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P2P网贷平台监管是怎样运营监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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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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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中商情报网
美国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
本世纪初以来,随着信用与资通业务的开创性发展,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型业务蓬勃发展起来。通过P2P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就可以完成资金融通。该业务完全脱离于传统体系,是金融脱媒的典型表现。一些互联网企业运用了机器学习算法来实时评估客户信用的可靠性。贷款整个过程在网上仅需5-10分钟就可以完成。此外,融资者可以将抵押物邮寄给网络公司Pawngo,便可获得为期3-6个月的贷款。
2005年美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2007年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Club成立,LendingClub和Prosper2013年的成交量总计24.2亿美元。从规模上讲,网络借贷占美国社会融资总量的规模极其有限,只是LendingClub和Prosper等网络贷款平台塑造了一个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美国典型,为此引发了中国的广泛关注及研究。
从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看,基于互联网的信用媒介及其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基于层面的相关风险。一是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二是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三是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金融基础设施风险。四是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最后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另一方面,网络借贷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存在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一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身份确定、资金流向、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甚至所谓的分析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噪音。二是信用风险。虽然P2P平台具有信用风险识别功能,但是,比较金融机构而言,其信用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要差。三是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联动性、跨界性和资金高速运转可能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导致流动性风险。最后是法律与政策风险。由于网络贷款等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美国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网络信用业务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为此,美国亦对人人贷进行相应的适度监管。
美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框架
网络借贷在美国最主要的监管主体是美国交易委员会,而一般的信贷业务监管主体主要是美联储和联邦储蓄公司。原因在于Prosper和LendingClub等网络贷款平台运作的核心要件是收益权凭证。Prosper和LendingClub组建的P2P平台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借款人进行筛查和信用等级评定,由于美国信用体系发达,而且两个平台都要求借款人必须实名认证,P2P平台可以容易地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据此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筛选出信用风险较低的借款人。二是对放款人进行基本的身份确认以及相关的资产及收入证明,同时对放款人发放与贷款申请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有了这个收益权凭证,放款人实际上并不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放款人在获悉借款人信用信息及借款信息之后,可以购买基于特定借款人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放款人确定了可以贷出的规模并购买相应的凭证之后,将凭证转让给一家实体银行,该银行会及时核实、备款和放款给对应的借款人。这个过程相当于WebBank收购了P2P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将贷款卖给了P2P平台中的放款人,从而实现了放款人通过P2P平台对借款人的贷款。WebBank是FDIC体系下的犹他州银行,但本质上,WebBank并没有拥有对借款人的权益,亦不承担违约风险。收益权凭证类似于,具有证券的本质属性,为此,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Prosper和LendingClub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属性为证券经纪商。但是,两家机构刚开始并没有对其收益权凭证进行注册登记,其后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非法,即违法证券交易法第五章,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2008年9月Prosper的业务被暂停,直到2009年7月产品登记生效才重新开始进行网贷业务。同样,LendingClub在2009年4月至10月亦暂停出售收益权凭证。
在联邦层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2P业务亦存在一定的监管或管理职能。FDIC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WebBank的监管实现的。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涉及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海量私人信息,FDIC还要求WebBank遵循金融隐私条例。同样,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出,Prosper和LendingClub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尚未被确定是否为《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中的金融机构活动,但是,如果这两家公司没有被其他监管部门管辖,那么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他们就归FTC管辖,主要观察其是否涉及不公平交易。
联邦层面针对人人贷的监管框架实际上也在动态变化之中。在弗兰克-多德法案实施之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逐步履行其消费者保护职能,可能通过现有法律或者新的法律规范来监管P2P平台及其贷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会根据弗兰克-多德法案对网络贷款平台所提及的“受保护人群”和“其他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大型参与者”进行界定,未来P2P平台和放款人等可能将是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管对象。这样,将形成一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主要监管者,FDIC、FTC和CFPB共同参与、协同监管的局面。与美国整个金融监管架构相一致,网络借贷的监管同样是一个双层监管体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之后,网络借贷平台公司还必须在特定的州政府进行登记,并申请营业许可,特别是发售收益权凭证的业务许可。在州政府监管层面,主要遵循《1933年证券法案》,如果不是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就不能免除在各州登记的义务。由于两大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实际上是一个基于交易便利而创新出来的一种证券,必须在要开展业务的各州逐一进行登记。当然,遵循1997年克林顿政府对于促进发展的法案精神,两大网络借贷公司在各州的登记基本是程序性的。
持续信息披露机制是美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核心机制。作为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坚持动态信息披露原则,并依此作为监管的核心机制。第一,SEC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对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并且信息变更需要进行动态披露,从而形成一种“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这使得网络借贷平台业务透明化、规范化和合规化,从而提高了信用风险的定价基础,以利于放款人进行较为充分的风险识别。第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络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保障者能够获得决策的信息。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发行说明书的遗漏、错误、误导等引致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追责。最后,监管部门要求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要高,同时,要求交易必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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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分析.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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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题背景
P2P小额信贷自此发展起来,P2P (Peer-to-peer或者Person-to-person)小额信贷,投资人通过中介机构(P2P小额信贷公司)牵线搭桥来实现投资需求,并最终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出借资金。而在这过程中,P2P中介要首先对借款人进行传统信用审核,当确定其可贷身份后索取服务费等收入。目前在国内, P2P公司 有“影子银行”这一称号、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P2P小额信贷的特点和作用。都有着非常不错的成绩和经验,历经和壮大数年的发展,Prosper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远在英国的Zopa也历时4年多的发展将其业务已经扩展世界范围内,目前作为全球范围内最知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仅比Zopa晚1年成立的P。Prosper拥有注册用户150万,涉及贷款额度超过3.8亿美元,在美国境内拿到了来自不同州发布的贷款注册证。值得一提的是,Prosper的业务发展也非常迅速,2011年贷款额增长近180%。而致力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的Kiva则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P2P在线借贷平台, Kiva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协助它来发放极小额度贷款给低收入者个人或企业来机会帮助减轻贫困。
P2P 来到中国以后,适应了特殊的市场环境、民族、投资传统等方面,也产生了不同的运营模式。当然,如果将国外模式生搬硬套,可能有所不适应,因此往往也有所因地制宜的改良。随着我国第一家小额借贷网站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后,多家P2P(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网络借贷平台相继涌现,并逐渐表现出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参与主体广泛、影响力渐趋加深的发展态势,最终形成了以拍拍贷、宜信、宜农贷、红岭创投(安心贷)为代表的四类型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事物十分吸引眼球,但与此同时也因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哈哈贷于2011 年宣布关闭通告,随后银监会立即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以在P2P公司运营中可能涉及的风险为中心,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确保投资人利益。一时间,关于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制定、风险评估、监管反思和发展走向等成为热议的焦点。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事实上,“P2P在线借贷模式”一直饱受争议,有人说它是一种新兴力量在促进着民间资本流动,那么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在国内主要有几家?他们的营运模式和相关风险控制是否有区别?如何能借助这一网贷平台加速“惠普金融”的进程?而在我国又是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也有人将P2P网络借贷模式看作是玩了法律的“擦边球”,秉持该模式或多或少带有“非法集资”的态度而观望,那么它平台往来资金的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周转的方式是否为可能的洗钱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导致其风险增加又有何良策?
带着以上种种疑问,本文归纳整理了P2P在线借贷模式的成长轨迹和前景分析,在梳理国外已有典型的网贷运营模式后对比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逐一分析其优缺点,并试图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促使P2P网贷平台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规避劣势以撬动企业发展。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首先在对国内外P2P在线借贷平台不同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后,再深入分析,同时为了能够更为全面、系统性地理解P2P网络借贷的深刻内涵和可行运营模式,因而在资料数据归纳分析前,把P2P在线借贷平台运营模式进行对比和相关的文献整理则尤为重要。本文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部分,具体各个部分研究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内容和方法,并阐述本文所涉及的相关研究方法,最后从全文出发,理清论文的总体框架。
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发展状况、所具备的特点、运营模式差异、和所带来的社会意义等诸多方面,随后主要介绍了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国外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包括前文所提及的Zopa、Prosper、Kiva,在简单对比了他们运营模式的不同后,更为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分析进行了铺垫。
第四部分:主要从国内P2P网贷平台企业的成立时间、公司规模、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交易模式、相关数据、运营特点等几个方面,与此同时,也详尽分析和对比了它们的运营模式。
第五部分:在第四部分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P2P网贷运营模式现存的问题。
第六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目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归纳分析国外P2P在线借贷平台的网站数据和资料以及对比分析以得出借鉴之处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P2P 平台(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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