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给个人承包合同到期不续签项目工作,没有签合同熟人关系拖欠工资怎么办!

农民工缘何讨薪难?相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应正确维权【发表时间: 16:38:45 来源:内江晚报】【字号:
  辛辛苦苦一年,拿钱回家过年——这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件幸福的事。但是,因为工资被拖欠,许多农民工在辛苦工作过后,却还要走上更加艰辛的讨薪路。
  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今年,在我市相关部门的努力下,许多民工虽几经周折,但最终讨回了“血汗钱”。
  讨薪太难
  大费周折终得“血汗钱”
  ■ 案列一 
  10万余元工资拖欠近4年终讨回
  2013年年底,家住重庆市荣昌县的郑某和兄弟一行4人风尘仆仆地赶到我市,欣喜地从执行法官处领到了法院为他们追回的工资54060元。至此,总共10万余元的欠款终于全部要回。
  “快4年了,终于拿到了这笔钱,可以开开心心回家过年了!”回忆起艰辛的讨薪路,郑某很感慨。2008年12月中旬,郑某和兄弟4人受聘到重庆市永川区一家水泥厂工地工作,至2010年8月工程完工后,项目部仅支付了他们2个月的工资。余下的工资,兄弟4人多次追讨无果。
  2012年3月,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但工资一直未能兑现。兄弟4人向当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我市东兴区法院执行。
  2013年3月,在受托执行此案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自己的同窗好友是被执行人的表哥。经过多次劝说,被执行人的表哥自愿代其支付到期债务5万余元,并支付到位,2013年年底,被执行人主动将余下的工资54060元如数交到法院。
  一笔10万余元的工资,拖欠了近4年终于讨回。
  ■ 案列二 
  26名农民工艰难讨薪7年
  劳动节,一个广大劳动者快乐的节日。然而,罗某等26名农民工在从事了艰苦的劳动后,苦苦等待了7年,在2013年的劳动节,才最终品尝到了劳动带来的收获和快乐。
  2006年,一项建设工程经层层转包,部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王某。随后,王某又将工程的装饰工作分包给刘某和毛某,并签订了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同。罗某等26名农民工在刘某的带领下,按合同完成了装饰工程。但因结算争议,罗某等26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137480元未得到。多次追讨无果后,26名农民工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法院判决刘某、毛某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137480元,王某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26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中没有查找到住所地在成都市的刘某、王某的任何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毛某的住所地在我市辖区内,2012年7月,我市的法院受委托执行此案。
  承办法官经过多方努力查找近1年的时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为了给苦苦等待的26名农民工讨回“血汗钱”,承办法官徐晓阳在每一次到金融机构的查询工作中,都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查询名单。功夫不负有心人,日,徐晓阳获知毛某的银行账户上有到账不足24小时的存款10.3万元。面对稍纵即逝的机会,法院立即于当日下午5时25分,成功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剩余存款10.14万元。
  拖欠7年多的劳动报酬,经历了复杂的审判程序和执行过程,罗某等26名农民工最终讨回工资。
  ■ 案列三
  为讨16万余元工资
  农民工拉起横幅
  数十名农民工在多次讨薪无果后,采取了极端的方式讨要薪水。1月3日,在未向我市任何部门反映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他们直接采取到市中区高速路口拉横幅的方式,讨要工程承包方拖欠的工资。
  由于事发突然,农民工的行为造成高速路口一带交通堵塞,让道路上不少车辆只能原地等待。所幸相关部门在获悉此事后,立即前往了解情况,并把数十名农民工劝离现场。
  经调查,共有40名农民工共计16.8万元的工资被拖欠。当天,相关部门即把工程方与农民工代表方约在一起,商讨拖欠工资支付事宜。
  事件很快得到圆满的解决。当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40名农民工便拿到了拖欠的工资。同时,相关部门也对农民工上街拉横幅讨薪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告诉他们要通过正确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艰难背后
  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我市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许多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都最终得到解决,但几乎每一笔工资追讨的过程都漫长而艰难。那么,究竟是何原因,造成农民工讨薪难?
  据了解,在众多用工企业中,建筑企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区。一些工程存在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必须等到工程结束或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拖欠的工资。
  工资不好拿,部分原因是农民工并没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部分农民工和承包方之间的工资数额以及各种需要合同约定的事项,仅靠口头约定。东兴区一在建工地的工人刘先生告诉记者:“承包方和我是老乡,他跟我说了下每月工资是好多,我就跟着他干了。大家都是熟人,没必要谈合同。”
  当然,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存在承包方因各种原因拖欠工资,不按时依法履约的情况。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监察科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工资屡屡被拖欠,主要还是因为双方之间,尤其是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保护个人权益。
  去年,在对我市建筑企业的用工人员情况的调查中,共计调查1.8万余名农民工,其中,只有9千余名农民工和承包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有一半的农民工,没有和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他们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如果存在承包方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甚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和承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顺利讨薪 
  需要证据和正确的渠道
  农民工在务工和维权的过程中,应通过怎样的方式、方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讨薪不再难?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监察科工作人员认为,关键在于农民工要注重收集证据。
  最好的方式,便是用工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必须签订一份协议,注明工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让对方无法赖账。
  如果确实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以及协议,农民工应注意保存带有公司公章的物件,比如工作证、出入证、饭卡等,以便发生工资被拖欠时,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曾在此务工。
  当发生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农民工可通过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有效的渠道解决,切不可采取上街拉横幅、或采取暴力等违法方式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还应注意投诉以及诉讼的时效期为两年。
  为了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帮助他们减少工资被拖欠、不知如何维权的情况,我市相关部门不断深入到建筑工地、公司,向用工双方宣传劳动法。
  “要让农民工讨薪不再难,除了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我市的相关部门也加强了为他们讨薪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监察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我市为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责任制和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政府召开“保障2014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人社、公安、住建、交通等8个部门正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
  据了解,2013年全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察用人单位864户,受理投诉举报工资拖欠案件465件,结案率达96.9%,涉及劳动者4045人,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3334万元。(记者 陈亮 孙国丞 )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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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我可以告他不
我在公司上班几个月了,一直没发,我去找他要工资,他不理我,再三的去找他,他竟然说又没签,你在闹也没办法,你在等等就发工资了,哎,我不想干了,没签合同怎么办,我可以去告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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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劳动合同不能签订;如何防范挂靠行为的风险?
七种劳动合同不能签订;如何防范挂靠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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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劳动合同不能签订;如何防范挂靠行为的风险?
  七种劳动合同不能签订
  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七种&有问题&的合同不能签订:
  1、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
  2、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3、&暗箱&合同
  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认为&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4、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尽管政府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抓住务工者的一些&把柄&克扣牟利。
  5、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6、卖身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甚至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7、生死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注意事项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试用期长短根据合同年限来定;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报酬,社保和福利,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入职当日劳资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专项培训费用的,双方可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小企业老板看过来&&如何防范挂靠行为的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挂靠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挂靠&进行明确界定,而现实中的挂靠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又纷繁复杂,挂靠行为使工程量难以查清,工程款支付混乱;资质不够、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挂靠双方难以主张权利。
  【挂靠风险】
  一、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防范措施】
  一、挂靠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挂靠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挂靠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挂靠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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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因缺少劳动合同 三成讨薪案需法院解决
  本报讯 36000多元的工资竟拖了一年十个月!昨天,溧水县民工黄四头等共十人终于决定投诉他们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南京三建四分公司。但最终,他们却不得不另寻“门路”,通过法院去追讨拖欠已久的工资。
  黄四头等人于2002年3月份开始在南京三建四分公司气院项目部做建筑工。此前,黄四头等人跟随包工头俞某长达3年,俞某都按时付给工资。出于熟人关系,这个项目开工之初,黄四头等人并没提出要签订合同,但自2002年3月份项目启动,至同年9月4日项目完工,除去每月发的固定餐费外,还应有36000余元的工资没发,俞某只是给他们打了张欠条。2003年3月,他们再次向俞某索要工资无果后,就再也找不到俞某了。黄四头等人被逼无奈,昨天,终于走进市劳动局进行投诉。但没想到的是,那张欠条仅是他们和俞某之间个人钱款往来的凭证,并不能证明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若想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他们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据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位负责人说,在不被受理的案件中,因缺少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占了绝大多数。昨天一天,市劳动局共收到46件拖欠工资案中,因并无签订合同而被拒的就达25件,占了54%之多。据南京市劳动局最新统计资料,去年,市劳动局共收到合同类投诉案2434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类投诉6871件,其中30%,涉及款项近511万元的案件就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被受理。
  又讯追讨工资又有新途径,南京市近日成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为:025-。(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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