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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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还是违法辞退?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第一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第二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何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呢?本律师认为,所谓协商一致,不仅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包含有关补偿金等基于劳动关系的所有事项的协商一致。之所以要对此予以明确,缘于本律师之前曾经的一起案件,现以该真实案例为样本,来详加分析。 && 【案例】徐先生于日入职一家电器生产公司,先后任宿舍管理员、食堂仓管员,月工资2500元,双方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截止到日。日,公司向徐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仓管员岗位需要采取回避政策,鉴于目前你家人从事餐饮生意,所以公司无法继续安排你在公司食堂仓库继续服务,现公司决定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来徐先生的妹妹于2008年在公司附近开了家餐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送达此通知后,与徐先生协商关于补偿问题,公司提出支付徐先生10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徐先生要求支付20个月工资,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 徐先生依法向深圳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庭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并支付徐先生2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在仲裁庭审理中,公司方代理律师辩称,徐先生签收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徐先生与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庭审时,徐先生也确认与公司进行了协商,双方仅在补偿金额上存在分歧,而徐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未提出异议,对公司的辞退行为本身无异议,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仲裁裁决】公司代理人的抗辩理由完全曲解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协商一致的含义,但仲裁裁决竟然支持了公司方的辩解,径直裁决公司支付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万元。 徐先生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并支付其2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5万元。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公司辞退徐先生的理由不合法,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其主要理由是: 1、本案不构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即为协商一致。而协商一致的核心内容,既包含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包含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中,公司尽管向徐先生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案,但是徐先生对此并不同意,当事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公司辩称,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方案之后,徐先生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而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达成了协商一致。这一辩解完全是错误的,对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金额的同意本来就是一体的,从逻辑和常识看,在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之所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必然是基于要求支付赔偿金基础之上的,不存在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而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情形。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印发)第九条第99项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便按照公司所称,公司有向徐先生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可以确定的是,徐先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如果公司支付徐先生5万元的赔偿金,徐先生则同意解除,否则就不同意。因公司对徐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接受,导致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这并非像公司所曲解的那样,将同意解除和赔偿数额人为地割裂开来。 2、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公司以徐先生的家人从事餐饮生意,需要采取回避政策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毫无道理,应属违法解除。本案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随时有权解除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徐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徐先生签收《劳动关系通知书》,仅证明徐先生收到了这样一份通知书,并不证明徐先生认可通知书的内容,而且通知书是单方发出即生效的行为,并非是协议书,公司以此辩称双方协商一致,完全是对法律和事实的故意曲解。 &&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本案中,徐先生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并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且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徐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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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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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例: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于2011年6月就职本市一家时装公司,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担任某部门经理一职。2013年9月,公司进行结构调整,决定撤销小李所在部门,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找到小李协商此事,小李考虑后同意与公司解除。当小李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双方协商解除而拒绝支付。1、协商解除,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如需支付,小李应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假设小李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8000元)?3、时装公司应在何时支付小李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与终结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来实现,解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则取决于哪一方先于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于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了明确。“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属于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故小李所在时装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李2011年6月进单位至2013年9月离开,共2年4个月,单位应支付2.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标准。小李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标准:=20000元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故双方的工作交接完成,时装公司应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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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先提出和用人单位先提出有什么区别?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发布时间: 15:56:11
  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一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这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已经有准备,如果还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不合理,但是,如果劳动者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例如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而被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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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浏 览 器  张某2008年入职某公司,月薪为2000元。2013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向张某提出一次性支付其补偿金5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吴某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张某办完离职手续后,偶然听朋友说,单位应当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他应当获得1万元的经济补偿,便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补发差额,但公司称,单位因经营困难,财务状况不好才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既然是协商一致,就应当允许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经济补偿的数额进行协商,只要是协商一致,就应当认定有效。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焦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达成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限制了劳动者随意反悔。但本案中,公司和张某约定的经济补偿明显低于法定的标准,且是在张某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因而是无效的,张某要求补足差额,应当获得支持。(倪明) TAG=和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公司未盖章是否有效,可否要求重新协商签署?--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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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公司未盖章是否有效,可否要求重新协商签署?
公司是非法,并且补偿很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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