。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常务理事、省直分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民进江苏省经济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1984年7月从事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1990年一次性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3年3月从事律师执业至今,承办刑事、民事、行政及法律顾问单位非诉讼等各类案件1000余件。其中多起经典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东方卫视、江苏电视台、《民主与法制》、澳大利亚《人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电视、杂志、报纸报道。2004年被《中国律师》杂志以“善于叫板的法律信仰者—解读刘万福律师的执业感悟”为题采访报道;
2005年被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授予“江苏省十佳律师”称号;2006年创建南京地区第一家个人制律师事务所;2011年成功举办“个人制律师所与社会管理创新论坛暨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五周年庆典”。
其业务范围包括:民商事、刑事、行政、非诉讼、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法律培训等。兼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维权中心江苏站主任、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家协会三会法律顾问、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军区预备役军官等职务。
2008年,作为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协办“首届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知识大赛总决赛”并担任评委。其撰写的《发挥科学规划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2009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上做大会发言并荣获三等奖。2006年12月,作为第一家个人制律师所开业时,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宋林飞、江苏省司法厅老领导一级律师、民进江苏省委副主委汪洋等领导到会祝贺,2012年12月,律所成立五周年之际,律所开展“个人律师所与社会管理创新论坛暨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成立五周年庆典”,江苏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佩佑、江苏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克希等领导到会讲话。
执业二十年来,刘万福主任坚持法律人公平正义的道德操守,在参加南京大学国学班后其更将所训确立为“正心、明法、乐义、立人”,作为其律所的文化核心,意在体现律师传承法律文明、维护公平正义之精神。刘万福主任尤其注重对年轻律师的帮助培养,树立他们作为法律人公平、正义之理念。
多年来刘万福主任也正是用这样的理念培养自己的女儿。2011年他的女儿以新闻专业大三学生的身份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442分的高分一次性通过。
著名书法家田野在律所五周年庆典上为所训题词
律所五周年庆典合照
律师,也许是当今社会最受争议的职业之一。一方面,律师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重任,为社会各界所期待。另一方面,少数律师在现实社会中履职的种种行为,却让人们难以言说。如重庆打黑中某律师竟然为了金钱和黑势力串通,在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背后也常常看到律师的幕后黑手,“为虎作伥
”等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在社会上也屡见不鲜。
然而,当记者慕名来到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与刘万福主任进行了一番深入的交流后,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感受:刘万福律师是一个对律师这一职业有着深刻理解,深深热爱并恪尽职守的执业者。
在江苏乃至全国,刘万福律师以其丰硕的业绩受到业内外瞩目,社会大众称赞他是“善于叫板的法律信仰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他“江苏省十佳律师”荣誉称号,连续七年被评为江苏省直律师所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他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作“个人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战略战术”主题演讲……
刘万福律师在很多场合公开宣称,我的执业理念是“律师不是商人,律师是正直、正义和智慧的化身;作为律师,首要的是负有社会责任感,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我做过医生,最能感受到律师作为社会医生的责任;做一名优秀律师,是我孜孜追求的目标。”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全国首例状告“120”急救中心案2001年,发生了一起在全国引起轰动的法律案件:刘万福律师代理的将“120”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的一案,开创了全国首例!
某高校年过六旬的王教授夫妇的32岁儿子在家突然发病,王教授先后三次打120求救,可救护车在半个小时后才来到距急救中心仅1.3公里的王教授家里,而且医生没有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并收费120元钱,开了一份死亡证明就离开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消失。
大家都知道“120”是急救中心电话,可能很少有人会想到如果急救中心没有及时出诊而造成病人死亡应该怎么办?面对这个我国法律实践的空白之处,刘万福律师敏锐地发现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众权益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距,对政府部门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缺乏明晰的法律界定。刘万福律师认为,“120”是负有急救责任的公共服务医疗机构,根据“120”在特种服务电话的承诺,急救中心与原告已形成契约关系,急救中心应积极履行职责,因其过错,造成求救者或亲人死亡,急救中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刘万福律师决定代理王教授夫妇起诉“120”急救中心,将“120”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起状告“120”公共服务业损赔案,此案一出立即引起了媒体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刘万福律师在法庭指出,急救中心所称的当时没有急救车的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还有12辆急救车处于闲置状态,急救中心每天仅安排5辆车值班是不合理的;其留有的2辆机动救护车,对求救人不施救属于救治上的不平等行为;急救中心是特殊行业,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救助不及时,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的草率救治行为都是明显过错。刘律师最后指出:“120”是急诊,急救的代名词,“120”的谐音是要爱心行动,它体现了人类的关爱之心,社会的关怀之举,这样的医患关系具有施爱和契约性两大基本属性。而被告方在病人向其求救后的表现,暴露了其内部管理的陈旧和公共服务理念的滞后,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此次诉讼的社会意义远远超出案件本身,能有效促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改进现有不足之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邀请刘律师作为“时空连线”嘉宾,对该案进行专题讨论。《人民法院报》两会专刊将此案作为中国法院建设五年辉煌成就的典型案例刊发。
这起案例填补了我国法律实践的空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也使刘万福律师一案成名。人们为他在本案中所表现出来的解析案情精辟入里的职业素养和风范而喝彩,在人们敬佩的目光和媒体的聚光灯下,只有他自己清楚地知道为此所付出的一切。
少年立志,孜孜以求刘万福是一个普通农家的孩子,从小就显示出好学上进、能言善辩的品质,被同学们称为“小文豪”。21岁时他从医校毕业,分配到卫生管理部门工作。在许多人看来,这是一份值得羡慕的稳定安逸的工作,可刘万福却不安于这种“稳定”。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激起了社会变革的巨大浪潮,一批有抱负有理想的热血青年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刘万福根据自己正直善辩的性格特点,结合国家开展全民义务普法的形势,果断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当别人娱乐时他在读书,当别人闲暇时他在思索,他遨游在法律知识的海洋中,不仅体验到学习的艰辛和乐趣,而且对即将从事的法律职业充满了期待,因为他从这一职业所具有的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正的神圣使命中,从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中,找到了自己奉献社会施展才华的崇高目标。
他以优异的成绩成为我国第一批自学成才的法律专业人才,1990年27岁的刘万福顺利考取了律师执业资格,从此开始了他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之路。此时正值我国开始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面对社会现实对法律建设的迫切要求,刘万福深感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必须不断求索,提高自身职业修养,为此他报考了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进修社会学,又参加了中科院心理学研究所学习心理学,2008年45岁的刘万福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班,现在他又在繁忙的工作中抽时间参加南京大学国学班及东南大学EMBA班的学习。孜孜不倦,求索问道,使他成为集法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国学、工商管理学等多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
右一为美国大使馆驻华法律顾问雷心义(Kyle D.
Latimer)先生,左一为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政治处处长孟儒生(Russell Menyhart)先生。
由左至右: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专家董越女士,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政治处处长孟儒生(Russell
Menyhart)先生,刘万福主任,美国大使馆驻华法律顾问雷心义(Kyle D.
Latimer)先生,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法律顾问顾运女士。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与美国客人一行合影留念
日,经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法律顾问顾运律师的引荐,美国大使馆驻华法律顾问、美国资深检察官、外交官雷心义(Kyle D.
Latimer)先生及其助理董越律师,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政治处处长孟儒生(Russell
Menyhart)先生及顾运律师一行四人在江苏公务考察之余,莅临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座谈会上,刘万福主任向雷心义先生和孟儒生先生一行介绍了个人制律师事务所的开办及发展情况,客观积极地回答了客人提出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执行情况及律师法律援助相关情况。随后,参加座谈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美国客人就中美律所及律师现状进行相关交流。
会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陪同美国客人参观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南京云锦博物馆。在此美国客人欣赏了中国古老手工制品和博物馆精彩而独具风韵的云锦展示表演。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丰富的经验积累,多专业的知识结构,使他在履行律师职责,求索执法真谛,勇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思维敏锐、有胆有识、敢于创新。强烈的事业心使他在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中勇吃“螃蟹”,20世纪90年代中期刘万福辞去公职律师。开办了当地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6年又创办了南京地区第一家并是省直属所中唯一一家个人制律师事务所。
刘万福律师执业十余年,办理各类法律案件近1000多起,其中不乏在中国乃至世界引起反响的案件。如发生在2002年的一起为女性维护性权利的案件,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标志着中国对“人权”的维护,由日益增强的社会意识面走向实际的法律操作层面。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夫妻的性生活是不能公开的,更别说为夫妻性生活受损而讨个说法,因而在刘万福律师代理的妻子因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夫妻性生活无法进行而要求索赔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内外的关注,业内称“最富有人性化的判决”,媒体称这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一大突破。”
该案始于某单位的自卸车在倒车时将张某撞倒,使张某做骨盆骨折,尿道管断裂,治疗后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张某委托刘万福律师依法为自己索赔。刘律师了解案情后,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敏锐地意识到原告妻子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人,依法应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刘万福律师说服张某妻子接受他的代理,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性”福讨个公道。这场维护妇女性权利的特殊官司轰动了社会,刘万福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性权利是身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神圣不容侵犯。性健康权更是现代人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权利。被告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夫妻神圣、合法的性健康权,为缓解和减轻原告因不健全的夫妻生活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被告方应给与精神赔偿。最终,法院接受了刘万福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张某妻子要求赔偿一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殊案件,被《中国妇女报》、《中国青年报》、《知音》等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上海东方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播出。《人民法院报》的民商法专家点评此案,充分肯定了刘万福律师承办的这起案件的开创性意义,填补了我国法律空白。本案被中国检察学会评为“2002年度中国民事审判十大重大影响案件之一”。澳大利亚第二大报纸《人报》以此案为例,介绍了中国女性的解放,中国律师和法官对女性权力的保护,赞扬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刘万福律师精心代理的这一经典案例,不仅使他的名字走出了国门,更为中国法治人性化增添了精彩的一笔。&
让每一个案件都走向公平正义“你确实没有强奸她?”
“没有,如果说我因为强奸她而死,我死不瞑目!”
“如果查明你没有强奸,仍然判你死刑,你服不服?”
从这双绝望而又期盼的目光里,刘万福律师断定这个刚满18岁的青年男子在这起绑架、拐卖、抢劫、强奸案中被判死刑有重大的疑点。
为寻找证据,他多次和案件被害者进行核实,终于使被害人在法律的感召下,向法庭陈述了当事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真相。刘万福律师为这起震惊全国的绑架、拐卖、抢劫、强奸案中的第二被告人李某作死刑改判辩护意见,被省高级法院采纳,使年龄不足20岁的被告人获得了新生的机会。
刘万福律师常常将办案的成功归结于他早年的从医经历。他认为医生对于病人是救命的希望,而律师是社会的医生,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问题找律师,就像病人找医生一样,渴望帮助以度难关,责任何其重!律师在办案中的疏忽和渎职,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灭顶之灾。社会公正的阳光应当通过法律之窗照进每个祈盼的心灵。
2003年,安徽某证券公司慕名找到刘万福律师,要求为其代理一笔900万元借款的索回。由于此案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案件可能进入了死胡同。刘万福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大胆推理后找到了解开此案死结的关键,开始了收集证据的工作,千辛万苦地找到一个关键证人,该证人却已经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不愿作证,刘万福律师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说服了证人获得了关键的证词,使整个证据链得以形成。当他把这份耗时三年得到的强有力证据提供给法庭时,令对方震惊得无法狡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当事人900万元借款加上八年来的利息合计1600万元。当这笔巨款全部执行到位时,当事人惊喜万分,连连称赞道:
“刘律师的法律服务也是生产力,没有三年的执着,就没有今天的结果,令人敬佩”!
刘万福律师在法律实践中体会到:如果一名律师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对社会法治环境维护的贡献。
著名的爱国港商郑老先生捐资7000多万元,支持家乡淮安办学校。当地建筑商在建设学校体育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长,增加了工程造价。但建筑商却到当地法院起诉学校,索要违约金100多万元。按理建筑商应赔偿因违约而造成学校的损失。但当地法院却不理睬学校的申辩,片面采信建筑商的要求,判决郑老先生资助的学校违约并赔偿建筑商。这一不公正的判决极大地伤害了郑老先生的爱国情感。郑老先生专程到南京找到刘万福律师,要求上诉,帮他捐资的学校讨回公道。作为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苏省经济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刘万福律师,深刻认识到此案的错误判决,不仅影响郑老先生的个人捐资热情,还影响到一大批港商对江苏乃至全国法院公正执法的信赖。接案后,刘万福律师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已年过八旬的郑老先生全程听取了刘万福律师精彩的辩护意见后非常满意。最终,江苏省高院法官对刘万福律师精辟的法律见解全面采纳,撤销了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建筑商违约,反过来赔偿学校全部损失。郑老先生笑了,当即再捐1000万元,并表示在有生之年继续捐资1亿2000余万元。
建的错,拆的也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有悖这一原则的事情。例如,违章搭建应该拆除,但是如果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便强行拆除是否违法?如果进行强拆的是知名大企业,处于弱势的平民要讨个公道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刘万福律师代理的市民张女士状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非法毁损财物索赔案全面胜诉,就充分说明:纠正违法也必须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女士在自家阳台搭建了一间8平方米厨房。负责物管的某知名大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派数人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将张女士厨房及房内物品全部毁坏。事情发生后业主及时报警。然而该公司态度蛮横,不愿进行调解,认为就算业主告他们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因为业主私搭厨房是违规的。刘万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这个知名企业不屑于法律的傲慢态度十分震惊。他认为无论什么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按法律办事。在法庭上刘万福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告在阳台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拆除是城建部门的事,被告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小区内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被告所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中支持了刘律师的意见,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他终于让这个知名企业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为该业主讨回了公道。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撒贝宁以“建的错,拆的也错”为题,请刘万福律师向全国观众讲解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刘律师告诉大家,物业公司是业主聘请的现代管家,它对业主实施毁坏财物行为是典型的非法侵害,所以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于叫板的法律信仰者痛惜,是人们常有的情绪,或为钱财损失,或为感情突变,或为生老病死。而刘万福律师常常发自内心是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侵权案例,常常因为受到来自权势或金钱的干扰,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在办案时,特别敢于向强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挑战,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社会大众誉为
“善于叫板的法律信仰者”。
安徽滁州有位黄姓公民,1999年在山东某市办事期间,被该市警方3名警察刑讯逼供致死。案件横跨两省,关系错综复杂,违法主体涉及执法部门,涉足这样的案件无疑有极大的难度和风险。对此,刘万福律师不畏艰险,冒着恐吓、暗算等危险,顶着来自权势部门的干扰、阻挠等多种压力十上山东,运用医学与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死因进行了详细调查分析,认定黄系刑讯致死。于是,他大义凛然地走进司法机关为死者鸣冤。在他的奔走呼吁下,案件引起了多方重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鉴定基础上,又经上海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认定黄系身体多处遭电警棍电机致死。对此,直接参与刑讯逼供的三名警察被判刑,死者家属获得赔偿近25万元,这起险些湮没的涉及司法犯罪的冤案终得昭雪。
运用法律维护品牌“在法律的框架内创立品牌并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品牌!”这是刘万福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在参加由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和江苏经贸学院主办的“法律与品牌”主题论坛上,对企业家和400多位师生提出的殷切忠告。在谈到法律、企业家、品牌三者关系时,刘律师认为品牌需要法律的维护,更需要企业家对品牌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他的精彩论述博得了企业家和学生的热烈掌声,你仿佛觉得他不仅仅是一个律师,更是一个对社会有着强烈责任感的社会活动家。
这样的讲课他已记不清有多少次了,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他参加和组织了各种法律普及和教育活动。他经常受邀担任江苏电视台、江苏广播电台、南京电视台、江苏法制报等媒体的特邀嘉宾,向社会公众解答法律难题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2008年,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协办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举行的“首届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知识大赛总决赛”并担任评委;2009年,他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省政府组织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辩论会;会后撰写的“发挥科学规划在法治城市中的积极作用”一文在《2009法治江苏高层论坛》上获奖并作大会演讲;2010年,刘万福律师担任副主编编写的《大义精诚——中国当代经典案例》一书,由台海出版社正式出版,献给共和国60华诞,美国著名律师艾伦&伯格评价:“这是一本展现全新职业理念的中国律师案例图书,它注重告诉读者的是,你的每一项律师工作应当如何去做才会取得最佳效果”。自2002年以来,他兼职为东南大学、南京政治学院等高校学生讲授法律专业课程。作为南京军区某预备役军官,长期义务为部队战友提供法律帮助和为广大官兵举行法律讲座。虽然这些社会活动占用了他大量的时间,但他却乐此不疲,因为他深深地为当前我国法治环境亟待改善的现况而忧虑,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他要通过法庭以外的途径和更多的人一道去廓清法治的蓝天,建设和谐的花园。他奉献社会憧憬着让更多的人分享法律的尊严和力量。
“刘万福奖学金”在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设立日,于南京农业大学成立110周年之际,在人文学院会议室隆重举行了“刘万福奖学金”设立仪式。出席此次仪式的领导及老师有:“刘万福奖学金”的设立者,著名律师刘万福,人文学院党委书记杨旺生等学院领导。
仪式由人文学院副院长姚兆余主持,人文学院党委书记杨旺生致辞讲话。杨书记先代表学院对刘万福律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其在人文学院法律系设立“刘万福奖学金”的举动表示由衷的感谢。姚兆余宣读了人文学院党委关于聘请刘万福律师担任人文学院兼职教授的决定,由杨旺生书记为刘万福律师颁发聘书,并合影留念。
刘万福律师就他对在校大学生的教育以及合格法律人的培养发表了几点看法:首先,刘律师表示自己是以法律人的身份,同时也是以一个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参加这次仪式的,他强调老师首先要教学生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教他们理性思考,培养学生作为社会人的理念,同时法律人要义不容辞地担当起社会责任;其次,刘律师认为法律人的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是社会精英;再次,刘律师特别说明之所以在农业大学设立奖学金,是因为他出生于农民,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时刻关注着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希望农业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多研究农业法律,为农业法治建设多作贡献。同时也表示以后会为学生的教学实践以及实习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刘万福律师深入浅出、见解精辟的讲话赢得了在座领导和老师的热烈掌声。
最后,由杨旺生书记进行总结,他再一次感谢刘律师在人文学院法律系设立“刘万福奖学金”,他表示,双方不仅是合作关系,更是朋友关系,也希望刘律师经常来南农给学生上课,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共同努力。“刘万福奖学金”设立仪式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律师是着特殊社会责任的法律人律师需不需要赚钱?答案是:“需要!”刘万福律师做了肯定的回答。但是他认为律师不是商人,而是有着特殊社会责任的法律人。“做律师的目标不是赚钱而是事业”,这是刘万福律师奉行的职业格言。
一次刘律师正准备接一场官司,这时部队要开展法治培训,作为一名预备役军官他二话没说,推掉了这起代理费上万元的官司,赶到部队上课,辅导战士们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结果他所在的部队考试成绩在全师名列前茅并被评为法制教育先进单位,团领导要给他适当的经济补偿,他却婉言谢绝了。
设立“刘万福奖学金”:日,于南京农业大学成立110周年之际,在人文学院会议室隆重举行了“刘万福奖学金”设立仪式。出席此次仪式的领导及老师有:“刘万福奖学金”的设立者,著名律师刘万福,人文学院党委书记杨旺生等学院领导,“刘万福奖学金”设立仪式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刘万福律师特别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次用自己的法律专长,为社会贫困人群提供义务法律救助。先后免费代理多起案件,在援助孤儿薛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时,他几次到山区调查案情,获得了赔偿证据;在援助常某全家四口被烧伤索赔一案中,他参加了十次开庭,为其争取了四百多万元的赔偿金,给这个濒临绝望的一家带来了重生的希望。
“以感恩的心做好人、以负责的行为做对事”这是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一直奉行的办所理念。2009年在事务所成立三周年之际,刘律师在事务所品牌顾问徐浩然先生的建议下,确立了“万法归一、福报社会”所训,所训借用佛教用语而赋其新意,“万法”指众多法律、法规“归一”于“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福报社会”指福祥回报人间,是”万法归一”之果。刘万福律师学习国学后,进一步制定了“正心、明法、乐义、立人”新所训,表达了刘万福对律师同仁提出的希望和要求。作为一名从业近二十年的资深律师,对我国社会大变革、大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有着切身的体会和清醒的认识。因此,刘律师除了自己身体力行践行律师的职业操守,他还要团结和打造一支坚强的团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奋斗。作为民主党派人士,他还支持事务所建立了中共党支部,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党员争先创优为社区义务普法等活动,江苏省委组织部有关领导特别给事务所送来了一面鲜艳的党旗。
面对儒雅、沉稳、坦诚的刘万福律师,听着他娓娓道来的心路经历,一种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充满尊重和责任的使命意识,洋溢在这位著名律师的眉宇之间。“法天乃大”,这是悬挂在刘万福律师办公室的一幅字,“尊法敬天,大道在心”这是刘万福律师对这幅字的解释,而我们则从中理解了这位律师在20年的职业生涯中,一路走来为何这样执着无悔,这样精彩跌宕,这样正气浩然!
“正心明法乐义立人”所训解读
律师事务所所训应是其文化的核心、理念的精华,同时是律师事务所长期积淀的最具代表意义的"符号",更是体现一个律师事务所凝聚力、感召力和生命力的灵魂。&&&&
律师事务所所训应具备浓厚的文化底蕴;体现律师业传承法律文明、维护公平正义之精神;体现律师业专业服务的特色;更需与时俱进。我所原所训"万法归一,福报社会",体现的特征较抽象。笔者参加南京大学国学班学习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法治有内在渊源,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时,请教郭世佑教授,确立新所训为:"正心明法、乐义立人"
。 新所训四词八字,动宾结构,平仄压韵,大气恢弘。
"正心":取自《大学》"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法者乃国家精英,肩负维护社会公正重任,须很高的道德修养,完成这一修炼的前提是心术正,有为社会负责之心。律师为法者,当正心。
"明法":取自庄子《知北游》上"四季明法"一句。这里借指法律如四季分明,是科学,是规则,向社会人明示;法律人应精通法理,用法普法,彰显法律公正。
"乐义":取自孟子语。原意为君子好义,以义为乐。这里意为法律人敬法乐善,甘担道义;律师工作兼具义与利,当以义为先,依道得利。
"立人":取自《周易》。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这里指法律人应顶天立地,像法律人的样子;法律人通过自己辛勤工作,帮助他人成长;也寓意我们律师所致力培养年轻律师成长为优秀的法律人。
正心、明法、乐义、立人
——访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十佳律师刘万福
暨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10周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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