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贷款上限上限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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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公积金上限多少
杭州公积金上限多少
本文解答:杭州公积金上限多少,以及杭州公积金50万上限、杭州公积金扣工资上限等问题,以下为宜人贷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
基础数据:杭州公积金
查询官网:
http://www.hzgjj.gov.cn
缴存基数上限:
19717.00元
贷款额度:
初始密码:
身份证后六位
2.75%-3.25%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
常见问答:公积金上限多少
个人交费工资
描述个人交费工资上限是多少?
答案您好,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4104元。
咨询租房提取公积金
描述我的公积金在萧山缴纳现在杭州租房听说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请问对于每月租金上限有没有规定为何萧山分中心规定每月租金最高只能是租房面积×15元/每平方以此价格的70%来提取公积金按此来算租100平方月租金只能1500以内远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很不合理
答案建议咨询人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咨询。
公积金缴存基数
描述想了解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计算的公式,其下线和上线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案您好,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3〕22号)规定,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自1月1日起上调为1470元。 据此,自日起,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同步上调为1470元。调整后缴存基数上限为14104元(2012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417元/12的3倍)。若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29热线咨询。
租赁住房自住,提取公积金咨询
描述本人杭州户口,租赁住房自住,租赁期限自日至日,共计18个月。月租金3250,租金总计:58500。如果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上限是不是950?我看公积金网站介绍,只要资料齐全,租赁住房自住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我同事上个月去市民中心办理业务,咨询过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现在除了买房,一律不能提取公积金。因为需要开具房租发票,房东的意思是,开发票的税费,需要我来支付,所以我要确认下,肯定能提取,我再去开具发票,否则发票开了,税费缴了,如果不能提取公积金,那税费就白缴了。所以我希望贵中心能给个明确答复,现在只要资料齐全,租赁住房自住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盼答复,谢谢!
答案您好,若您是先缴纳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后租房,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我中心柜台审核提取您的公积金。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登陆www.hzgjj.gov.cn网下载)→&缴存单位审核同意盖公章→&携带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见第二段)到中心“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市公积金和省公积金贷款
描述浙江省公积金和杭州市公积金可以一起贷款吗?即夫妻2个一个省公,一个市公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贷款吗?贷款上限是多少?流程是怎么样的呢?谢谢
答案您好,借款人配偶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可按照我市的信贷政策享受相应的贷款额度。申请贷款时,配偶应提供省内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自日起至日止,职工月缴存额高于148元(含)、低于530元,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职工月缴存额高于530元(含)、低于1274元,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职工月缴存额高于1274元(含)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具体可贷额度依据职工月缴存额、房价、首付比例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缴纳省直住房公积金的一方为主借款人的,贷款政策请咨询省直住房公积金:12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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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园区公积金上限貌似又调高到17700了,我是甲类公积金,如按17700算,想知道商贷摊还最多每月有多少钱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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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3000左右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公积金、商贷、组合贷,买房怎么选?
账房先生2:公积金、商贷、组合贷 买房怎么选?
可 看您有多大
似的啊,可以卖房子了
你今年多少岁数(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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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141倍 成高收入者避税手段
北京、济南、太原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及额度上限 (2012年)
山西高缴存者工资条截图:16950元/月
北京高缴存者工资条截图:2070元/月
山西低缴存者工资条截图:120元/月
北京低缴存者工资条截图:202元/月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记者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
  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
  贡献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样,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事实表明,现行的管理制度亟须完善,让公积金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编 者
  同城不同单位
  差距竟达141倍
  供职于北京市某文化企业的李小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202元;而供职于某在京大型企业的刘笑笑是2012年2月刚入职的一名员工,其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经达到了2070元。两者差距达到10倍之多。
  如果这个数字还显“温和”的话,记者在山西的调查就有点吓人――
  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120元。差距高达141倍。
  在山东济南,记者从某企业普通员工张松的工资条上看到其个人公积金缴纳额度为1758.24元,而在某网站工作的王晋的工资条显示,他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为100.3元。
  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巨大?公积金的数额没有一定之规吗?
  在北京,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为控制公积金总额度,除了在缴纳比例方面进行限制外,相关政策还对缴纳额度规定了上限。北京市规定,201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4672元。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纳额共计最高3364元/月。
  用人单位突破红线
  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
  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限1680元为缴存基数,乘以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
  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年,月工资收入4000余元,而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却达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规定的12%的缴纳比例。
  在山西太原,当地最高缴存额1331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情况。
  根据2006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
  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
  超过上限尚无罚则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为何会出现巨大的缴存差距?
  汪丽娜表示,缴存额的差距大是我国现行经济中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部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种表现,同时,这也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设计的缺陷。
  汪丽娜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
  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5%,但对缴存上限,虽有明确要求,却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具体到执行层面,由各城市依据各自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
  记者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罚则当中,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未对超出缴纳上限给出相应的处罚。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也表示,很多大型企业用尽量多的缴纳公积金,来减少明面上的工资。“公积金的来源并无政府支出,只有职工被扣除的工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公积金缴存的差距,更多是缘自收入的不均衡。”张大伟说。
  此外,汪丽娜认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催缴公积金的动力,却没有限制上限的动力。其道理很简单,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预算外事业单位,其人头费管理费全部来自缴存公积金规模与贷款规模的利差和资金经营的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储蓄越多,可获取收益的机会越大。
  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公积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住房储蓄,但资金的属性归公积金缴存人所有。对于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金,却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归公集与使用情况的年报,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制度应该照顾弱者
  应该怎么缩小缴存额度的过大落差、遏制不合理缴存,实现公平呢?
  汪丽娜建议,在未来公积金条例修改中,首先要严格落实缴存额度和缴存比例的上限政策,以此来缩小日渐扩大的缴存额度差距。
  专家表示,实现公平,不能只盯着缴存。中低收入者除了缴存额度较低外,在使用上也有种种不便,某种程度上存在“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
  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缩小收入较低的“净储户”与较富裕的“净借款”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应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可用于为无力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租赁性住房。
  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他建议,政府部分使用公积金建设的保障房,应该优先分配给缴纳公积金的低收入职工。
  此外,汪丽娜还建议,应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支付租金、装修、交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各项支出。对特殊家庭,可以用于子女上学、医疗等应急性支出,减少强制储蓄对居民消费的抑制。此外,还要强化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削弱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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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为职工高额缴存公积金现象未能受到遏制情形下,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也就意味着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更能合理合法地以扩大公积金缴存不公与国家、民众利益受损为代价为职工谋利。这无疑是作为垄断行业与企业实际出资人的民众所不愿看到也不
在当前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为职工高额缴存公积金现象未能受到遏制情形下,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也就意味着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更能“合理合法”地以扩大公积金缴存不公与国家、民众利益受损为代价为职工谋利。这无疑是作为垄断行业与企业实际出资人的民众所不愿看到也不能接受的14日,记者从北京市中心 了解到,今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至2682元,比去年提高290元整。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月缴存上限提高290元的原因,是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所致。 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规定相应上调顺理成章。但是,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之下,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并非对所有职工来说都是利好消息,而且对于促进整体职工住房保障而言,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可以发挥更大的功效,相反,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不变情形下,像这样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甚至还可能起到进一步扩大原有制度不合理带来的负面效应。 首先,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限,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大多数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国企职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民营企业职工与未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当中。也就是说,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非是普惠性的,从中受益的主要是国有单位职工这样一群特定人员。也正因为如此,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并不能让那些非国有单位的职工从中受益。 其次,在当前已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人群当中,也存在着公积金缴存数额相差较大甚至是悬殊的现象。对于那些经济效益好或经费有保障的单位的职工来说,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意味着他们的受益程度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而对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好或经费缺乏保障的单位的职工来说,即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他们的受益程度依然可能原地踏步。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也就意味着公积金缴存领域乃至社会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 尤其是当前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存在着为职工高额缴纳公积金的现象,有些垄断行业与企业甚至将高额缴存公积金作为职工发放第二份工资的渠道,而这样的垄断行业与企业为职工高额缴存公积金行为,不但会制造公积金缴存上的不公,而且实际上也是对于国家与民众利益某种程度上的蚕食与侵占。在当前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为职工高额缴存公积金现象未能受到遏制情形下,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也就意味着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更能“合理合法”地以扩大公积金缴存不公与国家、民众利益受损为代价为职工谋利。这无疑是作为垄断行业与企业实际出资人的民众所不愿看到也不能接受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其设置初衷来说,是为了促进与保障职工购房,那么显而易见的,那些经济效益不好或经费缺乏保障的单位的职工,更应该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着力帮助的对象,如果真正需要帮助的职工得不到实质性帮助,而并非急切需要得到帮助的职工却成为受益最大的人群,甚至将缴存公积金作为谋利的手段,则无疑是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置初衷的背离,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某种程度上的异化。住房公积金也是财政进行了配套投入的福利制度,既然非国有单位职工作为纳税人也为财政作出了贡献,则他们显然也就没有理由被排除在住房公积制度的保障之外。也正因为如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是必要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以让更多职工能够从中得到更大与更为公平的住房保障,并藉此而对社会公平与正义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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