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江西丰城退养临沂民师退养政策,申冤十五年无果。2002年12月31日参加临沂民师退养政策选招考试(本来就不符合中央政策,

揭开聊城市瓜分民师指标的真相
揭开聊城市瓜分民师指标的真相
一、民办教师对中国教育的影响
我们似乎很难向今天城市的孩子们解释什么是民办教师。笔者曾随机询问过一些城市的学生,不光许多中小学生想当然地认为,民办教师就是民办学校里的教师,就是一些中青年家长也语焉不详。但是,这是一个不该被遗忘的群体。民办教师问题,一直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热点,多少年来,一直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队伍庞大,高峰时曾占到全国教师总数的60%以上,直到上个世纪末期还占了全国中小学教师总数的30%(230万人),占农村中小学教师的40%。毋庸置疑,这是一支对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队伍;二是民办教师待遇太低,全国大多数地区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仅仅是公办教师的二分之一,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一些地方民办教师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医疗退休保障更是遥遥无期;三是民办教师的性质、队伍的发展趋势等理论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很长一段时期民办教师工作缺乏规划;四是政策不稳定,一些早已制定并实行过的诸如民办教师转公办等方面的政策没有得到连续的贯彻执行,失信于民,曾严重影响了民办教师的积极性。
二、民师被迫退养时的情况
聊城市民师“失业”后在上访谋生的辛酸经历,深深牵动了广大读者和网友。当时,国内多家户网站转载了报道。同时,在近日又通过新闻媒体的记者以及来自北京的专家一一传递给中央及各部委,尽可能地对他提供帮助,解决其生活和退休方面的困难。
他们是聊城市年被蒙骗胁迫退养的民办教师,都是1985年登记在编,省教育厅备案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大多都是小教高级、中教一级,有市、县模范优秀教师、小学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各种证件齐全,年龄多数在5
0周岁以下,既不病残也不超龄,都具备了转正条件,都在教育战线上奋力拼搏,大都是所在学校学科的教学骨干。
三、被蒙骗退养的内幕
九五期问,全国解决民办教师向题分年度目标,每年都安排20万人左右的专项转正指标,年4年共计80万人,年初下达,当年有效,而聊城市政府和教育局四年一个民办也没转,在执行中究竟怎么回事?例如:冠县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招收培训生220人左右,第一次每人交款9900元,第二批,每人交款20000元,这些人根本不是在编民师,有的是新毕业的初高中生,有的一天也没有教过学的,经过短期培训占用民办指标转了正。冠县是这样做的,其他各县的指标也不翼而飞了,还叫我们再说什么呢?实际上当时市政府、教育局无法掩盖解释这种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又由于国家大政方针是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在这种大局势的压力下,他们冒险不得不置国家【1997】3
2号文、[1994]39号文、[号文于不顾,不择手段的抛出了[2002】3
6号文借“中小学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掩盖其专项指示去向不明的事实,面对我们这些渴望转正指标全面落实的近两千名民师,于是采取
“一刀切”的方式把我们从讲台上强行赶下来,为达到目的采用卑劣手段如下:
& 1、篡改国办发[1997]3
2号文退养内容歪曲退养的真实内函:
[1997]32号文在退养中指的是年老病残的离岗教师,而市政府、市教育局都硬把它改头换面强加在我们这些“认定资格后等待转正的合格民师头上,进行鱼目混珠,达到掩盖其倒卖民师专项指标的现实。
& 2、聊城篡改国家指示
人事司指出:“要严格按照《纲要》实事意见的规定执行.不应该附加别的条件,更不应当简单地把考试录用干部的年龄等方面的规定套用于民转公”。这就表明
“民转公不应限制年龄”;而聊城市政府、教育局不但限制了年龄,还任意缩短套用录用干部年龄的规定(各县当时大多规定5
O岁以上直接退养),这一做法实质上就是增大民转公超龄名额,为其倒卖指标的不法行为推卸责任。
3、聊城违背国务院《纲要》&
国务院《纲要》二十六条指出:“……现有合格民办教师经考试考核认定资格后运步转为公办教师”。而聊城市政府、市教委都抛出了[2002】3
6号文做晃子,各县分别出台政策。如东阿县政府、莘县教委连聊政办发[号文予不顾.任意篡改其主要内容;3
6号文规定:“在资格认定、竞争上岗过程中,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样对待,凡超过转正年龄的民办教师,可办理退养手续,不再参与竟争”。东政发【2002】2
8号文却说:“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考试考核合格但竞聘未上岗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既然:考试考核合格,就认定,资格,按国家政策[二十六条]是转正还是辞退?这是为掩盖盗用专项民办指标开绿灯,找出路?
聊政办发【2002】36号文指出:在资格认定竞争上岗过程中,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样对待。而东阿县教委的做法却在文化考试中,民师公立分场考(当时我们已考试考核认定了资格,应先转正再竞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聘,这样歧视民师的做法也是公平竞争吗?
4、逼迫民师填写《退养申请表》
市、县虽两级政府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授意各县教育局采取;不论年龄大小,一录采取哄骗胁迫手段,阻挠民办教师参加考试竟聘,在强迫退养过程中,没有一个县教委乡联校先学习国办发【1997]32号文,甚至连聊政发{2002]36号文、[1999]62文.也没见到,更没学习。学习的只是各县制定的文件(有的县文件也末给民师见面),而却是三番五次地召开联校会议:如东昌府区沙镇镇葛文英老师因为当时没写退养申请书,扬言扣他三个月工资。东阿县牛店联校校长申德栋对刘吉明说:你要再硬参加考试,考不台格就辞退,考合格也不聘用。(实际上,我们以前早就考试合格入了微机档案)为了应急他们“一刀切’’阴谋,抛出了考试合格也不竞聘的谬论。东阿县其他乡镇联校也如出一辙,一时东阿教育界乌烟痒气,迫于这种压力和当时什么文件也没见到的情况下,大部分民师无奈填写了县教委早已印好、精心炮制的带有威胁利诱字眼的《退养申请表》、(现存退养申请表,其印内容分两栏,一栏意思是竞岗者,按东政法2
8号文中恐吓文字处理:一栏意思是申请退养者政策优惠,只允许本人在两栏中任选一栏,填上名字,贴上照片)。可当时东阿县还有2
O名冒险民师强行参与竞聘,而当时教委主任王风兰恼羞成怒,把非要竞岗的2
O名民师调集县教委二楼会议室说:考题出的特别难,没有聊城三中水平的谁也别想考合格,就是考合格也不让你上岗反位思考,仅给你留下辞退这一唯一的一条路让你走,你填写什么?万般无奈,剩下l
7名民师只能不情愿地从张绍圣科长那儿拿回原填写的竞岗表,从冷建美科长那里要回5元钱的竞岗报名费被迫退养。最后还扬言说我们自愿退养不竞岗真是胡说八道,颠倒是非。以上内容就是聊城胁迫民师退养的真相。
聊城市政府颁发的【1999】62号文与[2002]36号文及东政发[2002】28号文如出一辙都有两大错误:一是文中规定“退养后的民师待遇按转正后同等情况的公办教师工资7
计发。它严重违背了中央关于公、民办教师逐步实行同工同酬的政策;二是文中规定“民师退养后,不再参与公办教师工资退休费的调整”,待遇永久框死不变,它彻底违背了胡总书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示。它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更没有公平正义。为此,它给社会深深的埋下了不和谐隐患,导致了聊城市近2000名民办教师连续上访七年,逐级上访百余次至今无人过问。每次上访均遭到控访、截访和非法拘禁。
&四、 民师们合理要求
&1、恳求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深入基层与民师代表座谈、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聊城市政府依法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将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
3、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聊城市政府依法落实《劳动法》、《教师法》中有关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政策,解决我们的待遇问题,并给我们办理退休手续。
4、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聊城市政府依法落实国办发[1992]41号文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的同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的工资,从福利、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五、期盼姜异康、姜大明的接见
经查,聊城市瓜分民师指标完全属实,部分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指标,数百人通过不正当手续取得教师职位,聊城人民有目共睹。聊城市政府、教委对退养民师的处理,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涉案领导将受到法律惩治。期盼姜异康书记、姜大明省长尽快来聊城市,依法处理民师问题。吉林
2、省德惠市万宝镇派出所所长许惠军的冤案
农村网\中国和谐网\
我是吉林省德惠市原万宝镇派出所所长许惠军的妻子李贵贤,我所要反映的问题是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郑学民和起诉科孙永超违法办理许惠军循私枉法一案,使一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受到追究。许惠军及家属强烈要求对违法办案的郑学民,孙永超给予严厉的查处。
证据如下:程序违法
1、2001年7月初,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惠军涉嫌循私枉法一案正式立案。
2、2001年10月对许惠军案移送起诉至2004年9月,德惠市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许惠军的起诉,日,德惠市法院裁定准许德惠市检察院撤回对许惠军的起诉,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案进行了4次补充侦查,且每次补充侦查都超过了补充侦查期限,时间最长的是补充侦查了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
3、之后,因许惠军多次找德惠市检察院要求给予其处理结果,德惠市检察院于日,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把此案移送到法院,德惠市法院通过长春中院,将此案移送二道法院办理,二道法院在无开庭审判的情况下,至日三次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察。
至此该案在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历时5年多的时间,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在局长郑学民的领导下,对该案补充侦察7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郑学民是许惠军循私枉法一案的主要办案人。在办理许惠军循私枉法一案的过程中,违反了如下法律:
1、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3、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三项,第二款,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6、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7、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惠军循私枉法一案于日已经撤诉。检察机关要求撤诉的条件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因无罪而撤诉。而郑学民却说:撤诉了,我渎侦这块没撤,什么时间都可以侦查。正因为还在侦查所以不能撤案。郑学民作为执法者本身不懂法律,对一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追究。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所以,我认为郑学民犯有循私枉法罪。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孙永超违反了如下法律:
1、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3、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4、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而该案在日德惠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而德惠市检察院在日仅取了证人孙树凯的一份证言,只能证明派出所失火的时间是在98年冬天,根本不足以证明许惠军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在根本无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孙永超仅凭借这样一份所谓的“新证据”在没有其他新证据的情况下,在2005年4月又把此案移送至德惠市法院,2005年5月,德惠市法院通过长春中院将此案移送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管辖,二道区院又三次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这是违法的。
5、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8、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项,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9、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第二款,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综上所述,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郑学民,孙永超在办理许惠军循私枉法一案的过程中,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循私枉法,违法办案,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失职,渎职,情节严重,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许惠军及家属强烈要求上级检察院及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给予郑学民,孙永超严厉查处。
3、吉林省德惠市光明派出所所长许惠军的冤案
我是吉林省德惠市原光明派出所所长许惠军。关于我徇私枉法一案,从2001年初至今,历时8年。先由德惠市办理,接着又转到长春市二道区办理,最后转到长春市宽城区办理。如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宽城区法院的判决。那么,我为什么还不服法院的判决,进行申诉呢?
我们仔细看一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就知道我为什么要申诉了。该判决书在影响案件事实的证人石少校、樊民学、张立军的证言中,都用的是这样的表述“在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中的内容是”,论证犯罪经过也是依据“在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中的内容”。看到这里,人们一定很奇怪,这份判决书,为什么要多此一举的特别强调“在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中的内容是”这句带有限定内容的话呢?因为该案除了“宽城区检察院的材料”,还有许多其他检察院侦查的材料,每个关键证人的材料甚至多达十余次,且证明的内容截然相反。这就是该判决用这句话的原因。宽城区法院是从所有案件材料中专门挑出“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才给许惠军定罪的。宽城区法院的意思是说,按“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认定许惠军犯罪,我们认为是对的;如果按其他材料认定许惠军没有犯罪,错不在我。这是一种不承担责任的写法,其实,宽城区法院自己比谁都清楚,用其他材料许惠军是根本不能认定犯罪的。我是一个弱者,但我深深知道,法院运用证据定案时应当去伪存真,用符合客观真相的证据。我不能左右法院的做法,但有权利说清楚事实真相。这个案件过程很多,也需要很多文字叙述,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看一看这份材料,过问一下此案,使此案能够公正处理。
一、&&&&&&&&&&&
1998年12月初,被害人付学成报案称,他家丢失的牛在高树祥家发现。时任德惠市万宝派出所所长的许惠军派民警石少校、樊明学办理此案。二人来到高树祥家,高树祥说他家的牛是用自家的马和万长斌换的,万长斌的牛是哪来的他不知道,这头牛已经被他杀了,但牛角还在。被害人付学成经过辨认牛角,认定是他家牛的角。随后,万长斌被带到派出所,他先说是从田子江处买的牛,在石少校用皮带打他的情况下,又说是和田子江一起偷的牛。在取万长斌笔录时,用皮带打万长斌就说是和田子江一起偷的,不打就说从田子江处买的,反复多次。这时,万长斌的亲属粮库付主任李洪文来找许惠军,说你们处理偷牛应该,但不要这么打万长斌。为了巩固证据,民警石少校、樊明学带着万长斌当天去抓田子江两次均未抓到。第二天,许惠军和石少校把万长斌带到德惠市公安局,先向预审科长张立军汇报能否拘留万长斌,张立军讲证据不足不够拘留。之后,又向法制科长姜辉汇报能否行政拘留万长斌,姜辉也讲不够行政拘留。于是,许惠军把万长斌带回万宝派出所,让万长斌家交了7000元钱,赔偿了被害人付学成的损失,才把万长斌释放。2001年5月,万长斌和田子江又因盗窃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呈请逮捕、起诉文书和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书都没有认定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盗窃被害人付学成家牛的事实,而只认定田子江单独盗窃了被害人付学成家的牛。后来,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检察院经过补充证据,法院才认定是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盗窃了被害人付学成家的牛。2001年7月,德惠市检察院认为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对许惠军立案。
二、&&&&&&&&&&&
八年诉讼的过程
1、日,德惠市检察院对许惠军以犯徇私枉法罪立案,日对许惠军逮捕;日德惠市检察院渎侦局对许惠军案移送起诉;公诉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检察院渎侦局补充证据,渎侦局补充完毕后,德惠市检察院于日向德惠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德惠市检察院共10个月。
2、德惠市法院于日开庭审理。于日要求德惠市检察院补充证据。德惠市检察院于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到法院,德惠市法院于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证人张立军出庭作证。2003年3月,德惠市法院要求德惠市检察院继续补充侦查,
2004年7月,检察院将此案又移送法院。日,德惠市法院认为虽经补充侦查,但未有新的证据,不能继续审理。日德惠市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许惠军的起诉,
日,德惠市法院裁定准许德惠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来许惠军不服此裁定,提出上诉。日,长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许惠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在德惠市检察院共2年6个月。
3、之后,该案在德惠市检察院放置4个月。
4、日,德惠市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将此案移送德惠市法院起诉;
2005年5月,德惠市法院通过长春市中级法院指定,将此案交由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办理。日德惠市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许惠军,该案由二道区法院管辖,并将卷宗退回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二道区法院将卷宗转给二道区检察院后,日,二道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证据;日,二道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再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该案在二道区检察院共1年4个月。
5、之后,该案在德惠市检察院放置1年。
6、在此期间许惠军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自己处理结论未果,于2007年两次去北京上访。日,长春市检察院渎侦局和宽城区检察院渎侦局针对上述同一事实联合将许惠军重新逮捕,并于日由宽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将此案移送宽城区法院审理。日宽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二次延期审理,要求宽城区检察院补充证据,宽城区检察院两次补充证据,这就是文中开头宽城区法院判决书所说的“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许惠军有期徒刑三年。许惠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仍然认定许惠军犯有徇私枉法罪,同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就是文中开头所说的宽城区法院用“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所作的判决书。许惠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7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维持原判”。该案在长春市宽城区诉讼了1年9个月。
三、&&&&&&&&&&&
八年的诉讼,都发生了什么事?
1、该案移送到德惠市检察院公诉科审查时,公诉科让本院渎侦局补充的材料是:应将许惠军侦查万长斌偷牛的卷宗,也就是许惠军向预审科长张立军汇报案件的卷宗调来,附在许惠军徇私枉法一案的卷里。因为,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前提,必须是当时许惠军所掌握的证据能够认定万长斌构成盗窃罪。当时许惠军所掌握的证据,就是许惠军向预审科长张立军汇报案件的卷宗。而渎侦局移送起诉的卷里,只有民警石少校、樊明学和许惠军以及证人付学成、高树祥的证言,这些只能证明当时审讯万长斌的情况,却不能用这些证据认定万长斌有罪。许惠军审问万长斌材料的卷宗调来,第一,能够全面的体现许惠军当时的办案情况,确定万长斌构成犯罪,才能决定许惠军有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第二,也能够证明许惠军是否向预审科长张立军做虚假的汇报。这个卷宗非常重要,关系到许惠军是否构成犯罪。然而,德惠市渎侦局却没有索取到这个卷宗,因为这个卷宗在德惠市万宝派出所失火时烧毁了。没有补充到这本卷宗,许惠军一案的一个关键情节断了证据链条。
2、就是这个证据先天不足的案件经德惠市检察院决定移送到了德惠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德惠市法院要求德惠市检察院补充证据。第一,每一个关键证人的材料有多次,且证明的内容截然相反,需要巩固证据,以确定那一次证言是真实的。第二,万长斌偷牛一案中关于偷被害人付学成家牛的这起事实,为什么万长斌和田子江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的呈请逮捕文书、起诉文书和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书都没有认定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偷被害人付学成家牛的事实,而只认定田子江单独偷了被害人付学成家的牛?第三,德惠市法院的判决书虽然认定了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偷被害人付学成家牛的事实,为什么偷牛的时间由1998年12月变成了2000年12月?时间相差2年,这起偷牛和许惠军办案的那起偷牛是一码事吗?德惠市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证据,第一,关键证人的证言越补越不能证明许惠军构成犯罪,张立军出庭作证,其证言更证明许惠军不构成犯罪。第二,万长斌和田子江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确没有认定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偷被害人付学成家的牛,只认定田子江单独偷了被害人付学成家的牛,原因是万长斌没有供述,当时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作案。德惠市法院之所以后来在判决书中认定了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偷付学成家牛的事实,是因为检察院将这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求补充证据,检察院经过证据补充,在庭审中万长斌又供述了这起事实,最终,法院才判处了万长斌有罪。第三,德惠市法院的判决书把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偷被害人付学成家牛的时间认定错了,判决书确有错误。上述证据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了2年,送到法院后,德惠市法院认为虽经补充侦查,但未有新的证据,不能继续审理,不能认定许惠军有罪。接着,德惠市检察院经过和德惠市法院协商,决定撤回对许惠军的起诉。许惠军认为既然德惠市法院不能认定我有罪,就应当对我无罪判决,不能让德惠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因此提出上诉。后来,长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了许惠军的上诉。
3、德惠市检察院撤回对许惠军起诉的时间是2004年年末,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严禁超期羁押的决定”。许惠军的案件严重超期,且对许惠军没有结论。许惠军将此事反映到德惠市政法委。德惠市检察院为了本院的办案人不受处分,又体现该案没有办错,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又把许惠军一案再次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惠市法院明明知道此案不符合审理条件,考虑到和德惠市检察院的关系,为了送出这个烫手的山芋,到长春市中级法院做工作,由长春市中级法院指定,将此案交由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办理。
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很不情愿的接受了这个案件,经过阅卷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给二道区检察院补充证据,二道区检察院接到卷宗后,直接退回德惠市检察院。卷宗在德惠市检察院放置了一年。德惠市检察院无法确认关键证人的证言截然相反,那一次是真实的问题;也无法改变德惠市法院判决万长斌和田子江的判决书错误的问题。又把卷宗交给二道区检察院,二道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再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5、这时已经到了2007年,是许惠军一案的第6个年头,然而,此案还毫无进展。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许惠军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给自己一个处理结论,均未得到答复,于是,许惠军于2007年两次去北京上访。这下子某些领导愤怒了,说什么一定要把许惠军定罪,判刑,否则,谁也不消停。接着,长春市检察院渎侦局和宽城区检察院渎侦局组成联合办案组,第一,重新逮捕了许惠军;第二,要求德惠市法院更改了判决万长斌偷牛一案错误的判决书;第三,对关键证人再一次索取了材料。这次对关键证人索取材料的“力度”非常之大,办案人对证人要求必需按照许惠军构成犯罪的情节说,并威胁证人不这么说就把他们带到长春市拘留。于是,证人的材料空前一致,此案被起诉到宽城区法院。后来,宽城区法院用“宽城区检察院证实材料”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了许惠军,虽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仍然认定许惠军犯有徇私枉法罪。其根本原因就是,一些领导认为,判许惠军有罪,谁都消停了。
四、此案程序的违法之处。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违反程序索取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无论证明什么内容都是无效的;违反程序进行的诉讼是非法诉讼,不管结论如何都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我国关于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程序违法,其他一切都违法。下面就是该案违反法律程序的主要问题:
1、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期限严重超期,程序严重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自逮捕之日起2个月内必需结案,如果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公诉案件的审判审限最长两个半月。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然而,许惠军一案却是托了8年才结案,在每个阶段的诉讼时间,前文已经一一列举,这里不再赘述。不难看出办理许惠军案件的各个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限是多么的全然不顾,严重违法。
2、该案在2004年9月被德惠市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在没有新政据的情况下,又于日再次起诉到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该案在日德惠市检察院已经向德惠市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德惠市人民法院也在同年9月21日准予撤诉。而德惠市检察院在日仅取了证人孙树凯的一份证言,只能证明当年万宝派出所失火的时间是1998年的冬天,这个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许惠军是否有徇私枉法的事实。在无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德惠市检察院仅凭借这样一份所谓的“新证据”,就在日将该案再次起诉到德惠市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德惠市检察院的再次起诉显然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德惠市法院受理该案也是和法律规定不符。德惠市检察院本来对该案无权再次起诉,该案被强行指定到宽城区法院,宽城区法院退给宽城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宽城区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再次向宽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直到宽城区法院的最后判决,这些程序也必然违法,其结果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五、该案的事实不能认定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
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追诉的行为。许惠军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许惠军在侦查万长斌偷牛案时,当时掌握的证据不能认定万长斌构成盗窃罪。认定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是许惠军在1998年2月侦查万长斌偷牛案时,所掌握的证据能够认定万长斌构成盗窃罪,而许惠军却徇私情不使万长斌受到追究。现在,我们看一看当时的证据,第一,被害人付学成的陈述:他家丢失的牛在高树祥家发现了,因这头牛已经被杀了,但牛角还在高树祥家。被害人付学成经辨认牛角,说是他家牛的角。第二,高树祥证言:高树祥说他家的牛是用自家的马和万长斌换的,万长斌的牛是哪来的他不知道,这头牛已经被杀了,但牛角还在我家。第三:万长斌的供述:万长斌开始说牛是他从田子江处买的,在石少校用皮带打他的情况下,又说是和田子江一起偷的牛。第四:万宝派出所两次去抓田子江,均都没有抓到,所以缺少田子江的供述材料。从上述证据看,首先,赃物消失,其次,没有同案犯的供述,再次,万长斌的供述不稳定。虽然能够确认丢牛的事实,但要认定是谁偷的,显然证据缺少链条,不能指向是谁。在这种证据的情况下,许惠军认定万长斌偷牛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再正常也不过了。因此,公安局的预审科长张立军和法制科长姜辉听完许惠军的汇报,认为不能拘留万长斌,也认证了许惠军判断的正确。
2、万长斌因这起事实被判刑,是因为在许惠军办案后,其他办案机关又补充了证据。万长斌被许惠军放了后,又作案了,被九台市公安局抓获,一同被抓获的还有田子江。九台市公安局将该案转交到德惠市公安局。德惠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认定万长斌共计盗窃十余起,而对这起盗牛,却没有认定是万长斌和田子江偷的付学成家的牛,而只认定田子江单独偷了付学成家的牛。原因是当时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作案。该案移交检察院审查时,检察院的批捕科和起诉科也只认定是田子江单独偷了被害人付学成家的牛,也没认定万长斌和田子江偷了付学成家的牛。原因也是当时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作案。那么,为什么法院认定了是万长斌和田子江共同偷了付学成家的牛呢?是检察院将这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求补充证据,检察院经过证据补充,在庭审中万长斌又供述了这起事实,最终,法院才判处了万长斌有罪。可见,许惠军在办理万长斌这起偷牛案时,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万长斌有罪,同样,德惠市公安局在将同案田子江抓获后,证据充分了许多,依然不能认定万长斌有罪;同理,经过检察院批捕科和起诉科审查,也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万长斌构成盗窃罪。德惠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批捕科、起诉科和许惠军一样,对万长斌偷牛一案的看法一致,而单单认定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显然是不公平的。
3、对许惠军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许惠军在向德惠市公安局治安科(实际是预审科,判决书表述错误)科长张立军汇报时隐瞒了万长斌已经交代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只汇报了万长斌以牛换马的事实,张立军表示证据不足,不予刑拘,致使公安机关未对万长斌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万长斌免受追究”。其实,本文在这节的第一个问题中,已经充分分析了许惠军在侦查万长斌偷牛案时,掌握的证据不能认定万长斌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基本的事实和证据在那里,许惠军怎么能把本来没有证据的事实汇报成有呢?退一步讲,就算当时万长斌供述的偷付学成牛的事实是真的,但用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能当证据使用吗?不能。另外,侦查机关用了很大的力气查许惠军在汇报万长斌案时是否带卷宗,这本卷宗最终没有找到。正是因为这个卷宗没有找到,却让许惠军的许多问题说不清楚,甚至因此蒙了冤。其实,在办案时,卷宗材料是有的,无论是万长斌的供述,还是被害人的陈述,还是证人证言等等,大多还是石少校和樊明学索取的。试想,如果这个卷宗拿到手,打开一看,卷宗的证据能够证明万长斌构成盗窃罪,而许惠军却把万长斌放了,他当然构成徇私枉法罪;如果卷宗不能证明万长斌构成盗窃罪,许惠军即使放了万长斌,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现在看来,这个卷宗太重要了,他的存在,关系到许惠军是否构成犯罪。然而,这个卷宗永远也找不到了,被万宝派出所失火烧掉了。而渎侦局移送起诉的卷里,无论是民警石少校、樊明学和许惠军的陈述,还是证人付学成、高树祥的证言,这些只能证明当时审讯万长斌的情况,却不能用这些证据定万长斌的罪。只有确定万长斌构成犯罪,才能确定许惠军有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我国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只怀疑其有罪,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原始卷宗材料丢失,没有证据确定许惠军具有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就不能确认许惠军明知万长斌构成盗窃罪而不予追究,就凭这一点,认定许惠军犯罪也是于法无据的。
4、许惠军与万长斌的亲属请托人李洪文之间存在“私”和“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也是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许惠军没有“徇私”、“徇情”,即使许惠军明知万长斌有罪而未予追究也不构成本罪。卷宗李洪文的证言说:当天我仍一千元钱让派出所的人吃点饭,派出所没有要。过了两三天,我带五千元到派出所,一个三千的,一个两千的,对许所长说,这三千元给你吧,麻麻烦烦的,许所长没要。虽然万长斌和他的妻子说“摆平”此事花了两万元钱,但这包括赔偿被害人的七千元,余下的钱也没有证据证明钱是花在了许惠军身上。可见,此事他们“摆平”的不是许惠军,许惠军在该案中并未谋任何私利。至于在发生万长斌案之前李洪文所在的粮库给许惠军任所长的派出所买煤,给派出所的民警买大衣等行为,应该是工作关系,是警民共建,而跟个人感情无关。同时,李洪文也承认,他和许惠军仅仅是工作关系“我从来没有找许惠军办过事,许惠军也没有找我办过事”,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什么个人情感。因此,许惠军和李洪文之间根本不存在“私情”和“私利”,也就不存在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许惠军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有过错,充其量是工作失误,或者是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而已。
尊敬的领导,我的陈述讲到这里,你一定知道了我是多么的无辜。这八年来,以我个人的力量怎么能对抗得了强大的“检法”机关呢?我受到了多少委屈,我是多么的无助呀。不管我能否伸冤,清白得雪,我都要讲出真相,让尊敬的领导能够客观公正的判断该案的是非曲直,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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