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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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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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之所以签订,就是为了保证在过程中,双方能够履行合同的。又因为合同是涉及双方协作的,所以在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就跟着365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信息吧。一、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是什么?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一方的事情,人实施给付,需要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债务人履行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二、合同履行的标准是什么?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是什么?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从上文可知,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履行合同并完成合同就是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在协作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注意到债务人的要求是建立在方便债权人的前提条件下的。同时如果债务人无法完成合同之时,作为债权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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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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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
【 】导读: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协作履行原则是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履行债务,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
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
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应当强调,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知识总结: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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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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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也是债权人的事,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付出最小的成本。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平等原则等,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情事变更原则等。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要履行标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有的是专属合同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这里的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按运输规则处理,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则无力顾及,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表现在许多方面,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加重债权人负担、履行方式适当等,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有的是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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