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子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司

原告钟桂群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德坤、范清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原告钟桂群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德坤、范清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部县人民法院&&&&&&&& &&&&浏览:108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账号?直接登录查看详情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321民初1822号
原告:钟桂X,女,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雄,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涌,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路红岩子电站高度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德X,男,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范清X,男,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隆镇北环路中段海腾云鼎小区四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敬登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钟桂X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岩子房产公司)、贾德X、范清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3民终4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红建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桂X及其委托诉讼理人陈志雄、刘宗涌、被告范清X、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德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桂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61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882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将上河城楼盘工程承包给被告贾德X,贾德X又将该工程人工承包给被告范清X,范清X聘请原告在其工地上班。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从梯子上坠下受伤。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好转出院。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附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80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各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拒不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请求,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九级附加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日180日,护理时限120日,其中30日2人护理,90日1人护理,用去鉴定费2500元;
3、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席家村村民委员会、大富乡封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及购房合同,用以证明原告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口赔付;
4、原告于日-日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
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辩称,原告是在22号楼工地上受伤,该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旭日红建设公司,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请求,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发包资质等情况;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红岩子房产公司将上河城22号楼工程承包给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
被告范清X辩称,原告是我雇请的员工,她在工地上受伤是事实,但该项工程是被告贾德X转包给我的,我大概支付了11万多元。
被告范清X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请求,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
1、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该工程的劳务由被告贾德X转包给范清X;
2、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十级,后续治疗费14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及范清X交纳鉴定费2160元。
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辩称,贾德X、贾恩父子挂靠到我公司承建上河城22号楼是事实,故应由贾德X、贾恩承担责任。
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一份承诺书,用以证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等由贾德X、贾恩承担,与公司无关。
被告贾德X未作答辩,亦未递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原告受伤后于日在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用去医疗费2589.3元,在南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540元;日-日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用去医疗费74110.1元,在南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893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日,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与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的上河城楼盘工程承包给有建筑资质的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修建,后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将工程交由被告贾德X承建,被告贾德X又将该工程的人工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范清X。原告钟桂X受雇于被告范清X在该工地干活。日下午,原告钟桂X在该工地干活时,不慎从竹梯上坠落摔伤。原告钟桂X受伤后被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治疗至日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共计住院28天,共用去医疗费76699.4元,此款由被告范清X支付,被告范清X在南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30470元。后被告范清X向原告钟桂X支付现金人民币22000元。出院诊断:1、右踝pilon骨折;2、左跟骨骨折;3、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出院医嘱:1、院外卧床6-8周,半年内禁止腰部负重;2、每月星期二骨科门诊随访,并指导功能锻炼及内固定取出时间。日,受原告钟桂X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鼎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1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钟桂X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钟桂X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3、被鉴定人钟桂X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80日;4、被鉴定人钟桂X护理时限评定为120日,其中30日2人护理,90日1人护理。原告钟桂X支付了鉴定费2500元。日,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鼎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钟桂X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右踝pilon骨折及左跟骨骨折等,评定为九级附十级伤残。庭审中,被告范清X对原告钟桂X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限、护理时限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日,根据本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求实鉴(2015)临床鉴560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钟桂X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2、被鉴定人钟桂X的后续医疗费共计约需人民币14000元;3、被鉴定人钟桂X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被告范清X支付了鉴定费2160元。原告钟桂X因重新鉴定支出车旅费780元。
另查明:原告钟桂X系农村居民,户籍地为南部县大富乡封崇寺村10组,从2012年起在南部县城务工。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钟桂X在从事被告范清X承包上河城22号楼劳务工作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范清X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明知贾德X没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分包,被告贾德X明知被告范清X也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转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被告贾德X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范清X、贾德X与旭日红建设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因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作法律评判,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钟桂X在该工地高空作业时忽视安全生产,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红岩子房产公司将上河城22号楼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旭日红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原告钟桂X系农村居民,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四川省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举出了购房合同一份(复印件),南部县大富乡封崇寺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席家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并长期在县城内务工。被告主张原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赔,未举出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原告自行委托,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对其中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钟桂X主张的赔偿费用及标准,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作以下认定:1、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10061元(26205元/年×20年×2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根据重新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14000元;3、原告主张误工费27000元(150元/天×180天),考虑原告长期在县城内务工,无固定收入,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并参照2015年四川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357元计算,本院认定误工费为20678.5元(41357元÷12个月÷30天×180天);4、原告主张护理费18000元(150元/天×120天),根据重新鉴定意见及2015年四川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466元,本院认定护理费为12443.67元(50466元/年÷365天×90天)。5、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元/天×28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6、原告主张营养费840元(30元/天×28天),本院根据原告住院时间认定营养费为560元(20元/天×28天);7、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根据重新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500元(50000元×21%);8、原告主张鉴定费2500元及被告范清X在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2160元,共计4660元,本院予以认定;9、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重新鉴定时产生的车旅费780元,被告不予认可。虑及原告就医地在南充市,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确需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原告重新鉴定时也需产生必要的交通费,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1000元;10、原告的医疗费76699.4元,在南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30470元应予扣减,医疗费余额为46229.4元。被告范清X向原告支付的68229.4元、重新鉴定费2160元,应在执行结算时予以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钟桂X的医疗费46229.4元、残疾赔偿金110061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误工费20678.5元、护理费12443.67元、营养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46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元,由被告范清X向原告钟桂X赔偿90%即人民币元,扣减被告范清X已支付的70389.4元,余款元由被告范清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桂X付清;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贾德X、被告范清X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钟桂X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钟桂X对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钟桂X负担100元,由被告范清X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毅
审 判 员  胡春花
人民陪审员  范玲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兴春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400-633-1888
当前位置: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华阳张家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附条件协议搬迁项目劳务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征求意见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华阳张家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附条件协议搬迁项目劳务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征求意见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
招标编号:SCZZ-加入日期:截止日期:招标业主: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区:四川省关键词: 街
&招标公告正文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华阳张家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附条件协议搬迁项目劳务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征求意见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到公告截至时间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包个数
各包采购内容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A包、B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成都市房管局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本次采购各包件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各包技术参数指标
详见附件。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地 址: 华新中街83号联系人:梁老师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件: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6层3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电话传真:028- 电子邮件: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 系 人:李先生、古先生 电话传真:028-
1、个人住宅和商业的劳务派遣费用不超过1.2万元/户的劳务派遣费用; 2、对企业及单位实施改造,劳务派遣费用不超过补偿安置费用(安置费用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准)总额的2%,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实际结算金额超过80万元/单的仅支付定额费用80万元/单。
&相关的其他招标项目信息
此业主发布的其它公告
中标展示专区
·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南京虚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
·北京天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河南省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标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中标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中标
·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广州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北京安新海创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江西大族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华东:       
华北:     
东北:   
华南:   
西北:     
西南:     
华中:   
客户咨询:400-633-1888      公司总机:010-      信息发布电话:010-     传真号码:010-      客户投诉:010-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66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青东商务区A座七层(100089)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中食博研(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马玲律师Processed in 0.062566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Enabled中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JOYOU Construction Services Ltd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our&PROJECTS
市场价:0.00
市场价:0.00
市场价:0.00
市场价:0.00
市场价:0.00
市场价:0.00
LATEST &NEWS&
社会各界关注已久的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目前已实现全线所有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该项目由山西路桥集团负责建设,采用BT模式,项目通车后将打通晋东南至晋南的高速公路通道,便捷两地交通,提升两大区域间的经济协作能力,这是记者8月3日从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了解到的。
our &PARTNER
中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JOYOU Construction Services Ltd
周一至周六 9:00 - 18:00
电话:023- & & 邮箱: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安顺路999号28号楼2406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四川锦鑫劳务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