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局购票员的风险办税务登记,说要风控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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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宾馆,装修好后去税务局办证,但是税务局工作人员说是要交纳装修税才能拿办理税务登记证,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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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营业执照刚刚申请一个月我无力经营就去注销了,我办的税务登记也是刚刚申报的,为何我没有做任何的营业
我的营业执照刚刚申请一个月我无力经营就去注销了,我办的税务登记也是刚刚申报的,为何我没有做任何的营业,我去税务局注销登记,税务局的说要交我申请这个月的税,我说可以交,让税务局的给注销,说不能注销,说现在国家政策刚刚下来,说查税查的严,过一段时间才能给办。我一个小老百姓想开个店做点生意,我也不懂什么税法,营业执照刚刚下来,我原本想去税局办工商税,税务局的说要到国税局去办的,我稀里糊涂的去办证,办下来我以为是工商税务证,通知要交费的时候我才知道我办的是国税,一个月900多的税,我店铺刚刚装修好没有营业,就要交税,我也没有钱来开这个店,我去工商局注销了营业执照,国税局的税务登记证,让我交注册这个月的税,我说是不是我交了就给注销,说不可以,我也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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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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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龚棉)记者从东城区了解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日前开始实行“”,区国税和地税统一改为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联动共享企业设立税务登记申请材料。
工作人员介绍,原先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业务,需要分别到地税局窗口和国税局窗口提交两份材料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经过优化调整后企业只需到一个窗口提交一次材料便可当日领取到税务登记证,办理业务由原先的60分钟缩短到20分钟左右。此外,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还推出网上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便民新措施。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在网上平台了解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手续,网上填表、网上提交相关资料的影印件,接到受理确认后,直接到窗口换取新的税务登记证,这项服务节省了现场审核资料手续的时间,也避免了纳税人两头跑。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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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丨罪与罚-发票管理风控指南(二)上时间:& & 作者:律所行政部
作者: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税收筹划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务中,企业发票风控管理流程一般包括如下环节:
一、发票印制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风控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等规定,我国发票印制由税务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发票印制实行准印证制度。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一般使用中文印刷(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例外),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实务中,尽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采用税控装置,实行机打发票,但还是有个别企业私自印制、变造、伪造发票,并开具给没有发票管理法律意识的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具体相关案例可参考《毕学东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2016)苏1003刑初441号】、《王争中、陈亚海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1号】等。
企业应了解及熟悉发票印制程序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印制发票、伪造发票、变造发票、不得在境外印制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如同一发票式样不满足业务需要,企业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样式,但是必须报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决定。
二、发票领购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风控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企业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企业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购票人履行了义务并按期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解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相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躲避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监管,不依法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而是从非法渠道购买发票。还有部分企业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根本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法律意识,也不依法领购发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也不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而是购买或找第三方开具发票。 &&
另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销售地点转移的情况,如公司注册地在A地,现需将公司所有业务转移至B地,A地不再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在B地经营不可以再使用A地领用的发票,同时企业也要按相关规定在A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发票缴销,在B地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以上诸如此类的不依法领购发票情形,就是企业在这一环节的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
(1)企业应当遵守发票领购程序制度。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企业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企业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在当下“三证合一”将税务登记号变更为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意发票领购的具体流程如下:
①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发放新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件。
②纳税人持有新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件到税务机关变更纳税识别号(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工商部门与税务系统数据自动传输后,税务机关可直接变更企业识别号)。
③持税控专用设备、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由税务机关变更税控专用设备信息,发放新的发票领购簿,对已有发票缴销后重新领购发票。
④重新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扣缴税款的三方协议,刻印新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该事项可在变更纳税识别号后直接办理)。
(2)企业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领购发票。
(3)企业临时使用发票,也应当依法领购。
(4)企业转移生产经营地点,原生产经营地取得的发票不得再使用,应在原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发票缴销,在新的经营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
三、发票开具和取得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风控策略
1、 存在的法律风险
发票开具包括企业自己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又包括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有真实的业务关系、开具发票应当有控制范围。所有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都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主要指收购农副产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实践中,企业在这一程序环节主要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不按规定范围及要求开具发票、倒买倒卖发票等。本文就前述几个主要的常见的问题进行论述。
(1)企业常见的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问题
A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或者未填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定要按照购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规范填开发票并做到逐项逐字核对。
另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B备注栏应填未填
不少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这一应税行为时,通常认为备注栏无需填写或者忘记填写,而在开票时只将金额、税率等填入对应栏次,殊不知此类行为已经违反了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6章第36条第3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4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外,企业在发生不动产租赁行为时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在销售不动产时,企业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C发票开具的货物劳务名称与征收品目不对应,征收品目错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自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简言之,就是要求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上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开具。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D税率或征收率错误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相关规定,从日起,增值税税率由五档减至17%、11%、6%和0四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个别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忽略这一政策变化,导致税率或者征收率适用错误。
E票面格式开具错误
实务中,不少企业也存在发票打印字迹不清楚,票号错误、压线错格,二维码和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等票面格式开具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发票要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A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
&&&&&&&&&&&办法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其中,《通知》第3点,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2条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文件的出台实际上已经认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文作者也同意此观点。
B具体业务中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认定(本部分只是学者、实务部门的观点总结)
根据相关司法文件及税务部门、司法学界的观点,在具体业务中开票方和受票方行为认定一般情况总结如下,实践中具体案例应具体分析。
开票方定性
开票方无货物销售且受票方无货物购进
&O&&一般界定为为他人虚开
&O&&一般界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开票方有货物销售但受票方无购进货物
&O&&若开票方不知道货物的实际购买人与受票方不一致,则开票方一般不属于为他人虚开,此类案件一般存在中间人,应对中间人按照介绍他人虚开定性;
&O&&如开票方知道货物的实际购买人与受票方不一致,则一般按为他人虚开定性。
&O&&一般界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开票方无销售货物的购进凭证但受票方有货物购进
&O&&如果货物购销是受票方与货物实际提供方直接达成,开票方未参与,且不知道货物的实际提供方是谁,一般认定开票方为他人虚开。
&O&&如果开票方参与了交易的达成(如签订合同),并且收取购货方货款后扣除一定的费用(利润)支付给货物的实际提供方,一般不应认定其虚开,而应视为其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受票方,对其未取得所销售货物的进项发票通过接受虚开发票或其他方法少缴税款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货物实际提供方的隐瞒收入行为一般按偷税处理。
&O&&对开票方未参与交易的达成,被认定为虚开的,应区分两种类型:一是受票方购进货物后,由其联系开票方、中间人虚开或承担开票手续费,一般认定其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二是实际供货人联系开票方、中间人虚开或承担开票手续费,受票方一般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并根据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供货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确定其是否属于善意接受。
&O&&对开票方参与了交易的达成,未认定其虚开的,受票方一般无问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开票方有货物销售且受票方有货物购进,但发票票面记载的主要交易要素与实际交易不符
&O&&对于不符要素明显故意,且不符要素存在实质性差异,一般应认定“为他人虚开”。但对于开票时间与销售实现时间存在不一致的,因《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际上默认了开票时间可早于销售实现时间,因此一般不应认定为虚开。
&O&&对未虚增金额的虚开,受票方未多抵税款或多退税款,未形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也属于“为他人虚开”,税务机关可处行为罚,司法机关可不按虚开罪追究刑事责任。
&O&&对于不符要素明显故意,且不符要素存在实质性差异,如不符要素是受票方要求开票方按其要求开具,一般认定其“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对未造成税款损失的,税务机关可处行为罚,司法机关可不按虚开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税款损失的,一般按偷税处理。
C目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本部分只是政策规定、学者、实务部门的观点总结)
规定及学者
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
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O&&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O&&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O&&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O&&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O&&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
&O&&刑法二百零五条虽然没有规定目的要件,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根据立法原意,应当具备偷骗税款的目的,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本质区别,不能以犯罪论处。
2002 年6 月4 日刘家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陈兴良教授
&O&&虚开发票是目的犯, 只要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 即使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而且, 这里的抵扣税款, 由于是不应抵扣而抵扣, 因而是一种骗取税款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有虚开行为并且已经抵扣税款, 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税款的目的, 仍然不能构成本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载《法商研究》|<<企业被税局列入风控企业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企业被税局列入风控企业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异常指标的剖析及自查自纠工作。企业被税局列入风控企业后也不必过于紧张企业被税局列入风控企业,说明企业在税负率或者其他涉税指标异常,最好的办法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如果发现有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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