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353万的月薪交多少税税

碧桂园 精装2房 品牌家具家电 仅需76万 品质生活
76万&&&&8735
中层/共11层
电话联系TA
电话归属地 : 黄山&&&&
房屋总价76万(单价 8735元/㎡)
房屋户型2室2厅1卫
房本面积87㎡
房屋朝向南北
所在楼层中层/共11层
产权年限70年
建筑年代2013年
户型:2室2厅1卫2阳采光:好楼层 前后无遮挡 采光全天布局:方正合理 佳2房户型装修:精装修 拎包入住 品牌家具家电 产权:70年产权 产权清晰 随时过户税费:满两年 低税费
房东长期在外地工作,因最近资金欠缺,诚心出售爱屋,愿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首康医院、周边超市银行菜场具全。有10路、高铁专线:市区,过境多路公交车。每五分钟一班,大型商业广场等高尚生活配套设施,并由碧桂园集团提供先进的五星级酒店式物业服务,全力打造配套齐全的高品质社区。学区:梅林实验学校:小学、中学、一中、社区国际双语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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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单价8735
房屋类型普通住宅
交易权属商品房
万(月供2180元/月)
小区周边及环境
银行按揭贷款服务
房屋评估价65成&/ 30年&/&基准利率8.5折起
无抵押&零担保
最高50万&/&1-3年&/&月利率低至0.9%
银行按揭贷款服务
最高50万&/&1-2年&/&月利率低至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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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分钟后)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会计网校
年金个人所得税
年金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首先了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
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的企业年金从2000年开始提出。
  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2014年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两个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标志着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
  2011年2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2月发布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等文件对年金管理进行了不断完善,财税[号也属于对年金管理的完善文件。
  近年,年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数额不断上升,年金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条规定说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均不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产生年金递延纳税。
  EET是目前年金税收规定的国际主流做法。也就是缴费免税、投资收益免税、领取环节缴税。
  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原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
  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
  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提示:计税工资一般不包括五险一金,但本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年金缴费基数一致。
  本条规定还有一点是限制免税上限。结合第2条,其实是本人上年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3倍取较低者。限制上限的目的是避免税收优惠产生不公平,控制年金可能加大的收入差距。具体计算:如某城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5313元/月,则每月免税上限为:
  %=637.56。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上限的限制与基本养老险的机制相同,只是比例减半:8%→4%。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这里的“全额”是指年金计税时不扣除起征点或任何费用,全额计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这条规定说明免税规定适用于以前缴付的年金,即已缴纳的个税不会再重复纳税。
  例如:日前已缴费3万元(已纳个税),之后至退休又缴纳12万元,如果退休分期领取,领取金额为500元,其中3/15无需纳税,其余部分纳税。应纳税额=500*12/15*3%=12元。如果是一次领取,扣
  除已缴费部分后以剩余缴费及投资收益作为计税基数。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
  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明确了领取环节的税收规定。鼓励分期领取,用税收方式限制一次性领取,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也体现了年金旨在保障退休生活的初衷。对因出境定居及身故两种一次性领取的情况,也人性化地规定了可以分摊在12个月计算税额,其他正常领取就没有此类优惠。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
  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新旧政策对比
  缴费环节:
  个人缴费:原政策缴税。新政策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不缴税。超出4%部分缴税。
  企业为个人缴费部分:
  原政策:合并工资后未超出起征点,不缴税;超出起征点,全额缴税。
  新政策:当期不缴税。
  投资运作环节:
  新旧政策均不缴税。
  领取环节:
  原政策不缴个税。
  新政策:分摊至每月,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缴纳个税。
  新旧政策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
  个人月工资收入5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200元(含在5000元中),个人月缴费200元,连续缴费20年,年金投资年收益率5%。则:
  (1)按照财税[号文的规定。
  ①应纳个人所得税=(0)×3%=39(元),
  20年累计缴个人所得税=39×12×20=9360(元)
  ②每月实际缴入年金账户的金额为400元,按年收益率5%、连续缴20年计算,年金终值
  =400×(F/A,5%/12,240)=164413(元)
  其中本金=400×12×20=96000(元)
  收益=00=68413(元)。
  一次性领取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5元,
  扣税后可领取额为元。
  (2)按照国税函[号文的规定。
  ①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20年累计缴个人所得税=65×12×20=15600(元)
  相对财税[号文,每月多纳税=65-39=26(元),26元应作为400元年金对应的所得税。
  ②每月实际可缴入年金账户的金额=400-26=374(元),年收益率5%、连续缴20年计算,年金终值=374× (F/A,5%/12,240)=153727(元)
  其中本金=374×12×20=89760(元)
  收益=60=63967(元)
  一次性领取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年金时,按照国税函[号文比按照财税[号文可多领取49794.85元(932.15)。
  因此,财税[号文会影响年金的领取方式,将使年金领取方式由一次性领取改为逐月、逐季或逐年领取。  
&&&&&&&&&&&&&&&课件形式:
知识点测试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首先了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
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的企业年金从2000年开始提出。
  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2014年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两个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标志着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
  2011年2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2月发布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等文件对年金管理进行了不断完善,财税[号也属于对年金管理的完善文件。
  近年,年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数额不断上升,年金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条规定说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均不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产生年金递延纳税。
  EET是目前年金税收规定的国际主流做法。也就是缴费免税、投资收益免税、领取环节缴税。
  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原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
  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
  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提示:计税工资一般不包括五险一金,但本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年金缴费基数一致。
  本条规定还有一点是限制免税上限。结合第2条,其实是本人上年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3倍取较低者。限制上限的目的是避免税收优惠产生不公平,控制年金可能加大的收入差距。具体计算:如某城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5313元/月,则每月免税上限为:
  %=637.56。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上限的限制与基本养老险的机制相同,只是比例减半:8%→4%。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这里的“全额”是指年金计税时不扣除起征点或任何费用,全额计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这条规定说明免税规定适用于以前缴付的年金,即已缴纳的个税不会再重复纳税。
  例如:日前已缴费3万元(已纳个税),之后至退休又缴纳12万元,如果退休分期领取,领取金额为500元,其中3/15无需纳税,其余部分纳税。应纳税额=500*12/15*3%=12元。如果是一次领取,扣
  除已缴费部分后以剩余缴费及投资收益作为计税基数。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
  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明确了领取环节的税收规定。鼓励分期领取,用税收方式限制一次性领取,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也体现了年金旨在保障退休生活的初衷。对因出境定居及身故两种一次性领取的情况,也人性化地规定了可以分摊在12个月计算税额,其他正常领取就没有此类优惠。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
  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新旧政策对比
  缴费环节:
  个人缴费:原政策缴税。新政策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不缴税。超出4%部分缴税。
  企业为个人缴费部分:
  原政策:合并工资后未超出起征点,不缴税;超出起征点,全额缴税。
  新政策:当期不缴税。
  投资运作环节:
  新旧政策均不缴税。
  领取环节:
  原政策不缴个税。
  新政策:分摊至每月,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缴纳个税。
  新旧政策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
  个人月工资收入5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200元(含在5000元中),个人月缴费200元,连续缴费20年,年金投资年收益率5%。则:
  (1)按照财税[号文的规定。
  ①应纳个人所得税=(0)×3%=39(元),
  20年累计缴个人所得税=39×12×20=9360(元)
  ②每月实际缴入年金账户的金额为400元,按年收益率5%、连续缴20年计算,年金终值
  =400×(F/A,5%/12,240)=164413(元)
  其中本金=400×12×20=96000(元)
  收益=00=68413(元)。
  一次性领取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5元,
  扣税后可领取额为元。
  (2)按照国税函[号文的规定。
  ①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20年累计缴个人所得税=65×12×20=15600(元)
  相对财税[号文,每月多纳税=65-39=26(元),26元应作为400元年金对应的所得税。
  ②每月实际可缴入年金账户的金额=400-26=374(元),年收益率5%、连续缴20年计算,年金终值=374× (F/A,5%/12,240)=153727(元)
  其中本金=374×12×20=89760(元)
  收益=60=63967(元)
  一次性领取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年金时,按照国税函[号文比按照财税[号文可多领取49794.85元(932.15)。
  因此,财税[号文会影响年金的领取方式,将使年金领取方式由一次性领取改为逐月、逐季或逐年领取。  哪位了解电缆检测标准?爆缚又2电线组件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检测标准:GB《电线组件》,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电线电缆检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GB12972矿用橡套软电缆;GB12528。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JB8145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GB501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电缆;JB873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GB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检验的项目: 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使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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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体电阻,绝缘电阻,绝缘最薄点厚度,抗张强度变化率,老化后断裂伸长率,老化后抗张强度,老化前断裂伸长率,老化前抗张强度,耐压试验,绝缘厚度,伸长率变化率,外形尺寸,印刷标志。一般来说,最常检测的是导体电阻,绝缘电阻和耐压试验。1、根据GB 9 电缆外护层 铅套充油电缆特种外护层 判断外层 2、根据GBT
电缆用铜带 判断铜线
敞开供应验收标准:
1.电线绝缘皮标识清楚,标识间距不大于1米,要标明生产厂名、规格型 号、额定电压和“CCC”认证标识;标识要字迹清晰,用浸有汽油或酒精的棉布以1m/s的速度匀速连续擦拭五次,字迹仍清晰可辩;
2.检测电线线径和绝缘皮厚度(用卡尺或千分尺).
3.测量线皮绝缘电阻值,将电线浸在水中24小时,用750V绝缘摇表摇测, 阻值大于0.5MΩ;
4.线芯不能松动;
5.检测电线长度,将电线展开拉直用皮尺量,将实际长度和标识长度对比;
6.称重,抽检整盘线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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