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夫妻宫化忌是欠债吗一方买了保险理财论查封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购保险,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等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购保险,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问:我结婚后用个人工资买了很多保险,最近丈夫提出离婚。请问:我买的保险是不是个人财产?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因人寿保险、年金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因该财产损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为个人财产。2.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是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我5年前嫁到邻村,爸爸今年2月因病去世,妈妈已经到城里和哥哥一起生活。请问:我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答: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3.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别人,原承租人能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问:我和丈夫在城里打工,昨天回家发现还有两个月才到期的房子被出租给了别人,新住户已经付了一年的房租且将其改为门市房。请问:我能不能请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答: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该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否履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问:我哥哥和嫂子正在闹离婚,他们做生意在外面都有债务。请问:如何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答: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离婚案件中,应由举债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承担偿还责任。5. 这种炒房方式,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问:我和丈夫与一家房地产公司以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超值回购协议。请问:这种方式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答: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如果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房屋产权,且双方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违约金上,则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6.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问:我同学已婚,父母出全资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同学和丈夫正闹离婚,父亲也因生意亏损想要回未交付的房子。请问:这件难缠的家务事该怎么算?答:父母出全资以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向子女表达赠与意思的房屋,应视为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且产权登记未完成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上述情况下,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是购房款而对其进行分割。7. 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我爱人退休后开厂向别人借了十多万元钱,后厂子倒闭,爱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他的养老金。请问:债权人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答: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社保机构有义务进行协助。8. 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我和一起打工的小娟已经同居两年,最近她提出要分手。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小娟返还彩礼?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未能办理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点评:蕾蕾责编/昱青
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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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 & & &问:李某与周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李某的母亲病重,李某向其朋友尹某3万元为其母亲治病,后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尹某3万元借款,该判决已生效。经查李某无力偿还该借款,请问能否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
& & & &答:丈夫欠钱不能强制执行妻子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人的请求。
& & &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 & & &本案中如果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尹某未向法院申请将周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则李某向尹某的借款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周某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关键点在于: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即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0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家事代理权股权价值无权处分合理对价【裁判规则】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处分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夫妻双方,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该财产。但是,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应以日常家事为限,夫妻一方在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未征得配偶同意即转让夫妻共有股份给亲属,其亲属应当知道夫妻双方离婚之诉却受...&导读:据媒体报道,中国离婚率12年连涨,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2010年突破2‰,2015年为2.8‰,这是2002年的3倍多。面对婚姻这场青春的投资,你真的需要谨慎一些,在某种程度上对婚姻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更有利于稳固婚姻关系。一、婚前赠与而作为受赠人,要注意的问题是:第一,赠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在对方承诺送你东西的时候,一定要让...&一、案情简介郭某诉冯某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夫妻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这7种防范方法你一定要知道!离婚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夫妻财产被转移了怎么办?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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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男与李女系夫妻,日张男因为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2年,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王某42万余元,在执行阶段,王某申请某区法院查封了张男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李女。某区法院为...
  张男与李女系夫妻,日张男因为被依法判决2年,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王某42万余元,在阶段,王某申请某区法院查封了张男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李女。某区法院为了拍卖此套房屋,在执行阶段以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为由追加了李女为共同被执行人,后李女对此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某市中级人民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否是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某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李女为共同被执行人明显不当,将该裁定予以撤销。李女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其中也包括被查封的此套房产。某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男因侵权所造成的系,应由其以偿还,但对涉案房产以被查封正处于评估拍卖期间不宜处理为由未做分割。李女不服又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某区法院通知李女该房要公开拍卖,李女又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回,待审理终结后再进行处理。某区法院再次中止了,二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组织案外人及张男、李女进行调解,但未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系张男与李女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被案外人王某申请执行并已经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离婚诉讼亦属于析产诉讼,应当对该房产予以处理,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被查封,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李女要求分割此房屋,予以支持。二审最终判决该房产张男和李女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在执行处分时(包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取得价款各享有二分之一。此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过程比较复杂,离婚案件经过一、二审,执行异议也提过两次,现在就本案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
  第一,张男因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的债务应为还是个人债务?
  1、根据我国《》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除特殊侵权案件外,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张男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个人酒后借用他人机动车外出游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李女当时并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因此该债务属于张男的个人债务。如果本案中事故车辆是双方营运车辆,收入也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
  第二,夫妻共有房屋因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后能否拍卖处理?
  1、本案一审法院在裁判本案时并未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而以此房产被查封正处于评估拍卖期间而不予处理,忽略了李女要求离婚析产的诉求,导致法院王某的也因为无法析产而被中止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李女作为共同共有人,现提出离婚析产,应依法对此房予以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有协议与判决两种形式,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共同共有财产,出于保护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有特别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本案在二审审理阶段曾组织王某等调解,但无法协商一致。依据《》第一百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考虑到张男的个人债务进入了执行程序,如无法直接进行实物分割,而应由张男与李女对执行处分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的所有权份额予以分割。
  2、如果本案张男和李女不提出离婚析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能确定张男权属份额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确定张男享有份额后才可执行。
A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A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A你先去房管局咨询下,怎么才能办理过户。如果房管局仅凭你手上资料不能办理,那么你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了
A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出售。
A要根据这套房产的取得时间和权属问题来确认继承相关事宜,如有需要,可带齐材料来律所找我面谈
A如果是银行申请查封的,第三人可以和银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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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双方同意签订经济收入及对外欠债归个人的协议,需要的话可以与我们联系,帮助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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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就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可以签订,但达不到你想要的结果,因为该协议是约束你夫妻两个的,对第三人来说,你夫妻还是一体的,一般情况下还是要共同偿还对第三人的债务的,偿还之后,你可以依据该协议向你配偶追偿,但如果对方资不抵债,也无法实际追偿。
建议:离婚,一旦离婚,对方再在外面借钱,就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否则,你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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