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因近两年连续亏损连续工作了16年,其中两后二年与派遣单位因近两年连续亏损签的合同现在不要了怎么办

在一单位工作十二年我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和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现在被辞退,我该怎么计算补偿?_百度知道
在一单位工作十二年我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和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现在被辞退,我该怎么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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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协商解除劳务合同,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工龄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裁减人员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在一单位工作十二年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和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补偿视情况确定;  (三)企业转产,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现在被辞退。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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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补回
补偿是一年一个月,赔偿是补偿的两倍,建议你找律师咨询看看够赔偿标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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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 &匿名提问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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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的区别:1、劳动合同制,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属于a公司员工,在a公司上班2、劳务派遣制,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属于a公司员工,在b公司上班不管签订哪种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明确保险、福利、待遇,避免今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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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自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责任、利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你要和行政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你在行政单位上了14年,直接上劳动部门咨询,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3)。1986年7月。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你千万不要和劳务公司签。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公平、平等自愿。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2)。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现在的行政单位要求你签,他要赔很多钱来解除旧的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应当作出慎重考虑。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这一项规定,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如下。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因为你一签了就代表之前干的14年全白费了,且你可以要求行政单位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为了保障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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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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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迫于派遣法律规定,于2014年7月底开始,把派遣工转为直雇工,转为自己的员工,但条件是,派遣工必须向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离职,并注明离职原因是个人问题,并承诺,不要求经济补偿。2、用工单位愿意承继派遣工工龄。3、部分派遣工不愿意要工龄,想用工单位买断工龄,一直不愿意签转直雇合同,三方到现在都没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是派遣工调整最后期限了,3月份过去这么久,我们还是三性之外的派遣工身份,这与法律规定的派遣工身份相矛盾,用工单位也开始对没有转雇的派遣工施压,比如,过节时停发一些福利等,这让没有转直雇的派遣工好困惑,感觉劳务工的权利好难保障。现在这种局面该如何打破,难,只能屈服吗?4,员工不愿意签直雇的原因,主要是2014年10月之前,用工单位明明在佛山,工作地也在佛山,派遣单位在天津,但购买的社保地确是深圳的,并且社保购买也不足额,医保更是形同虚设,公积金也没有,觉得公司一直在伤害员工利益,所以才不愿意签直雇。谢谢黄律师这么及时回复,感谢,10%没有超过了,只能是违反“三性”范围用工与福利待遇及参加工会的资格了,如果劳动局长时间不作为,公司就一直这样违法用工,我们就较难维权了,是吗?用工单位不可能把我们退回给用人单位,只要是退回给用人单位,按照派遣规定,我们不同意另行安排,就必须要给我们赔偿了,是吗,现在最主要的是如何引起劳动监察大队的注意,对吗?,还请黄律师帮忙分析下。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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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于你反映的情况及要求(想用工单位买断工龄,即想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解决方案有四个:方案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付);方案二,向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方案三,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三)、(四)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案四,以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单位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对于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反映用工单位的所在地在佛山,故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深圳办理参保手续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投诉。住房公积金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工作12年,前四年没有签合同,从08年开始,连续签了两次固定合同,签八年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单位要解聘,只给我经济补偿金,我想问一下,经济补偿金我能拿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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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你已经签订两次合同,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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