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到支票需要开票吗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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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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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_百度知道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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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管理费用  140。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4元(140.4-20),纳税调增56,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这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  按以上账务处理,同时按配比原则。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4.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纳税调增46.8元(117×0,有些纳税人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借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17),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4元。实际纳税调增56,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  要解答这个问题,影响企业利润120。(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影响利润120,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则需要调增100元。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四)用于股息分配。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视同销售行为中,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4×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    借。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16元(140,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属于外购的资产,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五)用于对外捐赠.16元(140.8元(117×0.4)。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4(120×0,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4元,进入损益。  借.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4×0,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
例如捐赠企业资产产品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您就把自己当成自己的客户。 按这个思路来处分录,做凭证。入账。
引用jbp2f57534bc7的回答: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以上回答的第一种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也是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因为已经产生销项税额,视同销售就是针对是否产生增值税。
只是这种视同销售的处理只是不确认收入,只确认成本。
而第二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在做账时要看公司需要,合理地避税,再选择哪种做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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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4:27:07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一直是税务检查风险点,营改增以来,“视同销售”再度引起了广泛争议。现根据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各地国税出台的相关政策,梳理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地方答疑篇 福建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 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日起至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福建 国税1日解答营改增的1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4. 金融企业购进购物券,储值卡等赠送给客户,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购物券和储值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答:可以抵扣。 福建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39个热点和难点问题(2016年6月) 14.我公司将电影票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该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该项业务需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属于不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福建 国税12366再次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 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答:不需要。 厦门 国税8月18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厦门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11、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答: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厦门 国税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厦门国税 )
9、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答: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厦门 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二) 13、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答: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厦门 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一) 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厦门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52个热点问题(6月) 10.我司的一台检测设备放在供应商处,要求供应商使用我司提供的设备进行货物(我司采购的部分)检测,同时,供应商向我司支付保证金,现该供应商找不到,设备收不回来,我司把这笔保证金没收了,没收的这笔保证金要交增值税吗答:应当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4、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答: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福建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9月19日) 4、持某银行卡享受电影票打折优惠,银行负担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答:购买电影票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影院,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山东国税日―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3个(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2、 消费者个人在电信单位话费充值,电信单位赠送了一部手机,请问就手机部分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电信企业赠送的手机需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山东国税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3、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1个(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2、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43个(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5、酒店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青岛国税解读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51个问题 8、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答: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来源:西安国税局) 问题8: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甲供材料,调拨给施工企业,能否视同销售?能否给施工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答:根据财税.2016.36文件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如果材料由甲方采购,交由施工方(乙方)使用,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所用材料款的,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由采购方(甲方)抵扣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施工方(乙方)仅就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甲方将所采购并交由乙方使用的材料做销售处理,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方抵扣进项税额。重庆国税8月4日连发两个指引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60个问题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16、房地产企业按约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属于36号文第14条中的"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回复:应根据房地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判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36号文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4.银行销项税方面,一是关于“三代”手续费是否计税,我们通过所、区局向上进行了反映,目前为止的政策还不明朗;二是金融业存在大量与业务联系紧密的赠送行为,是否均要视同销售,例如客户使用我们的信用卡或其他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或积分,我们赠送一些小礼品或者是电话费或者是洗车服务等诸如此类的促销活动,是否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准确标准或解释口径是什么,部分省国税部门已出台对金融业视同销售(或不视同销售)的口径,期望市局能早日给出一个清晰的口径,避免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多缴或漏缴增值税。回复:财行【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三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北京国税6月27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0个问题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北京国税5月16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2个问题 2.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3.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河南国税6月2日及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3个问题 问题四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五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答复: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川国税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0个问题 七、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四川国税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0个问题 9、住宿送早餐是否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赠送早餐,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湖南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5个问题 (十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 吉林国税解答营改增的13个热点问题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坏仁欠袷油郏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融机构将购买的商品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再次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8个问题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9个问题 5、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及第二辑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70个问题 19.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1.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2.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6.酒店业纳税人提供的招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酒店业纳税人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支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3个问题 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明确实务中争议的40个问题 19.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广东广州国税解答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20个问题 14、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81个问题 10、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销售。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3、保险公司以实物发放营销佣金或发放宣传品的如何处理?答:按视同销售处理。 深圳国税再次明确营改增实务中争议的12个问题 八、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北国税详解营改增实务中争议的51个问题,首次明确房企差额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及申报方式(详见之二:二) 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河北国税5月20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0个问题(金融保险企业重点关注)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汇总表如下: 业务类型是否视同销售地区定金违约金没收供应商的保证金,设备已提供给供应商是厦门没收的定金和违约金如果最后交易成交,则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交易没有成交,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海南实物企业购买图书、电影票赠送客户是 福建伴随开展业务、将购买产品免费“赠送”客户礼品是重庆;湖北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北京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是江西借款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是北京;四川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新疆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是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是积分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北京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是江西金融业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是山东金融企业购进购物券,储值卡等赠送给客户是福建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海南;湖北保险公司以实物发放营销佣金或发放宣传品是江西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是厦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否河北;厦门;山东;海南;河南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在金融服务价格中包含否湖南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否福建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吉林 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否 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是酒店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是厦门酒店业纳税人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支出是湖北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否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河南;四川;新疆;广州;深圳;河北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否海南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等否海南;厦门;湖北;河北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否湖北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否厦门;海南;重庆;湖北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甲供材料,调拨给施工企业乙方,由采购方(甲方)抵扣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施工方(乙方)仅就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缴纳增值税是陕西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是海南好文推荐【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一期:关联申报【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二期:哪些宝宝需要准备关联申报呢?【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三期:开始填关联申报表咯~【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预告篇 什么是关联方?【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五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大娃篇【80、90围观税】 42号文系列 第六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二娃篇(上)【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七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二娃篇(下)【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八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三娃篇【80、90围观税】 42号文系列 第九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四娃篇【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十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五娃篇【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十一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六娃篇【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 第十二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七娃篇【80、90围观税】42号文系列:第十三期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之 总结篇 文章来源网络,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如果您认为我们有问题,请告知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或者经济补偿,并表示歉意!谢谢!电话:400-8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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