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办能给国企下岗职工免交社保一次交完剩余社保吗?

有些企业却以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不帮助员工缴纳保险。面对企业这种单方面拖延缴纳保险的行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最近家住济宁的周女士刚刚做了妈妈,看着自己可爱的宝宝,周女士非常开心,可是伴随着宝宝的出生,周女士发现与生育相关的保险却出了问题。周女士告诉我们,今年的四月份她向公司申请了产假,因为孩子早产母子双双住进了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一共花了两万多,随后,周女士和家人拿着社保卡去医院报销住院费用,没想到,这时候却发现了问题。周女士很纳闷,之前每次单位发工资的时候,工资单上面都显示已经扣除了保险的费用,可是现在怎么会没有缴够保险呢,于是去了相关社保部门进行查询。
&&周女士说,从2014年的时候什么都没交,五险什么都没交,但是工资还是扣着的。
&&这个事实让周女士十分不满,因为单位没有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生育险,导致其除了生育期间在医院的花费无法报销外,也无法享受生育补贴,另外,在她请假生孩子期间,公司也没有给她发过工资。周女士说,她在这家公司上班五年了,一直拿着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即便这样,她和很多同事一样仍然经常无法按时拿到每月的工资。周女士说,像她这种情况,他们公司还有很多,伴随着二孩政策出台,好几个女同事和她一样面临着这种尴尬的境遇。可是面对强势的公司,她们却无能为力。面对沉重的经济负担,只能希望公司尽快为其补缴保险。
&&按照周女士的说法,只有公司为其补缴了保险,周女士才能拿着缴费清单前去报销费用,于是我们来到了位于金宇路的济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希望找到相关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当记者来到公司门口,却只见大门紧闭,门口的保安将我们拦了下来。几经辗转,我们拨打了公司负责人王涛的电话。
&&王涛说保险有没交的,有交的;现在企业困难正在筹钱,没交的慢慢交,现在劳动部门正在处理这件事。他们已经跟劳动部门说了,他们已经在处理,肯定会给他们补交,不补交还行。都有和他们本人签的东西,公司都有给他们承诺 。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提高保险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职工参保。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是基本的义务。但是有些企业却以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不帮助员工缴纳保险。面对企业这种单方面拖延缴纳保险的行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普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保险照交,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职工可以向人社局监察部门投诉,人社局经调查属实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交,如果用人单位拒不补交,人社局有权通知用人单位的开户行,直接划款。人社局如果在日常监管时发现用人单位欠缴保险,也应当主动责令单位补缴,并可以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养老、疾病、生育等风险息息相关,同时这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与个人一起缴纳的社会福利制度,需要个人和企业一起执行。现在人人参保的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因为某些原因断缴过一段时间社保的人,如有需要的话可以登录快法务网站,最新推出的59元限时特惠活动机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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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了一位55岁的员工,没办法给他买社保,违法吗?需要做补偿吗?
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是否需要给该员工补偿公司请了一位55岁的员工,因为该员工之前没买过社保,但因年龄将近退休,50-60间都不受理。所以公司没办法给该员工买社保,社保局说在50岁前可以投保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员工是女性员工,那么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是无法缴纳社保,同时也无法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也不受劳动法保护,单位也不需要为员工给予未缴纳保险的补偿。如果是男性员工的话,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那么肯定是存在原因的,单位是需要解决,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就让社保中心出一个文件,如果真有“50岁前可以投保,50-60间都不受理”的说明的话,那就让这个员工与单位签一个协议,声明是因为政策不能交保险,而不是单位不给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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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名义上可以从其他条线给,和大学生的实习期没什么两样。补偿上可以灵活操作,这样就没什么把柄了,或者试用合同,公务员还两年试用呢,你两年两年再一年不就发退休工资了。请工人可以不签合同。试用期是没有任何保证的,友情办理,你如果口才好不违法,你觉得要补偿就补偿喽
呵呵之前的喊他自己一次性补上,然后你们才能继续给他买,要不你们是买不了了,问他自己的意见吧,问问社保局的意见,社保归他们管他们应该有明确答复
当然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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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的是企业破产后,我们后续的社保怎么办?能由破产企业在破产时给我们一次性交清吗?
律师您好.我是**公司的一个下属企业的员工.我原所在的企业在2008年依据中办2000年11号文属于政策性破产,总公司在原企业基础成立公司了.我们作为原单位职工根据当时破产的规定就在新成立的公司就业.但就在前几天,公司说已经在资产交易大厅挂牌上市交易.公司下文说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我们在只能补偿我们三个月的收入作为我们的补偿!我们从第一次破产下来的大多数职工都在35岁至50岁之间.二次破产后我们大概有15至20年的社保要交.我们提出要公司在破产给我们把社保一次性交清,而公司的答付是会有其他的企业来买我们的公司而且会原则上不低于我们现在的收入还会给我们买社保..律师,我和我的同事大多数都快40岁的人了,其实我们谁都知道这次的破产对我们来说就是失业!而现在女的30岁男的40岁后的就业环境真的很差,所以我们有个问题就问律师,我们是从原核工业的企业破产后,又在原破产企业的基础上成立的公司就业.而在中办2000年11号中就明确提出要妥善安置破产的职工.难到说就是把我们安置在一个连生存三年都不到的企业里就是妥善安置吗?我们能不能要求公司在破产前给我们一次性交清我们剩余年限的社保呢?
律师回复区
破产企业原则上只对截至破产宣告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承担责任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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