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税收ppp项目税收有哪些?

国家有哪些税收项目
国家有哪些税收项目
09-12-03 &匿名提问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14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联营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金融保险等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8)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利息所得税;(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和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3)出口退税;(14)集贸、个体税收。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22个: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地方企业所得税;(4)资源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耕地占用税;(9)车船使用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契税;(15)屠宰税;(16)筵席税;(17)土地增值税;(18)农业税;(19)农业特产税;(20)牧业税;(21)按地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22)集贸、个体税收。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6个: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牧业税;(4)农(牧)业税附加;(5)耕地占用税;(6)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4个: (1)关税;(2)船舶吨税;(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税收中性视野下PPP的税收制度嵌入路径
&&&&内容提要:近二十年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已成为各国政府公共管理和建设的重要方式。PPP&本身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呈现为一种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使得PPP的税收制度安排变得愈发困难。本文基于税收中性原则,通过PPP&税务实践比较了将PPP&融入现有税法体系和单独制定税收制度这两种PPP&税收制度嵌入路径,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中性&PPP&税收制度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已成为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欢迎的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其所特有的社会资本优先使用、高度复杂合同安排、全生命周期以及物有所值理念已经成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新标准。
&&&&PPP&已经在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西班牙、德国、荷兰以及丹麦得到广泛采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战略需要而不是政策选项”。
&&&&自2014&年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采用PPP&模式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公共服务。这一尝试源于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使我国对道路、港口、供电设备、城市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扩大,也是经济快速发展与政府预算缺口之间矛盾的一种必然选择。社会资本不仅带来了资金,也带来了良好的设计、运作与管理机制等。
&&&&一、PPP&之内涵厘定与再认识
&&&&PPP&之内涵厘定在理论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霍奇等人(2007)称,鉴于许多关于PPP的概念来源于不同的语境以及代表不同的理论,很有必要重新检验公私合营的不同含义。在他看来,PPP至少可以有四种互通的理解方式:1.一种工程学项目;2.一种基础设施建设体系或组织形式;3.&社会资本和政府开展的广泛合作;4.&一种管理或项目融资手段。当提及PPP模式的成功时,这四种理解的任何一种都与P&P&P&的成功息息相关。欧洲委员会(2003)认为,PP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基于“优势互补”开展相互合作,从而提供公共产品的关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定“PPP是一种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长期合同,其中政府向私营部门支付服务费用,要求后者代表或辅助政府提供符合公众需求的公共服务,同时私营部门要负责所建造公共设施的全寿命期的状况和性能。”
&&&&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为标志,我国政府将PPP&界定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从《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开始将其定位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等一直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现有文件看,我国PPP&含有以下几个关键概念:第一是“风险”。
&&&&几乎所有文件都将“分担风险”作为PPP&的关键环节。该种分担风险的方式和之前的工程承包、外包、代建有着很大区别。第二是“鼓励创新”。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需要提出对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新的解决方案并“协同工作或达到一个共同目标”。第三是“全生命周期”。即PPP&是一种长期关系,可能会融合设计、融资、建造、拥有、运营、移交(首字母构成DFBOOT)等多个阶段。根据财金〔号文件,全生命周期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第四是考虑到我国PPP合格投资者群体中,无法排除按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这一重要参与主体,故将Private翻译为“社会资本”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私人资本。
&&&&从以上PPP&内涵界定的多样性不难看出,PPP因为交易主体一方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public),另一方是一个或多个社会资本(private),其合作模式在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上有不断的创新,从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有多种组合模式,再加上资产交易与交付期可能相当长,在收益补偿与风险分担上也有不同类型,所以PPP&在实践中必然呈现为一种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这使得PPP&税收制度安排变得愈发困难。
&&&&二、政策与现实:我国PPP&发展之制度考察
&&&&我国以BOT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的尝试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其中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是第一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外商投资的项目。随后,民间资本准入范围逐步放开。2014年以后有关预算改革、地方政府债务清查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等相关制度的出台,压缩了原有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为PPP&迅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成为PPP的主要政策制定者。2014&年9&月,财政部首次专门就PPP模式发布框架性指导意见,提出“PPP&的本质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则从“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的角度强调PPP模式。两部委随后分别出台了大量执行层面的政策文件。
&&&&尽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系列文件促进与规范PPP的发展,覆盖了风险分担与收益补偿、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税收方面的法规却迟迟未出。虽然税收问题不是PPP项目的决定性因素,但是PPP项目的良好落地、项目成本核算的确定性、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或总体税负过重的制度扭曲、是否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等,常常是社会资本非常甚至是最为关心的制度要素。
&&&&三、诱导性制度变迁:税收制度对PPP&之嵌入路径分析
&&&&作为一种跨金融、工程、公共治理的复合型工具,PPP&发展受制于Buchanan&和Tullock(1962)所称的一国法治框架以及各种内隐性制度的影响,税收制度系其中重要一环。就此而言,如何将税收制度嵌入PPP&法治总体框架之中是立法者无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于理论和实践皆有重大意义。其嵌入路径通常包括两种:1.PPP融入现有的税收制度体系;2.对PPP&制定专门的税收指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种观点立足于税收中性与公平原则,认为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已经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此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都可按现有制度执行。所以,该观点主张不必对PPP&项目进行专属制度设计或者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可能低估了PPP&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主要原因如下,
&&&&1.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五个环节均涉及税收问题,所涉税种多,问题复杂。税收问题不仅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且按照管理要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常需要设立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运营方式、动态补偿机制、退出机制变化多样,参与主体众多,尤其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性质,其复杂性与高风险性非一般行业能比,实践中税收政策空白与不明确问题突出(见下表)。随着不断发生的PPP模式创新、制度创新、金融创新,PPP&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必须依靠专属法规体系化解决。&
&&&&2.&如果仅考虑PPP&融入现行税收制度比照执行,存在相当程度的不适用或不协调,也存在大量政策空白。比如,现行政策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看起来PPP项目完全适用,但PPP项目的特征是投入大和周期长(通常10&―&30&年),在项目运营初期,出现亏损可能性很大,“三免三减半”政策对项目优惠有限,甚至形同虚设。再比如,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在5&年内弥补,PPP&项目通常投资巨大,初期投资导致的亏损在5&年内难以得到弥补,从而使得所得税负担过重。此类普遍性的问题造成了制度约束,需要解决。
&&&&3.&保持税收中性并不是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应该是制定优惠政策消除重复征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明确和统一税制。目前很多地方给予PPP&项目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不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一旦地方政府的“土政策”受到全面的清理或规范,或者政府换届导致政策无法延续,社会资本都将面临财务风险。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还意识到税收政策变动所带来的税负不确定性,这种税负不确定性应该由谁承担?
&&&&例如湖南省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在准备阶段时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即在协议中约定营改增等税收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税负增加作为政府方承担的法律风险。所以,对PPP出台专门的指引性文件,有助于对税收成本的负担形成共识,有利于税收中性和税法稳定性的实现,避免产生恶性税收竞争。
&&&&而根据第二种观点,对PPP&专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将税收制度嵌入PPP&整体的法制框架之中去评估政策绩效。对于非经营性或者准经营性的PPP&项目,地方财政补贴成为为项目收入的构成部分,所得税的共享特征可能导致是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的客观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讲,对PPP制定专门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政策制定者整体评价PPP&财政补贴、财政奖励与税收优惠的可及性与有效性,有利于厘清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与PPP&项目所得税增值税等共享税之间的再分配逻辑,有利于将税收制度嵌入PPP&法治总体框架之中去评估政策绩效。
&&&&PPP作为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的一种方式,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普遍特征。综观其他国家的PPP税收政策,例如德国的《PPP促进法》对PPP在资产双向转让方面进行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新加坡在《所得税法》和《经济扩张激励措施》中减免了PPP&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和法规的滞后必然导致PPP项目落地受阻。基于我国PPP&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亟待制定专门的税收指引与优惠政策对PPP&进行主动管理。
&&&&四、对于PPP&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出台“PPP&税务管理指引”
&&&&首先,应着力消除PPP本身运营特性带来的重复征税,并尽快明确税收制度,统一实践中不同地方的税务处理方式,弥补法规空白,减少PPP项目成本估算难度和企业财务风险。
&&&&其次,制定PPP税收优惠政策。基于税收中性原则,根据PPP业务特性消除重复征税和过度征税是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也需要一定的税收激励措施。2016&年8&月,《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被披露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建议》认为,PPP&项目主要是两个环节免税:一是免除PPP&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二是免除PPP项目执行到期后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目前看来,资产的双向转让重复征税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但是有限合伙投资架构、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资产证券化等税收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仍然困扰着社会资本方。
&&&&再者,对PPP不适用或者不合理的所得税法规应该及时在“PPP&税务管理指引”中调整。比如将PPP&项目的5&年亏损弥补期调整为10&年;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起点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而不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借鉴国际经验适当延长PPP项目的税收优惠年度。从《建议》的内容看,未来针对PPP&出台专门的税务管理指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制定优惠政策时,我们认为应考虑分类优惠,比如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对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政策项目给予额外扣除,韩国对教育事业给予所得税优待。PPP税收政策应该给出明晰的分类清单,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给予一定的扶持。最后,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出台全国性的“PPP税务管理指引”后,需要规范和清理地方税收优惠。
&&&&(二)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
&&&&综合前文所述,PPP相关政策包括风险与收益分担、财政奖励、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等,税收政策的出台需要与其他部门的政策统筹衔接,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尽量不出现多头叠加优惠的情形。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时,如果偏向对国有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则会产生新的市场扭曲。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博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信
电子邮箱:tax@ctax.org.cn
联系电话:010-
传真:86-010-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投稿邮箱:shuixun@ctax.org.cn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电话:010-
《中国税务》投稿邮箱: 《税务研究》投稿邮箱: 《国际税收》投稿邮箱: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主办:中国税务杂志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会计师梁老师|
总评分3.7|
浏览量391468
用知识赚钱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中有税收这一项,税收是指哪些?计算公式是什么?_百度知道
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中有税收这一项,税收是指哪些?计算公式是什么?
是企业所得说吗?它的含义和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的税收是企业重要的社会价值和贡献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计算,基本上就是如下几个概念:& (1)、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17%)( 2)、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17%) & & & & & & & & =销售额+销售额*17% & & & & & & & & & & & & & & &=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 (3)、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17%)*17%=销售额*17%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营业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印花税:印花税怎么算: 1、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的金额×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7、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金额×千分之一 10、技术、服务等合同:按合同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三 11、产权转移书据、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的金额 × 万分之五 12、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账册,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 贴 花 13、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五元。契税:土地厂房购置税等
经济师、统计师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计算公式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完善税收法规助PPP“远航”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PPP发展的需要,应及时地对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同时,还需要对双重征税以及资产权属界定等问题予以明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成功运行须建立在项目自身“财务平衡”的基础上,其间,税收政策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税收是社会资本不能控制的变量,其高低及变化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的运营成本与服务价格水平。
&&&&随着PPP模式的应用渐趋广泛,现行税收法规政策有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PPP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新平。
&&&&PPP主要涉税比照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政策来解决PPP的涉税问题,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只能比照适用某些既有的税收法规及政策措施。”陈新平告诉记者。
&&&&陈新平表示,通过梳理发现,与PPP项目紧密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两个税种的征收优惠措施上。
&&&&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二是增值税优惠方面的政策。根据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发电等业务,可分别享有以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销售自产再生水、提供污水处理劳务、提供垃圾处理与污泥处置劳务等,分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70%、70%的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及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三是投资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比照税收法规诸多不足
&&&&陈新平认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就公共产品的提供事宜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关系下,公共产品的提供既有别于传统的政府从“生产”到“提供”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也有别于完全市场化的私人提供模式。对于涉身其中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而言,不能按普通纳税人待之,现行税收法规及政策还不能适应PPP的发展。
&&&&没能考虑到PPP的一些特殊涉税问题。如,在TOT(转让―运营―移交)模式下,存量项目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两次转让时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社会资本获得政府补助后的纳税问题;在出售回租模式(尽管有关部门还没有将此模式包括在PPP中)下,如果特许经营期远超过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时,资产所有权如何处理问题,以及PPP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申请税收返还等。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过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时可享受的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年之间制定的。当时的大背景是,为了减少欧美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政府制定了激励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针对PPP模式的运用而出台的。“因此,政策优惠覆盖范围有限,而PPP模式在公共交通、公用设施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政策优惠期有限,当前的所得税优惠是‘三免三减半’,期限短,而PPP项目多是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短则三、五年,长则二、三十年。”陈新平说。
&&&&税收减免政策与当前的税制改革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在既有的税收减免政策中,无论是所得税的减免,还是增值税的减免,都是一律全减或全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公共品在受益范围以及中央与地方在相应支出责任上的差别。众多的PPP项目都是地方性的,建成后其产出的是公共产品,其中,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应的则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对地方性PPP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减免的应是地方税,或共享税中属于地方享有的部分,而非全部。
&&&&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何征税缺乏明确规定。为了保障PPP项目在商业上的可行性,政府通常会向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如,建设阶段的投资补助,运营阶段的价格补贴等。对于这种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陈新平说,对运营阶段,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价格补贴,不能直观地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虽然在形式上,价格补贴有可能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但实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具有不征税收入的本质属性。“价格补贴是政府向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差价补偿,而这种差价原本就属于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只是由社会资本先让渡给了消费者,最后又以政府补助的形式将其找补回来而已。因此,在本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仍应是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组成部分。”
&&&&对社会资本获得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让渡的股利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居民企业股东从另一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获得的股利是免税的。在项目公司分红时,如果政府向社会资本让渡部分红利(作为一种间接补贴手段),社会资本的分红比例就会超过其持股比例,如何认定这部分超比例分红的性质?现行的税收法规并没有规定。其实,有三种可能的认定办法:一是认定为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分得的免税红利,二是认定为从政府或其部门获得的不征税收入,三是认定为社会资本从政府获得的应税偶然所得。至于选取何种办法,有待相应税收征管政策的出台。
&&&&亟需完善税收法规
&&&&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推广。随着人们对这种模式认识的提高,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更好地推动PPP的稳定发展,现行税收法规亟需完善。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主要是针对传统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的,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PPP发展的需要。因此,随着PPP的全面推广运用,应及时地对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如对PPP模式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亏损弥补、税前抵扣等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对双重征税以及资产权属界定等问题,从法规的角度予以明确和解决。”陈新平表示。
&&&&其次是制订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南。陈新平告诉记者,由于PPP项目参与方众多、利益诉求不一;交易结构复杂、环节众多;投资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等诸多复杂问题,为了便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申报纳税,应分别就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编制税务处理指南。
&&&&再其次是建立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使PPP项目能够实现“财务平衡”,除了政府提供相应的补助外,再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制订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所区别。按照盈利性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将PPP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依此顺序,相应项目获得的税收优惠程度应是逐步降低的。具体地讲,如在征缴所得税时,对非经营性项目可实行免税政策,对准经营性项目可实施减税政策等。同时,对于地方性的PPP项目,如果涉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减免优惠,应该只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否则会造成中央税源的流失。
&&&&最后,对PPP模式下的政府补助分类进行税务处理。由于PPP基本上涉及的是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资本代行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
&&&&“所以,相比一般的法人企业,政府应向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补助或支持。这些补助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补贴,以及无偿划拨土地、让渡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全部或部分分红权等。对于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应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如,投资补助可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价格补贴按免税收入处理等。”陈新平表示。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博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信
电子邮箱:tax@ctax.org.cn
联系电话:010-
传真:86-010-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投稿邮箱:shuixun@ctax.org.cn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电话:010-
《中国税务》投稿邮箱: 《税务研究》投稿邮箱: 《国际税收》投稿邮箱: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主办:中国税务杂志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常见的税收豁免项目有 的文章

 

随机推荐