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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十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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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十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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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1 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月 15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 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 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 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 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 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 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 相关资源
暂无评论,赶快抢占沙发吧。重庆市公租房今进行第11次摇号配租 11099套房源配租成功
今(27)日下午,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在华龙网集团多功能厅举行公租房第十一次摇号配租,参加此次摇号配租的申请人有45159人,房源为云篆山水、民心佳园、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康居西城、康庄美地、城南家园、城西家园共计8个项目,共11099套。华龙网现场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配租摇号结果在华龙网“看重庆”新闻客户端发布。
今(27)日下午,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在华龙网集团多功能厅举行公租房第十一次摇号配租。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承租人代表正在摇号。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摇号现场,公证员进行全程公证。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3月27日15时讯(实习记者 黄宇)今(27)日下午,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在华龙网集团多功能厅举行公租房第十一次摇号配租,参加此次摇号配租的申请人有45159人,房源为云篆山水、民心佳园、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康居西城、康庄美地、城南家园、城西家园共计8个项目,共11099套。华龙网现场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配租摇号结果在华龙网“看重庆”新闻客户端发布。
记者了解到,本次摇号配租公租房共11099套,其中云篆山水4524套,民心佳园301套,两江名居1488套,民安华福498套,康居西城1661套,康庄美地353套,城南家园1794套,城西家园480套。在8个小区中,云篆山水、民心佳园、民安华福的申请人较多。康庄美地只有单间配套户型。
据市公租房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参加此次摇号的是在3月20日前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的申请者,共有45159人。其中:主城区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占29%,本市进城务工人员占50%,大中专毕业新就业和外地来主城工作人员占21%。
本次摇号配租过程通过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和华龙网进行了全程现场直播,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请人、承租人代表监督,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公证。
目前,公租房摇号结果正在紧张地统计中,预计今日19点左右,网友即可通过华龙网、“看重庆”客户端、华龙网官方微博上查看结果。据了解,配租结果还将在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和重庆商报上进行公示。
据悉,本次摇号配租结果公示15日后,市公租房管理局将发放配租入住通知书,提醒申请人注意查收,并按规定到小区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微博报料方式:网友可登录新浪微博“@华龙网原创新闻”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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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工作、收入。5、住房等相关情况。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可以关注公租房信息网。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1,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3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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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离婚妇女等11类人群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广州市住建委近日正式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除了确定新增离婚妇女为优先配租对象外,还将未婚孤儿和养老护理员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根据市住建委公布的公租房轮候和配租细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将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三个序列构成。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另外,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租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租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除了确定新增离婚妇女为优先配租对象外,又首次将未婚孤儿和养老护理员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此外,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11类可享优先配租人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离婚妇女;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今日推荐: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入户,子女小升初享受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生入学政策(含可以参加石室中学、成都七中、树德中学等学校初中部摇号)和华阳片区中学初中部摇号及艺体特长生招录的。落户在天府新区双流区域、龙泉区域等就不具备这个优势了。那么如何才能分清哪里是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呢?帮帮大家整理了一篇“5分钟看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买房、落户全攻略”,买房千万不要弄岔了!主要内容:1、天府新区到底是怎么来的、包括哪些区域?2、四川天府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天府新城是一个概念个吗?3、天府新区买房怎样才能落户到天府新区?4、天府新区名校规划分布。5、天府新区在售楼盘表、以及价格。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搜索成都房帮帮(cdfbb028),回复关键词“232”即可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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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2016年十一月第四期)
发布时间:日
可供房源(套)
新江湾尚景园
国权北路1450弄48号
周一、三、四、五、六
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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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到周六
9:00-11:30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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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08:30&11:00
13:00&16:30
注:1、以上数据为本周可供应房源套数,信息由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供。
&&&&&&& 2、以上五个项目实行常态化供应,其中新江湾尚景园(杨浦)、馨宁公寓(徐汇)、馨越公寓(普陀)、馨逸公寓(徐汇)、上海晶城晶华坊(闵行)已进入轮候供应阶段。具体房源清单及租赁价格,以选房现场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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