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就后悔了,还没有先交钱后签合同违法吗,可以反悔吗

买房交钱未过户卖方去世 卖方家人反悔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武汉晨报 日 07:18
浏览:1866 
生意上的好伙伴约定将房子卖给对方,交完钱还没过户,卖主去世。随后,房子升值,卖主妻子百般抵赖不愿协助过户,该么办?
李先生和吴先生都是武汉本地人,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在2010年,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先生将自家房屋卖给李先生,当时双方都签了字,钱也当场付清,两人还去办理了公证手续。卖房签协议时,吴先生的老婆没签字,但是知情默认。
但办完公证后,吴先生说房屋土地证已丢失,要延迟办理过户。当时这幢房子不是很值钱,加上李先生一直在外地出差,过户的事情就一直拖着。
不料,2013年,吴先生因车祸去世,其遗产继承人是其老婆和一个儿子、两个女儿。
李先生想将该房屋的相关证件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房管局工作人员却要求把吴先生的遗产继承人都叫到场才给过户。吴先生的老婆明确表示,拒绝协助李先生办房屋过户。李先生手头只有一份购房协议和写着吴先生名字的房产证,李先生不知道该么样维权?
业内知名律师何龙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本案中,买卖双方虽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虽未变更但买卖合同有效的,当时吴先生夫妻都同意卖房,如果吴先生的继承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应在继承范围内返还房屋价款和赔偿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生意上的好伙伴约定将房子卖给对方,交完钱还没过户,卖主去世。随后,房子升值,卖主妻子百般抵赖不愿协助过户,该么办?
李先生和吴先生都是武汉本地人,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在2010年,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先生将自家房屋卖给李先生,当时双方都签了字,钱也当场付清,两人还去办理了公证手续。卖房签协议时,吴先生的老婆没签字,但是知情默认。
但办完公证后,吴先生说房屋土地证已丢失,要延迟办理过户。当时这幢房子不是很值钱,加上李先生一直在外地出差,过户的事情就一直拖着。
不料,2013年,吴先生因车祸去世,其遗产继承人是其老婆和一个儿子、两个女儿。李先生想将该房屋的相关证件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房管局工作人员却要求把吴先生的遗产继承人都叫到场才给过户。吴先生的老婆明确表示,拒绝协助李先生办房屋过户。李先生手头只有一份购房协议和写着吴先生名字的房产证,李先生不知道该么样维权?
业内知名律师何龙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本案中,买卖双方虽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虽未变更但买卖合同有效的,当时吴先生夫妻都同意卖房,如果吴先生的继承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应在继承范围内返还房屋价款和赔偿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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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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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反悔,要看你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中,对时间有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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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今日解答小顶法律|签合同后反悔了,定金可以要回吗?
买房、买车、装修等等大件的货物或服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商家都会要求消费者给一部分的钱,叫定金!定金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商家担心消费者因为自己原因,后悔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用这笔定金来减少损失。
定金能不能要回来,需要分具体情形:
1、自己违约的,不能要回定金。
这里也会涉及很多原因,我们以买房为例:
现在买房大多都是通过首付+按揭的方式,实践中,不乏会出现购房者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买房:
签合同交定金之后,购房者反悔不卖房;
购房者没有办下来贷款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属于对方违约的,可以要回定金。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属于商家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商家违约拒退定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双倍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与此同时,你要注意准备一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据、民事起诉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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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退货可能会成为商家的常态。
  后悔权将缓解退货难的问题。
  观点交锋·正方
  推行有条件的后悔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家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日期内允许消费者退货,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消费者一种后悔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邱宝昌说:“我个人支持引入后悔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无店铺销售应率先实施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认为,后悔权法定化不得不考虑到几个重要前提: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另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不主张从商业形态上作出区分,如对远程销售适用后悔权,而对超市或便利店则不适用后悔权等。第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以不超过7天为宜。
  与董嵘的后悔权有条件实施不同,邱宝昌律师提出:“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邱宝昌同时指出:“推行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开始推行。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已有法律的有益延伸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文婷表示,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出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以弥补法律在此类新经济行为上的缺失。
  那么,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与后悔权相冲突的内容?究竟有无必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引入后悔权并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
  董嵘认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其二,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流通,后悔权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商业的繁荣。”
  邱宝昌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先通过部门规章等效力稍低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兴的远程购物领域确立后悔权制度,然后逐步推开,待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诚信体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品市场基本形成之时,可以通过修改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确立消费者的后悔权。”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消费品的范围应放宽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宽。”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
  刘俊海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
  观点交锋·反方
  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秦兵,著名的房地产合同204条的起草人,长期从事与房地产有关的维权工作。对于后悔权的引入,秦兵明确表态:“我不主张后悔权。”他甚至警告:“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秦兵认为,所谓的后悔权,其实在我国就是指合同解除权和试用权。在商品房领域里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后悔权。但秦兵同时也谈到,在国外商品房售卖中购房者享有后悔权。针对“无理由退货”之说,秦兵则轻松化解为:“实际上消费者一般都会找出点理由的,不可能没有一点理由。”
  后悔权属债权范畴
  被称作消法第49条之父的何山,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何山对后悔权引入同样持否定态度。他向记者做了深入细致地分析:“后悔权不属于人格权,消法中所说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并不包含这项所谓的后悔权。因为后悔权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消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中国的法律中就都不涉及后悔权了呢?何山指出:“法律中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后悔权。后悔权属于是一种买卖债权问题,属于债权范畴。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消费者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消费者就不能享有。网上购物,允许消费者有一定时间的反悔期,这都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没有约定,交易完成后,消费者既没有正当理由,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不退货。这时候,后悔权就不存在了。”
  想退就退搞乱市场
  “买卖有多种分类,后悔权只是买卖中的一种形式。这在合同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何山为此进一步向记者介绍了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他说:“按照有无退换的保留,可分为有退换保留的买卖和无退换保留的买卖。有退换保留的买卖,指货物出售后,在一定时期内只要该货物完好无损,买受人可以任意退换的买卖。无退换保留的买卖,指货物出售后,无一定的质量瑕疵,不能退换的买卖。”
  最后,何山进一步指出:“如果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后悔权之说,想退就退,岂不把市场搞乱了。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这从相关法规角度来讲是允许的。比如药品、卫生用品就必须实行这个规则,人命关天,假若有人把药品买去调包再退回药店,怎么办?”
  国外经验
  日本“无理由退货”
  在一些零售业发达的国家,消费者早已享受到后悔权——
  日本“无理由退货”不费口舌
  日本零售业非常发达。在日本不仅购物方便,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不会有什么麻烦。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向消费者说明。
  英国商家的自由退换货策略
  英国是商业活动规范比较早的国家之一。甚至有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
  瑞典“开放购买”让人愉快
  瑞典绝大部分商店都有“开放购买”一说,它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当然必须要有发票,并且商品没有损坏。不同商店“开放购买”的期限不一样,从一周到一个月不等。有了“开放购买”,消费者就不用发愁买错东西,只要是按规定行事,帮你退货的售货员从来都是笑脸相迎。
  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瑞典还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退款必须在30天内执行。
  本版文/《成都商报》、《新快报》图/CFP
  ....B02
本文来源:新疆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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