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创共担共享

合伙企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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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1]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和。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和。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1]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和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时,当甲、乙已无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内容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在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特别新增了“”,这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的法条更新。
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企业法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有限责任合伙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适应国际经济形式,从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需要上考虑,而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1]
第五十五条 以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与其他形式的比较
1、有限责任合伙不是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式(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中不是的),而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个从其专业名称上也能看出来;
2、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听起来好像很相似,而且在债务承当上面好像也有相同之处,但是,既然他们都不是一个合伙类别的(合伙就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个类别),在法理上肯定有本质区别的,一定要注意这中间的微妙差别;
现仅就债务承当一项作一详细解释。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承当比有限合伙更加灵活、合理。具体来讲,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债务承当很固定,但不能很好的体现谁致错谁承当的,并且不区别是否是故意带来的债务;而在有限责任合伙中,是谁致错(强调故意致错)谁承当无限责任(如果是多人致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用承当有限责任,如果是非故意带来的债务,是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
3、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债务承当的灵活性,也带来一个严重问题,如果一个合伙人故意致错给企业带来债务,现在法律规定是他一个人承当而非整个企业或者多人,这样的话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不力,因此,法条中又指出,有限责任合伙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就是为的在那一个合伙人不能偿债时,能够对债权人有所保护。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
合伙企业提交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
合伙企业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3]
合伙企业注销条件
合伙企业注销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
,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4]
合伙企业优劣分析
合伙企业优势
1、与相比较,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2、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比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并且投资者更多,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3、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4、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理论上来讲,合伙企业盈利更多,因为合伙企业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其高风险成本的收益 ;
合伙企业劣势
1、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2、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不会这样独立承当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合伙企业税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计算征收;实行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优惠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1、企业创立时假设甲、乙二人准备合办一个工艺品店,合伙契约中规定各人的出资份额等于合伙人各自出资的净资产金额,合伙人投入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甲
2、经营生产过程中购进资产、发生成本费用和产生收入:
(1)借:固定资产
(3)借:材料
(5)借:生产成本——A产品
(6)借:现金
贷:销售收入
3、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按资本额比例分配损益,按工资报酬先分配,余额按约定比例分配;按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分配,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
(1)结转销售收入:
借:销售收入
(2)结转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3)借:所得税
贷:应交所得税
(4)借:本年利润
贷:合伙人资本——甲
4、与合伙主体的变化,表现为合伙人的变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对退伙、入伙的事项应作出必要的记录。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两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则属于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外售让其股权”,二是将股权让于其他合伙人。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股权售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无论售价多少,对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账上只要求作股权变动的分录。如果甲合伙人将股权售让给乙合伙人,上也仅作股权变动的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若甲合伙人将股权70%售让给乙合伙人,将30%股权售让给丙合伙人,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甲
贷:资本——乙
无论原合伙人的退伙,还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得到原合伙人的赞同。
合伙企业区别
注册公司与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4、注册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6、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7、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8、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9、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1.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
.国家工商总局[引用日期]
.找法网[引用日期]
.找法网[引用日期]合伙人前期工作基本责任与义务应该有哪些?_百度知道
合伙人前期工作基本责任与义务应该有哪些?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 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视为合伙人。 3、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此,就要求同合伙人齐心协力、相互监督,如合伙负责人应定期向合伙人公布经营情况、账目、财物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合伙人的监督检查。合伙负责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除其负责人资格。 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你所说的合伙人前期责任与义务我不太理解是什么意思,希望上面的答复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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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同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 答:不需要。 问,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1,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dbcbq410520俄只爱伱721DBCB,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这要看你是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答,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盖章后生效,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入伙与退伙?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如果是个体经营就非常简单了 如果是合伙办厂就要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了,本人也是合伙办厂的下面的回答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帮助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这要看你是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个体经营就非常简单了 如果是合伙办厂就要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了,本人也是合伙办厂的下面的回答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帮助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bbaaq410520天仙下凡603BBAA
这要看你是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个体经营就非常简单了 如果是合伙办厂就要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了,本人也是合伙办厂的下面的回答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帮助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acacq410520杏花坊853ACAC
这要看你是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个体经营就非常简单了 如果是合伙办厂就要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了,本人也是合伙办厂的下面的回答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帮助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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