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可以用房产证做离婚居住证明范本吗

关键字:诉讼离婚,异地起诉,开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我和我老婆没有上海户
o  法律分析
关键字:诉讼离婚,异地起诉,开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我和我老婆没有上海户口,但是常年工作居住在上海,也都有居住证。本想和她协议离婚,但她不同意,托了好久,我想在上海诉讼离婚,所以需要到居委会开对方在上海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没遇到这种本人不到场,又要开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房产证,她的居住证都在她手里,我应该提供什么材料能让居委会顺利给我开出她在上海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各位律师有什么好的经验?谢谢分享。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不能协议离婚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起诉需要写起诉状,列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一年以上)人民法院,等待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2.你们分居需要连续两年以上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经审查核实才有可能判决离婚。3.证明分居的方式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4.居住证明是需要本人办理的,不能替别人办理,你只能通过你的相关状况来证明分居,而不能要求居委会给你老婆开证明。5.夫妻财产状况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查封冻结处理。行动建议1.你不能要求居委会给你老婆开证明2.只能通过你的相关状况来证明分居3.不能协议离婚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4.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一年以上)人民法院起诉5.等待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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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要起诉离婚,我们都是外地人,可是法院要公安局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公安局不给开怎么办?
律师你好,我现在要起诉离婚,我们都是外地人,可是法院要公安局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公安局不给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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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给开那就是你们没有达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或者证明。只要你们有证据,达到公安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应该给你们开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所谓的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也就是咱们所说的居住证。那么什么叫做居住证呢?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
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如何办理?
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物业出具。如果没有可以去被告户籍地起诉。
你好,如果有居住证也是可以的,若有需要可电话联系。
有其他证明也可,比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试试提供其他部门开具的材料
公安局无法给你专门出具这样的证明,你们要是确实在该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办了居住证,可以以居住证为准,无需专门出具证明。
可以到当地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有关证明,如果无法开具,则只能到被告的户籍地起诉离婚。
你好,如果没有暂住证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诉讼离婚,只能去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在济南没有暂住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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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房子的产权归孩子,女方拥有居住权啊,可以吗?2个回答a只要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了房产归谁所有(无附加条件)就很方便了受让方带着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身份证、原房产证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去办理就可以了如果协议没写清楚,除了上述手续还要原夫妻双方都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时夏EB08LY但是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上,房子,孩子,都归男方,男方并且付女方3万元。按照法律程序婚前财产属于原有人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做过婚后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2个回答a只要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了房产归谁所有(无附加条件)就很方便了受让方带着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身份证、原房产证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去办理就可以了如果协议没写清楚,除了上述手续还要原夫妻...2个回答四海音乐你好,
1、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结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仍然是男方父亲的,那么这是属于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离不离婚男方或女方都无权要求取得;
2、如...9个回答丑丫头me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房产属于女方财产。6个回答A_Cat3房子拆迁有动迁房的话,就不能申请公房了。8个回答你不可以不知道ta是有什么可以帮你、。1个回答dddd您好,您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后期会影响您购房,您可以到贷款银行开具一个证明,然后到建委进行过户更换房本,但是一般银行不愿意开具这个证明。
3个回答199dqx按法律程序夫妻双方都有份,这个属于婚后财产1个回答qiyue0011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约定,离婚时会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割房产。1)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1个回答熙熙俙如果房产证只写了你老公的名字,那就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加名,你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如果只写一方名字,且是婚前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与另一方无关。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2个回答董宏扬根据你的叙述若男方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开车的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你只要证明不是出借车辆就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赔偿。原因分析:车辆为动产其财产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机...离婚起诉需要居住证明开不了怎么办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开具在管辖区域一年的居住证明,房产证被男方拿走了,物业开不了 有相应的水电费单子可以么
法务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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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所有权不明晰的房屋法院不宜判定归属
杨丽萍诉吴小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 指导效力 】 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因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沉迷于赌博,且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认定房屋所有权尚不明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关 &键 &词 】
  民事 离婚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赌博 不正当男女关系 感情破裂 共同出资 房产证 房屋所有权
【 基 本 案 情 】
  杨丽萍、吴小强系自由恋爱,二人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读中学。婚后初期,杨丽萍、吴小强感情尚可,之后因吴小强有赌博恶习,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丽萍、吴小强共同出资购买公寓一间,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颁发。杨丽萍及其女吴楚文在该房屋内居住,吴小强时常在外留宿。公寓内有如下夫妻共同财产: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夏新二十一寸彩电一台、西门子电冰箱一台、高低床一张、席梦思一张、布艺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六把、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二个、黄金戒指一枚。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
  杨丽萍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其与吴小强离婚;女儿吴楚文由其抚养,吴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至其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吴小强辩称:其确有赌博恶习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但其与杨丽萍系自由恋爱,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杨丽萍原谅本人。
【 争 议 焦 点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且不能确定房屋权属,此时,法院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可否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审 判 结 果 】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丽萍与被告吴小强离婚;双方之女吴楚文由原告杨丽萍抚养,被告吴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三百五十元,直至成年;公寓由原告杨丽萍居住使用,原告杨丽萍每月给予被告吴小强租金补偿一百五十元;上述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夏新二十一寸彩电一台归吴小强所有;西门子电冰箱一台、高低床一张、席梦思一张、布艺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六把、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二个、黄金戒指一枚归原告杨丽萍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规则评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以直接判决房产的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根据房产证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夫妻双方在婚内出资购房,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且不能依据其他证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应认定房屋所有权尚不明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沉迷于赌博,且与其他异性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夫妻一方的上述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公寓一间。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上述房产尚未取得房权证的,应认定所有权尚不明晰,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 律 文 书 】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 案 例 信 息 】
【权威公布】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收录
【部门体系】婚姻家庭法
&码】C0502+12++JXNCQS0310D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民事一审
【审理法官】
【原 & & &
&告】杨丽萍
【被 & & &
&告】吴小强
【 裁判文书原文 】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丽萍。
被告:吴小强。
本院经审理查明:杨丽萍、吴小强于1992年11月自由恋爱,日登记结婚,日生育女儿吴楚文,现在南昌第十四中学读书。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吴小强有赌博恶习,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辛家庵村农民公寓一间,现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颁发。杨丽萍及女儿吴楚文在该房屋内居住,吴小强时常在外留宿。上述房屋内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西门子洗衣机1台、夏新21寸彩电1台、西门子电冰箱1台、高低床1张、席梦思1张、布艺沙发1套、餐桌1张、椅子6把、煤气灶1个、煤气罐2个、黄金戒指1枚。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杨丽萍提供了录音光盘及购房缴费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事实。杨丽萍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儿吴楚文由杨丽萍抚养,吴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吴小强承担。吴小强对自己有赌博恶习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并不否认,但以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要求杨丽萍再给一次机会。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杨丽萍、吴小强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因吴小强沉迷赌博、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法院对杨丽萍要求与吴小强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吴楚文现已年满10周岁,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对其个人意愿法院予以尊重。吴小强有收入来源,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每月350元。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本案对其归属问题不作处理。双方可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房屋所有权权属确定之前,该套房屋由杨丽萍居住使用为宜。吴小强自行解决住处,原告应适当给予租金补偿,补偿标准本院酌定为每月150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准予原告杨丽萍与被告吴小强离婚;
2.双方之女吴楚文由原告杨丽萍抚养,被告吴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3.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辛家庵村的农民公寓由原告杨丽萍居住使用,原告杨丽萍每月给予被告吴小强租金补偿1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之日止);
4.上述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西门子洗衣机1台、夏新21寸彩电1台归被告吴小强所有;西门子电冰箱1台、高低床1张、席梦思1张、布艺沙发1套、餐桌1张、椅子6把、煤气灶1个、煤气罐2个、黄金戒指1枚归原告杨丽萍所有。
本案受理费938元,由原告杨丽萍、被告吴小强各自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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