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司起诉变更法定代表人人变更需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公司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
重庆前*商贸有限公司(原地址属于北部新区)应公司发展现需要变更公司法人,不知道需要提交什么手续、资料,以及办理时间的周期是多长?
办理单位:
北部新区局
办理结果:
尊敬的戴老师: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该局高度重视,责成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时限:如您提交的资料齐备,我们承诺二个工作日办结。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行政审批大厅(新科国际大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大厦一楼大厅,电话:;政务中心(星光大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D座一楼大厅,电话:。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重庆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_百度知道
重庆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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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决议 转股协议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更换营业执照需要的手续 《换发新版企业营业执照申请表》(表格可在网上下载或者到办证大厅领取。 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并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式样附后)。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法律,要进行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 章程备案。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副本。 二。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并换发营业执照、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股权变更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东不变。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仅股权的内部转让,只进行章程备案登记,不换发营业执照;股东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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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外经贸委各业务处室、各区县对外经贸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意见: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给予许可或审查批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拒绝许可审批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三、认为审批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及财产权的;
四、认为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步骤、顺序、方式或手段方面构成程序违法或者期限违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办理材料: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事实或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21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复议申请人向政策法规处递交复议申请书;
二、政策法规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准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复议委员会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 向复议委员会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除特殊情况外,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复议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复议委员会应将复议决定书交复议申请人签收,并发送被申请人。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
六、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 行复议决定的,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复议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外交部和重庆市委外事领导小组有关文件
申请条件:
一、在重庆注册的国有、非公企业、市商务委机关各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邀请外籍人士来渝;
二、被邀请人所持护照须由与我国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签发;
三、被邀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来渝投资、增资;企业管理、培训;定期看厂、验货、指导生产、洽谈定单等。
办理材料:
商务签证邀请函
(一)所需材料
1、邀请函申请表(下载专区):电子录入信息并法人亲笔签字;
2、详细的情况说明:双方公司往来情况,合作项目介绍,来渝目的,来渝具体行程,双方公司此次业务的联系人及电话,被邀请人此次来渝的住宿住址
3、担保书(下载专区):法人亲笔签字;
4、被邀请人:清晰的护照有效页复印件,由被邀请单位出具的《就职证明》原件,被邀请人所属地区的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被邀请单位: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货物报关单、提单、合同等能证明贸易真实发生的材料,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上一次邀请外国人来渝住宿的证明原件;
7、贸易公司须提供供货商接待证明函件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要求
1、所有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2、如被邀请人前往第三方国家(地区)签证,须提供该国(地区)出具的有效工作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3、必须由专办员本人持证照信息卡及身份证原件提交邀请函申请材料和领取正式的 《邀请函》。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经贸大厦六楼行政服务大厅
&&& 承办处室:外事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在下载专区下载《邀请函申请表》进行填写并打印电子表格,单位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交至重庆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三)材料齐全且符合邀请条件的申请,十个工作日后企业自行在市商务委官网()查询办理结果。办理完结后由邀请单位专办员凭证照信息卡及身份证原件当面确认无误后领取《邀请函》。
注意事项:
一、专办员制度
邀请单位办理《邀请函》业务的专办员必须由邀请单位出具并盖章、法人亲笔签字委托办理。《单位委托书》原件须提交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备案登记。该专办员须和 “证照信息卡”上的联系人及申请表上的联系人是同一人。以身份证原件核准。
二、使用规范
只限本公司、本部门因自身业务需要申请、使用《邀请函》,禁止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社团或个人谋求《邀请函》。市外经贸委根据外交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邀请单位不定期检查。一旦查实违规办理、使用《邀请函》情况,将依法严惩涉案公司及责任人。
三、该服务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备
办理材料:
一、新办理
登录链接进行信息填报并上报保存,打印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五)外国企业需提供《外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或《外商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事项变更
登录链接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行变更信息填写,打印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一)填写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打印件);
(二)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遗失补办
登录链接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行信息填写,打印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
(一)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打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须提供刊登有《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须在重庆主流媒体报纸刊登,如日报、晨报、晚报等)。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经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 承办处室:外贸发展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新办理企业:登录链接进行信息填报并上报,打印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由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复核相关资料后统一制证,企业到行政服务大厅统一领取登记表;
(二)变更及遗失补办:登录链接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行信息填写,打印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由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复核相关资料后统一制证,企业到行政服务大厅统一领取登记表。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注意事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限为30日,申请人凭申领或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尽快到海关 、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 失效。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1、《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2、《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
申请条件:
商务部每年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和申请条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商务部会公布当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名 称及申请条件,企业可以登陆商务部网站查询具体实施出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和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1份
三、供货证明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第一次办理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承办处室:外贸发展处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licenceapp.ec. com.cn/ielic/ielic.jsp)的,须先在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开通电子秘钥。在线申报后,经市外经贸委外贸管理处审核后,由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制证。
(二)企业也可以向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审批窗口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经市外经贸委外贸管理处审核后,再由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 制证。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注意事项: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 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关于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号)
申请条件: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条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实施自动进口许 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企业可登陆商务部网站查询具体产品目录和条件。
办理材料:
(一)《自动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扫描件1份
(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上传扫描件1份。
(三)第一次办理本事项的,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承办处室:外贸发展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新办企业登录在线填报系统:http://careg.ec.com.cn/busLoginController.do?toLogin,填写《进出口企业电子钥匙与电子认证证 书办理申请表》,按系统提示要求完成电子钥匙申请操作,经审核后七个工作日领取电子钥匙。
(二)领取电子钥匙,登陆系统在线进行数据填报。注:在线填报时,必须完整上报合同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扫描件。
(三)在限时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凭“系统生成的电子许可证号”报关,无需再打印纸质许可证。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大豆类产品审核时间延长)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4号令)
&&& 2、《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9号)
申请条件:
每年商务部会公布当年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产品名称及申请条件,企业可以登陆商务部网站查询具体条件。
办理材料:
按商务部公布当年实行的进口关税配额的产品名称及申请条件和要求办理。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受理企业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转送商务部;
2、商务部审核通过后下达企业进口关税配额量;
3、收到商务部下达进口关税配额文件后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
办理时限:
在收到商务部下达配额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下达企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重点旧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 6号);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 7号)。
申请条件:获得对外贸易许可的生产企业 和外贸进出口企业
&&&& 一、需要 在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设备状态为新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份):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 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 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 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 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 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三、需要在商务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二份)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报告及设备进口说明: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尤其是进口该设备的情况及用途情 况;
(五)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六)进口加工中心,还应提供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进口单位申请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操作步骤。企业登陆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 台)点击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申领系统后,进行资料的录入,然后提交。 企业端网上填报操作请详见:重庆市商务委官网。
二、行政服务大厅接受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对要件进行初审并登记。
三、行政服务大厅每半天一次向机电处转报企业申报资料。
四、机电科技产业处经办人和处长进行审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资料交委证照事务部。
五、委证照事务部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进口许可证送公共服务处。
六、企业到公共服务处领取出口许可证。
办理时限:
凡符合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自企业申请表有效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特殊情况例外)。从网上申报的企业,凭经过批准的申请表直接到证照事务部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由商务部产业司审批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经机电处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待商务部在10个工作日办结后交外贸发展处,企业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
事项名称: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
三、加工贸易合同延期审批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五、外商投资不作价进口设备报批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 号)
(三)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之前必须在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或该中心在当地成立的联络代表处申请领取CA证书电子钥匙 。申请钥匙登录:外贸司-加贸管理,重庆联络代表处电话:023-3-
申请条件:
获得对外贸易许可的生产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材料:
&&& (一)需报送的文件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 准证申领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贸易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正本待查)。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六项证明文件或材料 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年检合格的验资报告。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需报送加工贸易业务材料
1、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3、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加盖公章)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加盖公章)
5、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加盖公章)
6、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7、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一年一次)
8、外商投资不作价设备申请表
9、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 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的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料件 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行政服务大厅接受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对要件进行初审并登记。
(二)行政服务大厅每半天一次向产业处转报企业申报资料。
(三)产业处经办人或处长进行审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资料交委证照事务部。
(四)委证照事务部在收到企业通过电子钥匙的相关数据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开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送公共服务处。
承诺时限:
企业必须通过电子钥匙传输数据并将所有数据打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电子数据),自申请表有效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 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例外)。企业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表格下载: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
办理材料:
(一)《加工 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表》(加盖公章)
(二)加工贸 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变更后 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加盖公章)
(四)出口成 品及成品对应进口料件单损耗情况表(加盖公章)
(五)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加盖公 章)
三、加工贸易合同延期审批
办理材料:
(一)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表》
&&&& (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展期表》
&&&& (三)延期的情况说明
注: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设定依据:
(一)外经贸管发[1999]第315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材料:
(一)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 务批准证申领表》
(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三)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四)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等) &
(五)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五、外商投资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第一条;  2、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申请条件: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 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办理材料:
(一)外商投资不作价设备申请表
(二)与外商签订的不作价设备合同或协议
(三)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经营单位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五)作为投资已进口的设备清单(以进口报关单记录为准)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公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一、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首先需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登记成为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同时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方可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活动。获得商务部两用物项CA电子钥匙(经营企业在申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前登录详细阅读),具备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 权的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
二、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三、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 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办理材料:
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二份):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八、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原件。(含中文译本) ;
九、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23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一、办证服务中心接受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对要件进行初审并登记。
二、办证服务中心每半天一次向产业处转报企业申报资料。
三、产业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初审后交办证服务中心,企
业在办证服务大厅领取加盖重庆市外经贸委公章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审查单(易制毒化学品)。
&&& 四、待商务部批准后,企业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申 请表交办证服务大厅,办证服务中心将该表转产业处,产业处经办人签字后交证照事务部,证照事务部将打印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交办证服务中心,企业到办证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
承诺时限:
凡符合规定的申请,自申请表有效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特殊情况例外)。
承办处室:
机电科技产业处
表格下载:www.mofcom.gov.cn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 商务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28号令)
二、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 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 [号)
申请条件: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企业已列入《2015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摩托车、全地形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 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87号)
办理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 实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打印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1份;
三、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须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原件)1份。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一、办证服务中心接受企业报送的 申报资料,对要件进行初审并登记。
二、办证服务中心每半天一次向产 业处转送企业申报资料。
三、 产业处经办人和处长进行审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资料交委证照事务部。
四、委证照事务部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出口许可证并将出口许可证送办证服务中心。
五、企业到办证服务中心领取出口许可证。
承诺时限:
凡符合规定的申请,自申请表有效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特殊情况例外)。
承办处室:
外贸发展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重庆市内从事自由技术进口与出口的企业审批材料:(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请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
1、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进口/ 出口合同申请表(1份)网上打印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进口/ 出口合同数据表(1份)(含签订合同的情况、付汇的金额、付款方式、合同有效期)
3、项目可行性批复印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出示需要办理说明文件,并声明本企业对该项目申请的可行性负责);
4、合同的复印件(包括中文译 本)
5、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权备案表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6、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能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要体现在企业申请的文件里
7、代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企业应附代理技术进、出口合同协议。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证照中心& 唐丹023-3-&&
重庆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 刘岚023-& 办理流程:
一、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已签订技术引进合同企业,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二、接收申请:接收技术引进申请表、数据表和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三、制作证书:审核后送证照中心,制作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书;
四、领取证书:复核后发放证书。
办理时限:
从企业上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承办处室:服务贸易处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依据《国际贸易统计手册》及我市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统计的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注册在重庆市辖区的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流程:
市服务贸易协会:颜维庆 023-3-
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刘岚 023-3-
办理处室: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服务贸易处
办理流程:
一、系统注册
(一)系统地址:,选择“企业和培训机构端”;
(二)点击“注册”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 注:“企业代码”填写规则: (1)外资企业填写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2)其他企业填写“5000+9位组织机构代码”;3.如新设立企业只有18位的统计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其中第9位至第 17位。
(三)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基本信息材料,由区县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信息,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通过审核。
二、系统操作
(一)登录:进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选 择“企业和培训机构端”,输入帐号及密码登录企业端。
注:企业遗失帐号密码时,请致电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86-010-按3再按1找回帐号及密码。
(二)信息填报
1、进入企业后台,选择“合同信息”项下“接包列表”选项;
2、点击“增加合同”选项录入企业合同信息,保存;
注:合同名称和内容中不能包含生产、加工、销售等内容;系统中涉及的金额均指“服务外包额”;
3、在“接包合同列表”操作栏选择“执行”,可实现在同一合同下填报多笔 水单金额。
(三)修改、删除:对未上报的合同和水单,可在操作栏点击“修改”、“删除”按钮,实现相应功能。
(四)上报:点击操作栏中“上报”按钮,完成合同和执行的上报。
注:企业上报后显示合同状态为“上报待审”,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市外经委审定,最终由商务部终审。商务部审定通过的数 据为有效的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 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申请条件:
我市服务贸易企业或个人从事的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境外企业或个人在渝开展的服务贸易业务。
包括服务提供者从重庆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重庆的服务出口;以及境外服务 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重庆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重庆的服务进口。
办理材料:
登录服务贸易直报系统:,各服务 贸易企业用户可通过网址申请开设新账户。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服务贸易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登记上一月服务贸易执行情况。服务贸易企业应在申请账户时登记服务贸易企业基本信息,并 于每年1月15日前更新上一年度基本信息。
联系电话:
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 刘岚 023-3-
办理流程:
企业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商务部复核。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第9号令)
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1日)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注册资本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一)海运为 500万元人民币;(二)空运为300万元人民币;(三)陆运及快递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办理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该表可通过商务部(http://iffe.mofcom.gov.cn/huodai/index.jsp)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 关领取;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地点:
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江北区杨河2村69-71号禧乐宾馆2031室(建北 九支路与洋河一路交口东南角)&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iffe.mofcom.gov.cn/huodai/index.jsp)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也可到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直接领取后填写;按要求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向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交材料:1.上述《备案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受理并检查提交材料,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 其理由。
四、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五、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通知企业领取;经审核,不符合备案 条件的,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重庆市外经贸委 国际物流处023-3-
注意事项:
&& 根据备案委托机关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快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3〕11号)文件精神,备案工作已由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办理。为提高办理效率、加快进度,欢迎事先咨询国际货代协会工作人员。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条件:
&&& 符合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中 外法人、自然人等。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6楼行 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 一、办事企业到六楼服务大厅交件;
&&& 二、审批人员对报件所需材料要件的完备性和内容的完整性及 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要件不齐的,要求补充材料;对内容完整性不合规定的,要求其完善内容;对材料不合法合规的,要求其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 三、材料齐备后,审批人员通过内部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出具 批复文件。
&&& 四、通知企业取件。
&审批时限:
&&& 材料齐备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 程,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上报商务部审批的情况除外)。
注意事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 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 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 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 批。
&&& 五、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 、外资并购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附件:& 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 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 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 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 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 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 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 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 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 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 的申请(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 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 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 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 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 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 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 (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 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 结果。(原件)&&& (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四)受让方的登记注册证明,资信正面(如受让方为外国投资 者,需同时提供对其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件)
(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七)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 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八)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九)如交易的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出具的审批意见
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审批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章程审批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公司原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4.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公告凭证(公告期为45天);
5.公司债权人名单;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地址、投资者名称、法人变更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件);
2.股权质押合同(原件);
3.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如质押的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8.关于股权质押事项已告知公司债权人的凭证。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变更审批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减资公告凭证(公告期为45天);
8.企业主要债权人资料,以及公司已告知债权人的凭证;
9.如公司中含有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审批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 件);
2.公司董事会决 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 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原件);
6.公司最新年度 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 件);
2.公司董事会决 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 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原件);
6.公司最新年度 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三、《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办理材料: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符合“申请条件”中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 楼 对外经济与投资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 向市外经贸委转报。
二、市外经贸委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 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单位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申请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外经贸委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市外经贸委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五、市外经贸委颁发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将缴存备用金的申请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商务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 [号)
申请条件:
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国(境)外项目真实可靠 。
办理材料: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或者审查表复印件。
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公司、外经贸委、公安、工商和外侨办 各1份。请在下载专区 http://www.ft.cq.cn/wsbs/bgxz/25274.htm下载)。
三、经营公司与雇主的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和雇主 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或者格式合同。
四、劳务人员培训、考试情况。
对外承包工程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下派出劳务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的备案参照执行。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 楼 对外经济与投资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将材料送交或邮寄至重庆市外经贸委。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 合发[号) 。
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合发[2003] 44号)。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公司与雇方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经营公司未超范围经营。
四、合同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
办理材料: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一式两份,市外经贸委及公司各1份。请到下载专区 http://www.ft.cq.cn/wsbs/bgxz/25275.htm下载)
二、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属下列情况,经营公司需提供我国驻该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函(请到下载专区下载 http://www.ft.cq.cn/wsbs/bgxz/25273.htm确认函格式):
(一)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标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三)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 楼 对外经济与投资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将材料送交或邮寄至重庆市外经贸委。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 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4〕6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和简化境外投资注销手续的通知》(商办合函〔2015〕197 号)、《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4〕83 号)、《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外经贸发〔2016〕8 号)。
申请条件:
在重庆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或者事业单 位法人。
办理材料: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材料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企业营业执照;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通过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4)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境外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备案表需要加盖企业鲜章)扫描成图片或 PDF格式,在“系统”里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电子附件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二)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材料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境外投资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企业正式文件,加盖企业鲜章);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通过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如实、完整并上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加盖企业鲜章);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纸质件,报送市外经贸委对外经济与 投资处,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商务部核准审批。
办理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 楼 对外经济与投资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 00 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3-3-
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备案(http://jwtz.mofcom.gov.cn/)。申请企业 在线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并同时向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国富安)申请开通电子秘钥(http://www.gfapki.com.cn/support/index.jsp?urlname=hzzn.html)。
(二)网上填报步骤。境内主体信息录入并保存成功后,进入“新设境外投资” 或“新设境外机构”录入、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完成申报。
(三)市外经贸委对外经济与投资处受理。
(四)市外经贸委对外经济与投资处审核(3个工作日)。
(五)符合的,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不符合的,当场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 理由。
(六)申请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报到(请到 http://www.ft.cq.cn/wsbs/bgxz/26198.htm下载报到表),境外企业设立后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
办理时限:
企业提交的材料填写准确、完整、无误,并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后,3个 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不予备案”。
注意事项:
&&& 需核准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名单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24国)
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 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二、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13国)
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 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中非、伊拉克、黎巴嫩。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申请条件: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 ,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 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 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 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 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 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办理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税务登记证(非工程建设类单位还需提供海关登记证)。
六、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
八、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十、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为书面纸质材料,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盖,胶装成册,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 楼 对外经济与投资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资料
(二)市外经贸委对外经济与投资处受理并收取资料
(三)市城乡建委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申请 材料提出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不需要建委审查。
(四)市外经贸委对外经济与投资处审核
(五)批准的,下达批复文件,通知企业缴 纳劳务合作备用金,领取《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渝外经贸发〔2010〕435号):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 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 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 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 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三、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
(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 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 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 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 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无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四、年生产能量在5万张以上,10万张以下的生产单位,至少应有2名农艺师;年生产能量 在10万张(含10万)以上的生产单位,不少于5名以上农艺师和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其生产桑园、设施、设备等条件应按比例相应增加。
五、年冷藏蚕种10万张应达到的条件:
(一)冷库库房有效面积在100O以上,并有相应的中间温度室,蚕种整理室等附属室;
(二)有日浸3万张以上的蚕种浸酸、浴消场地、设备及健全的蚕种冷藏、浸酸、浴消、保种等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经劳动安全部门检验合格的制冷设备机组(包括备用)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含消防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五)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名,其中应有1名高级农艺师;
(六)有获得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上岗证的机房操作人员3名以上。
六、蚕种经营应达到的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服务能力;
(二)有相应的蚕种运输、催青、检验、发种(蚕)的设施、设备;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2名以上;
(四)蚕种经营活动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
办理材料:
一、《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请到下载专区 和下载);
二、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蚕种生产基地情况材料及蚕种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3楼 茧丝绸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3-3-
办理时限: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每三年审批一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经各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后提出申请;
(二)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三)市外经贸委审核 (1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 许可的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5个工作日);不许可的,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7〕4号):
第三条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 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本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 28号令):
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 )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
申请条件:
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 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 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盖公司章后加盖区县主管部门或市蚕业管理总站公章,请到下载专区 http://www.ft.cq.cn/wsbs/bgxz/25278.htm下载);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所属收购站(点)房屋、场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收烘设备清单(评茧仪、烘茧机及热风烘茧设备应注明型号和生产厂家);
五、经质监部门检定的收购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六、当年春季蚕茧收购资金计划来源渠道证明(自筹及银行贷款);
七、所属收购站(点)设置的详情表(包括:名称、性质、负责人、地址等。请到下载专区 http://www.ft.cq.cn/wsbs/bgxz/25277.htm下载样表。)
办理地点: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223楼 茧丝绸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 18: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3-3-
办理时限: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每两
办理地点:
市外经贸委茧丝绸处
办理时间: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每两年审批一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3-3-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经各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申请
二、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三、市外经贸委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许可的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不许可的,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 理由。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主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渝ICP备号-2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
联系电话:86-23-&&&&传真:86-23-&&&&邮编:4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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