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应享受哪些待遇,如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级的又如何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应享受哪些待遇,如认定伤残等级的又如何赔付?能否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和赔付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应享受哪些待遇,如认定伤残等级的又如何赔付?-爱问知识网
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应享受哪些待遇,如认定伤残等级的又如何赔付?
能否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和赔付计算标准。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湖北省的标准:1966X(8+8)=31456元  未评上伤残等级:  只享受第1、2项工伤待遇。  评上等级:  (1)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4项相加:  1: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赔偿是1、2、3项相加  以湖北省黄石市工伤十级伤残为例,工伤待遇如下;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黄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66元(2011年黄石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计算,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  计算:本人工资X7=  4。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另:职工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未达到伤残等级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享受待遇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治区,标准为,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资由单位支付。二、伤残等级已认定的:配偶每月40%,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聘用合同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难以安排工作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可以报销,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标准为
如果不残疾,享受治疗的待遇;如果伤残,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电影剧情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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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也有原因工伤不构成伤残的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的,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
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应享受哪些待遇,如认定伤残等级的又如何赔付?
  以湖北省黄石市工伤十级伤残为例,工伤待遇如下: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本人工资X7=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湖北省的标准,各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黄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66元(2011年黄石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计算:1966X(8+8)=31456元  未评上伤残等级:  只享受第1、2项工伤待遇。  评上等级:  (1)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项相加。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4项相加。
能否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和赔付计算标准。
自己也有原因工伤不构成伤残的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的,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员工进入工厂在试用期间,受伤,经工伤评定达到10级伤残..请问工厂...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30天不能上班,还有医药费这些最基本的按什么标准赔偿?工伤职工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给予报销医疗费,住院费,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照发,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解决护理问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鉴定为10级。哪么工伤赔偿这方面是按交通事故的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看网上说按最高级给赔伤残和就业补助金,有何依据,哪条法律规定???工伤伤残等级评定达10级,工厂应赔偿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1、在工作中断掉两根手指,(小手指和无名指),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九级伤残的。赔偿如下: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但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都构成等级伤残,不构成等级伤残也不影响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30天不能上班,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医药费和治...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有的地方规定工伤只补足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您到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一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你好,应当按照较高的工伤等级进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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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人员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2. 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 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 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内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超过1年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9.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0.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及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到事故伤害经过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等。 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2.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13.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4.什么是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5.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存在残疾但伤情相对稳定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6.劳动能力鉴定分几个等级?    根据工伤致残程度,级别分为一至十个等级,以及未达到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17.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8.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范围?    (1)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3)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4)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旧伤复发的确认;    (5)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    (6)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7)工伤职工(含职业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19.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或诊断证明; (4)受伤后首次就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封章)或门诊病志; (5)有关辅助检查医疗资料; (6)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和联系方式;    (7)申请再次鉴定的,还应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介绍函(信)。 20.职工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职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诉讼。 21.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3.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4.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5.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50%、40%、或者30%。 2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7.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用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2.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4.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6.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3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8.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给予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命名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就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9.什么是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40.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向谁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作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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